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mall
  • 发布时间:2017-08-17
  • 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海洋工程环评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出借资质等)承接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海洋局不再受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细化责任,加强环评资质和环评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环评中介服务。

    三、局将加大对海洋工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承接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海洋局

        2017年7月28日

相关报告
  • 《国家海洋局修订《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7-06-02
    • 近日,国家海洋局修订并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从贯彻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据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原《管理规定》自2008年7月开始实施,在细化落实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原《管理规定》逐步显现出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方面,亟待予以解决和完善。 此次修订坚持了4条原则:一是生态优先,进一步突出保护优先、从严从紧的政策导向,强调对重要生态区域的保护和不合理项目的管控;二是放管结合,对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办理效率作出安排,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优化公开,既对优化服务作出具体要求,又进一步完善审批过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四是顺法承规,与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进行衔接。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涉及近20条内容,针对审批流程、生态用海、不予批准的情形、质量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均有考量调整。例如,增加了关于工程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规定;明确了“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等8类不予审批的情形;提出了建立报告书质量评估制度的规定,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海洋工程环评机构能力评估及资质核查的重要依据;补充完善了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明确建设单位是公众参与事项的责任主体,要求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调查的客观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将公众参与资料保管备查,等等。
  • 《国家海洋局进一步细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范》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8-04-20
    • 2017年1月10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修订后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悉,《意见》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智囊和参谋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规范》的修订主要是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工作。 修订后的《意见》分为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库、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责任等3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以评审专家库替代专家评审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主体两个方面。其中,将原文件中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修改为建立评审专家库,要求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各自的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原文件规定的海岛管理机构自行组织项目用岛专家评审会的基础上,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也可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更好地开展项目用岛专家评审工作。此外,还细化了勘查和专家评审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用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测量基本要求。 其中,将“无居民海岛使用”修改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改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同时调整了格式。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此次修订《意见》,是对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此次修订的原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海岛管理工作实际、充分采纳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因此,原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保持不变,仅对与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政策形势和管理实践不符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废止。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36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