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展和风险评估 》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发布时间:2020-02-03
  • 根据溯源调查和检测结果、发病情况以及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认知,目前认为 2019 新型冠状病毒源于野生动物,但具体动物还不清楚。虽然病毒从动物到人的溢出和完成适应性变异过程是否发生在武汉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尚需进一步证实,但武汉华南海鲜批发市场是疫情早期病例的主要感染来源地。截至 1 月 27 日 24 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内地 30 个省(区、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 4515 例,现有重症病例 976 例,累计死亡病例 106 例;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香港特别行政区 8 例,澳门特别行政区 7例,台湾地区 5 例。截至 1 月 26 日,10 个国家通报确诊病例:泰国 7 例,日本 3 例,韩国 3 例,美国 3 例,越南 2 例,新加坡 4 例,马来西亚 3 例,尼泊尔 1 例,法国 3 例,澳大利亚 4 例。

    中国各级政府均采取强有力的防控措施,高频的媒体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通过停止大型集会、戴口罩、减少私人聚会等方式减少感染机会,采用手机定位回溯、旅行和亲友来访调查等多种形式促进病例的早发现和管理、降低进一步传播机会,做好医院感染控制、预防院内感染。武汉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湖北省其他 12 个地市也都相继启动不同程度的公共交通管制。

    2019 新型冠状病毒从进入人群传播至今 1 个多月,尚处于社区传播的早期阶段。本期风险评估结论与上期相同,即:随着中国政府强有力防控措施的落实,有望使疫情围堵工作达到预期的防控效果,避免疫情发生更大规模的流行乃至大流行。

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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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发布时间:2020-02-04
    • 2019 年 12 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以肺部病变为主的新型传染病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该病毒感染临床特征是发热、干咳、气促、外周血白细胞一般不高或降低、胸片有炎症性改变等。世界卫生组织(WHO)确认并将其病原体命名为2019-nCoV,属于β属的新型冠状病毒,2020年1月31日将其定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 为了增进大众及有关行业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一新型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指导个人预防,降低传播风险,科学防疫,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紧急组织编撰了《协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手册》一书。全书内容分为认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就医、隔离、治疗,预防措施,特殊人群预防,心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的营养建议共六部分,为大众解答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疑惑。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老人、儿童和孕产妇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因此对这些人群的防护措施做了专门阐述,希望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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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2-0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护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   (一)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和孕产期保健。   1.各地应当指导助产机构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院感防控要求。   2.助产机构应当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帮助孕产妇做好自我监测和居家防护。   3.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孕产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4.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对原建档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的孕产妇,要及早作出合理安排;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二)严格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   1.各地应当在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   2.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识别可疑病例,对发热孕产妇要由专人指引到发热门诊就诊。   3.发热门诊应当对发热孕产妇进行排查。对于能够明确排除疑似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按照规定尽快转诊至定点医院。严禁让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4.助产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确诊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综合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三)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   1.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妇数量、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助产机构作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孕产妇定点医院”),优先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收治。孕产妇定点医院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孕产妇定点医院要切实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定点医院产科应当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床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保障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满足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服务需求。   3.孕产妇在转诊至定点医院前产程已发动或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产妇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定点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4.各地应当组建由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等多学科参与的专家指导组,指导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   (四)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   1.加强产儿科合作,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产科应当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到场。   2.产妇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确诊后未痊愈者,暂停母乳喂养。   3.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一般情况良好的,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   疑似感染产妇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的,新生儿可转出隔离观察病区,实施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如母亲核酸检测阳性,新生儿隔离观察至少应当达到14天。   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当在隔离观察病区观察至少14天。   4.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如出现反应欠佳、呼吸困难、发热或有其他重症临床表现的,应当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定点医院。   5.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优先予以保障。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统筹医疗资源,确保机构、床位、人员和物资到位,做好院感防控。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保障助产机构、定点机构、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之间流程畅通、信息联通、转运有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统筹协调和辖区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