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持续推进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7-10
  •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有效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风险,消除煤矿事故隐患,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持续推进全省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矿安〔2024〕1 号)、《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24 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1 号)和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紧密结合“全省矿山企业全面开展体检式精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等工作,以“强化风险隐患有效管控,持续推进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为主线,坚持“重基层、强基础、求实效”,实施高质量的辨识评估、排查管控、培训教育、督导检查、经验交流等五项行动,持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管质量。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开展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要树立风险管控设施和措施缺陷或失效就是隐患的理念,将隐患排查与风险辨识管控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完善安全风险辨识、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定期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新经验,制定新措施,取得新进步。

    在煤矿基层一线,推行岗位职责描述、安全风险自述、规程措施阐述、作业循环评述、操作手指口述五述管理法;实施危险源辨识、事故预想、隐患排查、安全站位、安全确认五环操作法;落实查处机制、通报机制、分析整治机制、处罚培训帮教机制、综合监管机制行为治理法,强化岗位工种作业流程标准化,强化作业过程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提高精益安全管理水平。

    (二)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持续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动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班组日查、区队周查、矿井月查、主体季查”的办法,开展经常性、全覆盖的安全检查。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制定完善的信息档案、专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要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动态报告、督办、清零机制,规范建立隐患台账清单,所有隐患要按照规定分级登记、治理、督办、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常态化打击“三违”行为,利用“视频反三违”,坚持重点区域每班查,动态区域定期查,存疑事件回放查,风险区域循环查等方式,保持打击三违的高压态势。

    (三)持续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要扎实开展全员风险辨识评估,制定风险告知卡和各层级、各岗位员工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开展全员风险管控,做到全员知风险、全员会防控;扎实开展采掘接续风险、设施设备风险、高风险作业风险、关键环节风险、试生产风险和停工停产风险等重点环节风险辨识管控,要制定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

    (四)持续开展重大危险源管控。一要完善重大危险源管控机制。煤矿企业是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安全投入,明确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日常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落实到位。二要高质量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应急发〔2019〕134 号),严格落实《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井工煤矿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严格按照《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提纲》,编制评估报告。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等级分类参考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级,不得降低标准或搞地域差异化标准。要落实审核专业全覆盖和技术专家参与机制,落实备案职责。三要保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监测管控。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煤矿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积极有效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级别等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措施,利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火灾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煤尘检测、矿井探放水及防排水措施、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处理。编制有针对性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实现常态检测、检查、监控管理。

    (五)持续开展专项培训教育。要深入开展专项大培训大教育活动,使各层级、各岗位员工得到相关培训教育,掌握本岗位、本工序、本作业区域内的相关风险隐患。

    (六)持续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处理手段,直插现场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精准开展督促隐患排查治理的执法检查;精准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精准开展重大危险源管控的检查。要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抽查。通过监督检查,要发现一批普遍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一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

    (七)持续开展典型选树和经验交流工作。要选树一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质量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实”“重大危险源评估管控质量严”的省级示范企业,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区域带动作用,制定具有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辨识评估方法、分级标准、管控措施、工作经验,并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推进全省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水平的持续整体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要高度重视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扎实推进。要做到“六有六到位”,即重大危险源有管控机制、有责任落实、有评估报告、有扎实推进、有常态管控、有明显成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机制到位、研判防范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现场管控到位、处置整改到位。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作为常态化重点工作进行推进,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要有研究、有部署、有落实、有考评、有奖罚。特别是煤矿企业要完善工作机制,要有专岗专人统一管理,要做到职责明确、人员配备、机制建设、资金装备、推进落实五到位。

    (三)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推进工作要认真负责,务求实效。省应急厅将进行督导,努力做到地市全覆盖、重点产煤县全覆盖、典型煤矿企业全覆盖;坚持督导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对双重预防机制和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标准规范等进行现场宣贯,指导推动企业落实相关工作,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 原文来源:https://coal.in-en.com/html/coal-2649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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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3〕63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守住煤矿安全发展底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3〕1 号)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 2023 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35 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一通三防”责任落实,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强化瓦斯灾害超前治理,为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夯实基础,着力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深化推动落实地面区域预抽、井下超前预抽、保护层开采等治本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一通三防”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作为“一通三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井下“一通三防”各系统,强化煤矿井下现场管理,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通风系统和瓦斯地质为基础,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全面建设完善“抽采达标、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设置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瓦斯检测、监控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标准规定开展通风瓦斯各项工作。要突出煤矿安全管理关键少数,压实煤矿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完善“一通三防”各岗位、工种安全职责,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现场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 (二)坚决实现“抽掘采”平衡。各煤矿企业要统筹安全生产和增产保供,科学安排生产接续,按核定生产能力科学部署组织生产,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瓦斯防治指标、瓦斯防治工程与采掘衔接计划必须统一制定、实施和考核,开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必须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要重点突出瓦斯防治在安全高效生产的关键作用,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正常准备煤量要求,回采煤量必须满足预抽达标效果,严防个别煤矿企业盲目追求产量和进度。严防采掘布局混乱、生产作业集中、采掘失调等导致瓦斯治理时间和空间不足,要坚决做到“抽掘采”平衡。 (三)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严格落实通风管理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禁无计划停风、随意停送电。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矿井在巷道贯通等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提前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煤矿当班安全监察专员要赴现场核查贯通条件,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并做好记录。要加强通风设施规范使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要深刻吸取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1·22”窒息事故教训,严格按照规程和标准设置井下密闭墙、风门、风窗、栅栏等警示标志和标识,确保通风设施可靠有效。 (四)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认真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检查人员、地点、频次和巡检周期必须符合规定,有效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322号)要求,完善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制度和误报警管理力度,认真查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要按照分级追查制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对煤矿发生高频次、高浓度、高时长等瓦斯超限报警要比照事故进行追查。同一煤矿一周内发生瓦斯超限 2次及以上的,该矿必须停产整顿至少 3 天。 (五)深化瓦斯抽采达标精细化管理。瓦斯抽采是煤矿瓦斯防治的根本,要坚持“三区联动”瓦斯立体化抽采模式,落实年度瓦斯抽采达标实施计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持续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目标落实到位。瓦斯抽采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立足本区域矿井实际,将此项工作列为 2023 年瓦斯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逐矿逐面的核查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情况,认真核查相关参数并建立台账,矿井的上一级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必须由上一级公司签字确认,确保结论真实可靠。凡是未按要求执行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停产整顿,省应急厅本年度将结合日常检查重点核查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六)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以区域措施为主,严禁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严格执行保护层开采及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措施,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严禁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2 个工作面直接串联通风。要进一步规范防突工程施工动态管理,按要求完善和保存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 2022 年度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武甲分公司“4·26”煤与瓦斯突出涉险事故教训,牢固树立“探查不清就是隐患”“误揭构造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矿井瓦斯地质基础管理,完善地质构造预测预报工作体系,摸清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保证参数测定准确、地质构造清楚、施工队组告知及时,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坚决防范突出事故。 (七)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及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最短自然发火期、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有关参数测定。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在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动态核查和监管,重点关注生产建设不正常和鉴定年份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矿井,具备鉴定条件后要及时督促开展鉴定。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造假的,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强化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报警预警管理,严格瓦斯监控报警风险分析研判,强化瓦斯浓度变化趋势预警管理,瓦斯安全监控系统要确保每天 24 小时有人值班值守,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置。要加强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和调校,严禁随意切断和修改瓦斯传输数据,对人为关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过滤瓦斯超限数据、压缩传感器量程、删除或者修改瓦斯监控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煤矿防灭火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凡鉴定为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降低自燃倾向性等级,并要定期结合实际情况修订防灭火专项设计,积极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矿井电气设备要保证检修时间和检修效果,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检修、测试,严防机电设备长时间超负荷运行、老化等引发火灾事故;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运输带、电缆、风筒等材料,不同用途或者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严禁混用;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动火作业。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夯实“一通三防”工作基础。各煤矿企业要结合生产建设实际认真梳理修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程、安全措施,进一步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事故征兆撤人制度,有效保障现场作业人员权益,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事故征兆特点,确保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撤出危险区域。 (二)压实“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加强通风、抽采、防灭火等现场管理,制定严格的“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制度,科学布置通风、抽采、防灭火各系统,各级“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要明确管理责任和岗位职责,责任到人,重点提升抽采、防突、瓦斯监测等工种现场处置能力,对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制度、措施的违规违章行为要严肃追责,确保“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筑牢“一通三防”安全防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所属矿井实际,全面梳理“一通三防”工作重点,立足现场,采取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督查等方式,紧盯薄弱环节、关键区域、作业现场,围绕“一通三防”重大风险隐患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凡发生煤矿井下瓦斯高值高时长超限、火灾、无计划长时间停风等“一通三防”重大事件(含涉险),要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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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7-21
    • 近日,云南省发布《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瓦斯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要按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层的瓦斯防治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地质测量、生产、通防等技术管理部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防、地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加强煤矿防突管理,引导和鼓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负责瓦斯防治措施实施。防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2年以上煤矿瓦斯防治相关工作经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队伍。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防突工不少于12名;90万吨/年以下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防突工不少于6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上级公司通防部门至少配备2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满足瓦斯灾害治理需要的钻机、防喷孔装置等设备和钻机开孔定向仪、定点取样装置、瓦斯含量快速测定仪、地质构造探测仪、钻孔轨迹测定仪、单孔瓦斯抽采参数测定仪等仪器仪表,并积极推广应用定向钻机等先进装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瓦斯参数测定实验室。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实施分源抽采。泵站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鼓励煤矿将单台瓦斯抽采泵的额定流量提升至350m3/min以上。 第六条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遵循按需投入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资金投入到位、治理措施实施到位,确保有真实可查的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台账。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瓦斯发电站,用足用好国家瓦斯抽采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瓦斯抽采利用,形成以用促抽良性循环。 第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在编制生产规划基础上,按照“精排3年、细排5年、规划10年”的原则,同步编制瓦斯超前治理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瓦斯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方式、治理途径、治理措施。 煤矿要制定年度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钻孔量、抽采量、抽采率、利用率等“六项指标”计划及验收考核办法,压实瓦斯治理责任。 第三章 瓦斯防治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地质保障制度,采取物探、钻探等措施超前探明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情况,为瓦斯防治提供地质保障。 煤矿总工程师必须将各采掘作业地点的瓦斯地质情况纳入通风瓦斯日分析会会议内容,研究剖析地质构造、煤层瓦斯赋存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保障瓦斯地质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编制巷道剖面图。所有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探后掘,防止误揭突出煤层。突出煤层采掘作业遇地质构造或者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补充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以实测参数作为制定矿井瓦斯防治措施的依据。参数测定、区域预抽钻孔施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必须实现视频监控,所录制视频应清晰反映现场操作情况,并保存至该区域回采结束。 第十一条 非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在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 (一)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0.74MPa的; (四)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不得在鉴定区域施工煤巷、半煤岩巷作为鉴定措施巷。 第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瓦斯抽采、防突专项设计。地方煤矿的瓦斯抽采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单位进行监管审查;省属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的瓦斯抽采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其省级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将审批意见报其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备案。央企所属煤矿参照省属煤矿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必须开采保护层,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并按规定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保护范围进行考察和效果检验。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报煤矿企业负责人批准后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优先采取地面井或者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措施,不得单纯以顺层钻孔抽采本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四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对预测结果负技术责任;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并采用实测指标值结合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打钻过程中出现的瓦斯动力现象综合分析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十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必须使用矿用钻机开孔定向仪精准定向,并按有关规定测定轨迹参数,绘制钻孔竣工平面图和剖面图。穿层预抽钻孔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顺层预抽钻孔时而见煤、时而见岩或者见岩长度超过孔深1/5的,由总工程师组织核查分析,并及时补孔,消除预抽“空白带”。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必须全程下筛管,筛管至少选用中型壁厚管材,保证足够的抗压强度。抽采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等先进工艺封孔,封孔深度不小于20m(穿层钻孔见煤孔深小于20m的,以封进煤岩结合面以里0.5m为准),封孔段长度不小于15m,封孔注浆压力不小于1.5MPa。 第十七条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必须编制揭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各煤层石门揭煤必须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揭煤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至揭穿煤层进入距突出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的范围,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松软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揭煤期间必须采取措施超前控制顶板,防止漏顶垮顶诱导突出;揭煤前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揭煤过程必须由矿级领导全程跟班监督指挥。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采掘工作面分段评判时,评判单元内钻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评判单元长度不小于300m,不足300m的一次评判。高瓦斯矿井的抽采达标评判参照执行。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中,若检验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或者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必须以检验测试点或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为中心,将半径100m范围内的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区,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重新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至消除突出危险。严禁在未消突或者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九条 对已评判达标的采掘工作面,采掘过程中若出现非停风造成瓦斯高值超限重大安全风险或者喷孔、顶钻、响煤炮等明显突出预兆,必须按规定采取补充措施,并按照以下有关指标重新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一)抽采达标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6MPa;(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值(干煤样)小于0.4、△h?值小于160Pa。 第二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进行石门揭煤、巷道贯通、密闭启封、主要通风系统调整、井下动火等危险作业前,地方煤矿必须将相关措施报其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审查;省属煤矿企业和央企所属煤矿必须将相关措施报其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 突出煤层倾斜巷道掘进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从上往下施工,消除煤的自重应力的影响;坡度大于25°的煤层巷道掘进若难于从上往下施工,施工前必须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防止煤壁片帮、漏顶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实施;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 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被贯通巷道必须停止作业,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戒。突出煤层掘进巷道贯通前,在相距60m以上时施工5个以上钻孔一次打透,且只允许从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和构造复杂区施工应超前卸压钻孔。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矿井还应建立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突出预兆报告制度,发现通风瓦斯等异常信息必须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井下作业场所同一工序条件下瓦斯浓度波动幅度超过0.2%或者持续增加时,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异常波动幅度达0.4%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煤矿总工程师或者防突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综合分析瓦斯涌出量、地质构造、应力分布、施工进度、通风等情况,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确认无发生瓦斯事故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人力和资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服务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开展技术会诊、设计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引导督促支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做好瓦斯抽采利用工作,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年度目标任务,对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依法依规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风险预警和异常信息收集分析处置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煤矿瓦斯异常信息进行有效处置。 对1个月内出现3起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重大安全风险、瓦斯涉险事故的煤矿,由属地监管部门组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各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