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mall
  • 发布时间:2017-11-10
  •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精神,我局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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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7-06-02
    • 近日,国家海洋局修订并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从贯彻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据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原《管理规定》自2008年7月开始实施,在细化落实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原《管理规定》逐步显现出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方面,亟待予以解决和完善。 此次修订坚持了4条原则:一是生态优先,进一步突出保护优先、从严从紧的政策导向,强调对重要生态区域的保护和不合理项目的管控;二是放管结合,对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办理效率作出安排,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优化公开,既对优化服务作出具体要求,又进一步完善审批过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四是顺法承规,与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进行衔接。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涉及近20条内容,针对审批流程、生态用海、不予批准的情形、质量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均有考量调整。例如,增加了关于工程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规定;明确了“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等8类不予审批的情形;提出了建立报告书质量评估制度的规定,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海洋工程环评机构能力评估及资质核查的重要依据;补充完善了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明确建设单位是公众参与事项的责任主体,要求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调查的客观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将公众参与资料保管备查,等等。
  •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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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8-17
    • 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海洋工程环评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出借资质等)承接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海洋局不再受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细化责任,加强环评资质和环评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环评中介服务。 三、局将加大对海洋工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承接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海洋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