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加快应急机器人发展》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 icad
  • 发布时间:2024-01-09

  •   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应急机器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要研发一批先进应急机器人,大幅提升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建设一批重点场景应急机器人实战测试和示范应用基地,逐步完善发展生态体系;实现应急机器人配备力度持续加大,装备体系基本构建,实战应用及支撑水平全面提升。
      应急机器人是在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过程中,执行监测预警、搜索救援、通信指挥、后勤保障、生产作业等任务,能够实现半自主或全自主控制,部分替代或完全替代人类工作的智能机器系统的总称。应急机器人的发展与应用,代表了应急管理装备现代化发展趋势,是衡量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指导意见》提出,面向应急管理实战急需,以提升应急管理装备现代化水平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突破核心技术,增强产品供给,加快推广应用,打造应急机器人体系,提高应急管理领域先进技术装备支撑水平。

      《指导意见》部署了加快应急机器人发展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应急机器人急需技术攻关。围绕强化机器人抗恶劣环境能力、提高机器人载荷功能及模块化水平、提升机器人控制及智能化水平等重点领域,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突破一批基础共性技术。二是强化重点领域应急机器人研制。针对抗洪抢险、森林草原火灾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城市消防、应急指挥通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应急能力提升需求,研制险情侦察类、生命搜索类、物资保障类、消防灭火类、高危场景作业类、复杂场景救援抢险类、生命通道构建类、通信保障类等机器人装备,实现高端装备自主可控,提升高危场景作业安全性,增强重特大灾害事故无人化、智能化抢险救援能力,推动人灾直接对抗向依靠机器人减人换人模式转变。其中,在应急指挥通信方面,重点聚焦“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及灾情侦察需求,依托无人机等加强新型应急通信保障平台研制,研制基于无人机的自主部署通信基站,研制基于临近空间太阳能无人机、飞艇等航空器的应急指挥通信平台等,提升极端条件下应急指挥通信网络构建、灾情侦察等能力,打通应急指挥通信“最后一公里”。三是推进应急机器人实战应用。深化战术战法研究,建设试点示范力量,强化配备应用。四是深化应急机器人发展环境建设。健全标准规范,完善研发体系,建设测试基地及公共服务平台。

      《指导意见》明确,将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健全创新保障体系、强化应用推广保障、深化开放交流合作,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 原文来源:https://www.robot-china.com/news/202401/08/86979.html
相关报告
  • 《两部门发文促进氧化铝产业有序发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19-01-02
    • 为化解氧化铝行业产能过剩隐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要求,加强科学谋划,严格项目管理,加快转型升级,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实现市场供需动态平衡,促进氧化铝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促进氧化铝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2018〕1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氧化铝是生产电解铝的主要原材料。近年来,我国氧化铝产量增长较快,有力保障了电解铝产业发展需求。随着国内铝土矿资源减少、品位下降,海外资源利用比例逐步上升,氧化铝产业呈现向部分沿海地区转移的趋势,逐步形成了内陆地区利用国内资源为主、沿海地区利用海外资源为辅的发展格局。受今年年初国际市场波动、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对市场前景盲目乐观,一哄而上,在沿海地区规划建设多个氧化铝项目,给行业造成了严重的产能过剩隐忧,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为促进氧化铝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要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转型升级,实现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满足国内发展需求,推动氧化铝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强科学谋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氧化铝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加强对各地区氧化铝产业发展的指导。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氧化铝产业发展现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基础、市场需求以及能耗总量、环境容量等情况,加强对氧化铝产业发展的科学谋划,统筹协调本地区产业发展规模和布局,充分做好项目论证,严格落实建设要求,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产业发展规模与国内市场需求、地方承载能力相匹配,防止建设项目一哄而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发布我国氧化铝产业发展形势等信息,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三、严格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好项目备案工作。要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严格履行安评、环评、能评、用地等手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点地区,新建氧化铝项目要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对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安全、环保、能耗、用地、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在项目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要确保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四、加快转型升级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围绕深度节能、赤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复杂硬铝石铝土矿处理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瞄准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0%以上、吨氧化铝综合能耗低于3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水消耗低于3吨等先进指标,对标挖潜,推动行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重点是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条、整合区域市场、有效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等。 五、落实主体责任 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在重大项目落地和社会稳定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要精心开展项目论证,提前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落实社会责任,防止风险累计爆发。相关企业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对外发布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进度等信息时,要坚持客观真实,不夸大事实,不跟风炒作,形成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相得益彰、和谐共荣的格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创新科普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提高公众认知和参与政府决策的水平。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积极回应舆情热点和群众合理关切,做好形象宣传,逐步提高群众对产业的认知认可度。要建立热点和敏感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防范舆情风险,及时作出有效处置,维护行业正常发展秩序。 七、强化督促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氧化铝建设项目采取函询、调研、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两部门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14
    • 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5〕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的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作用日益显著、需求日益增长。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提升虚拟电厂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坚持统一认识,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和市场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多元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结合自身优势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建设和运营。 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二、规范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 (一)虚拟电厂的定义。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二)虚拟电厂的功能定位。虚拟电厂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在系统运行方面,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可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三、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 (三)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在发展规模、业务类型、运营模式、技术要求等方面作出安排,针对省级、地市级电力调节需要,培育不同特点的虚拟电厂主体,完善虚拟电厂发展体系,围绕聚合分散电力资源、增强灵活调节能力、减小供电缺口、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四)持续丰富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推动虚拟电厂立足核心功能,公平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获取相应收益。鼓励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提供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拓宽收益渠道。 四、持续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统一省内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规范,明确项目建设、接入管理、系统调试、能力检测、上线运行等流程,提升虚拟电厂项目实施和运行效率。动态监测评估虚拟电厂的运行效果、发展趋势等,不断完善虚拟电厂管理体系。 (六)完善虚拟电厂接入调用机制。虚拟电厂根据参与业务的技术要求、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运行管理需要接入相应系统。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或通过接入负荷系统参与部分交易品种。电力调度机构或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要根据虚拟电厂发展需要优化工作机制,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开展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评估,确保满足参与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的准入要求,高效有序实施虚拟电厂调用或资源组织。 (七)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系统或负荷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所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跨节点聚合资源。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五、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 (八)明确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虚拟电厂在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省级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结合职责,明确并组织发布虚拟电厂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规则细则。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初期,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九)健全参与电能量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并明确相应的电量电费计算原则。虚拟电厂在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健全完善中长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十)完善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向虚拟电厂开放,针对虚拟电厂特点完善交易品种和技术要求。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公平设定各类辅助服务品种申报价格上限,不应对各类主体设立不同上限。建立完善适应虚拟电厂发展阶段的考核机制,保障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可靠性。 (十一)优化需求响应机制。完善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机制,扩大聚合分散需求侧资源的规模,提升需求侧资源响应水平。根据“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需求响应补偿标准,需求响应价格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同步健全需求响应分摊机制。 六、提高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 (十二)提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水平。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虚拟电厂,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虚拟电厂与调度系统、负荷系统等交互应满足相应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软硬件配置和安全监测,确保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应急模拟演练,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明确虚拟电厂与电网企业各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不断提升应急响应与快速恢复水平。虚拟电厂根据接入的系统,定期向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聚合资源清单和变更申请。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按要求执行调节指令。 (十三)提升虚拟电厂自身安全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落实技术监督等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虚拟电厂及各分散资源的安全责任。加快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严格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使用满足要求的密码产品,确保数据源头加密和防篡改。加强异常监测,及时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并快速排除。 七、推动虚拟电厂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展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调节能力、智慧调控、交易辅助决策、安全稳定及评估检测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智能量测与通信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撑实现分散资源广泛感知、精准响应、高速互联,持续提升虚拟电厂调节性能和运行控制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加快推动虚拟电厂聚合响应、并网调控、智能计量、数据交互、安全防护等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制与发布。对行业亟需但标准尚未覆盖的领域,应通过技术指引等政策性文件先行规范。结合发展实际修订已发布标准中的不适应条款,增强标准的适用性。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各方责任。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虚拟电厂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支持各有关主体建立虚拟电厂发展交流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分工编制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配套文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的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高效组织分散资源参与电力系统互动。电网企业与虚拟电厂运营商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电力安全供应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结合职责推动解决。 (十七)完善支持政策。积极落实“两新”(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电厂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虚拟电厂提供低息贷款、信用担保、绿色债券等支持。 (十八)加强评估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虚拟电厂建设、运行情况,适时总结先进项目和经验,做好推广工作,及时完善考核等相关政策。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虚拟电厂相关支持政策、标准规范和市场化运营机制等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培育先进虚拟电厂运营商,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3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