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鼓励“光伏+”储能、“风电+”储能等清洁能源多能互补及设备迭代升级》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12-05
  • 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

    其中指出,加强数字赋能绿色发展。推进港口岸电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岸电服务水平和岸电使用监管能力。鼓励“光伏+”储能、“风电+”储能等清洁能源多能互补及设备迭代升级。推动码头运载设备电动化,提升新能源水平运载设备比例。推进能耗智能监测、能源智能管理、环境智能监测等系统的应用。鼓励应用喷淋抑尘智能联动控制系统,提高用水节水智能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智慧交通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按照《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推动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统领,以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为主线,以提效能、扩功能、增动能为导向,以智慧化生产运营管理服务为重点,推动水运行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着力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可持续交通体系,书写好交通强国水运篇章,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注重质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区域间、产业间、方式间融合发展,强化港口和航道建设、生产、运营、管理、服务全流程协同。注重集约共享、质效齐升,推动资源有效整合、业态开放共享。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需求导向,立足港口和航道发展条件及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建设重点与路径,分类指导推进港口和航道智慧化建设。

    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坚持守正创新,以技术创新、业务流程创新、机制创新全面推动港口和航道转型升级。夯实数字基础,强化数字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加快技术迭代,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

    上下联动、政企协同。坚持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推动和支持保障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共同发力、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7年,全国港口和航道基础设施数字化、生产运营管理和对外服务智慧化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国际枢纽海港10万吨级及以上集装箱、散货码头和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基本建成智能感知网。建设和改造一批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和干散货码头。全面提升港口主要作业单证电子化率。加快内河电子航道图建设,基本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全面提升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信息服务智慧化水平。

    二、夯实数字底座

    (一)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港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港口智能感知设备部署应用,增强港口基础设施、港区环境、运行状态的动态监测能力。加快推动上海港、天津港、青岛港、宁波舟山港等具备条件的国际枢纽海港和南京港、武汉港、重庆港等具备条件的内河主要港口重要港区基本建成智能感知网。推动新建集装箱、散货、客运等码头同步实现基础设施自动化监测。

    2.推进航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航道智能感知设备部署应用,加强水位、气象、海况、航标状态、航道尺度、整治建筑物、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建筑物运行状态的动态监测。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水网地区高等级航道智能感知网建设,提升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的限制性桥梁河段、重点滩险河段、通航建筑物等智能感知水平。推动新建通航建筑物等同步实现基础设施自动化监测。提升沿海航道的透彻感知及精确定位能力。

    3.推进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推进港口和航道基础设施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AI)、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应用。扩大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第五代固定通信网络(5G/F5G)、北斗卫星导航等技术在港口大型装卸设备远程控制、智能水平运输设备全流程作业、港区人员安防、多功能航标、视频监控等方面的应用规模。促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推动“智慧工地”建设。鼓励建设港口和航道数字孪生平台。

    (二)构建水运数据资源体系。

    1.提升行业数据共享水平。按照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的总体框架,建立“部-省-运行单位”三级数据资源体系。建立健全港口和航道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托部省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实现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2.推动“数据大脑”建设。推动港口企业、航道建设养护单位打造数据、服务、算法为一体的“数据大脑”,加强云服务、AI大模型应用,按需构建技术支撑平台和数据支撑平台,强化多层次智能算力支持。

    3.加强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依法开展港口和航道数据的挖掘、评估、流通、交易和服务。培育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推动培育数据服务生态,发展数据要素产业链。

    (三)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

    1.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港口和航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强码头自动化控制、生产作业、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等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依法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态势感知,加强攻击性测试手段应用。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商用密码技术应用。

    2.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推进港口和航道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工作,加强数据容灾备份。加强港口和航道等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推进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要求。

    三、推进生产运营管理智慧化

    (一)推进港口生产智慧化。

    1.有序推进集装箱码头作业自动化。加快推动上海港、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宁波舟山港、厦门港、深圳港、广州港等具备条件的国际枢纽海港和苏州港、南京港、芜湖港、武汉港、济宁港等具备条件的内河港集装箱码头自动化建设或改造。鼓励港口企业实施岸桥、场桥等大型设备设施远程操控改造。推进新一代自动导引车(AGV)、无人集卡等智能化水平运输设备规模化应用。加快研发新一代自主可控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生产管理系统,并有序推广应用。

    2.有序推进大宗干散货码头作业自动化。加快推动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青岛港、日照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等具备条件的港口干散货码头“翻”“堆”“取”“装”“卸”等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推进翻车机、堆取料机、装船机、卸船机、门座式起重机、装车楼等专业化设备设施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唐山港、黄骅港、青岛港、北部湾港等港口建设干散货数字堆场。鼓励建设干散货码头生产作业一体化管控平台。

    (二)推进航道养护智慧化。

    1.推进养护智慧化。推动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江淮运河、平陆运河等建设完善航道智慧养护管理系统。推进内河高等级航道长期跟踪观测和演变分析预测预报,强化重要干线航道重点航段泥沙原型观测、水情水文、过闸区域气象动态跟踪。推动建设船闸设备设施健康监测系统,加强对水工建筑物、输水系统、金属结构及启闭机等的实时监测和动态评估。

    2.推进养护装备设施智能化。推广无人机、无人船和视频监控技术在航道巡查中的应用。推进智能疏浚装备及配套系统应用。全面推广航标遥测遥控、水位遥测遥报技术应用。推广应用多波束探测、船载激光扫描、实时3D声呐、水下探测机器人等技术,实现航道测量技术智能升级。利用BIM、地理信息系统(GIS)、物联网以及数字孪生等新技术,推进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船闸智慧化升级。

    (三)推进运营管理智慧化。

    1.强化运行安全管理。提升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预防预警能力,建立健全港口和航道智慧安全防控体系。提升港口保安、航道拥堵、船闸火灾、行业防汛防台、航道地质灾害、港口航道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等应急处置和调度指挥智慧化水平。提升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强化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危险货物船舶运行及过闸状态等的实时掌控。

    2.提高船舶过闸效率。推进船闸自动化运行,推广船闸区域集中控制技术。实现过闸船舶禁停线、过闸船舶超速监测。推动多闸联动一体调度,优化完善西江、北江等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持续推进京杭运河、嘉陵江、乌江等通航建筑物跨省联合调度。

    3.加强数字赋能绿色发展。推进港口岸电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岸电服务水平和岸电使用监管能力。鼓励“光伏+”储能、“风电+”储能等清洁能源多能互补及设备迭代升级。推动码头运载设备电动化,提升新能源水平运载设备比例。推进能耗智能监测、能源智能管理、环境智能监测等系统的应用。鼓励应用喷淋抑尘智能联动控制系统,提高用水节水智能管理水平。

    4.增强综合管控效能。鼓励港口企业及航道建设养护单位实现财务会计、人力资源、资产管理等数据资源一体化整合。鼓励建设基于“数据大脑”的综合管理系统,加强运营监管与风险防控,实现人、财、物精细化管理。

    四、推进对外服务智慧化

    (一)推进港口对外服务智慧化。

    1.推进物流服务便利化。支持港口提升集疏港智能化水平,推进作业单证“无纸化”和业务线上办理。以国际枢纽海港为重点,推动建设面向全程物流链的“一站式”智慧物流协同平台,强化与航运、铁路、公路、船代、货代等数据互联共享,支撑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支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船代、货代、第三方平台等企业组建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大力推广智能理货和智能闸口。巩固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成果,深入推进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提升行动。

    2.推进商贸服务协同化。支持大型港航企业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合作对接,发展“通关+物流”一体化联动服务。推进国际枢纽海港进口集装箱、干散货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应用。鼓励创新港口数据服务,依托全流程数字化凭证和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国际贸易、航运信息、交易平台、融资授信、航运保险等商贸增值服务,为货主、船公司、物流企业等提供定制化服务。

    (二)推进航道公共服务智慧化。

    1.建立智慧航道服务体系。推进船舶过闸服务智慧化,加强船闸智能调度、智能诱导等技术应用,提供过闸申报、缴费等“一站式”服务。推进水上服务区智慧化建设,实现船舶锚泊、污染物接收和岸电供水供油等服务的网上预约、智能结算,推广水上无人超市、智能快递等应用场景。总结推广“长江e+”“浙闸通”等服务模式,通过移动终端、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提供导航助航、过闸、锚泊、安全预警等多元化的航道信息服务,打造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伴随式航行服务。

    2.推动电子航道图建设和应用。推广长江干线电子航道图,加快实现长江支流航道与干线航道电子航道图有效衔接、一体联动。推进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等干线航道和长三角等水网地区高等级航道率先实现电子航道图全覆盖,加强跨省联通、统一服务。加强电子航道图与电子海图推广升级、融合应用,服务江海联运。

    3.提升长江航运智慧化水平。完善长江数字航道建设。完善长江航运智能管理平台、综合保障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汇聚港口、航道、船员、船舶、货物等要素信息,构建长江航运资源数据库。强化监测预警、运行分析、智能研判,加强三峡船闸过闸信息共享,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提供全方位、全要素、全时段公共服务。

    五、强化科技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

    (一)强化科技和标准支撑。

    1.强化科技创新。鼓励围绕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关键技术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加快推进自动化港作机械等装备、自动化码头生产管理系统、内外集卡运输系统协同、航道智能化测绘、船岸协同等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国家高端智库开展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发展战略研究。

    2.强化标准支撑。建立健全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标准体系。制修订出台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相关技术指南和标准规范。鼓励各地方、学会协会、企业先行先试,探索出台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二)强化协同联动和交流合作。

    1.强化协作互动。强化港航和海事的信息互换和监管互动,加强与海关、国检、边检等部门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合作。完善信用考评制度,建立“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推动港口和航道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进港航一体化发展。引导信息技术企业参与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与运营。

    2.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的国际交流,推动我国相关技术和标准“走出去”。开展智慧港口国际对标评估。统筹做好与国际标准的衔接,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作为有关国际标准的主要制订者或参与者,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部加强总体设计,强化宣贯、指导与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加强对港口企业和航道建设养护单位的指导,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实施。

    (二)加强试点示范。

    发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示范项目。深化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继续支持开展港口集装箱水平运输和集疏运自动驾驶试点。

    (三)加强政策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对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强人才保障,推进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规划、咨询、设计、施工、运营以及网络安全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形成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格局。

    (四)加强跟踪评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工作要求,加强上下联动,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对目标完成情况、任务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重要进展及面临的共性问题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息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93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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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排90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14个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挂帅”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化养殖场,依据新增奶牛存栏数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安排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3.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实施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蒙”字标认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1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加快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畜产品预冷和贮藏保鲜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给予一定补贴;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盟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7.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9.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的后续补助,原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 27.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28.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9.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0.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3.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持续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以供定改”原则,对自治区电供暖年度接入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和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不低于1600辆。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40%以上,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6.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7.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8.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9.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0.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标准化厂房等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1.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加强顶层设计,对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推动提高实验室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6.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47.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9.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1.安排52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2.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3.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54.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8.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支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59.安排3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0.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立足现有优势培育发展外向型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1.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公共海外仓培育工作,按项目法给予支持,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贸促会) 64.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5.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盟市针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商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试点示范,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带动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实施全区口岸提升货运量奖补政策,鼓励各口岸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口岸办)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69.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0.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1.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延续对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的企业奖励,每年对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3.继续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补。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招引首店入驻,成功引进国际品牌每个补助10万元,引进国内品牌每个补助5万元。落户内蒙古的首店可以选择落户、装修、租房三种奖补资金,奖补金额从5万元到300万元不等。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7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75.安排2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创建5A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及国家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6.安排4000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7.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78.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1.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8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4.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88.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89.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能耗指标统筹。 90.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1.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2.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3.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0%。(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4.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95.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96.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97.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98.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4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3亿元以上。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99.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0.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建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101.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照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10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万套。2023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02个、21.03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106.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7.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108.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09.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1.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12.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要求。(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13.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14.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5.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投资项目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6.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标准制修订、检验检测、质量攻关、创新研发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推广“蒙检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业执照“一照通行”,实现企业身份识别和实名认证,全面应用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1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对落在先进制造集中区的项目按照集中区相关建设方案和政策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黑龙江绥化:鼓励开展储能应用示范,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试先行》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6-05
    •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30日,黑龙江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大力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建设一批风电、光伏项目。适时发展海伦市城区生活垃圾发电产业。适度发展各县(市、区)风力、光伏发电产业。鼓励开展储能应用示范,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试先行。 深入开展低碳生活创建行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工作,加快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59万平方米,不断减少供热能耗。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加快交通工具低碳化转型,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 原文如下: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 降低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稳妥有序做好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确保完成“十四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考核任务,依据《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研究报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结构调整降碳。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及落后技术和设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促进降碳工作。 坚持重点领域降碳。以热电联产行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和精细化工业等作为降碳重点领域,严格执行各领域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降碳工作。 坚持试点示范降碳。选择一批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绿色能源行业重点企业,从政策、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其在本行业、本区域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带动全市降碳工作。 坚持机制创新降碳。全面完成发电行业碳市场履约工作和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科学开展县(市、区)碳强度目标评估考核,强化政策落实,严格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及结果运用,压实排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安全降碳。 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下降17%目标,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市、区)实施差异化碳强度下降目标,单位碳排放经济产出水平显著提升;新上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在节能审查中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作为重要内容,严把新上项目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关;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超过5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严控自备燃煤机组,发展清洁能源自备机组,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碳强度试点示范建设有效开展,配套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动能源低碳化转型。谋划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长效化开发,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十四五”末力争并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4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积极推进“气化龙江”,依托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干线、中俄东线天然气管线(明水-哈尔滨)支线,积极推进绥北支线、明水支线、肇东-肇东经济开发区-兰西支线等各条支线建设。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加快推进落后燃煤机组“等容量”替代和清洁化改造。到2025年城镇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推动碳强度下降指标落实到位。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统筹考虑各县(市、区)减排能力、减排责任、减排潜力等因素,将碳强度下降指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确保完成。强化碳强度目标责任考核及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对重点单位节能降碳结果进行公告,对进展不力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用能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切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项目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在食品加工制造、精细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开展多部门联审试点。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完成市本级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全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开展非电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坚持“车、油、路、企”统筹,推动典型行业重点用车企业落实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切实推进柴油货车污染减排。严格执行车辆登记、车辆检验监督要求,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制度。摸清重点行业和企业碳排放水平与减排潜力,夯实重点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基础,逐步健全全社会统计体系。切实提高统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强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时效性和统计数据准确性。〔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面履行重点企业碳核查。开展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协助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工作,组织发电企业积极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做好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相关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合做好核查复核及清缴履约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建立两高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形成“两高”项目管理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未批先建项目依法处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和整改时限,促进节能降碳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大力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建设一批风电、光伏项目。适时发展海伦市城区生活垃圾发电产业。适度发展各县(市、区)风力、光伏发电产业。鼓励开展储能应用示范,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试先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和倒逼企业深度挖掘自身绿色发展潜力。重点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依托中再生公司等发展循环产业,着力提升工业锅炉、电机系统配电变压器等量大面广的高耗能通用设备能效水平,激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到2025年,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10%目标。〔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深入开展低碳生活创建行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工作,加快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59万平方米,不断减少供热能耗。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加快交通工具低碳化转型,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巩固提升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土壤、冻土等固碳作用。落实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任务。继续完善以城镇道路绿化为主干生态系统,依托街心街角拓展城市绿地,建设贯穿新老城区畅通大道。在城市外围进一步完善森林植物园、育新公园、东湖、西湖等郊野公园,形成城市道路、街心绿地、中央公园、周边郊野公园等组成的多节点城市绿化模式。〔市林草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减污降碳工作专班,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发改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将各县(市、区)碳强度下降目标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碳强度下降工作进展不力的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加大现有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要向减污降碳工作倾斜。深化信息披露,健全统计体系,推进绿色信贷,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入对减污降碳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减污降碳领域。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节能减污降碳专业研讨、志愿活动,发展减排公益事业;通过邀请权威专家专题解读、开展社区科普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低碳意识,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