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印发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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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02-27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公司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加大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协同推进力度,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岸电标准,促进岸电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标准的协调与衔接。加强部门、行业间协调,促进交通、能源等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在标准制修订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做好行业间标准的衔接,并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协调,共同推动建立涵盖岸电设施建设、设备配置、运营操作、检验检测、信息交换等全链条的岸电标准体系。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注重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促进岸电设施规范建设、稳定运行和船舶安全使用。  

    (二)完善交通行业重点标准规范。针对沿海和内河岸电特点,组织制修订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船舶岸电技术规范,发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重点完善码头低压小容量岸电建设标准,对新建船舶提出配备受电设施要求,统一码头与船舶间岸电接插件标准。组织编制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明确设施检测流程和技术要求。修订岸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强化码头和船舶岸电兼容性评估、技术状态确认、安全操作等内容。  

    (三)完善能源行业重点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港口岸电接入技术规范,在岸电接入对影响和电能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编制港口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明确配电容量和供电方式等内容,保障船舶可靠用电。编制岸电运营服务技术规范,统一岸电和船舶系统、岸电系统和运营服务平台、平台和平台之间的通信规约,实现岸电应用互联互通。  

    (四)加强宣贯和培训。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电力行业相关协会、科研机构作用,加大对标准规范的宣贯力度,促进标准规范有效执行。有关交通运输、电力行业企业要加强对岸电设施设计、建设、操作和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和操作水平。  

    二、加快设施建设,推动岸电规模化发展  

    (五)强化规划衔接。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电力规划时要加强与港口岸电方案、港口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性航运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国家公司、南方公司等相关企业积极落实配规划,加快升级改造和岸电配套建设,满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需求。  

    (六)严格落实新建码头和船舶同步建设岸电设施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项目核准备案、设计审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船舶检验机构严格落实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建造规范,要求新建船舶同步配置受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  

    (七)积极推进现有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港口企业加快已建码头岸电设施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岸电方案》的建设任务,实现全国主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目标。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情况摸底调查,鼓励现有船舶加快改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可结合实际需求,签署合作协议。支持港航企业与电力公司加强协作,加大港口岸电设施投资建设力度。  

    (八)推动重点区域岸电设施建设。国家公司在推动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在推动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深化三峡坝区岸电建设合作机制,加快三峡岸电发展实验区建设和应用,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三峡通航核心水域港口和待闸锚地岸电设施全覆盖。南方公司发挥区位优势,加快推动西江航运干线主要港口、待闸锚地和珠三角沿海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三、完善供售电机制,推动岸电可持续发展  

    (九)落实允许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售电政策。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落实允许港口企业等岸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等政策,细化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尤其是港口企业不能向船舶收取电费问题。  

    (十)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落实关于港口岸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政策。按照国家降本增效要求,研究完善岸电服务费政策,推动岸电服务费合理、规范收取。鼓励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市场培育期实施服务费优惠。  (十一)支持港口企业等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为港口企业等注册开展售电业务提供高效服务,支持并帮助协调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等优先参与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鼓励港口企业等参与市场化购电。  

    四、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岸电常态化使用  

    (十二)明确岸电使用管理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岸电使用部门规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提出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要求。率先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分阶段、分区域、分类型使用岸电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舶除外)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2022年1月1日起中国籍的内河船舶和海船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鼓励港口企业、岸电设施运营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岸电使用协议,不断提高岸电使用比例。  

    (十三)加强财政政策引导。在岸电设施的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建立与岸电设施使用效益相挂钩的财政资金奖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推广使用。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出台地方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政策机遇,加快推动港口、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并强化推广使用。  

    (十四)优化能耗统计、考核制度以及电价形成机制。优化港口能耗统计制度和相关标准,明确港口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岸电用电量。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在分解和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时,应鼓励和支持港口企业实施岸电改造和使用。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将因岸电电能替代产生的合理岸电配套建设改造投资纳入配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  

    (十五)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岸电建设、运营、使用等支持政策,出台对使用岸电船舶优先过闸等鼓励政策,进一步简化港口岸电项目审批流程,将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用地绿色通道,鼓励港口企业对使用岸电船舶实施优先靠离泊等激励措施。  

    五、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   

    (十六)配套便捷高效的。各级公司要开辟岸电服务“绿色通道”,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岸电项目服务机制,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岸电增容接电速度,落实红线外供配电设施投资,协助港口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加快红线内变电站、开关站建设,加快满足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需求。  

    (十七)实现重点区域统一结算。国家公司和南方公司研究建立规范统一的岸电运营服务平台,创新多渠道岸电服务支付方式,率先在京杭运河、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长三角水网地区实现区域岸电统一结算,相关数据与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岸电应用便利性和用户满意度。发挥企业“互联网+”营销服务优势,优化岸电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运营服务创新。  

    (十八)强化技术进步。针对高压变频岸电技术复杂,内河大水位差码头岸电操作不便捷、不安全,江心锚地岸电建设和使用难度大等问题,加强关键技术和新型设备研发,提高岸电设备设施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使用便捷性,推动岸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岸电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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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按照《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岸电推广应用要求,针对自愿参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不含使用零排放技术的船舶)挂靠我国港口使用岸电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自愿参与示范推进企业 经广泛征求意见,10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7家国际邮轮公司、14家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9家邮轮港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自愿参与示范推进工作。鼓励其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国际邮轮公司、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邮轮港口企业参与示范推进。 二、工作目标 加强上下联动、船港电协作,推动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实现以下目标: (一)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到2024年底,国际邮轮公司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邮轮港口靠泊的邮轮具备受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挂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含自有及租赁船舶)的40%具备受电设施。 (二)关于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安装覆盖率。力争到2024年底,邮轮港口企业停靠邮轮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100%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际枢纽海港相关集装箱港口企业停靠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90%覆盖。 (三)关于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到2023年底,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和港口企业实现岸电常态化使用。 (四)关于码头岸电用电量。到2025年,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泊岸电用电量较2022年大幅上升。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 航运企业按照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目标,积极推进现有不具备受电设施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改造,加强与靠泊码头的技术衔接,与相关港口等岸电供电企业做好船岸岸电设施联调,确保船舶在靠泊码头均可正常使用岸电。 (二)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 港口企业等相关岸电供电企业按照码头岸电设施覆盖率目标,加快现有未建岸电设施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以及已建但不符合供电要求的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制定新建与改造计划,及时完成检测、与相关航运企业做好船岸联合调试工作,并加强对改造码头岸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岸电供应质量。 (三)现有具备条件的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 港口企业等岸电供电企业和航运企业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与培训,建立健全岸电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岸电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船港双方加强对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2023年12月底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国际邮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复航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明确岸电使用价格,鼓励引入保险机制,划清各方安全责任;逐船逐泊位落实岸电容量、接插件和位置匹配情况,通过优化航线、调整靠泊泊位等方式,尽快实现现有具备岸(受)电设施的码头和船舶常态化使用,尽早发挥岸电减排效应。 (四)加强船岸设施匹配。 国际集装箱、邮轮码头以及船舶的岸(受)电设施建设改造执行国际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均建设高压岸(受)电设施,并确保船岸设施的容量、电压、频率,以及接插件的规格、数量相互匹配。集装箱泊位和船舶岸(受)电系统应具备AC 6.6kV/60Hz供(受)电能力,每个泊位配备足够的插座箱,集装箱船舶应配备电缆、插头和电缆管理装置,并具备双舷接用岸电的能力,集装箱泊位和船舶的接插件统一选用AC 7.2kV/350A规格。邮轮泊位岸电系统根据靠泊邮轮的情况具备AC 6.6kV/60Hz或AC 11kV/60Hz供电能力,并配备电缆、插头及电缆管理装置,邮轮码头和邮轮的接插件宜选用AC 12kV/500A规格。 码头高压岸电设施建成后首次实船使用岸电前,或者停用3个月后再次使用前应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船舶和码头首次使用岸电时应加强沟通配合,开展船岸联调,确保设施安全使用。 四、工作组织 (一)成立推进工作专班。 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牵头,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网企业、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以及有关港航企业等单位参加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推进工作专班,共同加快推进岸电使用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海事局协调指导推进工作,指导相关航运企业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与使用,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码头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安装)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指导所属供电企业,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落实电价扶持政策,服务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3.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加快码头岸电设施改造;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指导明确岸电使用价格(电费+服务费);组织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开展协议签订、设施检测、设备联调等;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的资金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原则上岸电使用综合成本(电费+服务费)不高于船舶燃油成本,推动辖区内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 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负责码头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安装)和检测、船岸设备联调等方面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负责岸电建设和使用数据监测分析以及相关工作进展跟踪等工作。 5.各港口企业等相关岸电运营商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岸电设施检测及相关信息公开、岸电使用价格公示、落实岸电服务保障等,并与航运企业做好协议签订、设备联调等工作,建立岸电使用、维护等制度,鼓励落实优先引航、优先靠离泊、减免岸电服务费等优惠措施,鼓励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给予靠泊费优惠,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 6.各航运企业负责各自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与港口企业等岸电运营商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开展船岸设备联调等工作,鼓励采用船舶岸电远程监控技术,建立岸电使用、维护等制度,按规定使用岸电。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企业按照本方案部署,制定三年实施方案,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3年9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2023年、2024年12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资金保障和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细化实化激励措施。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政策,完善岸电服务费价格政策,督促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的国际集装箱船舶及邮轮提供优先引航、优先安排靠离泊服务,减免岸电服务费,鼓励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给予靠泊费优惠。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发挥协会作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加强对相关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的督导,督促引航机构落实优先引航措施,督促示范港口企业及时完成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并确保岸电设施适用,落实好优先靠泊措施,引导港口企业给予使用岸电船舶靠泊费优惠等措施。中国船东协会积极协调指导示范航运企业,按照本行动方案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工作。 (四)加强工作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港口企业建立任务清单,逐泊位抓好落实;各省电力公司加强对相关码头增容、设施建设的支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建立岸电使用船岸监测分析制度,各港口、航运企业每月5日前分别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送岸(受)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见附件2、附件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会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海事局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港口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指导,每三个月通报进展情况,并对进度滞后的企业进行调度,视情现场督促指导。 附件:1.参与示范推进企业名单 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测表 3.船舶受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测表 附件1 参与示范推进企业名单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10家):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含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马士基有限公司、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达飞海运集团、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 国际邮轮公司(7家):渤海邮轮有限公司、地中海邮轮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加勒比RCL游轮有限公司、蓝梦国际邮旅控股有限公司、成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招商局维京游轮有限公司、爱达邮轮有限公司(原中船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 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14家):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下属公司)、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下属公司)。 邮轮港口企业(9家):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青岛国际邮轮有限公司、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群岛国际邮轮港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邮轮母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国际邮轮母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蛇口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分享到: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北极星投稿热线:陈女士 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换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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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3-18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3月15日消息,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宗教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方针,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水电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发挥流域水电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增强库区发展动力,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稳步推进共同富裕。   要完善移民补偿补助,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文化,提升移民村镇宜居品质,创新库区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拓宽移民资产收益渠道,推进库区产业发展升级,强化能力建设和就业促进工作,加快库区能源产业扶持政策落地。 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19〕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方针,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水电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发挥流域水电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增强库区发展动力,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稳步推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强化政府在移民搬迁安置、库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中的主体责任;加强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的支持政策;尊重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成为水电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动力,加大水电开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统筹协调、倾斜移民。统筹协调水电建设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持移民脱贫致富、移民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需要、龙头水库电站与下游梯级电站补偿效益分配、水电综合效益与企业效益等关系,整合资源,完善移民政策,使移民在依法获得补偿补助基础上,更多地分享水电开发收益。   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充分发挥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库区发展、移民收益与电站效益结合;通过政策扶持和机制保障,实现移民长期获益、库区持续发展、电站合理收益有保障的互利共赢格局。   创新探索、稳步推进。加快推进水电开发收益分配结构性改革,在资源利用、安置途径、补偿政策、资产收益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根据各电站项目自身经济可承受能力和建设目标,因地制宜施行利益共享措施,稳步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移民补偿补助。统筹原有房屋与安置地新建房屋的建设条件和建设要求,分析新建房屋合理成本,科学确定房屋补偿标准,保障农村移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科学制订移民搬迁方案,合理计列搬迁补助费用。完善农村移民宅基地处理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统筹平衡迁入库周农村居民点农村移民的宅基地。规划外迁或者就近迁入城集镇安置的,统一规划住房用地。因地制宜拟定激励方案,鼓励移民加快搬迁进度,必要时可增列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补助。开展水电工程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政策并轨研究。   (二)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文化。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宗教文化特点,合理确定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保护当地民族文化,提升移民安置水平。完善征收民风民俗设施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补偿办法,征收民风民俗设施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依法选择重建。对需要重建民风民俗设施的,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合理布局;对选择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根据宗教事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迁建规划在项目概算中计列迁建费用;按照传统确需举办迁建宗教仪式的,经宗教事务部门确认,予以适当补助。提高少数民族困难移民房屋补助标准,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根据当地住房结构特征和生活习惯,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小康社会的住房要求,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三)提升移民村镇宜居品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水库蓄水形成的景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合理布局迁建移民村庄集镇新址,提高移民村庄集镇迁建标准,完善基础设施配置,加强风貌管控,改善库区城乡建设面貌。妥善解决好移民村庄集镇新址选址、建设用地、安全饮水、用电、通信、交通、就医、就学等基础条件,配套建设水、电、路、邮政、基础电信网络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村内主路及对外道路路面全硬化,实现全员饮水安全、家家供水入户、户户通电通邮,人人可用互联网;根据需要配置卫生站、集贸市场以及村委会办公、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等场所,并预留商业网点、便民超市、体育健身等用地,全面提升移民生活品质。迁建集镇和大型移民村庄主街道,按管线入地进行规划建设。对农村移民村庄集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整体风貌建设予以适当补助。   (四)创新库区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库区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与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并按照移民政策合理确定水电工程需承担的复建分摊资金,合理布局,科学有序推进。库区供水、供电工程应兼顾安置地居民需求,适当扩大规模。在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基础上,探索库区工程代建和总承包机制。移民工程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工程等级和相应权限统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移民工程责任单位联合进行。   (五)拓宽移民资产收益渠道。合理使用移民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为移民配置土地,维护移民合法土地权益。土地资源匮乏地区,在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充分尊重被征地移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减轻土地筹措压力,创新老年农业移民安置思路。发挥资源优势,开展贫困地区水电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六)推进库区产业发展升级。统筹移民安置规划、后续产业规划,与库区生产发展、产业升级做好衔接,促进移民就业增长和持续增收。对水库淹没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按就近迁建处理。迁建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用地确需超出原有用地规模但未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的,应予扶持,用地可纳入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一并报批。利用电站水库、安置配置资源,发展农林、加工、旅游、运输、电商等产业。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水电工程库区与产业转移做好衔接。充分利用各种库区产业政策支持渠道,支持移民群众脱贫解困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七)强化能力建设和就业促进工作。水电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用好用足移民安置技术培训等费用,针对移民家庭中有转移就业愿望劳动力、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支持等差异化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每个有就业需求的移民家庭至少接受一次培训。鼓励水电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当地移民就业。   (八)加快库区能源产业扶持政策落地。按照农网改造和村村通电工程(包括通动力电)总体方案,改善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电网基础设施水平,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鼓励移民安置区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水电消纳要统筹好当地与外送两个市场,优先保障当地用电需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适当降低库区生产生活用电电价水平。科学利用当地资源禀赋,促进水电与当地风电、光电实施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增加当地能源产出和经济收入。依托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工程,优先开发其周边的风电、光电项目,统筹区域风电、光电和水电外送消纳。在移民安置规划和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中根据资源禀赋和建设条件,结合产业政策合理布置分布式光伏项目,增加移民和库区居民收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与多渠道安置方式、保障移民收益和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相适应的新形势下水电工程用地政策。统筹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总体要求,探索通过下游梯级电站补偿效益返还和综合效益投资分摊等方式,充分发挥流域梯级水电的综合效益。落实中央减轻企业负担、清费减税政策。建立促进水电消纳的激励机制,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好水电优先发电和消纳保障政策,为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创造有利条件。   (二)细化任务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对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库区发展的指导,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落实措施与现有法规政策的衔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注重舆论引导。   (三)强化跟踪评估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协调解决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将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引向深入,让水电开发更好地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   四、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宗  教  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