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 江浩
  • 发布时间:2025-10-14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一)全面部署安排。印发《条例》单行本和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全面推进宣传贯彻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


      (二)开展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学法用法指导,增强学法、守法意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6年7月底前)


      (三)持续广泛宣传。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纳入责任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刊发《条例》全文。多途径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


      二、完善配套政策与标准体系


      (四)完善工作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五)健全配套制度。制定规模化生产农户认定标准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制修订先进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追溯、网格化监管、合格证等制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7年12月)


      (六)优化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分等分级、全程质量控制等标准规程的制修订,推动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鼓励相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高于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标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农科院;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七)加强追溯管理。推动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完善协作机制,加强追溯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和核查;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信息追溯体系,推动纳入目录内农产品的全过程追溯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农科院;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三、严格全链条监管措施


      (八)保障产地安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制定产地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产地监测计划、年度报告,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实施功能区规划调整,推进优质生产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九)严格投入品管控。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推广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制定并推广实施本地区特定区域、特定类别的优质农产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推行限制使用的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用于水产防治疫病或调节生理的环境改良剂,纳入兽药管理。对重点区域和主体的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加强网络销售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前依法开展质量安全检测,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加强仓储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强化巡查检查,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十一)强化市场流通监管。完善市场流通环节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收取、留存相关记录和凭证,日常抽查检测并公示结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名登记和信息核查,禁止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强化农产品收储运监管,落实包装标识管理制度,转基因产品依规标识,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二)加强监督抽查和风险管控。制定年度和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品种、参数等内容,并进行备案和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监测结果会商,并将监测数据、分析结果等报送上级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风险识别和舆情研判,构建协同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三)严查违法行为。强化部门间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案件移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一批涉刑事处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四、推进优质农产品发展


      (十四)打造优质品牌。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和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升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化水平。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建设和特色农业品牌培育。(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农业发展中心、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以及装备研究,开展风险评估、品质评价和智慧监管,提高科技支撑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金融扶持。完善优质农业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租赁、保险等方式,支持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五、强化保障机制建设


      (十七)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实行责任约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八)提升基层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检测体系,加强基层队伍、能力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信息员工作制度,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的检测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巡查指导、宣传贯彻培训等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鼓励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共享快检设备,支持周边农户加强自控自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十九)加强智慧监管。汇聚全链条数据,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分级管理、全程控制”的智慧监管模式,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线上开证、亮证、查验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8年7月底前)


      (二十)加强财政保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监测评估、监督执法、检验检测、质量追溯等工作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二十一)做好信息公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农产品品质评价、优质农产品名录、农业投入品管理、监督抽查、高风险生产经营者名单、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六、开展评估检查


      (二十二)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在《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间:2026年至2028年底)


      (二十三)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确保《条例》在工作中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文章链接:智能制造网 https://www.gkzhan.com/news/detail/185812.html


  • 原文来源:https://www.gkzhan.com/news/detail/185812.html
相关报告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 来源专题:耕地与绿色发展
    • 编译者:张毅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计划“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力争逐步实现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甲烷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具有增温潜势高、寿命短的特点。湖北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影响显著区,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是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协同推进污染物排放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等,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强化资源化利用,协同推进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减排,形成甲烷排放综合控制新局面。 ——坚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更加突出系统性,聚焦农业、废弃物处理、能源等甲烷排放领域和关键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控制行动。 ——坚持夯实基础,技术创新。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建立市场机制,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强化监测、核算、报告、核查等能力建设,夯实甲烷排放控制基础。 ——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风险。处理好甲烷排放控制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做到稳妥有序、先易后难,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 “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力争逐步实现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1.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强化稻田水分管理,缩短稻田厌氧环境时间,减少单位稻谷甲烷产生和排放。以荆州、黄冈、孝感等水稻主产区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高效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江汉平原、鄂北岗地发展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推动鄂东丘陵、鄂西山地因地制宜发展灌区规模小、灌溉方式多样的高效节水技术,推动城市郊区采取以喷灌、微灌为主的节水措施。推进化肥减施增效,2025年化肥使用量(折纯量)比2020年减少4%以上。改进稻田施肥管理,推广有机肥腐熟还田,选育推广高产优质水稻品种。提升优质再生稻综合种养生产水平,在江汉平原探索稻油连作、虾稻共作模式,减少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养殖,到2025年,畜禽规模化率达到7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8%以上。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长江、汉江、清江和重点湖泊流域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改进畜禽粪污存储及处理设施装备,推广粪污密闭处理、气体收集利用或处理等技术,探索实施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工程,探索沼气、生物天然气终端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沼气集中供气供热、发电上网及生物天然气车用或并入燃气管网等应用。到2025年、203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8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安全科学推动肠道发酵甲烷排放控制。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选育推广高产低排放畜禽品种,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和豆粕减量化行动试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多功能营养舔砖,改进畜禽饲养管理,实施精准饲喂,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肠道发酵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积极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大力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科学开展江汉平原、鄂北岗地、鄂东丘陵、鄂西山地等农区高标准农田、畜禽标准化养殖等示范建设。在江汉平原水稻主产区着力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粪肥就近还田等措施,改造灌溉排水涵闸、泵站,疏浚排水沟系,以绿色低碳稻作和稳粮增效模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在鄂东丘陵农区着力培肥改良土壤,提升土壤有机质,同步开展土壤酸化治理和甲烷排放控制示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推广应用甲烷排放控制技术。应用高产低碳品种、旱耕湿整、增密控水栽培、施用减排肥料等技术,加快甲烷氧化,降低甲烷排放强度。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利用土壤参数速测仪和小型气象站,在线实时采集土壤墒情、土壤酸碱度、土壤养分等,鼓励采用稻田甲烷在线监测技术和设施。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传感器等,提升施肥灌溉智能化水平。加大畜禽绿色养殖先进模式推广应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堆沤肥还田、液体粪污贮存还田等技术模式,采用亚临界水热反应生物质废弃物处理技术,减少畜禽粪污管理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1 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节水灌溉甲烷排放控制工程。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节水农业,依托农业科技试验基地建设,在节水灌溉、绿色投入品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实用技术成果,选育推广节肥、节水新品种。 化肥减量和有机肥替代工程。以粮食主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长江、汉江、洪湖、龙感湖等重点流域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水源地为重点,统筹推进化肥减量化。推广应用新型肥料,推进绿肥种植和秸秆多样化还田。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依托国家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开展清洁生产,改进设施装备,采取生产沼气、沼肥、基质等方式,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粪污和恶臭产生,控制甲烷排放。 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在江汉平原水稻主产区以绿色低碳稻作和稳粮增效模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在鄂东丘陵农区同步开展推广土壤酸化治理和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 (二)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 6.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老旧焚烧设施淘汰更新,提升焚烧烟气净化处理效率,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为主向焚烧为主转变。鼓励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协同采用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处置模式。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体系,加强垃圾分类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厨余垃圾协同处理模式。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提高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水平,推进恶臭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85%。(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加强污水处理甲烷收集利用。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科学开展污水管网清淤管护,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到2025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资源化利用,构建城市水循环系统,扩大再生水利用场景,有序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武汉市青山北湖流域等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高浓度有机废水分类收集处置及厌氧产沼气综合利用。推动城市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有效衔接,提升污泥收集能力,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采用污泥厌氧消化等方式产生沼气并加强回收利用。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2 废弃物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管理,减少垃圾填埋甲烷排放。推进城市原生垃圾零填埋。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市,原则上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应急保障填埋设施备用。推进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共建共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武汉、荆门、孝感、咸宁等地建设全生物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示范园区。 污水(含污泥)处理甲烷收集利用工程。强化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填埋。在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过程中,加强甲烷回收利用。 (三)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 8.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坚持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甲烷协同控制,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清洁能源替代,强化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针对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VOCs泄露问题进行整治。妥善处置工业生产产生的含甲烷可燃性气体。鼓励对废水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较好的行业依法依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纳管浓度,减少甲烷产生。开展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依照有关法规标准配套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支持回收油气资源化定向利用,实现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9.加强协同治理技术研发应用。在农业领域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在废弃物处理领域提升智能监测技术及自控技术水平,推广使用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高效产甲烷技术,配套高效处理技术。在能源领域推广使用超净油气回收、烃蒸汽回收利用、作业密闭化改造、安全氧化燃烧等技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3 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 挥发性有机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加强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协同控制燃料气甲烷排放。在江陵、枝江、宜都等现代煤化工重点示范区,探索协同控制VOCs与甲烷排放。协同控制钢铁行业焦炉煤气甲烷和其他污染物排放。 油气回收设施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基本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任务,协同控制污染物与甲烷排放。 (四)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10.强化甲烷回收利用。引导油田企业开展设备、流程升级改造,实行油气田放空甲烷排放管控,通过轻烃回收、集气技术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伴生气与放空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到2030年,油田伴生气集气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1.加强甲烷泄漏检测与修复。鼓励油气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水平,推动全产业链泄漏检测与修复常态化应用。加强智慧管网建设,强化管线先进维检修技术、设备的研究与应用,有效提升甲烷泄漏控制能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2.逐步减少油气开采常规火炬。推动数字孪生技术应用,优化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强火炬系统密封性排查、放空排查,推动工艺流程改造,减少火炬系统天然气燃烧量。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油气项目,严格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常规火炬燃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4 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油气、煤矿安全风险治理与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实施化工园区和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提升工程,依托安全管理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甲烷泄漏检测与修复水平。 页岩气勘探开发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在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探索甲烷泄露探测、测算,开展甲烷减排技术研究。 (五)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 13.加强甲烷排放监测和信息化管理。依托神农架国家大气本底站、咸宁金沙国家大气本底站及现有城市(武汉)监测点位,持续开展甲烷监测,深化大气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分析与应用。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下,推动建立全省天空地一体化甲烷监测体系,完善地级以上城市甲烷浓度监测点位布设,开展火电、钢铁、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源监测试点。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开展区域层面甲烷排放监测。探索开展重点城市甲烷排放试点监测。加强甲烷排放数据采集、分析与利用信息集成,促进跨部门甲烷观测资源、数据共享。(牵头单位: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4.加强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依据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国家修订后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等,适时调整省级清单甲烷排放核算边界、排放因子。推动市州常态化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提高甲烷排放核算准确度。推动养殖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油气田等大型排放源定期报告甲烷排放数据。开展数据核查、抽查,稳步提升甲烷排放数据质量。(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5 甲烷排放观测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甲烷排放背景/本底监测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神农架国家大气背景站观测功能,新建武当山区域温室气体省级本底站。健全城市甲烷排放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提升武汉市温室气体监测能力,在襄阳、宜昌、荆州、黄石、鄂州、黄冈、咸宁、孝感、荆门、十堰、随州、恩施等地建设城市甲烷浓度监测点位。开展卫星遥感、无人机甲烷浓度监测。开展重点城市甲烷排放试点监测和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源监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及跨区域跨部门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温室气体融合监测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华中区域温室气体及碳中和监测评估中心能力建设。提升金沙国家大气本底站温室气体观测功能,实现温室气体全要素和重要示踪物在线观测。升级改造洪山、宜昌温室气体观测站,鼓励各地建设应用气象观测站(温室气体),开展甲烷通量观测。 (六)加强技术创新、政策激励和市场机制建设。 15.加强技术创新。深化土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江汉平原稻油连作、虾稻共作甲烷通量监测、排放特征、影响评估研究。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集成化、产业化。依托洪山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实现水稻高产低排放育种、甲烷水蒸气重整制氢等重点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6.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省绿色低碳发展母基金作用,支持将甲烷排放控制、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项目纳入省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投资甲烷排放控制项目建设,提升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发展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绿色票据等创新型产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投资甲烷排放控制相关领域,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建立市场机制。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开展包括甲烷减排量核算方法在内的研究,开发一批具有湖北特色、减排效果明显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创新甲烷排放控制模式,推进具有甲烷减排效益的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库和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动甲烷减排和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6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创新工程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攻关工程。支持从事湿地和稻田甲烷减排增汇的科研单位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开展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甲烷通量影响、库区及湖泊甲烷排放权衡关系等科学研究。组织洪山实验室持续实施“优质营养水稻种质创制与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稻田水资源利用效率、土壤肥力投入、转化、损失平衡及温室气体排放,实现高产低排放育种技术突破。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转化工程。推动华中科技大学基于微波重整甲烷蒸汽的车载制氢装置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在钢铁企业推广应用冶金低热值煤气高效清洁智能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合力推进甲烷排放控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根据国家要求,定期调度落实甲烷排放控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甲烷排放控制监管,提升排放数据质量,强化专业化监管能力。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认真贯彻执行。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实施,落实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宣传培训。 运用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矩阵等,开展甲烷排放控制主题宣传和科普活动,推出相关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宣传推广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培养一批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及与污染物协同控制的相关培训,普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知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局) (三)开展交流合作。 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基地,加强与重点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甲烷排放控制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甲烷低排放技术、设备和产品认定标准合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外办)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6-19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十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通过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一般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时限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设区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2019年12月15日前,省、设区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厦门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梳理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合并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制定相应配套制度,指导做好合并事项和下放事项承接办理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厦门要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其他相关审批事项的时序。2019年6月底前,对审批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包括精减、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等)。   (五)规范审批事项。梳理编制省、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明确各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审批事项清单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需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项目按照谁审批核准、谁负责牵头的原则,分别由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省级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省和各设区市要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2019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市政类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以及小型项目等不同类型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时限。厦门市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可以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将房屋建筑工程(含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人防防护设计、技防设施设计等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9年6月底前,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九)实行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一套验收图纸、一套申报材料,由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现场查验,限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统一领取。对于联合验收涉及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测绘工作,推行“多测合一”,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2019年6月底前,制定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十)推行区域评估。在全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分区域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藏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评估成果公开共享。对于线性项目,要注意处理好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关系。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推行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评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建立完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省级审批管理系统,复制推广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设区市审批管理系统,汇聚工程审批全流程信息,建成“一项目一档”数据共享平台。2019年12月15日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各设区市、县(市、区)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管制的基础。统筹整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各类控制线。将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叠加到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形成市县全域的“一张蓝图”。按照“法定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选址、批地、批海时,除依法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法定规划进行审查外,要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是否符合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进行叠加比对。2019年6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十四)“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   (十五)“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2019年6月底前,根据不同行业工程项目需要,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编制涵盖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的审批服务指南,制定统一的申报表格,形成标准化工作规程。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审批部门应当依托省市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共享政务数据,充分共享应用“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建设成果,简化申请人办事过程中的信息填报;依托省市电子证照平台,精简纸质证照及复印件的提交,促进电子批文证照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共享应用。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配套制度,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审批部门要规范审批行为,编制审查工作细则,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责任等。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对改革措施涉及突破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各级各部门应于2019年12月底前,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取得授权,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红黑名单情形。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数据联通和信息共享,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有序开放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一站式”集成服务和统一规范管理。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承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中介服务行为监管。   六、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公安厅、司法厅、林业局、消防救援总队、人防办、数字办、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文物局、海事局、档案局、广电网络集团、国网福建电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推进改革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确定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牵头推进改革,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设区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设区市实施方案集中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推进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审批“四统一”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反映的难点堵点热点,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有效措施。职能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忧,将市场主体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主体,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每月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不配合改革、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二)建立推进改革免责机制。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措施衔接,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鼓励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积极探索改革,先行先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改革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乡(镇)基层一线审批部门领导、政务窗口经办以及企业申报主办等各方主体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要及时公开改革方案、审批流程、服务承诺等改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公众咨询服务,提高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