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8-11-09
  • 近日,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其中,重要河流湖泊、水环境敏感区和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提高治理要求。农田污染治理方面,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严格控制,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升。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8〕154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农业(渔业)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员会)、城市管理部门、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部署,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重要的粮油、畜禽和水产品等主产区,也是经济和人口相对集中、河流水系比较发达的区域。近年来,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不断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资源开发强度大、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历史欠账多等原因,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是长江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杜绝欠新账、逐步还旧账,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政策举措,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改善长江水质,实现农业农村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种植业、畜禽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系统设计治理方案,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治理重点。紧扣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优先解决沿江养殖污染和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的污染问题,做到重点突破和统筹推进相统一。

    转变方式,绿色发展。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根本途径,优化种养业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全面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政府引导,多元共治。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注重激励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建设美丽乡村,保护长江生态。

    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统筹推进和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推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强化规模化种养主体防治污染的首要责任,健全污染防治投入、建设、运行和管护机制。

    (三)治理目标

    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区域,要切实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治理成效。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坚持不懈推进污染治理。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其中,重要河流湖泊、水环境敏感区和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提高治理要求。农田污染治理方面,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农业资源、投入品利用效率和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到 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率提高到 4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85%以上,农田残膜回收率提高到 80%以上。

    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严格控制,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到 95%以上,大型养殖场2019年底前达到100%。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实现有效处理或循环利用。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升。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有较好基础的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 85%左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

    二、明确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加大重点地区治理力度优化农业农村发展布局。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现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资源环境较好、生态系统稳定的优势区集中。依据土地消纳粪污能力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适度调减水网密集区的畜禽养殖,引导畜牧业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严格落实禁养区管理。在确定水域滩涂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养殖区,布局限养区,明确禁养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农民向规划保留的城镇周边地区、中心村和新型农村社区适度集中居住,有序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沿江 11 省(市)落实。以下任务均需沿江 11 省(市)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要求。将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丹江口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重大工程区域,鄱阳湖、洞庭湖、洱海、滇池、巢湖、太湖和千岛湖等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作为重点治理区域,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全覆盖、“拉网式”治理。强化重点区域治理要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 93%以上,大面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 2020 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3%-5%,鄱阳湖和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10%以上;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延伸至陆域 200 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小区),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依法清理非法网箱网围养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村庄,要全面采用水冲式厕所,建立管网集中收集处置系统,减少污水直排口,按相关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实现达标排放。(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加快经济发达地区治理进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合理保障投入,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度,力争提前完成治理目标。长三角地区2019 年底前完成化肥农药减量目标。长三角、长江中上游城市近郊区,要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全覆盖,完成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基本实现厕所粪污的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显著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严格管控河道堤防内农业污染。严格执行《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顿在河道堤防内违法违规种养殖行为。严禁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严禁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严禁未经批准挖筑鱼塘。严禁倾倒垃圾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综合防控农田面源污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化肥减施增效。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性肥、生物肥等新型高效肥料,提高利用效率。鼓励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积造农家肥、开发商品有机肥。以果菜茶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农村部负责)实行农药减量控害。提高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快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依法禁限用高毒农药。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推行精准施药。集成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大规模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农业农村部负责)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强化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完善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秸秆热解气化、秸秆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推动秸秆高值化综合利用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有机结合。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在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加强地膜等废弃物处理利用。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严禁生产和使用未达到新国家标准的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可回收利用。推进地膜捡拾机械化,推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再利用。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验示范。加强农用化学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控制和净化地表径流。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充分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和农村生活污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推行用养结合的耕作模式。在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继续实行多年休耕,修复治理污染耕地。在贵州、云南石漠化区的坡耕地和瘠薄地,实行生态修复型休耕。推动长江流域小麦稻谷低效低质区开展稻油、稻肥等轮作。鼓励其他地区推行用养结合、良性循环的种植模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退田还湖。(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水利部负责)

    (三)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改造圈舍和更新设备,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提高集约化、自动化、生态化养殖水平。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推广精准配方饲料和智能化饲喂,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负责)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方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规模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周边土地消纳量不足的,要对固液分离后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培育壮大畜禽粪污治理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形成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

    加强养殖污染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依法执行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巩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成果,全面依法取缔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监管平台。畜禽养殖大县要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目标要求逐一分解落实到规模养殖场,明确防治措施和完成时限。执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将畜禽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量纳入污染物减排总量核算。(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全面清理非法养殖。加强养殖规划管理,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已批准养殖的区域按照养殖容量等相关要求调减投饵网箱网围养殖,发展不投饵滤食类、草食类网箱网围养殖。尽快撤出和转移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合理确定限养区养殖规模和养殖品种。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鼓励开展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养殖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以渔控草、以渔抑藻等净水模式,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转变水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多品种立体混养及稻田综合种养等养殖模式,推进水产养殖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智能化。加快培育绿色生态特色品种,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监测预警,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推动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农业农村部负责)

    (五)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村庄干净整洁全面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统筹考虑农村生活和生产废弃物,合理选择垃圾收运处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对适合在农村消纳的有机垃圾,开展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抓紧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大力开展厕所革命。加快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优先对江河湖泊水库周边村庄、一般村庄中的简易露天圈厕进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在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加快建设卫生公厕。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同步进行、一步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村庄区位、人口规模和密度、地形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统筹城乡垃圾污水处理规划布局,整县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探索实行农村环保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加强资金保障,稳定管护队伍,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中央有关部门结合现有资金渠道,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支持地方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地方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完成治理目标。鼓励地方按规定加强相关渠道资金和项目统筹整合。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排污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承担治污主体责任。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等领域。有效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农业节水工作力度。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完善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补贴政策,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有机肥积造、运输、施用等服务,按规定予以支持,地方要配套出台补贴政策。对畜禽水产禁养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地方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偿。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符合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并入城镇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施肥机械、水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规定申请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三)完善用地用电等政策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适当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设施,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其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水产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农业用电政策。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各省(市)对本行政区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本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各地区、各阶段的治理重点,同时及时跟踪掌握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县要明确污染治理路径和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时间表,落实治理责任,实行挂图作战。

    (二)强化考核督查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是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作为沿江省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污染问题严重的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移交问责,督促限期整改。对治理成效明显的地区,通过表彰等方式予以激励。

    (三)提高监测监管能力

    尽快建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实现监测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规范化。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监测。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

    (四)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和法规体系

    制定完善农业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治理等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规范,指导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鼓励地方特别是水环境敏感地区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清洁生产、爱护环境卫生、建设美丽家园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公众对污染农业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信用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归集并公开环保信用评价、污染源监测等信息。落实环保领域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对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等约束性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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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上方蓝字 轻松关注我们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 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设施农业大有可为,要发展日光温室、植物工厂和集约化畜禽养殖,推进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拓宽农业生产空间领域”。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用现代技术与先进设施装备武装农业,既可保障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也可弥补水土资源短缺、减少耕地占用;既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增加农民收入,也可带动关联产业发展,畅通城乡经济循环,是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建设,我国设施农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不能适应建设农业强国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落实,加快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坚持资源集约节约、科技创新引领、生产绿色循环、市场主体多元的基本原则,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领域、保障农产品供给、提升效率效益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升级改造老旧设施、推进先进设施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强化技术装备升级和科技创新为关键,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设施农业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加快发展农业工厂等设施农业新业态,带动相关联产业发展和促进城乡循环,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 (二)总体目标 到2030年,全国现代设施农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稳产保供能力显著提升,设施蔬菜产量占蔬菜总产量比重提升到40%,畜牧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3%,设施水产品产量占水产品养殖总 产量比重达到60%;设施农业绿色发展全面推进,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科 技装备条件显著改善,设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与机械化率分别达到70%和60%,设施农业的劳动生产 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增强,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民收 入持续增长;设施农业作为农业强国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取得明显进展。 展望2035年,设施农业全面升级,供给保障更加有力,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产效率、产出 质量和带动作用明显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优质化食物消费需求;现代设施农业成为基本实 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二、优化现代设施农业空间布局 统筹做好粮食生产与“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按照良田粮用、良田好土要优先保障粮食生产、 蔬菜园艺更多靠设施农业和工厂化种植的总体要求,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的前提下,引导现代设施农业科学合理布局,分类分级改造升级和高水平建设一批现代设施农业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 用。 (三)以稳产能抓改造为重点,推进设施种植提档升级。在设施种植传统优势产区,集中连片开展老 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建设节能高效宜机的现代设施种植基地。支持大中城市周边因地制宜发展连栋温 室、植物工厂等先进生产设施,强化示范引领,提升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稳产保供水平。实施非耕地设施农 业开发建设,引导占用耕地较多的设施种植适度向山区和戈壁、沙漠、滩涂、盐碱地等非耕地转移。大力 发展水稻、蔬菜集约化育苗(秧),加快补齐商品化育苗(秧)短板。 (四)以转方式提效率为重点,稳定优化设施畜牧布局。传统农区突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高效 设施畜牧业,建设集约化现代设施畜牧基地。农牧交错区推广“牧繁农育”和“户繁企育”发展模式,重 点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设施。草原牧区推广放牧和舍饲半舍饲相结合的设施养殖模式,重点建设适度 规模养殖场、现代家庭牧场和移动式棚圈。 (五)以扩产能调结构为重点,拓展现代设施渔业空间。保护重要养殖水域滩涂,落实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快内陆与沿海水域滩涂等传统养殖设施提档升级,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拓展低洼 盐碱地、深远海设施渔业养殖空间,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远海养殖渔场和工厂化循环水等陆基设 施渔业,建设生态健康的现代设施渔业基地。加密沿海渔港布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打 造一批渔港经济区,促进港产城一体化,助力渔区乡村振兴。 三、强化现代设施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坚持用适宜设施农业发展的优质专用品种、现代技术与先进设施装备武装农业,大力推广新装备、 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并集成配套,推动设施农业标准化、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 (六)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制造与集成应用。集中攻关突破工厂化育苗(秧)成套设备、蔬菜高效 移栽机、设施植保机器人、智能化水肥一体化设备、精准饲喂设备、智能环控设备、转盘挤奶机和自动挤 奶机器人、疫苗注射机器人、智能化屠宰设备、粪污及尾水处理利用等关键农机装备,建设设施农机装 备研产推用贯通试点基地。加快节能节地的新型装备、材料与设施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植物工厂、楼房养 猪、家禽叠层高效笼养、鱼菜共生立体工厂化养殖等集约化种养模式,集成示范现代种养设施设计、环 境精准调控、动植物生长信息监测、生长发育智能调控模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核心算法、疫病智能诊断 与防控、畜禽水产品减损保鲜、废弃物综合化利用等关键技术。 (七)加强现代设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的技术服务指导, 鼓励发展各类社会化设施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充分发挥设施农业领域专家、技术人员作用,加强设施农 业技术指导培训和示范推广。实施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示范推广一批引领性生产技术、专用品种。组 织开展设施农业新材料、新装备、新结构的示范推广,开展专业化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 (八)推动设施农业科技攻关。围绕设施农业结构设计、先进装备、专用品种和生产技术等关键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支持设施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设施装备制造创新平台等建设,发挥好数字农业创新中 心、农业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现有平台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设施农业专用品种选育与设施装 备工程化协同,加快解决制约设施农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 四、推动设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大力推动现代设施农业产业链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强现代设施农业产业韧性和竞争力,拓 展增值增效和就业增收空间。 (九)完善仓储冷链物流及烘干加工设施。加快补齐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 鲜、物流配送等设施短板,全面建成以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为支撑的冷链物流节点 设施网络。提升粮食烘干设施水平,加快建成以烘干中心为支撑、烘干点为补充的粮食产后减损绿色 烘干体系。 (十)培育设施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推动现代设施农业拓展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展研学科普等休闲 农业新业态。创新产销衔接机制,鼓励设施农业优势产地、产品加工基地与生鲜电商合作,发展冷链贮 运、连锁经营、直采直供等新型营销方式。用好各类农业产品交易博览、展览、展会和网络购物节等平台 载体,拓宽优质产品销售渠道。 (十一)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支持设施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 带动现代设施农业提档升级。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组织提升行动,加快培育设施农业经营示范 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鼓励支持服务设施农业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围绕 棚室设计开发、设施装备运维、良种繁育推广、绿色统防统治等,提供全方位多环节服务,健全完善联农 带农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 五、加快设施农业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绿色是农业的底色、生态是农业的底盘,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产地环境保护,推进国家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实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动现代设施农业全产业链、 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发展。 (十二)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巩固“大棚房”整治成果,严格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科 学合理利用各种非耕地资源发展设施农业,新建设施不占或少占耕地。推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开展土 壤连作障碍综合治理,加快土壤无害化修复。发展节水灌溉,集成推广智能化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 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提升精准化管理水平。 (十三)加快净化产地环境。推进设施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利用,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绿色 防控技术与先进高效植保机械,深化种植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种养结合,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深化设施渔业养殖尾水治理,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十四)推动设施农业节能减排。探索设施农业热电联产、畜牧养殖+光伏等节能发展模式,推广应 用节能环保农机,推进大棚温室节能改造和绿色建设。加快“固碳减排”“生态低碳”新技术和新装备在 设施种养领域的研发与推广应用。 六、强化政策支持与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按规定用好现有相关项目资金,积极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设施 农业贷款贴息奖补。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重点支持示范面广、带动力强、引领性高的设施 农业关键技术和先进设备。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 大对现代设施农业支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相关项目建设。 (十六)强化金融创新支持。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设施农业信贷支持。鼓励各类 金融机构根据设施农业特点设立专属金融产品,因地制宜给予设施农业信贷支持,强化政府投资与金融 信贷投放联动,合理提升融资效能。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扩大温室大棚、畜禽活体、养殖圈 舍(工厂)、大型农机、水产养殖装备依法合规抵押融资业务,将设施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贷直通车服务 范围。做好项目储备,及时列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库,引导撬动金融信贷,加大设施农业重 大项目融资支持。落实用好现有农业保险政策。 (十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新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优化投融资模式,鼓励地方政 府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支持引 导地方平台公司等大型企业承建现代设施农业重点工程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探 索设立现代设施农业投资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扩大投入。支持各地将现代设施农业纳入现 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融合项目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施范围,实行整体设计开发、投融资和建设。 (十八)落实用地用电保障和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推动各地国土空间规 划编制同步考虑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和布局。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 下,鼓励经依法许可,利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发展设施农业。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 监管,严格执行用途管制。落实对设施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政策。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支 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推动落实落细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将渔港、渔港经济区等重要渔业基础 设施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范围,保障用地用海需求。 七、组织实施落实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加强统筹协调,成立部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际联系协调机制, 协调推进重点任务,加快各项工作落实。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设施农业建设推进工作机制,精心组 织、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推进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要把发展现代设施农 业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开展提升行动。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地区设施农业 现代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建立设施农业重大项目库,将建设任务与项目 细分到年度、细化到市县,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政策措施,逐年 推进、逐项落实。 (二十一)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设施农业工作推进调度机制,采取实地走访、线 上监测、定期报告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掌握重点任务与项目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实际工作遇到困难问题的研讨会商,强化跟踪落实,对于共性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指导各地有效应 对,确保任务完成质量和实际效果。 (二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发掘总结推介一批先进、高效、适用的设施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推动各地互 学互鉴,以点上发展引领设施农业面上整体提升。运用报刊、互联网等全媒体渠道,通过举办论坛、交流 研讨、开展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典型模式和经验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现代设 施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 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北京调研:要聚焦农机短板、积极探索设施农业、植物工厂等现代生产模式,积极推动AI+农业的应用 国家发改委:设施农业新纳入“两新”政策支持范围 最新!2025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农机装备研发、种业振兴等(附全文) 农业科技侠交流群 入群可添加小编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备注:来意-姓名-单位,若二维码添加失败,请公众号后台私信留言“入群”) 投稿、宣传推广、开白等请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1” 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转自农业科技侠数字与智慧农业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丽 来源:农业农村部 声明:本文旨在前沿分享,若有编辑等问题,敬请后台留言
  • 《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09
    • 常纪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这是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应加强体制、法制和机制3方面的改革创新。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体制改革 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综合性措施。例如,湖北率先编制实施了《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配套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体绿色交通走廊建设、产业绿色发展、绿色宜居城镇建设、文化建设等5部专项规划,修改完善了多部规划,力争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那么,如何把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江流域的系统性和保护措施的综合性相结合,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涉及水、路、港、岸、产、城和生物、湿地、环境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把握、统筹谋划。行政监管的方式方法若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有机契合,则监管绩效可达到最大化。但是,在具体监管中,行政监管具有社会性,一个监管对象的社会属性具有多面性,因此,一个专业的监管体系又难以全部涵盖生态环境的各要素。也就是说,生态环境监管的社会性与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很难百分之百契合。这就需要加强统筹。为此,笔者认为,要统筹处理好5个关系: 一是山水林田湖草的统筹监管关系。应根据《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的要求,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促进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的统筹保护。 二是处理好流域监管整体性和属地监管区域性的关系。流域统筹监管是必要的,但是在转型期,仍然需要继续发挥流域沿岸各行政区域的属地监管作用。如果缺乏属地监管的支撑,流域监管的作用就会虚化。下一步,要厘清流域监管机构和属地监管机构的职责关系。 三是处理好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关系,处理好流域对岸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健全流域综合断面考核机制,通过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赔偿、流域生态环境预警、流域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等措施,促进监管的协同化。 四是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生产和生活污染监管关系、工业和农业污染监管关系、城市和乡村环境监管关系,确保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均衡化。 五是明晰农业农村、水利、能源、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统筹岸上、岸边与滩涂,统筹水上、水中与水底,正确处理防洪、通航、发电的关系,协调好砂石资源监管、岸堤防洪监管、交通监管、水工程监管、水灾害防治、渔业监管、农业监管、能源监管的关系。基于此,在部门现有职责的基础上,建议建立长江经济带各部门的职责清单。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法制建设 首先,创新立法理念,实行综合立法。要从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属性和社会属性考虑,将生态文明建设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作为立法基本理念,以改善水资源质量、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水生态安全为立法的直接目标,上下联动,打破要素、区域界线,改革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对整个流域系统实施统一保护和监管,增强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 其次,积极开展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在综合性法律制定方面,基于流域管理的自然特性和流域综合管理的必然趋势,建议制定《流域管理法》作为流域治理的基本法,对流域资源保护和利用、防汛抗洪、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的管理体制、制度、机制作出基本规定,并着重对流域综合监管、流域生态补偿、流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在专门性法律方面,建议积极推动《长江保护法》出台,建立以持续改善长江水质、改善长江水生态、丰富水资源为中心的流域绿色监管模式。如果短期内出台有困难,可先制定《长江流域保护条例》等。 第三,推进立法修改,增强立法时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时,应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的理念下,做好相关法律条款的衔接工作。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建议增加水量和水生态保护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红线管控的法制化。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流域内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联合制定文件,加强各区域绿色协同发展的党政同责法制建设,加强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法制建设,通过权力清单建设,增强绿色发展“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操作性。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机制创新 一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生态信息公开机制。建议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改革要求,出台《长江经济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提高长江经济带各地方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立法、项目审批、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环境污染应急、产业结构布局、招商引资政策等情况,进一步加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透明度建设,确保投资者和全社会享有知情权。 二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与目标考核措施。建议借鉴湖南省政府制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做法,由国务院试点制定《长江经济带行政程序条例》,统一长江经济带的行政执法尺度、方法和标准,使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修改《行政诉讼法》,允许原告就部分抽象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确保流域内市场竞争和管理环境的依法、公开、透明;允许流域内的检察机关提起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进一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倒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形成尊重环境价值的氛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推行环境保护的综合许可,把许可管理和环评审批、“三同时”自主验收相衔接,成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开展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倒逼地方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绿色发展。 三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绿色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要求,制定《信用管理法》或《信用管理条例》,整合环境保护守法信用、安全生产守法信用等守法信用管理措施,在长江经济带试点开展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另外,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估,在政府退出的一些监管领域,提升其对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商合作机制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建设、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和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建设。通过机制创新,提升流域内各区域绿色协同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