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持续推进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7-10
  •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有效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风险,消除煤矿事故隐患,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持续推进全省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矿安〔2024〕1 号)、《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24 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1 号)和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紧密结合“全省矿山企业全面开展体检式精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等工作,以“强化风险隐患有效管控,持续推进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为主线,坚持“重基层、强基础、求实效”,实施高质量的辨识评估、排查管控、培训教育、督导检查、经验交流等五项行动,持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管质量。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开展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要树立风险管控设施和措施缺陷或失效就是隐患的理念,将隐患排查与风险辨识管控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完善安全风险辨识、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定期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新经验,制定新措施,取得新进步。

    在煤矿基层一线,推行岗位职责描述、安全风险自述、规程措施阐述、作业循环评述、操作手指口述五述管理法;实施危险源辨识、事故预想、隐患排查、安全站位、安全确认五环操作法;落实查处机制、通报机制、分析整治机制、处罚培训帮教机制、综合监管机制行为治理法,强化岗位工种作业流程标准化,强化作业过程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提高精益安全管理水平。

    (二)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持续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动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班组日查、区队周查、矿井月查、主体季查”的办法,开展经常性、全覆盖的安全检查。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制定完善的信息档案、专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要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动态报告、督办、清零机制,规范建立隐患台账清单,所有隐患要按照规定分级登记、治理、督办、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常态化打击“三违”行为,利用“视频反三违”,坚持重点区域每班查,动态区域定期查,存疑事件回放查,风险区域循环查等方式,保持打击三违的高压态势。

    (三)持续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要扎实开展全员风险辨识评估,制定风险告知卡和各层级、各岗位员工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开展全员风险管控,做到全员知风险、全员会防控;扎实开展采掘接续风险、设施设备风险、高风险作业风险、关键环节风险、试生产风险和停工停产风险等重点环节风险辨识管控,要制定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

    (四)持续开展重大危险源管控。一要完善重大危险源管控机制。煤矿企业是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安全投入,明确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日常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落实到位。二要高质量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应急发〔2019〕134 号),严格落实《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井工煤矿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严格按照《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提纲》,编制评估报告。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等级分类参考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级,不得降低标准或搞地域差异化标准。要落实审核专业全覆盖和技术专家参与机制,落实备案职责。三要保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监测管控。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煤矿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积极有效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级别等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措施,利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火灾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煤尘检测、矿井探放水及防排水措施、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处理。编制有针对性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实现常态检测、检查、监控管理。

    (五)持续开展专项培训教育。要深入开展专项大培训大教育活动,使各层级、各岗位员工得到相关培训教育,掌握本岗位、本工序、本作业区域内的相关风险隐患。

    (六)持续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处理手段,直插现场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精准开展督促隐患排查治理的执法检查;精准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精准开展重大危险源管控的检查。要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抽查。通过监督检查,要发现一批普遍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一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

    (七)持续开展典型选树和经验交流工作。要选树一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质量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实”“重大危险源评估管控质量严”的省级示范企业,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区域带动作用,制定具有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辨识评估方法、分级标准、管控措施、工作经验,并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推进全省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水平的持续整体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要高度重视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扎实推进。要做到“六有六到位”,即重大危险源有管控机制、有责任落实、有评估报告、有扎实推进、有常态管控、有明显成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机制到位、研判防范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现场管控到位、处置整改到位。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管控作为常态化重点工作进行推进,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要有研究、有部署、有落实、有考评、有奖罚。特别是煤矿企业要完善工作机制,要有专岗专人统一管理,要做到职责明确、人员配备、机制建设、资金装备、推进落实五到位。

    (三)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推进工作要认真负责,务求实效。省应急厅将进行督导,努力做到地市全覆盖、重点产煤县全覆盖、典型煤矿企业全覆盖;坚持督导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对双重预防机制和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标准规范等进行现场宣贯,指导推动企业落实相关工作,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 原文来源:https://coal.in-en.com/html/coal-2649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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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3〕63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守住煤矿安全发展底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3〕1 号)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 2023 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35 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一通三防”责任落实,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强化瓦斯灾害超前治理,为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夯实基础,着力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深化推动落实地面区域预抽、井下超前预抽、保护层开采等治本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一通三防”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作为“一通三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井下“一通三防”各系统,强化煤矿井下现场管理,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通风系统和瓦斯地质为基础,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全面建设完善“抽采达标、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设置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瓦斯检测、监控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标准规定开展通风瓦斯各项工作。要突出煤矿安全管理关键少数,压实煤矿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完善“一通三防”各岗位、工种安全职责,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现场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 (二)坚决实现“抽掘采”平衡。各煤矿企业要统筹安全生产和增产保供,科学安排生产接续,按核定生产能力科学部署组织生产,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瓦斯防治指标、瓦斯防治工程与采掘衔接计划必须统一制定、实施和考核,开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必须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要重点突出瓦斯防治在安全高效生产的关键作用,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正常准备煤量要求,回采煤量必须满足预抽达标效果,严防个别煤矿企业盲目追求产量和进度。严防采掘布局混乱、生产作业集中、采掘失调等导致瓦斯治理时间和空间不足,要坚决做到“抽掘采”平衡。 (三)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严格落实通风管理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禁无计划停风、随意停送电。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矿井在巷道贯通等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提前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煤矿当班安全监察专员要赴现场核查贯通条件,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并做好记录。要加强通风设施规范使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要深刻吸取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1·22”窒息事故教训,严格按照规程和标准设置井下密闭墙、风门、风窗、栅栏等警示标志和标识,确保通风设施可靠有效。 (四)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认真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检查人员、地点、频次和巡检周期必须符合规定,有效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322号)要求,完善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制度和误报警管理力度,认真查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要按照分级追查制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对煤矿发生高频次、高浓度、高时长等瓦斯超限报警要比照事故进行追查。同一煤矿一周内发生瓦斯超限 2次及以上的,该矿必须停产整顿至少 3 天。 (五)深化瓦斯抽采达标精细化管理。瓦斯抽采是煤矿瓦斯防治的根本,要坚持“三区联动”瓦斯立体化抽采模式,落实年度瓦斯抽采达标实施计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持续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目标落实到位。瓦斯抽采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立足本区域矿井实际,将此项工作列为 2023 年瓦斯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逐矿逐面的核查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情况,认真核查相关参数并建立台账,矿井的上一级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必须由上一级公司签字确认,确保结论真实可靠。凡是未按要求执行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停产整顿,省应急厅本年度将结合日常检查重点核查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六)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以区域措施为主,严禁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严格执行保护层开采及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措施,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严禁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2 个工作面直接串联通风。要进一步规范防突工程施工动态管理,按要求完善和保存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 2022 年度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武甲分公司“4·26”煤与瓦斯突出涉险事故教训,牢固树立“探查不清就是隐患”“误揭构造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矿井瓦斯地质基础管理,完善地质构造预测预报工作体系,摸清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保证参数测定准确、地质构造清楚、施工队组告知及时,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坚决防范突出事故。 (七)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及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最短自然发火期、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有关参数测定。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在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动态核查和监管,重点关注生产建设不正常和鉴定年份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矿井,具备鉴定条件后要及时督促开展鉴定。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造假的,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强化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报警预警管理,严格瓦斯监控报警风险分析研判,强化瓦斯浓度变化趋势预警管理,瓦斯安全监控系统要确保每天 24 小时有人值班值守,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置。要加强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和调校,严禁随意切断和修改瓦斯传输数据,对人为关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过滤瓦斯超限数据、压缩传感器量程、删除或者修改瓦斯监控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煤矿防灭火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凡鉴定为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降低自燃倾向性等级,并要定期结合实际情况修订防灭火专项设计,积极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矿井电气设备要保证检修时间和检修效果,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检修、测试,严防机电设备长时间超负荷运行、老化等引发火灾事故;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运输带、电缆、风筒等材料,不同用途或者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严禁混用;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动火作业。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夯实“一通三防”工作基础。各煤矿企业要结合生产建设实际认真梳理修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程、安全措施,进一步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事故征兆撤人制度,有效保障现场作业人员权益,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事故征兆特点,确保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撤出危险区域。 (二)压实“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加强通风、抽采、防灭火等现场管理,制定严格的“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制度,科学布置通风、抽采、防灭火各系统,各级“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要明确管理责任和岗位职责,责任到人,重点提升抽采、防突、瓦斯监测等工种现场处置能力,对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制度、措施的违规违章行为要严肃追责,确保“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筑牢“一通三防”安全防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所属矿井实际,全面梳理“一通三防”工作重点,立足现场,采取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督查等方式,紧盯薄弱环节、关键区域、作业现场,围绕“一通三防”重大风险隐患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凡发生煤矿井下瓦斯高值高时长超限、火灾、无计划长时间停风等“一通三防”重大事件(含涉险),要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 《吉林省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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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8日,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旨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瓦斯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防治问题,用好明查暗访和异地执法,加大对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瓦斯防治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开展瓦斯利用的煤矿企业的项目建设。持续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高矿井瓦斯防治智能化建设水平,持续加大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能力。 鼓励煤矿企业集成科研机构及煤炭院校相关资源,将煤矿开采过程当中的难题作为科研课题进行联合攻关,积极探索瓦斯治理管理、技术、装备创新,努力在煤矿瓦斯治理和 利用、动力灾害监控预警、大数据在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煤瓦斯防办〔2022〕1号 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产煤市(州)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为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2〕297号)要求,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2022年6月和11月底前报送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 年工作要点 2022 年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 策部署,以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指引,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注重统筹协调,强化底线思维,大力推进煤矿瓦斯应抽尽抽、可用尽用,不断夯实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基础。 一、强化组织协调,增强联动合力 一是切实发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二是把煤矿瓦斯防治放到首要位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煤矿瓦斯管理,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投入保障,发挥资金效力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瓦斯防治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开展瓦斯利用的煤矿企业的项目建设。 二是持续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高矿井瓦斯防治智能化建设水平,持续加大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能力。 三、强化科技创新,提升瓦斯防治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集成科研机构及煤炭院校相关资源,将煤矿开采过程当中的难题作为科研课题进行联合攻关,积极探索瓦斯治理管理、技术、装备创新,努力在煤矿瓦斯治理和 利用、动力灾害监控预警、大数据在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管监察,夯实瓦斯防治基础 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瓦斯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防治问题,用好明查暗访和异地执法,加大对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 的监管监察力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进一步推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 号)部署的相关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超前预判瓦斯聚集风险,对经常出现瓦斯超限的认真分析原因,对瓦斯超限仍冒险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防范化解瓦斯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深化 30 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将已开工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纳入日常监管监察执法计划,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安全风险特点,开展针对性瓦斯防治监管监察;严格开工备案、复工程序,对已开工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不按项目核准、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及有关部门批复要求施工的,施以严惩重罚;聚焦长期停产、扩界扩储的改扩建煤矿及突出矿井相邻矿井履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相关规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五、强化鉴定管理,推进瓦斯抽采利用 一是严格落实瓦斯等级鉴定相关规定,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 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 2022 年度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工作的通知》(吉能煤炭〔2022〕4 号)要求,按时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及时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二是深入开展复工复产煤矿鉴定工作,因停产停工等原因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必须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 6 个月内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瓦斯涌出量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上报鉴定结果;改扩建和停工停产的突出矿井相邻矿井,在进入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圈定的无突出危险性区域以外的煤层作业前,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为突出危险性鉴定掘送的井巷工程施工时,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改扩建矿井应当在改扩建工程投产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三是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22 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28 号)要求,结合 2021 年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情况,确定吉林省 2022 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分解情况:吉能集团,1800 万 m³瓦斯抽采量、100 万 m³利用量。吉能集团要切实抓好“十四五”煤炭规划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贯彻落实,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细化到各煤矿企业,强化落实措施,加强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坚持应抽尽抽、可用尽用,着力提升瓦斯抽采量、瓦斯抽采浓度及稳定性;完善矿区瓦斯输送利用设施,拓展瓦斯利用途径,提高瓦斯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