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 来源专题:耕地与绿色发展
  • 编译者: 张毅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计划“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力争逐步实现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甲烷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具有增温潜势高、寿命短的特点。湖北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影响显著区,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是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协同推进污染物排放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等,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强化资源化利用,协同推进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减排,形成甲烷排放综合控制新局面。

    ——坚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更加突出系统性,聚焦农业、废弃物处理、能源等甲烷排放领域和关键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控制行动。

    ——坚持夯实基础,技术创新。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建立市场机制,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强化监测、核算、报告、核查等能力建设,夯实甲烷排放控制基础。

    ——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风险。处理好甲烷排放控制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做到稳妥有序、先易后难,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

    “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力争逐步实现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1.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强化稻田水分管理,缩短稻田厌氧环境时间,减少单位稻谷甲烷产生和排放。以荆州、黄冈、孝感等水稻主产区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高效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江汉平原、鄂北岗地发展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推动鄂东丘陵、鄂西山地因地制宜发展灌区规模小、灌溉方式多样的高效节水技术,推动城市郊区采取以喷灌、微灌为主的节水措施。推进化肥减施增效,2025年化肥使用量(折纯量)比2020年减少4%以上。改进稻田施肥管理,推广有机肥腐熟还田,选育推广高产优质水稻品种。提升优质再生稻综合种养生产水平,在江汉平原探索稻油连作、虾稻共作模式,减少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养殖,到2025年,畜禽规模化率达到7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8%以上。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长江、汉江、清江和重点湖泊流域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改进畜禽粪污存储及处理设施装备,推广粪污密闭处理、气体收集利用或处理等技术,探索实施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工程,探索沼气、生物天然气终端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沼气集中供气供热、发电上网及生物天然气车用或并入燃气管网等应用。到2025年、203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8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安全科学推动肠道发酵甲烷排放控制。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选育推广高产低排放畜禽品种,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和豆粕减量化行动试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多功能营养舔砖,改进畜禽饲养管理,实施精准饲喂,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肠道发酵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积极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大力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科学开展江汉平原、鄂北岗地、鄂东丘陵、鄂西山地等农区高标准农田、畜禽标准化养殖等示范建设。在江汉平原水稻主产区着力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粪肥就近还田等措施,改造灌溉排水涵闸、泵站,疏浚排水沟系,以绿色低碳稻作和稳粮增效模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在鄂东丘陵农区着力培肥改良土壤,提升土壤有机质,同步开展土壤酸化治理和甲烷排放控制示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推广应用甲烷排放控制技术。应用高产低碳品种、旱耕湿整、增密控水栽培、施用减排肥料等技术,加快甲烷氧化,降低甲烷排放强度。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利用土壤参数速测仪和小型气象站,在线实时采集土壤墒情、土壤酸碱度、土壤养分等,鼓励采用稻田甲烷在线监测技术和设施。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传感器等,提升施肥灌溉智能化水平。加大畜禽绿色养殖先进模式推广应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堆沤肥还田、液体粪污贮存还田等技术模式,采用亚临界水热反应生物质废弃物处理技术,减少畜禽粪污管理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1 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节水灌溉甲烷排放控制工程。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节水农业,依托农业科技试验基地建设,在节水灌溉、绿色投入品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实用技术成果,选育推广节肥、节水新品种。

    化肥减量和有机肥替代工程。以粮食主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长江、汉江、洪湖、龙感湖等重点流域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水源地为重点,统筹推进化肥减量化。推广应用新型肥料,推进绿肥种植和秸秆多样化还田。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依托国家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开展清洁生产,改进设施装备,采取生产沼气、沼肥、基质等方式,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粪污和恶臭产生,控制甲烷排放。

    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在江汉平原水稻主产区以绿色低碳稻作和稳粮增效模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在鄂东丘陵农区同步开展推广土壤酸化治理和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

    (二)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

    6.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老旧焚烧设施淘汰更新,提升焚烧烟气净化处理效率,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为主向焚烧为主转变。鼓励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协同采用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处置模式。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体系,加强垃圾分类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厨余垃圾协同处理模式。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提高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水平,推进恶臭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85%。(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加强污水处理甲烷收集利用。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科学开展污水管网清淤管护,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到2025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资源化利用,构建城市水循环系统,扩大再生水利用场景,有序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武汉市青山北湖流域等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高浓度有机废水分类收集处置及厌氧产沼气综合利用。推动城市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有效衔接,提升污泥收集能力,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采用污泥厌氧消化等方式产生沼气并加强回收利用。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2 废弃物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管理,减少垃圾填埋甲烷排放。推进城市原生垃圾零填埋。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市,原则上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应急保障填埋设施备用。推进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共建共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武汉、荆门、孝感、咸宁等地建设全生物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示范园区。

    污水(含污泥)处理甲烷收集利用工程。强化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填埋。在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过程中,加强甲烷回收利用。

    (三)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

    8.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坚持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甲烷协同控制,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清洁能源替代,强化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针对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VOCs泄露问题进行整治。妥善处置工业生产产生的含甲烷可燃性气体。鼓励对废水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较好的行业依法依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纳管浓度,减少甲烷产生。开展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依照有关法规标准配套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支持回收油气资源化定向利用,实现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9.加强协同治理技术研发应用。在农业领域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在废弃物处理领域提升智能监测技术及自控技术水平,推广使用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高效产甲烷技术,配套高效处理技术。在能源领域推广使用超净油气回收、烃蒸汽回收利用、作业密闭化改造、安全氧化燃烧等技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3 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

    挥发性有机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加强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协同控制燃料气甲烷排放。在江陵、枝江、宜都等现代煤化工重点示范区,探索协同控制VOCs与甲烷排放。协同控制钢铁行业焦炉煤气甲烷和其他污染物排放。

    油气回收设施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基本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任务,协同控制污染物与甲烷排放。

    (四)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10.强化甲烷回收利用。引导油田企业开展设备、流程升级改造,实行油气田放空甲烷排放管控,通过轻烃回收、集气技术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伴生气与放空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到2030年,油田伴生气集气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1.加强甲烷泄漏检测与修复。鼓励油气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水平,推动全产业链泄漏检测与修复常态化应用。加强智慧管网建设,强化管线先进维检修技术、设备的研究与应用,有效提升甲烷泄漏控制能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2.逐步减少油气开采常规火炬。推动数字孪生技术应用,优化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强火炬系统密封性排查、放空排查,推动工艺流程改造,减少火炬系统天然气燃烧量。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油气项目,严格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常规火炬燃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4 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油气、煤矿安全风险治理与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实施化工园区和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提升工程,依托安全管理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甲烷泄漏检测与修复水平。

    页岩气勘探开发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在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探索甲烷泄露探测、测算,开展甲烷减排技术研究。

    (五)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

    13.加强甲烷排放监测和信息化管理。依托神农架国家大气本底站、咸宁金沙国家大气本底站及现有城市(武汉)监测点位,持续开展甲烷监测,深化大气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分析与应用。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下,推动建立全省天空地一体化甲烷监测体系,完善地级以上城市甲烷浓度监测点位布设,开展火电、钢铁、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源监测试点。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开展区域层面甲烷排放监测。探索开展重点城市甲烷排放试点监测。加强甲烷排放数据采集、分析与利用信息集成,促进跨部门甲烷观测资源、数据共享。(牵头单位: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4.加强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依据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国家修订后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等,适时调整省级清单甲烷排放核算边界、排放因子。推动市州常态化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提高甲烷排放核算准确度。推动养殖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油气田等大型排放源定期报告甲烷排放数据。开展数据核查、抽查,稳步提升甲烷排放数据质量。(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5 甲烷排放观测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甲烷排放背景/本底监测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神农架国家大气背景站观测功能,新建武当山区域温室气体省级本底站。健全城市甲烷排放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提升武汉市温室气体监测能力,在襄阳、宜昌、荆州、黄石、鄂州、黄冈、咸宁、孝感、荆门、十堰、随州、恩施等地建设城市甲烷浓度监测点位。开展卫星遥感、无人机甲烷浓度监测。开展重点城市甲烷排放试点监测和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源监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及跨区域跨部门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温室气体融合监测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华中区域温室气体及碳中和监测评估中心能力建设。提升金沙国家大气本底站温室气体观测功能,实现温室气体全要素和重要示踪物在线观测。升级改造洪山、宜昌温室气体观测站,鼓励各地建设应用气象观测站(温室气体),开展甲烷通量观测。

    (六)加强技术创新、政策激励和市场机制建设。

    15.加强技术创新。深化土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江汉平原稻油连作、虾稻共作甲烷通量监测、排放特征、影响评估研究。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集成化、产业化。依托洪山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实现水稻高产低排放育种、甲烷水蒸气重整制氢等重点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6.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省绿色低碳发展母基金作用,支持将甲烷排放控制、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项目纳入省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投资甲烷排放控制项目建设,提升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发展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绿色票据等创新型产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投资甲烷排放控制相关领域,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建立市场机制。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开展包括甲烷减排量核算方法在内的研究,开发一批具有湖北特色、减排效果明显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创新甲烷排放控制模式,推进具有甲烷减排效益的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库和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动甲烷减排和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6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创新工程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攻关工程。支持从事湿地和稻田甲烷减排增汇的科研单位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开展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甲烷通量影响、库区及湖泊甲烷排放权衡关系等科学研究。组织洪山实验室持续实施“优质营养水稻种质创制与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稻田水资源利用效率、土壤肥力投入、转化、损失平衡及温室气体排放,实现高产低排放育种技术突破。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转化工程。推动华中科技大学基于微波重整甲烷蒸汽的车载制氢装置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在钢铁企业推广应用冶金低热值煤气高效清洁智能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合力推进甲烷排放控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根据国家要求,定期调度落实甲烷排放控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甲烷排放控制监管,提升排放数据质量,强化专业化监管能力。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认真贯彻执行。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实施,落实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宣传培训。

    运用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矩阵等,开展甲烷排放控制主题宣传和科普活动,推出相关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宣传推广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培养一批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及与污染物协同控制的相关培训,普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知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局)

    (三)开展交流合作。

    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基地,加强与重点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甲烷排放控制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甲烷低排放技术、设备和产品认定标准合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外办)

  • 原文来源:https://huanbao.bjx.com.cn/news/20240726/13913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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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1-20
    • 11月15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2024年,湖北省安排100万千瓦左右乡村风电建设规模,因地制宜选择100个村先行试点。每个地市(含恩施自治州)可申报一个试点县(市、区),每个试点县(市、区)原则上建设规模不超过7万千瓦,布点6-9个行政村;省直管市不超过3万千瓦,布点3—5个行政村;单个村不超过2万千瓦。天门市的乡村风电项目纳入国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不再单独申报。 布局选址: (一)风能可开发。项目所在县(市、区)风能资源年可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经济上可行。 (二)电网能承载。项目应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和就地消纳能力等,原则上以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具备35千伏接入条件的地区打捆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三)就地有消纳。项目所在县(市、区)近三年社会用电量保持增长,并有一定规模的新增负荷,有利于乡村风电就地就近消纳。 (四)方案要整合。风电开发要与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建设方案要整合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生物质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鼓励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项目布局。 内容还指出,鼓励采用适宜乡村环境的节地型、低噪声、高效率、智能化的风电机组和技术,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积极融入乡村风貌,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推进模式创新。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鼓励项目所在村集体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按“村企合作”模式共享收益,共同参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加强运维检修管理,保障机组稳定可靠运行和项目生产安全。推进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洁能源形成乡村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统筹负荷、调节资源等条件,构建平衡组群,促进风电就地就近消纳。参与“村企合作”的每个行政村年分配收益不少于5万元、不超过10万元,所获收益由村集体用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改善农村面貌等,并将每年计划及落实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保障并网消纳。乡村风电项目主要通过当地新增电力负荷、投资主体新建的调峰储能能力消纳,2024年度项目就近配置20%/2小时的储能。项目应通过光纤专网接入调度数据网,具备接受电网调度机构启停控制指令及通过AGC接受电网调度机构调节指令的能力。各地电网企业要结合各县(市、区)需求,加快农村电网和智能配电网改造升级,持续提升乡村风电项目的接网能力。 全文如下: 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陈有才 联系电话:027-87231967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能源局 2024年10月31日 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谋划、试点先行,村企合作、惠民利民,生态优先、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域农村地区,策划一批环境友好、集约用地的风电项目,探索形成“分散布点”的风电开发新场景、“村企合作”的投资建设新模式、“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为全省“十五五”构建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深化农村能源革命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规模 2024年,全省安排100万千瓦左右乡村风电建设规模,因地制宜选择100个村先行试点。每个地市(含恩施自治州)可申报一个试点县(市、区),每个试点县(市、区)原则上建设规模不超过7万千瓦,布点6-9个行政村;省直管市不超过3万千瓦,布点3—5个行政村;单个村不超过2万千瓦。天门市的乡村风电项目纳入国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不再单独申报。 后续年度根据2024年度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对工作方案进行优化后持续推进实施。 三、布局选址 (一)风能可开发。项目所在县(市、区)风能资源年可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经济上可行。 (二)电网能承载。项目应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和就地消纳能力等,原则上以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具备35千伏接入条件的地区打捆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三)就地有消纳。项目所在县(市、区)近三年社会用电量保持增长,并有一定规模的新增负荷,有利于乡村风电就地就近消纳。 (四)方案要整合。风电开发要与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建设方案要整合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生物质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鼓励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项目布局。 四、工作要求 (一)保护生态环境。乡村风电项目建设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不得在鸟类主要迁徙地建设,在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风电桩基不得占用林地。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在满足风电通用技术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生态可能带来的影响,鼓励采用适宜乡村环境的节地型、低噪声、高效率、智能化的风电机组和技术,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积极融入乡村风貌,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二)依法办理用地。要充分利用零散存量建设用地,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确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严格落实占补平衡。鼓励推广使用占地面积小、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耕作层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推进模式创新。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鼓励项目所在村集体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按“村企合作”模式共享收益,共同参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加强运维检修管理,保障机组稳定可靠运行和项目生产安全。推进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洁能源形成乡村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统筹负荷、调节资源等条件,构建平衡组群,促进风电就地就近消纳。参与“村企合作”的每个行政村年分配收益不少于5万元、不超过10万元,所获收益由村集体用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改善农村面貌等,并将每年计划及落实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保障并网消纳。乡村风电项目主要通过当地新增电力负荷、投资主体新建的调峰储能能力消纳,2024年度项目就近配置20%/2小时的储能。项目应通过光纤专网接入调度数据网,具备接受电网调度机构启停控制指令及通过AGC接受电网调度机构调节指令的能力。各地电网企业要结合各县(市、区)需求,加快农村电网和智能配电网改造升级,持续提升乡村风电项目的接网能力。 五、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县市。各市(州)发改委要组织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区)发改局,开展风电资源普查、电网承载力评估、电力需求分析等工作,择优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二)优选投资主体。“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的投资主体,应符合鄂能源新能〔2023〕2号文的支持范围。同一省级企业原则上只参与一个试点县项目建设。县(市、区)发改局要综合考虑企业投资运营能力、调峰储能能力、支持村集体经济增收力度等因素,通过优选方式确定1个投资主体,负责乡村风电项目投资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所属地市投资调峰储能能力项目的企业。 (三)编制实施方案。县(市、区)发改局要组织编制年度细化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阐述本行政区域资源条件、电网承载能力、电力消费情况,明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地类属性、装机规模、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时序安排、环境保护措施,说明地方组织推进机制、支持措施、项目收益分配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性意见等。 (四)申报评审确认。市(州)发改委对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县(市、区)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县(市、区)实施方案,复函予以确认。 (五)加强监测监管。经省能源局确认实施方案的“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由县(市、区)发改局核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及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实施方案内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做好协调服务,督促项目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验收。试点县(市、区)发改局每年11月底前将“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附件:**县(市、区)**年度“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 **县(市、区)**年度“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基本情况 (一)本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能源及新能源发展现状。 (二)本县(市、区)风能资源条件、土地资源条件、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等。 二、项目信息 (一)拟建乡村风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装机规模、采用机型、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地类属性等。拟整合建设其它可再生能源项目及配套储能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以及主体优选方式,投资主体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情况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四)“村企合作”具体方式,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 (五)项目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融入乡村风貌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支持等情况。 (二)建立项目收益分配机制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或支持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压覆耕地、矿产、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