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16类!淘汰18类!江苏化工产业将面临这些调整!》

  • 来源专题:绿色化工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8-19
  • 近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2025年本)》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工产业体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9月5日。 第一类:限制类 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10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10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纯碱(井下循环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6.氰化钠,单线产能5000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以煤焦油、重质苯为主要溶剂的沥青防腐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含量超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9.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0.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1.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M)、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二苯胍(DPG)生产装置。 12.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五氯酚(钠)、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13.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4.安全风险、环境风险无有效控制措施的农药、医药中间体生产装置。 15.新增光气生产点。 16.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原药用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新剂型及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的除外)。 注: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第二类: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乙炔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年12月31日),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年12月31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7.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8.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9.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0.敞开式无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胶粘剂、涂料、油墨生产装置。 1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二、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甲苯、二甲苯等苯类溶剂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6.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化苦、三氯杀螨醇、威菌磷、内吸磷、氯唑磷、氯磺隆、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胺苯磺隆。 7.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注: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须立即淘汰或按规定限期淘汰。 
  •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U0NzEyMA==&mid=2650360497&idx=4&sn=babe3df7f0243bc51df13f83284654e7&scene=0#wechat_redirect
相关报告
  • 《江苏修订化工产业限制和淘汰目录,涉多项农药产品生产及装置限制/淘汰》

    • 来源专题:绿色化工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8-12
    • 近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工产业体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2025年本)内容详情如下: 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 (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类  限制类 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10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10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 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纯碱(井下循环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6.氰化钠,单线产能5,000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以煤焦油、重质苯为主要溶剂的沥青防腐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含量超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9.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0.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1.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M)、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二苯胍(DPG)生产装置。 12.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五氯酚(钠)、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13.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2甲4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4.安全风险、环境风险无有效控制措施的农药、医药中间体生产装置。 15.新增光气生产点。 16.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原药用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新剂型及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的除外)。 注: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第二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乙炔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年12月31日),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年12月31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生产装置,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7.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8.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9.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0.敞开式无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胶粘剂、涂料、油墨生产装置。 1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二)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甲苯、二甲苯等苯类溶剂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9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6.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化苦、三氯杀螨醇、威菌磷、内吸磷、氯唑磷、氯磺隆、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胺苯磺隆。 7.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注: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须立即淘汰或按规定限期淘汰。
  • 《江苏全面强化长江经济带法治保障》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7-13
    • 作为长江奔腾入海的最下游,长江江苏段城市、产业、人口高度密集,沿江地区经济总量占全省80%、进出口占90%,作为经济“发动机”的黄金水道,也承接了最为主要的工业、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早在201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中就发现,江苏段入江支流有103条,较大的排污口有130多个,不仅给长江水质带来沉重压力,也严重影响着长江生物多样性。 长江经济带发展迎来了战略性转型的新阶段。5月30日,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在全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推进会上明确将省域全境一体纳入,将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作为压倒性任务,强调对突出环境问题“下猛药”,对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 危险固废安全处置率99.8% 危险固体废物处置,一直是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新课题。 南京化学工业园一家焚烧企业产生的17.66吨处理残渣,在装车前自动生成二维码,当天被专用车辆运送至十几公里之外的南京绿环废物处置中心,工作人员扫二维码入库贮存后,按照危废接收流程和安全处置流程规定,技术人员潘旭鹏就与同事一起对这批危废物浸出废液进行取样检测。 “我们会对其中的铅、镍等重金属含量以及PH值、氰化物、无极氟化物含水率等10个指标进行检测,达到国家填满污染控制标准的,PC端就将检测数据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该中心总经理周晓明在采访中现场对记者介绍说,检测达标后生产部会扫描二维码出库,并进行安全填埋,这批废弃物经过近一个月的监管检测程序,最终填埋到了三号填埋库第五层A区域。 这样一个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处置操作流程,确保了每一批次的危废填埋物安全填埋,并在今后都有详细数据精准查询。 据了解,南京绿环废物处置中心一期项目自2010年8月建成试运行至今,截止到2018年6月底,共接收了南京市38家产废单位13个类别的危废44422吨,其中安全处置44351吨,安全处置率99.8%。 随着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纳入中央统筹,这个中心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其中,纳入规划的二期项目,将建设刚性结构填埋库36万立方米以及5000平方米危废研发教育基地,总投资估算4亿元,项目建成后,将确保南京市危废填埋处置能力达30年,同时也将成为区域性危废资源化贮存产业基地和研发教育基地,对长江沿江城市处理危险固废物提供了最新样板。 饮用水源地保护实现动态监管 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的魏村饮用水源地,通过魏村水厂、武进水厂、礼河水厂向常武地区供水,总供水能力约130万吨/日,服务人口约400万人,是常州整个供水体系的核心。 据了解,为了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取水,常州市先后关闭搬迁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春江正立船舶修造厂、利琴沙场、宏杰沙场、先知沙场、永心港码头及7家线路板厂等多个污染源。 “我们在整治中专门针对临近保护区的船舶停靠、畜禽养殖、码头散装作业等问题进行了拉网式梳理。”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副镇长孙国栋介绍,通过推进保护区封闭式管理建设,目前已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及水源地保护区入侵报警系统,实现了日常动态监管。 5年前,扬州市新城区域内河流接纳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水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呈重污染状态。其中有一条廖家沟,分布着200多个废旧品市场,39家造船厂和砂石厂,成为环境污染重灾区。 扬州市启动“七河八岛”生态中心环境整治工作后,2015年底就全部关闭全境船厂、砂石场,为绿地、水系、生态发展腾让了空间,并通过土地流转,引进国资参与农业结构调整,规划“两河三岸”生态景观和跑鱼河主题文化公园,建成了10.7平方公里,集生态、休闲、体育、娱乐为一体的廖家沟城市中央公园,彻底改变40多年的“脏乱差”面貌。 不破就不立。让长江沿岸城市重新焕发生机活力,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各地主政者最关心的课题。“要以更大力度,用壮士断腕求生的决心去做好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南京市市长蓝绍敏指出,南京被定位为长江经济带重要的枢纽城市,环境保护也要走在全省前列。 “必须要加强系统化思维,把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空间布局更好地结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改进。”常州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周斌认为,当务之急抓好三件事: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创新驱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关闭落后化工企业1496家 为了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各方面工作,江苏省政府2017年8月调整完善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环保副省长、南京市市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省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两年来由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相关秘书长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专题会议20多次,并出台相关文件20多个。 制度建设得到不断强化。2016年5月,江苏省发改委编制《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7年6月在全国首先出台省级层面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 江苏省发改委还通过推动协调联动,加强与长江沿线有关省市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省内联络机制,共同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黄金水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方面工作。通过积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还组织编制扬子江城市群规划,加快宁镇扬一体化步伐。 目前,全省累计关闭落后化工企业1496家,拆除沿江非法码头112个,整治入河排污口523个,完成水源地达标任务82个,长江水质持续优良,国考断面水质优Ⅲ类比例与2014年基准数相比提高10.6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下降2.8个百分点,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 严打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食药环总队获悉,2016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0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30人,其中沿江八市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8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54人。 司法保障环境生态的重任在一线公安机关。据了解,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刘旸等多次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维护环保领域社会稳定工作作出批示,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尚建荣多次赴一线指导协调督办相关重点案件。 2016年以来,江苏省公安厅通过持续开展打击环境犯罪“清水蓝天”行动,全力投入“263”环保专项行动,围绕长江等重点水域、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化工等重点行业,严打非法排污、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江苏省公安厅牵头组织沿江八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水污染犯罪专项整治,破获直接向长江干支流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犯罪案件4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5人。2018年3月初,省公安厅还会同省环保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单位,联合下发方案部署开展长江流域江苏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行动,目前仅沿江八市公安机关就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2人,同比分别增长76.5%、93.5%。 江苏省公安厅食药环总队总队长张波介绍说,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今年4月中旬,省厅还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沿江八市共抓大保护交叉互查环保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检查企业1909家,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1199家,对检查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277条重点线索进行重点督办。仅今年以来,沿江八市公安机关又先后侦办了公安部、环保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 江苏还全面强化了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还制定了《重点环境问题联合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建立了环保厅、公安厅牵头调查重点环境问题的“2+N”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把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去研究谋划,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打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以‘实打实’的行动坚决保护母亲河、保护一江清水。”尚建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