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鼓励在电网、电源及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5-07
  •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日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文件指出,支持新型储能应用推广。鼓励在电网、电源及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协调发展,提升园区的新能源就地并网消纳能力,支持多元化新型
    储能技术
    应用推广。推进园区
    微电网
    建设。推动微电网与主网协同发展,加快园区微电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推动新能源、负荷和储能合理接入微电网,通过主网、配网、微电网协同运行与分层分级控制,促进园区新能源、负荷、储能的聚合和调控。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506/1375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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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24
    • 5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就《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在市场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原文如下: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内的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管理、项目备案、建设管理、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验收、安全监管等。 第五条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第六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有技术、有经验、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或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在申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并与能源电力、国土空间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提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合理进行项目布局。 第八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网和市场需要,发布建设规模空间。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空间,有序安排项目建设。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第九条 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企业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规划布局。 第十条 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投资主体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内。确因需要设置在以上场所内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专家评审。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简化储能项目备案程序。项目备案前需落实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应用场景等建设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储能型式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并网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水保、用地、电网接入等开工前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系统应高效、可靠、耐用,循环寿命和系统容量保持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行业规范要求。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鼓励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要求及调试、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全程做好技术指导、签订协议等并网服务工作。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及时将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市(州)级能源主管。 第五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相关调用标准及管理流程;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每月5日前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程信息。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每月8日前向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八条 鼓励试点推广不同技术路线、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新型储能发展,结合我省新型电池材料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新型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应用并建立相关价格、运行等机制。 第七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能源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能源监管部门、应急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贵州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运行调度监测监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督促建设(运维)单位定期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治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更新隐患台账,确保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 《用户侧储能奖励0.2元/Wh!上海临港发布新型储能重磅文件!》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2-28
    • 用户侧储能奖励0.2元/Wh!上海临港发布新型储能重磅文件!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 来源:上海临港片区管委会 ???? 2024/2/27 17:44:52 ?? 我要投稿 ?? 关键词: 用户侧储能储能项目储能补贴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推动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和市场化运营。对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并提供典型应用场景优质解决方案的新建 用户侧储能 项目(项目应于2024年-2026年投产,装机容量不低于1MWh,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h,年充放电次数不低于450次),按照项目装机容量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奖励支持,奖励分3年进行发放,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电力负荷高的用户,根据电力容量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降低用电费用。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用户,试点建设锂离子电池、探索建设氢燃料电池等新型储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此外《方案》还提出,支持战略引领和前瞻布局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比例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于产业生态链带动发挥重大作用的项目不超过10亿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有效突破。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突破性和颠覆性技术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20%比例进行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10%比例进行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本方案自2024年3月10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原文如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推动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引领产业创新发展 实施方案 为加强新型储能在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支撑作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新片区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和示范应用基地,抢占绿色低碳发展新赛道和未来能源发展新方向,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新片区能源结构优化、新型电力系统和综合智慧能源体系建设。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场景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重点扶持与补链延链相结合,坚持创新探索与安全保障相结合,推动储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着力构建示范应用场景丰富、产业聚集创新、监管安全高效、政策有力支撑的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有序发展。落实本市新型储能发展建设要求,结合新片区“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需求,强化顶层设计,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布局重点项目,积极有序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场景引领、示范先行。坚持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助力新型储能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有效支撑新型储能产业可持续发展。 创新驱动、产业集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从材料器件研发、系统集成、高端制造等维度提升新型储能技术的经济性和安全性。推进强链补链延链,推动产业集聚协同发展。 规范管理、安全发展。强化标准的规范引领和安全保障作用,健全完善储能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对储能全产业链风险管控,规范项目开发流程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安全。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有效支撑新片区新型电力系统和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发展需求。新片区新型储能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大型骨干企业规模实力不断壮大,“一湾一核多点”产业发展格局形成,政策环境基本健全,管理体系、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力争应用规模达到 5 万千瓦时,产业规模达到500 亿元。 到 2030 年,实现新型储能与新片区电力系统各环节及智慧能源系统深度融合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链关键材料、核心技术和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全产业链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管理体系、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更加健全,产业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和应用创新高地。力争应用规模达到 30 万千瓦时,产业规模达到千亿级。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型储能多场景应用 结合新片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电网架构和用电负荷情况,积极推动源侧、网侧新型储能应用,不断丰富用户侧新型储能应用场景。 1.积极发展源侧储能 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储能”,实现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深度融合。积极推动南汇、奉贤海域大型海上风电配套新型储能设施落地。探索试点海上风电与长时储能(氢能)等场景示范应用。按本市相关要求,落实新建陆上风电项目配储要求。探索结合滩涂光伏项目,根据实际需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电源侧储能应按照独立储能电站形式建设,可采用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 2.因地制宜发展网侧储能 结合洋山岛微网建设及后续电力负荷需求,研究探索建设新型储能。在新片区电网末端及供电能力不足、出现过载情况的区域、输电走廊或变电站站址资源紧张地区合理布局建设新型储能,降低电网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成本,提升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和运行水平。 3.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 对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电力负荷高的用户,根据电力容量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降低用电费用。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用户,试点建设锂离子电池、探索建设氢燃料电池等新型储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积极发展“综合能源站+储能”,在已规划的顶科社区 1.1能源站、洋山特综区能源站等项目建设冷、热、电多品种储能设施,促进各类能源资源优化整合,提升综合运行效率。 探索在公共停车场、重卡换电站及其他有条件的场所建设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布局智能充放电(V2G)示范应用,推动车、桩、网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锂离子动力电池、氢燃料动力电池交通工具在新片区的应用规模,探索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 (二)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创新发展 以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产业为核心,前瞻布局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兴领域,通过示范应用带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新型储能的系统集成和专业化、数字化综合服务能力,构建“2+X”的产业发展格局。 4.推动锂离子电池储能产业高端发展 重点依托优质企业,扩大储能电池终端产品产业规模。积极布局高性能电池材料和核心组件生产制造,以及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和储能变流器开发制造等高附加值环节。吸引国内外电池制造、储能服务等优质企业在新片区成立区域功能总部,构建新片区“一湾一核多点”储能产业发展格局。 加快高安全性、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用锂电池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高性能电极和新型电解质、复合集流体等关键材料及组件研发,提升锂电池容量密度,降低储能成本。加强固态锂电池等新一代锂基电池关键技术开发。 提升退役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回收和利用水平,加强电池一致性管理等关键技术突破,健全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的梯次利用。 5.推动氢储能产业安全发展 重点布局电解水制氢装备。发展多种技术路线电解水制氢技术,提升质子交换膜(PEM)、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电解水制氢的工艺技术水平。 加强氢储运关键装备研制。提升 70MPa 高压储氢材料开发水平,攻关 70MPa IV 型储氢瓶、阀件等设备,发展液态储氢、有机溶液储氢、固态储氢等复合储氢系统关键技术以及长距离管道输氢材料技术,提高氢储能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持续攻关燃料电池关键技术及部件。重点攻关燃料电池中催化剂、质子交换膜、碳纸等关键材料,提升电堆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工艺技术水平,加强电堆长寿命技术攻关。 6.战略布局其他新型储能领域 提前做好战略性、前瞻性新型储能产业布局,积极招引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企业,支持其在新片区开展相关科技攻关、产品研发和项目应用。探索布局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重力储能及超导储能等产业。 7.拓展新型储能产业配套服务 提高数字化能源管控水平。结合重要电力负荷用户实际需要,通过虚拟电厂等手段支持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化区域储能设施调度。 面向新型储能系统集成、检测认证、智能运维、安全预警、共性技术研发、金融服务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打造第三方服务产业高地。 8.健全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结合新片区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培育一批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发资源,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设备制造、应用布局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加速实现技术产品更新迭代。 (三)加强新型 储能项目 管理 9.规范备案管理 独立储能项目报市发改委备案,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报新片区管委会备案。新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督促项目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 10.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和验收 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论证出具评审意见,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新型储能项目投产前,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组织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开工前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报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11.强化储能项目运行管理 新型储能项目投产后应接入新片区综合能源管控平台,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在储能电站投产运行后,加强在线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确保储能电站的运行时长、电站可用率等性能满足并网承诺相关技术要求。 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将项目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新片区管委会各处室、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管控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要求。新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建设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视情况对新型储能项目开展抽查,并探索试行储能项目第三方定期评估评价机制。 12.完善相关建设标准 新型储能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杜绝配置储能质量差、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在国家及本市未明确的储能项目建设开发领域,根据新片区实际,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四)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和市场化运营 13.鼓励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战略引领和前瞻布局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对于产业生态链带动发挥重大作用的项目不超过 10 亿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有效突破。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特别重大突破性和颠覆性技术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相关支持政策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3〕193 号)执行。 14.支持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应用 源侧、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支持方式参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对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并提供典型应用场景优质解决方案的新建用户侧储能项目(项目应于 2024 年-2026 年投产,装机容量不低于 1 兆瓦时,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 2 小时,年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450次),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经新片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后,按照项目装机容量规模给予 200 元/千瓦时的奖励支持,奖励分3 年进行发放,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方式等另行制定发布。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15.结合虚拟电厂建设探索新型储能商业应用新模式 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均应参与虚拟电厂响应,参照本市及新片区需求响应和虚拟电厂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激励。配合本市相关部门,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电力市场运行调度机制,支持新片区储能项目参与调峰调频、容量租赁等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 16.探索储能领域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在工业负荷集中区域,利用用户周边土地配置储能设施,探索试点分布式能源在同一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 在新片区非化工用地,结合新能源项目及升压站场址探索建设电解水制氢示范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本市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发挥新型储能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协调推进新片区储能产业发展和示范应用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二)加强人才保障 加大新型储能领域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户籍、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新片区有关高校强化储能技术、储能材料、储能管理等学科专业建设,扩大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三)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等多种方式,支持储能产业发展和应用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资本在新片区设立新型储能产业基金及创新创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新型储能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国家及本市新型储能领域相关补贴扶持政策。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止。2026 年底,本方案开展政策绩效后评价,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或调整终止。 (二)本方案涉及的相关扶持措施若与本市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三)本方案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分享到: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北极星投稿热线:陈女士 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换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