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两部门发文: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 鼓励制造环节加大绿电消纳》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10-29
  •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10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旨为抢抓新能源发展重大机遇期,巩固光伏行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果,扎实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纾解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产能、价格堵点,提升光伏发电产业链供应链配套供应保障能力,支撑我国清洁能源快速发展。

    《通知》提出,在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结合市场供需形势、生产成本及合理利润水平等因素,引导多晶硅等产品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相关企业可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纳入政府及行业重点企业支持政策清单。要保障多晶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供应、用电用水用工等,合理安排检修、技术改造等计划,确保已有产能开工率。

    支持多晶硅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研发,提升生产线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降低能耗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优良率。推动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达产。鼓励上下游一体化、战略合作、互相参股、签订长单,支持建设光伏产业园区。鼓励国有、民营等各类资本参与产业链各环节,有效限制低端产能无序扩张。

    对于主动控制多晶硅等产品价格水平的企业,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绿电资源丰富的地方,支持其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多晶硅生产用电成本。目前,对于产品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的多晶硅生产用电负荷,各地暂不纳入有序用电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2〕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抢抓新能源发展重大机遇期,巩固光伏行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果,扎实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纾解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产能、价格堵点,提升光伏发电产业链供应链配套供应保障能力,支撑我国清洁能源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保障多晶硅合理产量

    多晶硅在光伏产业链中居于重要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产能形成周期相对较长。要保障多晶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供应、用电用水用工等,合理安排检修、技术改造等计划,确保已有产能开工率。

    二、创造条件支持多晶硅先进产能按期达产

    支持多晶硅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研发,提升生产线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降低能耗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优良率。推动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达产。鼓励上下游一体化、战略合作、互相参股、签订长单,支持建设光伏产业园区。鼓励国有、民营等各类资本参与产业链各环节,有效限制低端产能无序扩张。

    三、鼓励多晶硅企业合理控制产品价格水平

    在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结合市场供需形势、生产成本及合理利润水平等因素,引导多晶硅等产品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相关企业可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纳入政府及行业重点企业支持政策清单。

    四、充分保障多晶硅生产企业电力需求

    对于主动控制多晶硅等产品价格水平的企业,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绿电资源丰富的地方,支持其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多晶硅生产用电成本。目前,对于产品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的多晶硅生产用电负荷,各地暂不纳入有序用电方案。

    五、鼓励光伏产业制造环节加大绿电消纳

    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直接消纳光伏、风电、水电等绿电进行生产制造,支持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新能源自备电站等形式就近就地消纳绿电。使用绿电进行多晶硅生产的,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六、完善产业链综合支持措施

    落实相关规划部署,突破高效晶体硅电池、高效钙钛矿电池等低成本产业化技术,推动光伏发电降本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效环保型及耐候性光伏功能材料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光伏组件寿命。

    七、加强行业监管

    严格贯彻落实价格法、反垄断法,加强市场监测,发现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线索,及时约谈相关市场主体,推动依法合规经营;从严查处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哄抬价格行为,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有力遏制资本过度炒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八、合理引导行业预期

    各有关部门、企业应理性分析光伏产业发展预期,充分考虑产业链已有产能与不同生产环节间扩产周期的差异,根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市场需求预测等情况引导企业提前谋划布局、合理安排投产扩产增产计划,推动上中下游平衡协调发展,有序推进光伏产业链建设,推动光伏产业链的平稳、健康发展。

    请各地方、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健康有序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9月13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01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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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好耕地轮作休耕,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耕地质量。持续实施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推广应用有机肥、绿色防控产品等,实现农药化肥减量替代。完善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推进农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七)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市有关部门要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效益为导向,加强沟通协调,促进政策协同,科学合理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分配,避免重复补偿。各区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首都生态安全保障,健全综合补偿制度 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优化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八)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补偿。修订本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 (九)强化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综合考虑森林、耕地、湿地、水流、空气等生态环境效益,实施差异化补偿,将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监测评价指标挂钩,并逐步建立与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联动机制。加大对生态涵养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不断缩小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域的差距。支持生态涵养区发展符合功能定位的科创智能、文化旅游、绿色农业等适宜产业,不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完善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结对协作机制,采取资金支持、承接功能、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方式,推动区域合作共赢。 (十)健全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巩固跨省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成果,健全完善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协同削减流域总氮。建立官厅水库上游永定河流域水源保护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官厅水库恢复饮用水源地功能。继续推进与南水北调水源区对口协作,深化经贸交流、人才交流、技术支持等多层面协作,助力水源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 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受益者的权利和责任,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十一)完善市场交易机制。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在合理科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研究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推动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积极开展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要求,支持以风电、光伏为主的绿色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抵销机制,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建设。 (十二)拓展市场化投融资渠道。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标准的推广应用,探索开展绿色金融评价运用,深化绿色金融政银企对接机制,强化绿色金融风险管理。加强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能效贷款、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品种。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链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 (十三)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加大绿色产业培育、生态环保教育培训力度,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引导绿色发展,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研究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鼓励各区将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特许经营收入严格用于生态保护,引导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参与。 五、完善补偿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合力 落实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监测支撑,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十四)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按照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森林、湿地、耕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发挥财税调节作用。执行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的调节作用。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十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筹推进重要水体、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本市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及统计制度,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制定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成效评价办法。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因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按照国家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推动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六、强化责任落实,稳步推进改革任务 健全生态保护评估机制,建立与考评相结合的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进改革任务。 (十八)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改革任务落细落实。市生态保护补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的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受益地区要认真履行补偿责任,合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十九)优化资金分配导向。鼓励各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各类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水土保护生态文明县等称号的区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对生态环境质量好、污染防治任务重、同比改善幅度大、创新性工作示范性强、生态产品总值高的街道乡镇,在补偿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区,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 (二十)健全资金绩效考评机制。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跟踪,逐步建立各区和市级部门自评、评价结果统筹应用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一)加强监督问责。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二十二)积极宣传引导。总结重点领域和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改革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