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20日
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食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主体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含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小餐饮、食品摊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指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以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本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或者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