据《农民日报》(2018.12.18)报道,过去的一年,“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取得新成效”,包括加强内陆渔政执法监管力度,改善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境,实施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拯救行动计划,巩固赤水河流域禁捕成果,启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等一系列生态资源保护修复工作等,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快速下降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河流集水文循环、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多种功能于一身,是高度开放的生态系统,资源利用、开发建设、生产运营等人类活动繁多,水生生物保护不易,能够取得这些成绩,工作没有少做,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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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报道中提到的“加快推进全人工环境下的长江江豚繁育研究,连续3年实施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 这个工作方向,深感和保护长江河湖生态系统、水生生物的价值追求有异,也并非真正的爱心所至,想江豚、想长江所想,听江豚、听长江所诉,急江豚、急长江所急,解江豚、解长江所困。然而其思想理念、工作实践也是多年延续下来的,在长江要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新形势下,不但没有任何纠正、弱化,反而呈现极力推崇和强化之势,非常不利于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就地整体性保护恢复,还长江“生态宝库”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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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希望有关部门、保护界和公众能够考虑: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中,类似“加快推进全人工环境下的长江江豚繁育研究,连续3年实施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 这样的工作方向及其部署落实,和保护长江水生生物的意义、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的相符性究竟如何,将带给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福兮、祸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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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大力推崇、积极践行这样的保护路径,把长江原生物种迁移别处从而掏空长江,把长江野生动物人工化从而不具自然性,长江没有了“生态宝库”这个最主要的特征,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保护长江的重要思想理论、重大决策部署、宏伟目标蓝图,和各地各界努力管控减免人类活动威胁为长江系统恢复创造最有利条件的生动保护实践,诸如:“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绝不容许长江生态环境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上继续恶化下去,一定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的重要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究竟是什么关系,有无明显背离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