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两网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3-08-30
  • 交通运输部 、两网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2023/8/29 16:08:29 ?? 我要投稿 ??
    关键词: 岸电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 岸电 岸电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办公室、中国 南方电网 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发布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加强上下联动、船港电协作,推动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实现以下目标:
    (一)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到2024年底,国际邮轮公司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邮轮港口靠泊的邮轮具备受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挂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含自有及租赁船舶)的40%具备受电设施。
    (二)关于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安装覆盖率。力争到2024年底,邮轮港口企业停靠邮轮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100%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际枢纽海港相关集装箱港口企业停靠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90%覆盖。
    (三)关于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到2023年底,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和港口企业实现岸电常态化使用。
    (四)关于码头岸电用电量。到2025年,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泊岸电用电量较2022年大幅上升。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省(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电网公司,各有关港航企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海事局:
    现将《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按照《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岸电推广应用要求,针对自愿参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不含使用零排放技术的船舶)挂靠我国港口使用岸电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自愿参与示范推进企业
    经广泛征求意见,10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7家国际邮轮公司、14家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9家邮轮港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自愿参与示范推进工作。鼓励其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国际邮轮公司、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邮轮港口企业参与示范推进。
    二、工作目标
    加强上下联动、船港电协作,推动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实现以下目标:
    (一)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到2024年底,国际邮轮公司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邮轮港口靠泊的邮轮具备受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挂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含自有及租赁船舶)的40%具备受电设施。
    (二)关于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安装覆盖率。力争到2024年底,邮轮港口企业停靠邮轮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100%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际枢纽海港相关集装箱港口企业停靠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90%覆盖。
    (三)关于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到2023年底,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和港口企业实现岸电常态化使用。
    (四)关于码头岸电用电量。到2025年,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泊岸电用电量较2022年大幅上升。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
    航运企业按照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目标,积极推进现有不具备受电设施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改造,加强与靠泊码头的技术衔接,与相关港口等岸电供电企业做好船岸岸电设施联调,确保船舶在靠泊码头均可正常使用岸电。
    (二)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
    港口企业等相关岸电供电企业按照码头岸电设施覆盖率目标,加快现有未建岸电设施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以及已建但不符合供电要求的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制定新建与改造计划,及时完成检测、与相关航运企业做好船岸联合调试工作,并加强对改造码头岸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岸电供应质量。
    (三)现有具备条件的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
    港口企业等岸电供电企业和航运企业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与培训,建立健全岸电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岸电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船港双方加强对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2023年12月底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国际邮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复航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明确岸电使用价格,鼓励引入保险机制,划清各方安全责任;逐船逐泊位落实岸电容量、接插件和位置匹配情况,通过优化航线、调整靠泊泊位等方式,尽快实现现有具备岸(受)电设施的码头和船舶常态化使用,尽早发挥岸电减排效应。
    (四)加强船岸设施匹配。
    国际集装箱、邮轮码头以及船舶的岸(受)电设施建设改造执行国际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均建设高压岸(受)电设施,并确保船岸设施的容量、电压、频率,以及接插件的规格、数量相互匹配。集装箱泊位和船舶岸(受)电系统应具备AC 6.6kV/60Hz供(受)电能力,每个泊位配备足够的插座箱,集装箱船舶应配备电缆、插头和电缆管理装置,并具备双舷接用岸电的能力,集装箱泊位和船舶的接插件统一选用AC 7.2kV/350A规格。邮轮泊位岸电系统根据靠泊邮轮的情况具备AC 6.6kV/60Hz或AC 11kV/60Hz供电能力,并配备电缆、插头及电缆管理装置,邮轮码头和邮轮的接插件宜选用AC 12kV/500A规格。
    码头高压岸电设施建成后首次实船使用岸电前,或者停用3个月后再次使用前应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船舶和码头首次使用岸电时应加强沟通配合,开展船岸联调,确保设施安全使用。
    四、工作组织
    (一)成立推进工作专班。
    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牵头,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网企业、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以及有关港航企业等单位参加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推进工作专班,共同加快推进岸电使用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海事局协调指导推进工作,指导相关航运企业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与使用,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码头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安装)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指导所属供电企业,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落实电价扶持政策,服务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3.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加快码头岸电设施改造;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指导明确岸电使用价格(电费+服务费);组织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开展协议签订、设施检测、设备联调等;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的资金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原则上岸电使用综合成本(电费+服务费)不高于船舶燃油成本,推动辖区内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
    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负责码头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安装)和检测、船岸设备联调等方面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负责岸电建设和使用数据监测分析以及相关工作进展跟踪等工作。
    5.各港口企业等相关岸电运营商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岸电设施检测及相关信息公开、岸电使用价格公示、落实岸电服务保障等,并与航运企业做好协议签订、设备联调等工作,建立岸电使用、维护等制度,鼓励落实优先引航、优先靠离泊、减免岸电服务费等优惠措施,鼓励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给予靠泊费优惠,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
    6.各航运企业负责各自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与港口企业等岸电运营商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开展船岸设备联调等工作,鼓励采用船舶岸电远程监控技术,建立岸电使用、维护等制度,按规定使用岸电。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企业按照本方案部署,制定三年实施方案,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3年9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2023年、2024年12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资金保障和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细化实化激励措施。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政策,完善岸电服务费价格政策,督促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的国际集装箱船舶及邮轮提供优先引航、优先安排靠离泊服务,减免岸电服务费,鼓励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给予靠泊费优惠。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发挥协会作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加强对相关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的督导,督促引航机构落实优先引航措施,督促示范港口企业及时完成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并确保岸电设施适用,落实好优先靠泊措施,引导港口企业给予使用岸电船舶靠泊费优惠等措施。中国船东协会积极协调指导示范航运企业,按照本行动方案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工作。
    (四)加强工作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港口企业建立任务清单,逐泊位抓好落实;各省电力公司加强对相关码头增容、设施建设的支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建立岸电使用船岸监测分析制度,各港口、航运企业每月5日前分别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送岸(受)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见附件2、附件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会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海事局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港口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指导,每三个月通报进展情况,并对进度滞后的企业进行调度,视情现场督促指导。
    附件:1.参与示范推进企业名单
    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测表
    3.船舶受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测表
    附件1
    参与示范推进企业名单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10家):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含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马士基有限公司、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达飞海运集团、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
    国际邮轮公司(7家):渤海邮轮有限公司、地中海邮轮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加勒比RCL游轮有限公司、蓝梦国际邮旅控股有限公司、成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招商局维京游轮有限公司、爱达邮轮有限公司(原中船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
    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14家):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下属公司)、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下属公司)。
    邮轮港口企业(9家):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青岛国际邮轮有限公司、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群岛国际邮轮港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邮轮母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国际邮轮母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蛇口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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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来源:http://www.chinasmartgrid.com.cn/news/20230829/6499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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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公司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加大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协同推进力度,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岸电标准,促进岸电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标准的协调与衔接。加强部门、行业间协调,促进交通、能源等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在标准制修订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做好行业间标准的衔接,并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协调,共同推动建立涵盖岸电设施建设、设备配置、运营操作、检验检测、信息交换等全链条的岸电标准体系。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注重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促进岸电设施规范建设、稳定运行和船舶安全使用。   (二)完善交通行业重点标准规范。针对沿海和内河岸电特点,组织制修订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船舶岸电技术规范,发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重点完善码头低压小容量岸电建设标准,对新建船舶提出配备受电设施要求,统一码头与船舶间岸电接插件标准。组织编制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明确设施检测流程和技术要求。修订岸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强化码头和船舶岸电兼容性评估、技术状态确认、安全操作等内容。   (三)完善能源行业重点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港口岸电接入技术规范,在岸电接入对影响和电能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编制港口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明确配电容量和供电方式等内容,保障船舶可靠用电。编制岸电运营服务技术规范,统一岸电和船舶系统、岸电系统和运营服务平台、平台和平台之间的通信规约,实现岸电应用互联互通。   (四)加强宣贯和培训。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电力行业相关协会、科研机构作用,加大对标准规范的宣贯力度,促进标准规范有效执行。有关交通运输、电力行业企业要加强对岸电设施设计、建设、操作和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和操作水平。   二、加快设施建设,推动岸电规模化发展   (五)强化规划衔接。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电力规划时要加强与港口岸电方案、港口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性航运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国家公司、南方公司等相关企业积极落实配规划,加快升级改造和岸电配套建设,满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需求。   (六)严格落实新建码头和船舶同步建设岸电设施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项目核准备案、设计审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船舶检验机构严格落实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建造规范,要求新建船舶同步配置受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   (七)积极推进现有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港口企业加快已建码头岸电设施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岸电方案》的建设任务,实现全国主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目标。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情况摸底调查,鼓励现有船舶加快改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可结合实际需求,签署合作协议。支持港航企业与电力公司加强协作,加大港口岸电设施投资建设力度。   (八)推动重点区域岸电设施建设。国家公司在推动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在推动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深化三峡坝区岸电建设合作机制,加快三峡岸电发展实验区建设和应用,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三峡通航核心水域港口和待闸锚地岸电设施全覆盖。南方公司发挥区位优势,加快推动西江航运干线主要港口、待闸锚地和珠三角沿海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三、完善供售电机制,推动岸电可持续发展   (九)落实允许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售电政策。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落实允许港口企业等岸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等政策,细化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尤其是港口企业不能向船舶收取电费问题。   (十)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落实关于港口岸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政策。按照国家降本增效要求,研究完善岸电服务费政策,推动岸电服务费合理、规范收取。鼓励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市场培育期实施服务费优惠。  (十一)支持港口企业等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为港口企业等注册开展售电业务提供高效服务,支持并帮助协调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等优先参与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鼓励港口企业等参与市场化购电。   四、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岸电常态化使用   (十二)明确岸电使用管理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岸电使用部门规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提出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要求。率先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分阶段、分区域、分类型使用岸电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舶除外)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2022年1月1日起中国籍的内河船舶和海船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鼓励港口企业、岸电设施运营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岸电使用协议,不断提高岸电使用比例。   (十三)加强财政政策引导。在岸电设施的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建立与岸电设施使用效益相挂钩的财政资金奖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推广使用。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出台地方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政策机遇,加快推动港口、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并强化推广使用。   (十四)优化能耗统计、考核制度以及电价形成机制。优化港口能耗统计制度和相关标准,明确港口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岸电用电量。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在分解和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时,应鼓励和支持港口企业实施岸电改造和使用。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将因岸电电能替代产生的合理岸电配套建设改造投资纳入配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   (十五)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岸电建设、运营、使用等支持政策,出台对使用岸电船舶优先过闸等鼓励政策,进一步简化港口岸电项目审批流程,将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用地绿色通道,鼓励港口企业对使用岸电船舶实施优先靠离泊等激励措施。   五、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    (十六)配套便捷高效的。各级公司要开辟岸电服务“绿色通道”,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岸电项目服务机制,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岸电增容接电速度,落实红线外供配电设施投资,协助港口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加快红线内变电站、开关站建设,加快满足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需求。   (十七)实现重点区域统一结算。国家公司和南方公司研究建立规范统一的岸电运营服务平台,创新多渠道岸电服务支付方式,率先在京杭运河、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长三角水网地区实现区域岸电统一结算,相关数据与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岸电应用便利性和用户满意度。发挥企业“互联网+”营销服务优势,优化岸电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运营服务创新。   (十八)强化技术进步。针对高压变频岸电技术复杂,内河大水位差码头岸电操作不便捷、不安全,江心锚地岸电建设和使用难度大等问题,加强关键技术和新型设备研发,提高岸电设备设施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使用便捷性,推动岸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岸电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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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20-07-02
    • 主题: 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地点: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厅 时间: 2020-06-23 14:00 简介: 6月23日(周二)下午14:00,交通运输部举行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孙颖 摄)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孙文剑】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交通运输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这个月的发布会我们继续通过网络在线举行。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6月25日,也就是后天,我们将迎来第十个“世界海员日”。因此,今天我们请来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介绍海员日的有关安排,发布海事推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有关政策措施,并和我一起回答大家的问题。 首先请杨局长作主题发布。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杨新宅】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这是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后,交通运输部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重要举措,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协同发展,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下面,我从三个方面简要通报该《意见》的主要情况。 第一,协同推进大湾区航运发展。 发展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大湾区是继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之后,世界第四大湾区,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湾区经济的鲜明特征就是通江达海、水运发达、高度开放、宜居宜业,这决定了航运业是大湾区发展的命脉所在。 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将全面深化内地与港澳海事管理机构交流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标准互认、执法互助的合作共赢新格局,有力推动大湾区航运协调发展。 第二,建成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内地与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务。《意见》明确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到2022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协同发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有序运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运要素高效流动,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高效运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达到国际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海事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试验区、海事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为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二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三是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四是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五是助力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发展环境;六是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三,《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是将港澳船舶按照国内航行船舶管理。此前,港澳航线船舶一直参照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模式,在进出内地口岸时,需要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意见》提出,优化对大湾区内地航行港澳船舶的安全管理,将在大湾区内进出港并航行于粤港澳之间的三类船舶港澳籍船舶、内地运输船舶、大湾区船籍港内地非运输船舶按照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管理,进出内地港口时按照国内航线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湾区水上通行效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是推动大湾区引航互认合作。《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大鹏湾水域引航员资质互认和促进该区水域一次引航”。《意见》对进出粤港澳大湾区内某一港口但需航经其他地区水域的船舶,推动实施引航豁免,期望有效解决大鹏湾香港水域强制引航问题,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便利性,降低航运成本,促进航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三是推动内地与港澳三地共同举办“大湾区海事节”,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合作。 我就通报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孙文剑】 谢谢杨局长。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惯例,在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媒体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最新形势,交通运输部门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孙文剑】 谢谢您的提问。 我部充分认识到当前境外疫情仍在蔓延、国内常态化疫情防控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相关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我部及时制修订道路货运车辆和从业人员及场站、港口、船舶船员等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精准防控指导。 第二,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反弹。指导北京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紧密结合疫情防控新形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蔓延。一是严格进出京客运疫情防控管理。严格出京旅客信息核查,认真核验出京旅客健康码和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健康码异常或者未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禁止进站乘车;与此同时,建立司乘人员和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二是加强联防联控。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继续暂停省际旅游客运;继续暂停北京及周边省市出租汽车、顺风车进出京业务;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坚决防止旅客乘坐非法车辆进出北京。 第三,坚持“三保障一通畅”,加强北京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确保进京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实施进出京道路货运封闭式管理,对短期向北京地区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从业人员,在体温检测正常和封闭式管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第四,做好“外防输入”和船员换班工作。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执行公路水路口岸“货开客关”措施,强化对入境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封闭管理,精准做好国际航空货运机组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以最严措施组织做好“点对点、一站式”入境人员接运工作;做好国际航行中国籍船员在船航行、停泊期间和上下船换班期间的联防联控、闭环管理,把牢疫情境外输入关。 同时,我部要求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部署做好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疫情防控工作。 谢谢。 【新华社记者提问】 请问交通运输部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有哪些安排?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孙文剑】 谢谢您的提问。 我部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和“六保”任务指示精神,充分认知做好相关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为维护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前5个月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实现正增长。5月,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433亿元,同比增长27.0%,增速较4月加快8.9个百分点。 1-5月,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223亿元,同比增长0.9%,今年以来累计增速首次实现增长,表明疫情造成的交通投资缺口已初步补齐。 二是交通行业主要领域均已复工复产。截至6月22日,在建重点项目复工率达到99.84%。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复工率达到98.7%,其中客运和货运企业复工率分别达到98.0%、99.6%。 三是货运运行持续回升。5月份,公路水路营业性完成货运量40.7亿吨,同比增长0.3%。完成邮政快递业务量73.8亿件,同比增长41.1%。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6亿吨,同比增长4.4%,增速持续回升。 四是营业性客运量恢复程度过半。5月,完成营业性客运量7.4亿人次,恢复至去年同期的50.7%,恢复程度较4月提高10.9个百分点;全国36个中心城市完成公共交通客运量35.2亿人,恢复至去年同期的60.9%。 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提问】 大湾区内航行船舶众多,珠江口水域通行环境复杂,同时也是台风高发地区。《意见》对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集能力的提升,有什么促进作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杨新宅】 谢谢您的提问。 众所周知,水上应急救援是水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水上搜救反应速度、效能、处置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近年来,我们持续关注和不断推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内水上应急搜救水平,筑牢海上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水上搜救合作机制是提升大湾区海事搜救能力的重要手段,我们通过签订联合搜救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与港澳水上应急队伍的协同合作,增强大湾区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跨区域应急处置合作水平。此前,内地与港澳三地海事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2019年,粤港澳三地开展海上搜救合作326次。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建设,加强内地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搜救合作。 一是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合作机制。深化完善粤港澳搜救联动合作机制,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完善大湾区水上交通应急指挥和预案体系,推动签订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框架协议,持续开展粤港澳水上搜救演习。完善大湾区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推动联合制定大湾区防抗台风应急预案,协调台风预警工作,协同开展灾害天气后交通组织、海难救助打捞、海道测量和导助航设施恢复,提升大湾区防抗台风协同能力。 二是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能力。促进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资源共享,推动粤港澳建设、开放搜救飞机和船舶补给与起降点。推动优化粤港澳三地海上救助移送流程,提高大湾区海上救助移送工作效率,全力保障大湾区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作用,加强大湾区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力量、共建共享”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新格局。 谢谢。 【央广网记者提问】 刚才杨局长谈到,在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中,要实现辐射带动区域的协同发展,请问有哪些具体举措?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杨新宅】 谢谢您的提问。 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是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工作之一。我们主要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支持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建设。支持深圳前海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广州南沙发展航运金融、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探索建立国际航运保险等创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支持江门、中山、东莞、佛山、惠州、汕尾、肇庆等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助推大湾区建设。 二是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深化粤桂海事协同合作,推进“平安西江”建设,服务大湾区发展。支持提升西江出海航道通过能力和通达范围,提高航道等级,构建干支通达顺畅的高等级航道网络,提高西江干线船舶标准化水平。 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提问】 水上交通安全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请问对于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有哪些具体措施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杨新宅】 谢谢您的提问。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是我们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衔接。持续推进粤港澳海事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探索粤港澳联合制定海事管理规则,推动出台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推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建设与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监管服务设备设施,显著提高海事执法能力。支持大湾区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珠江口小船航道建设,实现大小船分道通航。推动大湾区导助航设施的协调布局,强化粤港澳水上导助航设施维护管理合作。 三是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科技水平。鼓励大湾区内航行船舶安装使用北斗终端,推动北斗高精度导航定位服务应用。推动建立志愿船水深监测机制,推进多功能航标建设,构建全面覆盖大湾区的通航环境信息综合监测体系。优化遇险紧急与安全通信协调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大湾区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高频数字通信、水上无线宽带等水上数字通信网络建设,形成多重覆盖的水上专业数字通信服务。协同制定大湾区E航海服务标准,推动智能航道、智能助航等应用,共同推进大湾区E航海策略的实施。 四是全面创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海事信用管理机制。加快内地海事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分级、归集与共享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 谢谢。 【新华网记者提问】 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一直是海事部门的重要使命。《意见》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实现绿色发展有哪些具体举措?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杨新宅】 谢谢您的提问。 我们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大湾区绿色航运发展,将改善大湾区航运生态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我们高度关注污染防治,将不断加强与港澳合作,有效防治船舶污染大湾区水域和大气环境,实现大湾区航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我们认真履行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国际公约,全面有效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引导航运绿色、清洁发展,促进水上活动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下一步,将与香港环保署、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在“内地与香港船舶排放控制区协同管理工作组”合作机制下,定期对广州、深圳、香港、珠海四个港口船舶违反MARPOL公约附则Ⅵ等船舶大气污染违规行为实施互相通报,并交流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我们将在珠三角区域船舶空气污染方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合作。 二是加强综合污染应急合作。在加强应急合作方面,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是有一定合作基础的。例如:内地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早在2008年就曾签订了《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安排》,根据各自的程序、应急能力和可利用的资源,将《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作为重大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区域合作的行动指南,对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海上船舶溢油事故的应对起到了良好的成效。2019年,三方对《合作安排》进行了外部评估与修订,将进一步促进在大湾区内开展三地船舶污染应急合作,加强三地沟通交流、互联互通,并在技术、资源方面互相支持,共同维护珠江口水域清洁。 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提问】 今年交通运输行业在打好深度贫困地区歼灭战方面,还面临哪些工作难点和重点问题?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着力推进?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孙文剑】 谢谢您的提问。 今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三区三州”是交通扶贫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些地区的扶贫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进展,但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发展基础薄弱,难点也在这些地区,是最难啃的硬骨头。截至目前,全国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分别达99.97%和99.99%。具备条件但未通客车的乡镇还有11个,均位于西藏自治区;具备条件但未通客车的建制村为42个,其中四川4个,西藏38个,均位于“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我部统筹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将坚决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如期打赢交通扶贫脱贫攻坚战,持续加大政策倾斜和工作力度,强力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是一县一单、精准推进。部署深度贫困地区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完成交通扶贫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三区三州”186个县的交通建设任务,“一县一单”分县精准推进任务完成。 二是加大投入,资金安排超去年。持续加大资金政策倾斜支持,在今年车购税总量减少约400亿元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加大对“三区三州”的支持力度,已在今年第一、第二批投资计划安排611亿元支持“三区三州”交通建设,资金安排超过去年。 三是发挥合力、压实责任。与“三区三州”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交通扶贫部省共建协议,建立奖惩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同步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指导和帮助,细化工作安排,全力推进任务完成。如,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针对深度贫困组建19个前线工作组,实行重难点项目蹲点督导,加快推进完成交通扶贫剩余建设任务。 四是专项督导、动态监测。将“三区三州”作为调研督查重点,对“三区三州”交通扶贫目标任务进行动态监测、单独管理,持续强化工作督导。 还是那句话,小康路上,绝不让任何一地因交通而掉队,坚决如期打赢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战。 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提问】 6月25日又是世界海员日了,受疫情影响,今年的船员换班引起了多方关注,请问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杨新宅】 谢谢您的提问。 6月25日也就是后天,是第十个“世界海员日”。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开展相关庆祝活动,向社会宣传船员对服务国际海运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障全球物流供应链畅通所作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世界海员日”当天,我部李小鹏部长将致信慰问全体船员。我部将发布《2019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光租的非中国籍船舶还将挂满旗庆祝,全国各地也将因地制宜开展庆祝活动。 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船员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保障防疫物资和石油、粮食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确保了全球物流链供应稳定。很多船员受疫情影响超期服务,身心健康经受了严峻考验。我部高度重视船员换班工作,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我部主动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打通“堵点”,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障正常航运生产秩序,按照“应上尽上、应换尽换”的原则全力保障国际航行中国籍船员换班。4月1日-6月22日,境内港口实现45087名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日均换班543人次。情况持续积极向好,基本恢复正常,过程安全有序。 借此机会,我也通报一下船员发展情况。 船员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交通运输部始终高度重视船员队伍发展,主要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努力建设船员强国。我部在《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中提到,争取到2020年基本实现中国由船员大国到船员强国转变的目标。经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船员队伍总体保持稳定。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65.9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5.3%,2019年外派海员15.5万人次,同比增长6.5%。 二是不断优化船员发展环境。我们连续5年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国船员发展报告》,公布中国船员发展的现状和政策,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全面履约为契机,推动执行海事劳工标准,健全船员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促进船员体面工作;召开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签署新修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船员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是国务院出台远洋船员个税优惠政策。借鉴国际做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轻海员税赋,提高收入水平。 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动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提升船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出简政放权措施,推行“一网通办”,取消船员任解职和信息采集现场办理,优化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制度等,提升船员素质。 谢谢。 【中国交通报记者提问】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请问这项工作目前有什么进展吗?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孙文剑】 谢谢您的提问。 通俗点儿说,船舶登记制度就是船舶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的船舶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抓手,是航运界的一件大事。我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推动落地主要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组建船舶登记中心。借鉴国际海运强国经验,在海南组建专门的船舶登记机构,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落实提供实施机构保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该机构的主管机关,按照特别登记程序规定具体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海事服务,实现全岛通办,提高海事政务服务效率。 二是制定特别登记程序。放开国际航行船舶登记主体的外资股比限制,逐步放开船舶检验业务;探索创新建立准入前船舶技术状态核查制度;提供24小时不间断、覆盖全球得政务服务能力,提供网络信息化申请渠道实现“不见面办理”,简化材料、优化审批环节和时限,实现“当场快捷办理”;借鉴先进经验施行“电子化船舶证书”等。 三是探索“临时登记”“卖据”登记制度。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境内法律体系的“临时登记”登记制度,促进进口船舶快速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公示,实现进口船舶在境内快速办理抵押贷款融资相关业务;研究国际航运普遍适用的“卖据”制度中的登记项目要素,将其适合境内法律体系要求的要素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制度中,加快船舶所有权在取得、转让和消灭环节的登记公示效率。 特别说明的是,6月4日,中远海运“兴旺”轮成为第一艘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注册的货轮,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船舶登记政策已经正式落地实施。 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提问】 今天上午北斗三号系统最后一颗组网卫星成功发射。请问北斗系统在交通领域的应用情况如何?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孙文剑】 谢谢您的提问。 今天上午,北斗三号系统最后一颗组网卫星、也就是第55颗组网卫星成功发射,标志着北斗全球星座的部署圆满完成,我们对此表示祝贺。 我部高度重视行业北斗系统应用工作,逐步推动北斗系统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全面、深入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出台专项规划。我部印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专项规划》,对行业北斗系统应用作出中长期部署,并把北斗系统应用扩展到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综合交通运输领域。 二是积极推广应用。目前,全国已有超过660万辆道路营运车辆、5.1万辆邮政快递运输车辆、1356艘部系统公务船舶、8600座水上助导航设施、109座沿海地基增强站、300架通用航空器应用了北斗系统。在首架运输航空器上也安装使用了北斗系统,实现零的突破。 三是持续推动国际化应用。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成功推动北斗系统纳入全球卫星搜救系统。持续开展北斗短报文服务系统加入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工作。推进中俄北斗-格洛纳斯国际道路运输应用。同时,我们持续推动北斗系统进入国际民航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体系,促进北斗系统的国际化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谋划行业北斗系统应用工作,实现行业发展与北斗建设“同频共振”,为交通运输行业用户提供更加广泛、更加融合、更加智能的定位导航服务,让北斗系统为交通强国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谢谢。 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发布会到此结束!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