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颁布——为节能降碳提供有力支撑》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与碳减排
  • 编译者: 李扬
  • 发布时间:2023-04-25
  • 为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环业务部主任张英健说,节能审查制度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

    1.节约煤炭资源。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吨标准煤。

    2.适应双碳新要求。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本次《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修订。据了解,本次修订注重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调整优化重点环节,比如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3.促进企业节能增效。

    ——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节能审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容,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促进能源要素逐步向能耗低、能效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流动和配置,切实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节能审查“管”“服”一体,通过行业对标、专业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



  • 原文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23-04/10/content_5750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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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节能办〔2018〕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计委、商务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办法》的宣贯培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准入。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新上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能耗标准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审查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设在省经信委,是全省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省经信委是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省发改委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独立审批权限的省级及以上的自贸区、改革示范区的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一)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项目。新建及迁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计算,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章  节能审查程序 第七条 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三)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四)项目能耗情况分析,包括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五)能源消耗影响评价,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自行编写节能报告,也可由其自主委托具有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指定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编制独立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其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关,每季度汇总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信息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参与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写的机构应主动回避)进行评审。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抄送节能主管部门。对于情况复杂的项目,经节能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20个工作日。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2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为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自行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节能审查机关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机关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督。节能审查事项应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接收、统一办理、统一答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和设区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汇总的节能审查结果等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及时向省节能办备案。 省节能办组织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建设单位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工作中存在明显失误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问责,并提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及未改造到位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及未改正到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福建省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福建”、“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考核验收、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设区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204号文)以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前出台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字: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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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内容指出,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和升级替代机组调峰深度达到70%以上。加大市外清洁电力的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外清洁电源基地建设,建设“七交五直”对外输电通道。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需求侧响应及V2G技术发展,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到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沪府发〔2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以重大应用场景为牵引,以技术突破为内核,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加快培育重点绿色低碳产业,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低碳转型,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一)能源领域 全面实施“光伏+”工程,到2027年,市内光伏装机容量达到450万千瓦。加快推动杭州湾等区域近海风电项目建成并网投运,推动首批深远海风电开发建设。推动漕泾、外高桥扩容量替代等项目建设,全部预留碳捕集接口和场地。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和升级替代机组调峰深度达到70%以上。加大市外清洁电力的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外清洁电源基地建设,建设“七交五直”对外输电通道。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需求侧响应及V2G技术发展,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到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各区) (二)工业领域 推动宝武集团上海基地重点工序能效达到示范标杆水平,开展余热余能资源化利用,推动生产工艺和重点用能设备节能降碳升级改造,每年实现节能量1%。推进钢铁生产工艺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加大废钢资源利用力度。到2025年,废钢比达到15%以上;具备减碳30%的技术能力,吨钢碳排放强度较2020年降低5%左右。加大高能效变压器用取向硅钢等高性能钢材开发和生产力度,高等级绿色低碳产品实现规模化供应。持续推进高桥、吴泾等重点地区整体转型。实施基础化学品短流程制备等技术改造,推进系统节能与能量集成优化,每年实现节能量1%,推动原油加工、乙烯等重点产品单耗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在上海化工区建设以碳中和关键新材料等产业为主的“园中园”。开展能效诊断、能源审计,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推动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持续推进绿色制造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化工区管委会、相关区) (三)交通领域 优化公交线网功能结构,加强轨交与公交两网融合。结合城市更新和“十五分钟生活圈”打造便捷舒适的道路慢行交通体系,提升人行道设施品质,优化步行通行环境。到2027年,中心城区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加快推进城市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到2025年,公交、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电动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环卫、邮政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市区货运车、租赁汽车、市内包车有适配车型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社会乘用车领域电动化发展,到2027年,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车辆占比超过50%。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积极推动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卡车等应用。推进江海直达、内河集装箱运输,打造临港多式联运中心,到2027年,海铁联运集疏运量达到100万标准箱左右,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力争提高到52%以上。淘汰老旧飞机和船舶,提高机身和船体构型、动力系统等节能降碳技术水平,持续提升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能效。推动内河船舶电动化应用,鼓励新增轮渡、黄浦江游船等内河船舶采用电力驱动。推动航空和远洋航运使用绿色替代燃料,到2027年,本市远洋船舶绿色甲醇消费量达到10万吨以上,航空公司可持续航空燃料消费量达到1万吨以上。推进绿色机场、绿色港口建设,新增和更新作业机械、场内设备和车辆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到2027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机管局、市国资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各区) (四)建筑领域 结合五个新城建设、城市更新等,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储能、建筑高效电气化替代等关键技术创新和规模化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确保“十四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到2027年再完成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规模化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到2027年,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2000万平方米。推行建筑“光伏+”应用,到2027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成本市建筑能源和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到2027年,纳入分项计量和在线监测公共建筑面积1.2亿平方米。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率先开展近零能耗、零碳建筑建设。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建筑的近零能耗、零碳创新示范。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行全装修住宅,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鼓励研发减碳、固碳等新型建筑材料,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建材、高性能建材产品应用。加快推广液冷、冷热通道隔离等数据中心高效节能技术,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控制在1.25以下,既有数据中心实施改造后,PUE不高于1.4。(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机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 (五)循环经济领域 完善“4+X”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老港、宝山、杭州湾北岸、临港四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推动各相关区、各相关单位安排1%产业用地用于支持循环经济企业发展。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优化固体废弃物回收场所、设施布局,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力争达到1000万吨/年左右。巩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成效,加快推进固体废弃物焚烧炉渣和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全市固体废弃物实现近零填埋。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进一步扩大区级园区覆盖面。推进一批“无废园区”和“无废细胞”建设。推动二手商品交易有序发展,培育一批二手商品交易龙头企业,建设集中大型“跳蚤市场”不低于2个/百万人。开展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领域先进拆解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发展资源循环利用装备产业。建设上海市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废弃物、再生资源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 二、机制创新和保障措施 (一)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制定本市未来能源和前沿颠覆性降碳技术战略规划。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机制,推进低碳零碳负碳核心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建立完善技术评估体系和比选寻优工作机制,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的前沿颠覆性科技项目。推动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科技信息开放共享。支持组建一批本市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带动“产学研金介”创新联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金融支撑机制 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创新,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绿色项目入库分类指引和绿色效益核算评价方法,建立绿色项目库,建设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基金。优化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标准,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 (三)完善能源市场机制 加快推进以现货为核心的电力市场改革,依托在沪金融市场,积极探索开发电力期货等产品。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绿色能源发电主体按照规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推进建设氢能、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等产品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委金融办、上海证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 (四)优化碳定价机制 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化碳市场配额分配机制,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品创新。鼓励碳金融创新,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统筹做好绿电交易、绿证交易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之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落户上海优势,探索与国际碳市场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五)完善财政保障和价格机制 市、区两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提升。加大对绿色建材、新能源车船等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绿色采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探索支持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和负荷调节等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电价机制。优化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电力接入超容用户付费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 (六)完善产业培育机制 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动态监测评估机制,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以园区为载体,建设一批绿色低碳产业示范基地,推动新材料、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各类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开展碳相关核算、评价、认证、管理、咨询等业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各区) (七)强化绿色低碳管理机制 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夯实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督促完成目标任务,完善各部门和各区年度节能降碳评价工作。加强节能降碳形势分析,对行业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提醒和年度预警,对各区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预警,加强对能耗强度下降进度滞后部门和地区的督促指导。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格做好节能审查和验收。进一步细化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加强节能降碳目标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对标达标,督促强化能源审计和节能降碳改造、优化运行管理,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产品碳足迹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重点行业和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实施绿色低碳产品评价和标识认证制度。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链主企业组建联盟组织,推动供应链协同减碳。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市统计局、市科委、市国资委、上海证监局、各区) (八)强化社会参与机制 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全民绿色低碳宣传教育。加快碳普惠体系建设。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支持举办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相关会议和活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贸促会、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