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输配及销售电价政策解读》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1-03-29
  • 1.宁夏2021年-2022年输配及销售电价调整主要涉及哪些用户?
    答:2020年9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以及核定的输配电价降幅,按照“应降尽降”的原则调整了销售电价,这次调整主要涉及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两部制电价、农业排灌电价。
    2.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政策执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起,提前一个月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3.2021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标准如何调整?
    答: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每度电下调3分钱,如: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调整前平段是0.5183元每度电,调整后是0.4883元每度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电度电价平段每度电下调1.41分钱至4.61分钱不等,低电压等级降幅大,高电压等级降幅小。我区九大重点产业用电大多在较低电压等级,本次调价对不同电压等级电价结构进行了优化,体现电价政策向接入电压等级普遍较低的九大重点产业倾斜。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没有调整。
    4.居民电价、农业生产用电为何没有调整?
    答:为落实国家关于减少交叉补贴的要求,本次电价调整没有涉及居民电价、农业生产用电。用户间电价交叉补贴是指,对某一类或多类用户收取明显高于其供电成本的电价,用于补贴其他类型用户明显低于供电成本的价格用电的行为。简单说,就是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要收取高于其用电成本的电费,用于补贴居民和农业用户电费。从各类用户电力价格的成本来看,居民用户大多在电力系统运行高峰时用电,存在明显的季节和时间性,用电负荷率低、电压等级低,供电成本相对较高;农业生产用电分布广、距离负荷区远,因此电力设施建设成本高,供电成本最高;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负荷大多地理分布集中、负荷率高、电压等级高,用电量大,供电成本低于平均水平。为了保障民生民用,居民和农业用户一直都享受着与用电成本不相匹配的优惠电价,但按照国家目前电价管理的要求,是要逐步减少各类用户之间的电价交叉补贴,所以本次调整,一方面降低了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标准,另一方面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不变,进一步减少了交叉补贴。
    5.深井提灌电价取消后,对应用户电价如何调整?
    答:原执行深井提灌电价用户,按照用电性质分别执行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多级扬水电价标准,其中农村地区人畜饮水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6.农业排灌电价主要适用于哪些用户?
    答:适用于农作物培育和种植,退耕还林、防沙治沙林木培育和种植的灌溉及排涝用电。上述灌溉及排涝用电范围中是多级扬水的用电(扬程在50米及以上),统一执行多级扬水用电价格。
    7.目前,销售电价中包含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经多次调整,销售电价中包含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12分钱,自2021年1月1日起,农网还贷资金归并至对应销售目录电价或输配电价,不再单独征收。这里要说明不是所有的用户都要缴纳全部的基金及附加,比如居民和农业生产用户不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缴纳系统备用费外,需要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农网还贷资金),共计4.1325分钱/千瓦时。
    8.什么是两部制电价?
    答:按电费收取形式不同,电价分为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是将电价分成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分。自1965年国家颁布《电、热价格》以来,基本电价是我国普遍实行的电价政策。基本电价也称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一起共同分摊电网投资及运维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明确,“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从这点就可以看出,电网公司收取的电度电价主要是弥补电网的运行维护成本,收取的基本电价主要是弥补电网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本。
    两部制电价不是重复收费,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影响总体电价水平。另外,设置基本电价可以引导用户通过提高负荷率方式,来有效降低用电成本,发挥电价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9.市场化电量购电价格包括哪些?
    答:宁夏地区输配电价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以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客户,市场化电量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10.当前,对转供电具体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比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电力转供电主体,对商户、住户(租户)在收取电费时,加收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目前,在国家层面,主要政策是:
    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加收用电服务类费用。
    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历次输配电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近年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多次发文明确转供电价政策,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可以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必须看到,转供电主体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分布面广、难以逐一排查到户是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最大障碍。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清理规范转供电还要出台新的政策,届时,将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
    11.涉企价格收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维权?
    答:电力客户在发现电价收费存在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自治区目录电价进行收费,转供电加价收费的情况等,都可以通过12315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从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2.广大电力客户可通过哪些渠道了解自治区电价政策?
    答:为提升广大电力用户对自治区电价政策知晓度,今年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对银川市、吴忠市的部分用户开展了宣传活动,通过对重点项目、电价敏感用户、基本电费占比较高的企业用户、转供电主体等进行现场走访,详细解读自治区电价政策,提升用户对降低用电成本的感知度,提出用电优化建议,有效引导用户通过选择合理电价策略、改变用电习惯、优化用电结构等,降低用电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已对电价政策进行了公示,同时,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在其供电营业厅、95598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等多个渠道开展电价政策宣传,广大电力客户可根据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渠道,了解最新电价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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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前言 风电项目电价政策事关项目投资收益,与规模管理政策一同构成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行业发展状况的变化,我国风电项目电价政策不断调整。 本文主要以时间为脉络对风电项目的电价政策演变过程进行回顾和汇总,同时兼顾一些特殊的电价认定规则,力求尽可能较为全面地梳理出电价政策的全貌。 二、不同时期的风电项目电价政策 (一)政府定价(2003年之前) 1994年7月26日,电力工业部印发的《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第七条规定,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1999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1999]44号),首次专门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电价进行规定。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分摊;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1999年11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规定,电网管理部门收购风电电量,应以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全部收购,其电价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在全省(区、市)电网范围内均摊。 在1999年至2000年之间,国家计委曾根据前述文件确定的原则对多个风电项目的电价作出批复,包括: (1)1999年8月31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新疆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52号)[2]核定新疆自治区新建成投产的风力发电厂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533元。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2)199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3]核定京津唐电网新建成投产的长城风电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8106元。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3)2000年4月6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01号)[4]核定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成投产的风电场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71元。以上电价为经营期电价。 (4)2000年6月27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5]核定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5)2000年7月4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6]核定长岛风电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元。 2001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7]规定,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计委又多次核定了多个风电项目的电价,主要包括: (1)2002年1月2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北京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1号)[8]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 (2)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价调整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2号)[9]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同时核定新投产红松风电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 (3)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号)[10]决定适当降低向天津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张家口长城风电公司上网电价为(含税)每千瓦时0.65元。 (4)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11号)[11]核定新投产洁源风电公司玉门风电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65元。 (5)2002年12月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宁夏自治区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2号)[12]核定新投产的贺兰山风电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53元。 (6)2003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辽宁省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24号)[13]核定新投产的彰武、法库、康平和大连风电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含税)0.55元。 (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招标电价(2003年-2008年) 200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规定,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14]规定,常规水力发电企业及燃煤、燃油、燃气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适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7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15]规定,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2006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第六条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亦有单独核定具体项目电价的例子,如:2007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03号)核定并公布了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辽宁昌图辽能协鑫、内蒙古巴彦诺尔公、宁夏贺兰山三期、新疆小草湖、山西右玉、福建漳浦六鳌风电场二期等72个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上述电价自风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至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之后执行当地平均上网电价,具体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再如:2008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1876号)核定并公布了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一期、吉林大岗子一期、河北满井三期、山西左云五路山、湖北九宫山一期、内蒙古赤峰克旗达里四期、河南南阳方城、甘肃白银捡财塘、山东中电长岛、福建平潭长江澳二期等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各风电场累计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前,按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后,按当地届时平均上网电价执行,具体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总结这一时期的风电项目电价政策,可以概括为“政府定价和招标确定电价并行”。 (三)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和招标电价(2009年-2018年) 2009年-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首次针对陆上风电项目提出了“标杆上网电价”的概念。 发改价格〔2009〕1906号文规定,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26号)规定,电网企业对分散式多点接入系统的风电发电量应认真计量、全额收购。风电发电量的电价补贴执行国家统一的分地区补贴标准。 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16号)[16]规定,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潮间带风电和近海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不含2017年)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含税,下同),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鼓励通过特许权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业主和上网电价。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海上风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以上规定的同类项目上网电价水平。2017年及以后投运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海上风电技术进步和项目建设成本变化,结合特许权招投标情况研究制定。 2015年-2018年 在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底期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多份文件对2015年至2018年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文件及其内容摘要如下[17]: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规定,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 实行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2018年等年份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8年前如投资运行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 该文件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表附注,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此外,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仍然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其中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该标准未发生变化。 该文件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风电指导价/竞价电价(2019年-2020年) 2019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 针对陆上风电项目,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另外,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此外,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附件1《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规定,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指导价,同时不得设置竞争最低限价。 (五)平价和低价(2017年至今) 2017年-2020年 2017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印发,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相关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49号)文件公布了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等5个省(区)的13个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共计70.7万千瓦。 2019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据此,平价上网项目执行的电价标准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低价上网试点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 2021年至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开启了陆上风电项目的全面平价时代。文件规定,2021年起,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2021年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三、关于电价的特殊认定规则 (一)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10月1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和商业运营后的电价确定规则。通知规定,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据此,风电项目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并无不同。 (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 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规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要求,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对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应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由地方能源监管部门或电网企业认定,如因技术原因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认定的,为加快项目确权,暂按本文所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对存量项目具有溯及力。 (三)2022年国补核查确定的认定规则 2022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明确了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规则,即:若风电项目在核准有效期(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如需可申请1次延期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并网时间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则该项目上网电价按项目核准时所在资源区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确定。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风电项目电价政策演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与光伏项目类似(光伏项目电价政策的梳理详见《光伏项目电价政策汇总》一文),风电项目近十年间的电价政策变化亦较为频繁,并且不时出现后来出台的政策对之前政策进行修改、补充和解释说明等情况,因此系统、全面地理清电价政策的全貌对于正确认定某一具体项目的电价至关重要,望本文内容对各位行业同仁有所帮助。 (正文完) [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1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废止。 [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7]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8]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9]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0]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1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12月16日发布;2013年12月16日实施)废止。 [1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 《六大发电企业上书要求解除捆绑销售政策,部分煤企或带头降价》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7-05
    • 近期六大发电集团联名上书,恳请发改委协调2019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事宜,要求解除中煤、同煤、神华、伊泰等4大煤矿的捆绑销售政策。对此发改委对煤矿方提出了两条可选路径:一是降低年度长协价格,即从535元/吨降低到520元/吨;二是将动力煤月度长协价格降到黄色区间,即环渤海港口5500大卡动力煤价格降到600元/吨以下。 随后,《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同煤集团得到回应称:“不排除有降价的可能”。 5月29日,中煤协会、中煤运销协会发布倡议书,号召煤炭企业积极挖潜增产,增加电煤资源有效供给。记者向发改委求证,其相关人士并没否认该消息,但也不愿就此发表更多的观点。 “煤企是否采纳发改委的建议,还不好说,煤炭市场是完全市场化,但电力市场依然还是计划电,这是两种体制间的矛盾。”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表示。 “这个大背景,我理解是减税降费的一些措施。”5日,亿海蓝(北京)航运大数据事业部总经理林书来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无论是从发电企业,还是电网降低用电端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工商企业的成本,能更好的应对目前复杂的经济局面。 林书来表示,因为对燃料煤炭来说,供给侧改革应该是达到了相应的效果。目前适当多用国内的煤炭产能和供应,减少进口,应该来说是比较好的措施。 与电价降10%有关 梳理发现,在“市场煤、计划电”的博弈中,发电企业上书求相关部门降煤价,这不是第一次。去年11月,六大发电企业集中上书发改委,争取电煤价格的优惠。 今年全国两会时,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华能集团原董事长曹培玺表示,在当前整个用电经济下行,给企业减负的背景下,火电企业需要承担一些责任,怎么能够降低用户的电价,它要做出一些贡献。 此政策若得以解除,大型煤企对现货市场的采购需求将大幅减少,这无疑会成为压垮煤价的最后一根稻草。今日智库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薛文林告诉记者,面对发改委的建议,不排除会有大型煤企带头降价的可能。 事实上,最近的煤价并不稳定。记者查询的价格差别很大,比如6月5日防城港动力煤(印尼5500)报价657元、广州港神混一号5500报价710元、秦皇岛5500混煤报价591元、秦皇岛5000混煤报价501元。 那么,为什么发改委在此时要求尽快降低动力煤价格?薛文林给出的理由是,应该与国家要求再次降电价有关。因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9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要在2018年基础上再降10%。 华北电力大学的一位专家也对记者称,降电价,电企盈利减少,但煤价不降,更加挤压了电企的盈利,这是电企上书降煤价的原因。 据了解,2018年国家主要是降低了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有些省份为了完成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10%的任务,也采取了取消脱硫脱硝补贴的办法,这实际上变相降低了上网电价。不过,国家更希望的是通过竞价上网的方式推动电价整体下降,这就要求燃煤成本不能过高,否则发电企业的日子就不好过。 “要不断增加煤炭市场的有效供应,供给量大了,价格自然会下降。”林书来说,目前,有必要持续增加国内动力煤产量,特别是增加晋陕蒙主产区的煤炭产量,否则将动力煤价格控制在黄色区间还是有难度的,原因就是夏季用电高峰期已经到来了。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此前,有关部门一直在通过煤价控制(在500元至570元左右)以平衡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的需求。比如,去年发改委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就包括提高产量、加快先进煤矿的新增产能等举措来抑制价格上涨。 但今年略有不同的是,一些地方因煤矿检查、煤矿事故和进口限制,大大削减了煤炭供应,导致煤价上升较快。“要从根本上解决高煤价问题,还是得靠不断增加市场有效供应。”林书来称,这样可以缓解发电企业面临原材料成本高企和政府计划削减电费的压力。 增加市场有效供应 记者注意到,中煤协会、中煤运销协会5月29日发布的倡议书称,重点号召中大型煤炭企业要增加电煤资源有效供给。 “我们一直高度关注煤炭市场供需变化,及时调整资源流向,保持煤炭市场平稳运行。”中煤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记者表示。 记者从发改委获悉,在“市场煤”的环境下,发改委的措施主要体现为把好审批关,使得优质煤矿的产能得到释放,弥补产能的不足。 至今,产能释放还在继续。国家发改委于5月14日核准批复了内蒙古上海庙矿区巴愣煤矿、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园子沟煤矿等两个煤矿项目,合计产能为1600万吨/年。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4月全国原煤产量为2.9亿吨,同比仅增长0.1%,增速较上月回落2.6个百分点。 “自今年以来,煤炭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也部分产煤省份产量出现下降,比如个别地方因煤炭事故影响了产能,短时供应偏紧。”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指出,影响煤炭市场变动的因素,还有很多。 就今年来说,影响煤炭市场变化的因素,主要包括电煤消耗少;产煤地区煤炭供应紧张;煤炭运输方式“公转铁”持续推进,大秦线、朔黄线等线路的运输能力提升,运输瓶颈正逐渐被打破。今年前4个月,电煤消耗明显放缓,煤炭消费增加主要源于钢铁、水泥行业需求。 “时至今日,煤炭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煤企扭亏未脱困。”林伯强对记者说。今年一季度,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亏损达到34%,同比上升3.7个百分点。此外,退出煤矿资产、债务处置依然缓慢,股权多元、债务构成复杂更是去产能的难点。 随着去产能的推进,煤炭生产重心加速向山西、陕西、内蒙古地区集中,煤炭生产更加集中。与此相关,5月以来,动力煤期现货价格也开始分化,期货主力1909合约价格由月初的616元/吨高位跌至600元/吨以内,而在现货市场晋陕蒙煤炭主产地,受安全检查和煤管票限制的影响,产量释放受阻。 记者了解到,陕西和鄂尔多斯地区煤价以上调为主,榆林市煤矿供给却非常紧张。“榆林的部分煤矿,煤管票一票难求。”榆林一煤炭经营者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坚挺的产地煤价,同样反映了供不应求,而上游受安检政策支撑,产量释放受限,港口贸易商囤货而沽,成本因素也支撑煤价上涨容易降价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