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出台绿色转型地方立法 促发展方式转变》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1-03
  • 上海率先出台绿色转型地方立法 促发展方式转变 .
    2023-12-29 10:31:03 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静
    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以加快推进上海的发展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注重统筹协调、注重创新突破、注重集成提升。
    据此,上海将加大对绿色转型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在发挥金融和科技双轮驱动作用方面,《条例》明确了多元化绿色投融资机制、绿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上海将加紧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丰富拓展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进供应链重点环节绿色低碳转型。据悉,上海将推动源头设计、生产制造、物流运输和销售回收等环节的节能减排降碳,同时发挥长三角三省一市合力,协同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
    据悉,近年来,上海先后出台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积累了一系列经验做法,出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据介绍,《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重点对能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绿色转型作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基本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根据《条例》,上海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能耗、用地、用水双控管理制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在能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明确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等工作。
    《条例》明确优化能源结构,推行化石能源绿色低碳替代,促进太阳能、风电、氢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升电网调节能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并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条例》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在工业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展,鼓励企业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推动产品绿色设计和生产;在循环经济领域,推动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在建筑领域,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在交通领域,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条例》,上海鼓励绿色消费与出行,支持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低碳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和循环利用,拓展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完善生活垃圾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方面当日表示,本次立法属国内首创,在国际上也没有直接可以借鉴的样本,且涉及范围广,各方关注度和期望值高。该委会同多部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条例》从法规层面确定了上海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该委方面指出,《条例》作为综合性、基础性立法,相关条款比较精炼,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快出台配套政策规定,将抓紧制订一批绿色转型重大制度规定。上海市商务委将全面推进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循环经济等领域绿色转型,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完善财税、价格等支持政策,推进绿色企业评价等工作。
    据悉,这部综合性地方立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将协同推进上海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生活方式转型等工作,形成资源能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的法治保障体系。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官方微信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阅读体验更佳 .
  • 原文来源:http://m.chinasmartgrid.com.cn/mnews/20231229/651968.shtml
相关报告
  • 《服务“双碳” 多管齐下力促绿色金融大发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13
    • 绿色低碳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和传统企业节能化、低碳化改造。同时,加快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扩大全国碳市场规模,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产品 “服务降碳,央行一直在行动,金融一直在行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3月10日在第三场“委员通道”集体采访活动上表示,“过去,我们形成了绿色金融体系,通过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向风电、光电等新能源领域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促进了这些行业的大发展。现在,我们正在构建新的转型金融体系,将会对包括煤炭在内的传统化石能源的低碳转型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尚福林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支持政策,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产品。比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探索以环境权益为内容的抵质押方式;拓展绿色保险覆盖面,发展绿色信托、绿色投资,满足与绿色低碳技术、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相关的投融资需求,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在信贷支持方面,全国政协委员、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钢建议,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及评价标准,出台绿色信贷的监管激励措施,包括: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降低再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绿色贷款投入比例并逐年提升;提高补贴确权贷款用途灵活性等。 统一绿色金融标准 要实现金融支持绿色发展长效化、常态化并提高有效性,代表委员建议,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并统一相关标准。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已走在世界前列,但标准制度、碳金融市场发展以及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等方面有待完善。”全国政协委员、东亚银行联席行政总裁李民斌建议,加快统一绿色金融标准,以让投资者了解项目或产品是否真正“绿色”,从而更有效引导绿色投向。同时,明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张凡华认为,绿色金融发展要坚持标准先行、数字支撑,利用能源电力大数据,推动面向金融的碳核算、绿色认证和绿色标准发展,加快构建绿色金融数字基础设施。对此,张凡华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牵头指导,依法合规利用能源电力大数据,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构建一套面向绿色金融的国家级碳核算体系;制订一套适应“双碳”工作的绿色金融标准;加快构建“测算有依据、标准能支撑、过程可记录”的绿色金融数字基础设施,提升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识别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双碳”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实体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还有代表委员建议,加快绿色金融立法。全国政协常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周健民建议,总结《绿色信贷指引》《绿色投资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赤道银行、绿债国际发行等实践经验,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规的“绿色转型”,积极吸收全球绿色金融立法和监管新政,鼓励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绿色项目。同时,构建碳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实现碳资产分配公平化、法治化。 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 除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也是绿色低碳发展的当务之急。 “截至目前,全国碳市场整体运行健康有序,促进企业碳减排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集团副总经理李永林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扩大全国碳市场规模,尽快明确其他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时间点及配额总量分配原则,提前预发免费配额;开放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进入全国碳市场,降低其入市门槛;研究推出碳市场拍卖机制,探索推出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工具的可行性,完善并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体系。 “建议让汽车企业参与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在全国人大代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同跃看来,考虑到新能源汽车在使用阶段对碳排放量减少的有效性,应该利用碳交易手段积极鼓励行业车厂转型新能源车生产。全国政协委员、艾可蓝董事长刘屹建议,将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造纸等行业碳排放配额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展履约工作,并做好各行业碳排放配额同质化工作。 除了扩大碳排放配额覆盖范围,还有代表委员建议扩大参与碳市场交易的机构类型。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懿宸建议,参考欧盟等成熟碳市场,引入金融机构等其他有参与意愿的市场主体参与碳交易,并开发运用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提升碳市场活跃度,同时完善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在制度建设方面,张懿宸建议,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进程,并考虑后续进行更高级别法律的立法工作,以明确碳中和相关工作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位置,并指导碳市场、碳交易等工作开展。
  • 《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09
    • 常纪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这是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应加强体制、法制和机制3方面的改革创新。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体制改革 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综合性措施。例如,湖北率先编制实施了《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配套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体绿色交通走廊建设、产业绿色发展、绿色宜居城镇建设、文化建设等5部专项规划,修改完善了多部规划,力争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那么,如何把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江流域的系统性和保护措施的综合性相结合,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涉及水、路、港、岸、产、城和生物、湿地、环境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把握、统筹谋划。行政监管的方式方法若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有机契合,则监管绩效可达到最大化。但是,在具体监管中,行政监管具有社会性,一个监管对象的社会属性具有多面性,因此,一个专业的监管体系又难以全部涵盖生态环境的各要素。也就是说,生态环境监管的社会性与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很难百分之百契合。这就需要加强统筹。为此,笔者认为,要统筹处理好5个关系: 一是山水林田湖草的统筹监管关系。应根据《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的要求,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促进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的统筹保护。 二是处理好流域监管整体性和属地监管区域性的关系。流域统筹监管是必要的,但是在转型期,仍然需要继续发挥流域沿岸各行政区域的属地监管作用。如果缺乏属地监管的支撑,流域监管的作用就会虚化。下一步,要厘清流域监管机构和属地监管机构的职责关系。 三是处理好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关系,处理好流域对岸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健全流域综合断面考核机制,通过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赔偿、流域生态环境预警、流域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等措施,促进监管的协同化。 四是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生产和生活污染监管关系、工业和农业污染监管关系、城市和乡村环境监管关系,确保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均衡化。 五是明晰农业农村、水利、能源、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统筹岸上、岸边与滩涂,统筹水上、水中与水底,正确处理防洪、通航、发电的关系,协调好砂石资源监管、岸堤防洪监管、交通监管、水工程监管、水灾害防治、渔业监管、农业监管、能源监管的关系。基于此,在部门现有职责的基础上,建议建立长江经济带各部门的职责清单。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法制建设 首先,创新立法理念,实行综合立法。要从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属性和社会属性考虑,将生态文明建设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作为立法基本理念,以改善水资源质量、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水生态安全为立法的直接目标,上下联动,打破要素、区域界线,改革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对整个流域系统实施统一保护和监管,增强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 其次,积极开展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在综合性法律制定方面,基于流域管理的自然特性和流域综合管理的必然趋势,建议制定《流域管理法》作为流域治理的基本法,对流域资源保护和利用、防汛抗洪、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的管理体制、制度、机制作出基本规定,并着重对流域综合监管、流域生态补偿、流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在专门性法律方面,建议积极推动《长江保护法》出台,建立以持续改善长江水质、改善长江水生态、丰富水资源为中心的流域绿色监管模式。如果短期内出台有困难,可先制定《长江流域保护条例》等。 第三,推进立法修改,增强立法时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时,应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的理念下,做好相关法律条款的衔接工作。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建议增加水量和水生态保护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红线管控的法制化。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流域内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联合制定文件,加强各区域绿色协同发展的党政同责法制建设,加强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法制建设,通过权力清单建设,增强绿色发展“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操作性。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机制创新 一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生态信息公开机制。建议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改革要求,出台《长江经济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提高长江经济带各地方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立法、项目审批、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环境污染应急、产业结构布局、招商引资政策等情况,进一步加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透明度建设,确保投资者和全社会享有知情权。 二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与目标考核措施。建议借鉴湖南省政府制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做法,由国务院试点制定《长江经济带行政程序条例》,统一长江经济带的行政执法尺度、方法和标准,使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修改《行政诉讼法》,允许原告就部分抽象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确保流域内市场竞争和管理环境的依法、公开、透明;允许流域内的检察机关提起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进一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倒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形成尊重环境价值的氛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推行环境保护的综合许可,把许可管理和环评审批、“三同时”自主验收相衔接,成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开展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倒逼地方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绿色发展。 三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绿色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要求,制定《信用管理法》或《信用管理条例》,整合环境保护守法信用、安全生产守法信用等守法信用管理措施,在长江经济带试点开展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另外,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估,在政府退出的一些监管领域,提升其对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商合作机制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建设、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和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建设。通过机制创新,提升流域内各区域绿色协同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