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一)全面部署安排。印发《条例》单行本和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全面推进宣传贯彻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
(二)开展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学法用法指导,增强学法、守法意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6年7月底前)
(三)持续广泛宣传。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纳入责任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刊发《条例》全文。多途径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
二、完善配套政策与标准体系
(四)完善工作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五)健全配套制度。制定规模化生产农户认定标准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制修订先进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追溯、网格化监管、合格证等制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7年12月)
(六)优化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分等分级、全程质量控制等标准规程的制修订,推动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鼓励相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高于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标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农科院;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七)加强追溯管理。推动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完善协作机制,加强追溯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和核查;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信息追溯体系,推动纳入目录内农产品的全过程追溯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农科院;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三、严格全链条监管措施
(八)保障产地安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制定产地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产地监测计划、年度报告,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实施功能区规划调整,推进优质生产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九)严格投入品管控。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推广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制定并推广实施本地区特定区域、特定类别的优质农产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推行限制使用的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用于水产防治疫病或调节生理的环境改良剂,纳入兽药管理。对重点区域和主体的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加强网络销售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前依法开展质量安全检测,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加强仓储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强化巡查检查,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十一)强化市场流通监管。完善市场流通环节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收取、留存相关记录和凭证,日常抽查检测并公示结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名登记和信息核查,禁止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强化农产品收储运监管,落实包装标识管理制度,转基因产品依规标识,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二)加强监督抽查和风险管控。制定年度和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品种、参数等内容,并进行备案和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监测结果会商,并将监测数据、分析结果等报送上级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风险识别和舆情研判,构建协同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三)严查违法行为。强化部门间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案件移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一批涉刑事处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四、推进优质农产品发展
(十四)打造优质品牌。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和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升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化水平。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建设和特色农业品牌培育。(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农业发展中心、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以及装备研究,开展风险评估、品质评价和智慧监管,提高科技支撑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金融扶持。完善优质农业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租赁、保险等方式,支持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五、强化保障机制建设
(十七)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实行责任约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八)提升基层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检测体系,加强基层队伍、能力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信息员工作制度,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的检测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巡查指导、宣传贯彻培训等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鼓励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共享快检设备,支持周边农户加强自控自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十九)加强智慧监管。汇聚全链条数据,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分级管理、全程控制”的智慧监管模式,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线上开证、亮证、查验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8年7月底前)
(二十)加强财政保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监测评估、监督执法、检验检测、质量追溯等工作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二十一)做好信息公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农产品品质评价、优质农产品名录、农业投入品管理、监督抽查、高风险生产经营者名单、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六、开展评估检查
(二十二)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在《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间:2026年至2028年底)
(二十三)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确保《条例》在工作中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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