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 有力支撑节能降碳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7-27
  •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是有力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扎实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一、节能审查工作迈入新阶段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是推动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战场”。自2010年节能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来,这项制度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不合理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广先进节能降碳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未来一个时期,我国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还将保持增长态势,实现碳达峰目标时间窗口紧、任务重,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今年是“十四五”收官和“十五五”谋划的关键节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办法》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上收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细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健全相关规定、补齐制度短板,及时明确了新形势下节能审查工作“怎么干”的问题,对更好加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源头把关、推动节能降碳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二、细化明确碳排放评价工作要求
    2023年3月修订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要求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有关情况及对所在地区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按照《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中“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等要求,进一步强化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工作导向,加强节能审查制度与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有效衔接。
    《办法》要求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指标,以及相关指标与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等情况纳入节能报告。同时,进一步明确碳排放评价具体工作要求,一方面将项目上马对碳排放形势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的影响,以及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准确等作为审查评价重点内容;另一方面,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并要求地方节能审查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碳排放量大且可能对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为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提供了具体指导,有利于在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三、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近年来,从地方实践看,节能审查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审查权限层层下放、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完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国家层面,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在地方层面,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要求及时调整或暂停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省级以下地区节能审查权限,并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相关规定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职责清晰、高效协同的节能审查工作格局,将对有效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四、强化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变更,并细化节能审查验收时间节点、验收内容、验收管理权限等要求,明确将地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了未批先建、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全流程闭环管理,有利于打通制度执行的“最后一公里”,确保节能审查意见落到实处。
    总的看,《办法》相关制度设计不断优化完善和创新发展,是对既有工作的延续和深化,能够更好适应节能降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相信,《办法》将能够有效指导各相关方面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作者:张英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源与环境业务部主任;论立勇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源与环境业务部节能处处长)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50725/1452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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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我国于2010年开始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十四五”以来,全国每年通过节能审查有效减少项目不合理设计能耗约14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3000万吨。 《办法》明确,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方面,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方面,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办法》还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 “《办法》将碳排放评价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一体推进,这是节能审查制度的重大变革。”国家节能中心主任刘琼分析,后续,节能审查工作将在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进行把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项目碳排放准入管理,突出控制和压减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从而有力夯实“十五五”时期碳排放双控工作基础。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源与环境业务部主任张英健认为,《办法》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上收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细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健全相关规定、补齐制度短板,对更好加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源头把关、推动节能降碳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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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环业务部主任张英健说,节能审查制度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 1.节约煤炭资源。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吨标准煤。 2.适应双碳新要求。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本次《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修订。据了解,本次修订注重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调整优化重点环节,比如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3.促进企业节能增效。 ——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节能审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容,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促进能源要素逐步向能耗低、能效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流动和配置,切实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节能审查“管”“服”一体,通过行业对标、专业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