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编译者: 杨娇
  • 发布时间:2025-11-17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上海市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6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定,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经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风险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范、量化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销售者责任)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食品销售者应当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主动改进和提高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风险因素) 食品销售的风险因素包括静态和动态两类。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场所面积、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等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监督检查、抽查考核、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人员变动等内容。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主体类别,对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打分,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第七条(数据来源)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登记许可、综合监管、国抽信息、行政处罚等系统,归集食品销售者信息,形成食品销售风险因素数据来源。

      第八条(评定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静态分值表》)与《上海市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以下简称《动态分值表》)。

      《静态分值表》与《动态分值表》的评分是《上海市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中的量化分级分值来源。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销售者的量化分级分值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第九条(风险等级) 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为60分。上述两类分值相加形成量化分级分值,获得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量化分级分值为0—40分的,评定为A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41—55分的,评定为B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56—70分的,评定为C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70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

      第十条(等级上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上调1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食品销售者,按照D级评定。

      第十一条(等级下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下调1个风险等级:

      (一)连续3年未出现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量化分级分值,结合其行政处罚、监督抽检、体系管理等因素,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分级监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者的风险量化分级评定结果,综合考虑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方式,鼓励拓展非现场监管。

      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销售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风险防范)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销售者的风险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管理与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工作有机结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附件:1.上海市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上海市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上海市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

    175185731393887603.doc 相关稿件:

    《上海市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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