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入罪门槛高》

  • 来源专题:食物与营养
  • 编译者: 潘淑春
  • 发布时间:2012-10-10
  • 2012-10-10: 作为一项专门打击食品领域渎职行为的特殊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据媒体报道,该项罪名设立以后,由于入罪门槛高,鲜有适用。但在近期,广东、河南等地相继有政府工作人员被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提起公诉,引发社会关注。
  • 原文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12-10/10/c_1238026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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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2-21: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提到,二审稿增加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作出了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等。其中,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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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殷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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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点 加拿大法律禁止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出售食品; 在过去的十年里,加拿大已经起诉了一些重大的食品欺诈案件; 在加拿大食品欺诈监管中发现了漏洞; 提出了改进预防和控制食品欺诈的建议。 摘要 加拿大的监管框架禁止销售掺假食品或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销售食品。尽管在过去的十年里,除了2017年的激增外,加拿大对食品欺诈案件的起诉数量稳步下降,惩罚却越来越严厉(2008年至2018年间罚款金额增加了12倍)。大多数案例都违反了《食品与药品法》第5(1)条,该条禁止"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或可能造成错误印象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标签、包装、治疗、加工、销售或广告"。在这项研究中提出的案件中,被判有罪的违规者被罚款2.5万至150万美元,但无一人被判监禁。 为加强对食品欺诈事件的控制,加拿大政府应明确界定食品欺诈,并对不同类型的欺诈活动作出界定和说明。为了支持这一点,加拿大的政府应该提高食品行业成员对食品欺诈的认识,同时要求扩大对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真实性检测。对加拿大政府来说,关键的一步是进行全国范围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以确定问题最严重的食品欺诈类型,然后制定全国范围的食品欺诈预防战略。一旦制定了预防战略,就可以考虑最有效的对策和控制系统。全面和全方位的食品欺诈预防重点将是协调和优化减少整个欺诈机会。建立政府-行业-学术界的伙伴关系也将在预防和打击食品欺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能很少(如果有的话)需要额外的政府拨款来落实计划并开始做出重大改进。 关键词 食品欺诈;加拿大食品立法;加拿大食品欺诈事件;监管漏洞;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