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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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0-08-03
  • 7月30日,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就日前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主要修改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了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三是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而《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此外,由于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而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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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政策已于今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7年1月,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信部首次公布《准入管理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和范围,完善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产品准入条件,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成为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2017年发布的《准入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中新《准入管理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准入管理规定》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原有的“设计开发能力”核心内容调整为 “技术保障能力”要求。本次通过的新《准入管理规定》中,“技术保障能力”相关要求被删除。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的核心指标。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删除设计开发能力能够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因此删除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并不是完全放开准入,而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开放前端市场。”汽车行业专家颜景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此外,新《准入管理规定》还删除此前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除上述两项删除外,新《准入管理规定》还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上述相关负责人认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管理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新《准入管理规定》是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措施。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给车企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来源:北京商报)
  •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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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4-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 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同时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一致性。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完善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 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 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四、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 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五、强化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 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对由于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并相应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 本通知从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 建立惩罚机制、破除地方保护、监管管理等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