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苏淮安上河加油站LNG加气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调整方案批前公示》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10-17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的中石化淮安上河加油站LNG加气改造工程项目位于上河镇S237西侧、S348北侧。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占41%,零售商业用地B11、餐饮业用地B13占85%),该项用地面积22412平方米,新增加气设备区,调整后总建筑面积为3962.70平方米,容积率为0.18,建筑密度为12.75%,绿地率为20.15% ,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等要求。

  • 原文来源:https://gas.in-en.com/html/gas-3679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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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发布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9-08
    • 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大体检、大整治、大改造、大宣传”,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突出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瓶装液化气全链条安全管理,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细化任务分工,明晰职责边界,城乡一体化推进,精准实施十大专项行动集中攻坚,“起底式”“全覆盖”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建立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科技赋能、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利用三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实施十大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集中攻坚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集中攻坚阶段,各地各部门全面对照国家方案整治要点,围绕“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开展排查整治,做到整治工作全覆盖、不遗漏,并同步开展全省燃气安全整治十大专项行动。 (一)打击瓶装液化气“黑气”市场专项行动 1.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排查、发动群众举报、信息监测等方式,摸清源头和底数,依照法定职责打击非法贩售、运输、储存、配送瓶装液化气。强化联合惩戒、行刑衔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推动“黑气”市场整治常态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充装站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问题瓶”,充装时掺混二甲醚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瓶灶管阀”等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全面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严格落实“阳光充装”管理,推动充装视频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按照“一瓶一码、一扫一充”要求,严格落实气瓶扫码充装登记,加强充装数据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属地政府发布公告,通过上门走访、信息通知等方式,告知状况不明、超期气瓶的风险隐患,引导用户将问题气瓶交由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企业回收处置。在属地政府指导下,瓶装液化气企业明确公司气瓶回收处置政策,提供电话预约和上门回收等服务。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在提供新气瓶时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信息登记管理。督促充装单位对回收气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或去功能化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生产企业和实体店、电商平台销售单位,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问题瓶”、“问题灶”、“问题软管”、“问题阀”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行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扣押、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防止流入市场。依法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两相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瓶灶管阀”等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用户严格落实随瓶安检制度,集中攻坚期间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将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录入本地区瓶装液化气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下达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闭环管理。对燃气企业未定期开展餐饮等用户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督促使用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加强对购买使用合格“灶管阀”,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宣贯;督促每月对照检查要点自查并公示。督促餐饮企业要求从业人员每日对“灶管阀”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落实“人走阀关”要求。(省商务厅负责) 3.属地街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内餐饮等重点用气单位(人)的上门巡查,对燃气企业入户安检、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但未及时整改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加大上门巡查频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属地街镇负责) 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气液两相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阀和橡胶软管,以及使用中压供气的燃烧器具(含猛火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灶管阀”及配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应立即依法查封问题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更换使用合格产品;逾期不整改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燃气企业,由其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餐饮企业完成整改的,恢复供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餐饮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有关产品质量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卫健、民政、民宗、文旅、机关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别督促学校、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用气单位(人)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四)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畅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全面排查堵塞上述生命通道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清除,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要持续开展小区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的排查整治,实现动态清零。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引导用户及时更换橡胶软管、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灶具和可调节调压阀,主动置换问题气瓶,鼓励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装置。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假冒伪劣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且有明确案件线索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依法调查处理。对拒不更换不合格“灶管阀”产品,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企业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更换不合格产品的,地方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或救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燃气许可审批管理整治专项行动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充装许可、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审批管理存在问题,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未按许可规定开展经营、充装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灶管阀”等产品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审批管理,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灶管阀”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与老旧管道改造专项行动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供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督促燃气企业按照标准对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调压室(柜、箱)、车用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设施,以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开展全面自查,加快推进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持续加大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推动闭环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穿越密闭空间、巡查维护不到位、第三方施工未落实保护方案等问题,严查擅自开工和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第三方破坏造成重大事故的,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道改造,建立动态排查整治机制。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摸清燃气管网运行状况,开展管道运行风险评估,强化动态监测和预警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燃气输配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严查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车辆从事燃气运输,不按指定路线运输、以车代站、以车代储存和跨省市可能存在运输“黑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工和配送车辆管理,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与送气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按要求统一配送服务车辆,严格落实配送车辆依规注册登记。发现送气工存在违法销售、违规配送和存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送气工黑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实施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瓶装液化气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石油化工原料(燃料)生产经营整治专项行动 1.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以及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等企业或个人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实施处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流通环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查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加强对瓶装液化气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瓶装液化气企业非法提供“黑气源”、未购买合格加臭气源、未落实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反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省商务厅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指导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聚焦较高风险以上等级企业,加强问题跟踪督办,严格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小散乱”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燃气企业通过资产并购或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优化调整现有瓶装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布局,构建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按照《2022-2025年江苏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压茬推进。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和项目融资作用,确保老化管道和设施存量提前清零。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用地支持政策,统筹考虑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完善燃气价费政策 1.制定印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指导各地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施联动,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对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有关情况开展调研基础上,完善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地方可推进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燃气安全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全省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健全气瓶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探索建立配送—充装追溯联动执法机制。推行配送人车对应、范围固定,实现对人、车、瓶的定位监管和送气工配送服务行为的监控。属地政府要构建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预警监控平台,实现“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一体化功能。要加强各部门在建在用系统之间的功能衔接和资源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划定市场准入红线,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条件,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等经营许可审批;修订完善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划定市场退出、责任追溯红线,全面开展燃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及时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清出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完善燃气安全标准规范体系,尽快编制印发居民、餐饮(含食堂)、工业等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要点,规范燃气企业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和用户自查自检,以及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和属地网格员、消防安全员日常巡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制度,修订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加强燃气安全社会宣传,突出宣传公益性,增强宣传覆盖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公用安全进万家”安全宣传活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推动燃气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常识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小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燃气安全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燃气企业场站、燃气管道周边风险区域、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等问题,集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拿出严、实、细的举措,开展风险隐患整治集中攻坚。 1.起底排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优化完善基层管理网格,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隐患动态发现处置机制。排查整治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查实奖励机制。加强媒体曝光,发挥监督作用,针对燃气安全问题线索,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闭环销号。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交办、限期整改、狠抓督办。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明确专人盯防,确定有效管控措施,跟踪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完成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整治,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问题短板,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打击“黑气”联动查处惩戒、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闭环管理等工作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燃气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监测预警,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安委会领导下,依托省城市地下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成立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省教育厅、民宗委、公安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省级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各抽调精干力量1人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成员集中办公。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狠抓落实,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务求实效;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22〕33号)《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等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规范行业秩序。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向下再向下”,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强化问效问责。省工作专班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提醒、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专项整治实施过程监督,将推进落实情况纳入省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和考核内容。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工作专班将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 各地要成立本地区工作专班和办公室,立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各设区市工作专班于2023年9月6日前将市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部署开展情况报告报省安委办,抄送省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3年9月起,每月2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 《1195个项目 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9-03-19
    • 日前,江苏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方案提出,重点推动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工程等七大类工程,共1195个项目,总投资1754.23亿元。全文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 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 建设方案(2018-2020年) 环境基础设施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存在废弃物收集处置能力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以城乡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供应及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增效,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认识环境基础设施的系统性、整体性,结合长江大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实际需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针对不同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不断增强环境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辐射作用。 2.补齐短板、共建共享。重点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的建设力度,保障环境基础设施有效供给。倡导集约节约和共建共享理念,鼓励各类污染物协同治理,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形成一体化项目群,探索跨区域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3.加强监管、提质增效。优先加强涉及城乡稳定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环境基础设施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设施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及园区健康运行。 4.创新机制、多管齐下。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针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公益性特征,建立完善高效的投入机制、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开放共享的运行及管理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深化环境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改革。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布局完整、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目标。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新增污水管网3000公里,改造污水管网600公里。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苏南有条件的地区每个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苏中苏北地区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省级监管平台建设。 ——工业废水处理目标。新增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以上,配套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园区超过100个。化工园区“一企一管”实现全覆盖并完善相应监测监控设施。检修和完善园区地下雨污管网,工业园区雨污实现彻底分流。建设统一的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平台,对全省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全过程智慧监管并实现联网。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目标。到2020年,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万吨/日,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除按规划实施统筹处理的城市外,县级以上城市实现“垃圾不出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80%。设区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70%,其他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60%。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把江苏打造成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目标。到2020年,各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其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较2017年新增85万吨,年总处置能力达到180万吨以上。 ——污泥利用处置目标。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县(市)实现永久性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新增处理处置能力1800吨/日(以含水率80%计)以上,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清洁能源供应能力目标。到2020年,全省天然气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3200万吨,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得到提升。 ——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目标。到2020年,建成全省化工园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网,建立化工园区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标准,建设全省化工园区数字化采集系统。构建工业园区“一园一档”平台,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促进水环境质量提升。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全面提升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强化黑臭水体沿岸的污水截流、收集和处理,遵循配套管网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效能,到2020年新增污水管网3000公里。 积极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原有雨污合流管网在清淤、疏通后可作为雨水管,并新建污水管道。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减少雨天污水溢流污染。到2020年完成老旧管网及合流制管网改造1500公里。 加强管网日常管理与养护工作。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错接、乱接、混接、老化、破损等问题,定期开展管网隐患排查及清淤疏通工作,提高养护装备水平,引入现代化管养技术,切实落实管养要求和管养标准。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依照城乡统筹与区域协调原则,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2018-2020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00万吨/日以上,苏中、苏北地区加快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大再生水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引导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 深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太湖流域地区按照《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在一级A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氮磷特别排放限值。到2020年,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一级A排放标准基础上完成再提标。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周边可利用土地,建设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实现尾水经生态过滤后排放。 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推进船舶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或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排入水。加快港口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实施400总吨以下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存储或处理设施改造,建设船舶污染物流动收集船,实现京杭运河等主要航道流动收集全覆盖,有条件的港口码头要统筹规划建设船舶生活污水公共上岸点并配套管网,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船舶生活污水流动接收车或设施。 提升运营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小型污水处理厂逐步提升运行管理水平,逐步引入现代化运行管理技术,提升自动化运行水平,提高整体运行保障能力。引入信息化管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提高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科学性与污染削减效益,全面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利用APP等移动互联互动技术,提升污水处理综合服务水平。 提升污水处理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管网信息化管理能力。严格进水水质管控,提高养护队伍配备标准,定期开展管网运行工况检测与检查,及时动态维护管网信息。 2.有序推进村庄生活污水处理。 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优先整治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的村庄生活污水。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入户率,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鼓励各地探索工程总承包等形式,优选专业企业承担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强化县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护、一体化推进。 (二)强化工业废水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完善工业废水处理标准体系建设。 构建针对特征污染物管控的工业废水处理新模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的通知》(苏环办〔2017〕383号)的相关要求,将工业废水特征污染物的管控推广至省内所有工业园区,统筹建设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强化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依据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完善园区废水接管限值;同步修订完善和更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关接管限值、排放标准和收费依据,按照园区所在地理位置、敏感性、园区规模和产业定位区分,建立健全标准,并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分类施策。 2.提升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 强化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废水超过1万吨/日的园区,原则上应单独建设配套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量超过2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强制开展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开展一批处理工艺改造工程,配套相应的特征污染物处理工艺并强化监测。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现有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 3.强化园区配套雨污水管网建设。 针对有化工定位的工业园区,推行“一企一管,明(专)管排放”,“一企一管”覆盖率达到100%,并按照要求配套相应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和水质反馈泵阀联动设施,逐步在电镀、印染等园区开展“一企一管”系统试点建设。强化现有园区管网的雨污清污分流规范化改造,加强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全面实现雨污清污分流。梳理并完善园区现有雨污管网资料,完成所有工业园区管网的疏通和检修,有条件的园区开展综合管廊建设。 4.开展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全过程管控和智慧管控。统一建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平台,同步纳入企业排放端、园区污水管网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所有监控点,将所有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应进出水指标、特征污染物管控、工况监控、二次污染控制等相关数据和监控图像进行集成和集中管理,实现所有省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联网监控。 5.推行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水回用。 积极开展尾水深度处理和再利用,通过人工湿地、生态滤池等方式,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过滤处理,提高尾水排放的稳定性。鼓励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水回用,以实现中水回用的多元化应用为目的,有效降低中水回用的成本,增加中水回用的效益。统筹资金安排,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保障中水回用的实效。 (三)推进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1.继续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继续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苏北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加强对苏北地区垃圾焚烧厂址、工艺、装备等选择的指导,积极探索相邻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模式,切实提升区域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能力。强化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农贸市场及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与终端处理设施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切实提高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港口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建设,并与市政公共转运处置设施做好衔接。到2020年,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万吨/日。 2.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督促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进一步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各项污染排放指标自查或第三方监测计划,切实加强对现场作业及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实现垃圾焚烧全过程实时监控。严格落实“装树联”相关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强化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飞灰、渗滤液等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加强已封场垃圾填埋场后续管理和渗滤液监控,防止污染地下水。运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船舶生活垃圾送交上岸集中处理。 3.加强考核评价,鼓励集中布局,有效化解“邻避效应”。 持续开展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和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跟踪做好现有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按照《江苏省生活垃圾填埋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加强“邻避效应”研究,鼓励相关设施集中布局形成固废环保产业园,统筹解决新(改、扩)建设施选址难等问题,积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实施适当的供热、供电等补偿措施,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努力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 4.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推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实施垃圾分类,全面开展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把垃圾分类实施效果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区、文明城市等创建考核的“硬约束”。新建住宅小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加快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有效解决有害垃圾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和终端处理问题。组织开展宣传主题活动,引导市场、社会更多关注、参与垃圾分类,营造“生活垃圾分类是健康绿色生活新风尚”的舆论氛围。 (四)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实现安全处置。 1.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 各设区市全面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掌握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区域、种类和数量,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区域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 各设区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或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必须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市范围内必须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鼓励年产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应建设但未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一律禁止新(扩)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化学品洗舱站设施建设,在南京、江阴、南通等地建设5处洗舱站,总能力达到3000艘次/年,到2020年,年接收处置洗舱水能力达3万吨,洗舱水接收能力适应长江干线江苏段危化品运输以及危化品换装洗舱发展需要。 2.着力加强特殊类别废物安全处置。 以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强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加大工业污泥减量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填埋场建设。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废物产生量,对产生量大、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企业须实施限产、停产、关停。 3.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 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协同处置。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环境监管,消除社会对协同处置过程环境安全的担忧。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4.不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高设施运行效率。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高标准新建一批处置设施,改造一批现有处置设施,淘汰一批落后处置设施。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五)加快污泥处理能力建设,严控二次污染。 1.全面提升利用处置能力。 加快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工业污泥处理处置和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到2020年,新增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能力1800吨/日(以含水率80%计)以上。规划新建的项目须同步处理泥水气。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须坚持“泥水共重”,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臭气处理设施应同步规划,在项目实施中须同步建设、同步调试、同步投运。在污泥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很高,且有可供利用的工业窑炉情况下,可优先将工业窑炉协同焚烧作为污泥的阶段性处理处置方案。若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在较长时期内不可能无害化时,应规划建设独立的干化焚烧系统作为永久性处置方案。 多渠道拓展污泥综合利用和处置方式。鼓励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理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应采用永久性处置设施为主,协同处置为辅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布局方式。严格禁止采用堆肥方式处理有工业废水接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禁止预处理不达标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降低污泥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含量。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燃煤电厂、有机肥厂等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并给予上网电价或产品价格补贴,鼓励符合泥质标准的污泥与秸秆堆制有机肥。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及其资源化产物(有机肥、沼气等)利用进行政策扶持,优先保障设施用地。 2.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标准。 加快制定污泥处理处置规范标准。开展污泥产量、污泥泥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加快工业污泥处置技术政策的编制工作,抓紧构建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评价体系和方法。加快制定工业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污泥处置利用过程产生二次污染,确保综合利用产品环境风险可控。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资质审批和监管流程,落实监管措施。 3.加强污泥全过程监管监控。 强化部门联动,实现联防联控。各地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各单位落实联络员,通过对污泥运输船舶、车辆的检查和监控,发现和追踪违法行为。鼓励地方政府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污泥产生、处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办法,严格约束污泥处理处置行为。督促落实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贮存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要求,将污泥安全处置纳入地方环保部门日常现场检查重要内容。 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础信息库。定期公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污泥特性、污泥处理处置信息。在全省典型城市开展调研和跟踪研究,研究污泥的产量、特性、去向及其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 严格执行污泥转运和处置“联单制”。有条件的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参照省危险废物申报系统,对所有工业污泥实行系统申报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使每一处污泥都有源可溯,强化全过程监管。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对一般工业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及处理处置单位进行严格监管,严格执行申报登记、转运联单和台账管理制度,规范污泥的管理、转移及处理处置。 (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升清洁能源供应能力。 1.继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深入推进《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围绕改善空气质量、倒逼产业转型、优化能源结构三大目标,持续推进燃煤锅炉整治,钢铁、化工、煤电等重点耗煤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省内非化石能源和区外来电规模稳步扩大。按照“分类施策、明确任务”的思路,分类设定电煤和非电煤减煤目标,系统推进减煤工作,重点突出钢铁、化工、焦炭等重点耗煤行业结构性减煤。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3200万吨。 2.推动可再生能源增长。 坚持把可再生能源作为保障能源供给的重要组成、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科学发展风电,坚持海陆并举、以海为主,2020年风电装机并网规模突破1000万千瓦。坚定不移发展光伏,鼓励发展技术先进、就近消纳、平价上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推进宝应、泗洪光伏“领跑者”基地建设,全力支持阜宁、沛县等地申报国家光伏领跑者基地,扩大我省光伏应用规模。积极发展生物质发电,推动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气化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形式利用。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2600万千瓦,占省内电力装机的2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 3.加大天然气输储规模。 以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应急调峰能力为目标,全面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中俄东线江苏段、青宁线等主干管网建设,加快省沿海输气管道建设。积极推动中海油滨海LNG项目建设,抓紧推进华电赣榆、协鑫如东LNG接收站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开展沿江LNG接收站布局研究,加快推进实施长江干线江苏段LNG加注码头布局方案和省内河船用LNG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到2020年,全省天然气利用规模达到320亿立方米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5%以上。 4.促进能源系统提效。 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优化集中供热设施布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9年底前,按照热电联产规划要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鼓励苏南地区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以分布式为重点,有序推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展,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市场化交易以及多能互补等各类国家和省级试点,促进能源供需实时互动、就近平衡、梯级利用。以降成本为目标,促进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尽早实现风电发电侧平价上网、光伏用户侧平价上网,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和增量配网业务试点改革,降低终端用能成本。 (七)健全园区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管控能力。 1.建设园区自动监测站网。 强化对工业集聚区的监测监控,根据各园区水系及污染特征,在下游河段增设水质自动站,配备水质五参数、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生物毒性、流量等监测指标;对全省52个以大气污染物排放为主的省级工业园区,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按照城市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站的标准,每个园区上下风向至少各建设1个园区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站。到2020年,建成全省化工园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网,形成新型污染物监督模式,动态反映环境污染状况,实现重点控制区域环境污染快速溯源。提升园区监测能力,制定年度环境监测方案。 2.加强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与预警。 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 3.提升园区监控预警能力。 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实现非甲烷总烃、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加大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在线监控设施监管力度。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4.提高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管理制度,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与各级监管部门联网。加强对自动监测的管理,专门用于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申请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行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并公开。建设升级完善全省统一、省市县三级共享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并与环保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重点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5.推进园区环境信息与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建立化工园区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标准,指导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级别的园区分类建设。建设全省化工园区数字化采集系统,实现化工园区监控预警系统与省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的无缝对接和数据传输。开展园区生态环境监控、排污单位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工况监控、排口污染排放监控、污水厂生物监测、固废产生储存运输处置监控、园区厂界周界周边敏感点环境监控、园区风险源监控、园区视频监控等八类监控系统建设,构建工业园区“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实现省、市、工业园区三级信息共享、透明管理,提升园区监控能力,实现对工业园区的一体化监管。 三、重点工程 重点推动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工程等七大类工程,共1195个项目,总投资1754.23亿元。所有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省相关规划。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含城镇和农村)项目共计479个,总投资950.19亿元。项目建成后,预计可以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519.34万吨/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9096.64公里,提标污水能力343.59万吨/日、改造城镇污水管网951.89公里;新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9069个村庄,新增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7562.01公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2.77万吨/日。 2.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共计206个,总投资158.60亿元。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可以新增工业废水处理能力131.56万吨/日,新增工业废水收集管网1496公里,提标工业废水处理能力68万吨/日。 3.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共计190个,总投资380.37亿元。项目建成后可以新增生活垃圾转运能力41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39700吨/日、餐厨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能力5704吨/日、建筑垃圾处理能力1714.90万吨/年。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共计77个,总投资143.51亿元。项目建成后可以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289.34万吨/年、飞灰处理库容525.98万立方米。 5.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共计58个,总投资43.85亿元。项目建成后可以新增城镇污泥处理能力7052吨/日、工业污泥处理能力1042吨/日。 6.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建设工程。 规划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共计61个,总投资56.26亿元。项目建成后可以新增供热管网151.03公里,新增供热能力4365吨/小时,新增燃气输送管线606.22公里。 7.工业集聚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工程。 规划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共计124个,总投资21.45亿元,包括工业集聚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及周边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站点建设工程、工业集聚区环境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工程等三个类型。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统一监督、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以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为引领,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统筹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市、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和项目,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精心指导、协调推进各条线工作,着力形成政府负责、指挥部统筹监督、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实施格局。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抢抓机遇,着力推进区域内环境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加大各类资金投入。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和新增债券资金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有一定收益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加大在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并通过对社会资本适度让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支持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在各地设立市场化子基金,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支持子基金投资当地环保产业项目,并积极向子基金推荐优质环保产业项目,促进省内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三)创新运行管理方式。 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集中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投融资、技术服务、项目管理等方式推动全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环境基础设施进行集中式、专业化运营维护,在保证环境基础设施高效稳定运行的同时,形成规模效益,提高人财物的利用效率。 突破传统监管手段,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打造系统的环保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现场检查、环境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全覆盖,实时记录传输企业、园区的各类排污数据,并定期对公众公开,推进重点企业强制实行特征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引导舆论监督并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形成实时监控、现场检查、舆论监督为一体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