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锂电产业项目评价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10
  • 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锂电产业项目评价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四川省委明确指出锂电产业是绿色低碳特色优势产业之一,要求对锂资源开发和锂电产业发展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打造世界级锂电产业基地。近年来,全省锂电产业规模迅速壮大,集聚效应逐步显现,已建成全球知名的锂电产业集聚区。但也面临产业下行调整、产业链环节不均衡、项目同质化竞争等方面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引导各地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对新建项目明确投资门槛,推动建成项目技术改造、提档升级,构建形成质量效益更好、技术创新更强、绿色安全更高、要素配置更优的产业新格局。为巩固提升四川锂电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出台促进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十分必要。

    二、总体思路

    《实施方案》坚持市县主体和三级联动相结合、创新优先和科学布局相结合、结果导向和分类施策相结合,建立以提质倍增为核心,聚焦综合评价、分级分档、动态管理、精准施策的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评价制度,优化项目资源要素配置,提升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提高项目绩效和产出效益,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全省锂电产业发展质量和综合实力持续提升,构建全生命周期产业生态体系,打造世界级锂电产业基地。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主要目标、评价组织、评价办法、结果运用、保障措施等5个主要方面内容。

    第一条是主要目标。提出通过全面构建评价方式科学、指标体系完善、结果应用全面、引导作用突出的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评价体系,优化完善土地、财政、金融、能源、人才等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引导各地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对新建项目明确投资门槛,推动建成项目技术改造、提档升级,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推动全省锂电产业发展质量和综合实力持续提升。

    第二条是评价组织。评价涵盖锂电产业中锂资源开发、基础锂盐、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含电解质)、隔膜、锂离子电池、废旧电池梯级开发及综合回收利用等上、中、下游产业环节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分类组织实施,分为拟建项目事前评价和存量项目年度评价。项目评价实行逐级评价制,采取属地为主、分级组织的形式实施。

    第三条是评价办法。按照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建立“一票否决+主干指标+优势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前置性评价和实质性评价。采用多因素综合分析法,按照各项指标、子目标、目标权重值,计算得到评价分值。各项指标最低为0分,主干指标总分值为100分,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持续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将优势指标作为加分指标,合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四条是结果运用。坚持省级指导、市(州)主导、县(市、区)主体原则,由省级部门强化政策统筹,市(州)细化制定差别化的激励支持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主要为实施差别化的项目配套政策、财税金融政策、要素保障政策。构建与项目挂钩的审批、用能、用水、排放、财税、金融等资源要素激励约束机制,重点加大A类项目正向激励和C类企业反向倒逼力度。

    第五条是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锂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指导全省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评价工作。强化结果运用,将项目评价结果与产业优化布局、产业园区提档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项目赛马比拼、企业竞争发展的浓厚氛围。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6093.shtml
相关报告
  • 《国家能源局:多措并举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wukan
    • 发布时间:2018-06-14
    •   国家能源局表示,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抓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落地实施,扩大消纳减少弃光限电   为回应行业关切的《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问题,6月11日,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光伏的方向坚定不移,国家对光伏产业的支持毫不动摇。   从扩大规模到提质增效   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这位负责人坦言,光伏发展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补贴缺口持续扩大。截至2017年底,累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缺口总计达到1127亿元,其中光伏补贴缺口455亿元(占比约40%),且呈逐年扩大趋势,目前已超过1200亿元,直接影响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光伏发电的迅猛扩张,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限电问题。2015年全国弃光率12%,2016年弃光率11%,2017年通过多方努力,弃光率下降至6%。但个别地方仍然十分严重,甘肃、新疆弃光率分别达到20%和22%。   产能过大存在隐患。在国内光伏发电市场高速增长的刺激下,光伏制造企业纷纷扩大产能,光伏制造产能过剩问题、产品和电站建设质量问题也有显现。   “这是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引导市场和行业根据新形势调整发展思路,将光伏发展重点从扩大规模转到提质增效上来,着力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依赖,从而推动行业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优化新增建设规模   分类调控电站增量   据介绍,自2017年底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组织有关方面就优化光伏产业规模管理、电价机制以及市场化体制机制等发展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着手政策制定、文件起草工作。在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德国、西班牙、捷克等国家经验,通过征求意见会(今年2月)、新闻发布会(今年4月)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吹风提示,还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电网企业意见并作了政策宣介。经多次修改完善、反复论证后,于2018年5月31日正式印发了《通知》。   《通知》对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进行了优化,采取了分类调控方式: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国家补贴的项目大力支持,有序发展。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明确“十三五”光伏发展目标和后几年发展规模,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为先进技术、先进企业留下发展空间。   这位负责人对业内一些疑问也一一作了解答:一是需要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规模控制在1000万千瓦左右,地方政府依法给予补贴的项目不受限;二是关于户用分布式光伏政策问题。对今年5月31日(含)前已开工未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国家能源局正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尽快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三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光伏扶贫项目不受《通知》限制;四是落实消纳条件,且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受限;五是下半年适时启动第四批“领跑者”计划。   合理把握发展节奏   推进分布式市场化交易   据了解,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继续支持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考虑非化石能源消费目标、电网消纳能力、财政补贴实力,完善“十三五”光伏发展目标和后几年发展规模,合理把握发展节奏。   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办法已经印发,目前各地正在上报试点方案,国家能源局将抓紧批复。今后要不断完善商业模式和运行模式,使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成为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成为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突破、新市场。   为光伏企业减负。与国外国家相比,我国光伏发电成本的差异主要在非技术成本上。今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对减轻光伏企业非技术成本将起重要作用。   抓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落地实施。目前,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年内出台。   多措并举扩大消纳,进一步减少弃光限电。国家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措施,着力扩大光伏发电消纳,突出抓好重点地区的消纳问题,确保实现双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icad
    • 发布时间:2024-06-2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 (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 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 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 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 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 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 (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 (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 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 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 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 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