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经济增长——《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2-04
  •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的形势,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降本减负成效明显

    2017年以来,我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一个重点企业,一套扶持方案、一个主管领导、一组工作人员、一抓到底落实”的思路,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帮扶沟通协调机制,在引进项目、开拓市场、转型升级、融资解困等方面,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合理诉求。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广泛利用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及我省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先后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活动30场。同时,还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举报调查机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取消、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年降成本约16亿元;取消新兴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金,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年降成本约17亿元。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年降成本约2亿元。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轻企业负担近2亿元;为367104户次纳税人减负10778万元。

    公开发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了32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减少6项。取消排污权交易服务费、降低53项司法鉴定费,年减轻企业负担1350万元。取消1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放开23项收费标准,全部实行市场调节。

    持续发力降低税费负担

    为进一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意见》提出,持续降低税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8年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对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

    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大数据与物联网等先进领域和滚动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企业(农户)的经认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保证保险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目录,2018年底实现全流程委托下放。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对钢铁、焦化、电力三个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达标、手续完备、产品市场好的企业不予停产。

    有效降低用人用能成本。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继续执行河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降低用能成本,2018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

    加快降低物流成本。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物流企业,首期缴纳50%后,在依法约定前提下,其余可在一年内分期缴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

    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推进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积极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并将其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原文来源:http://www.ii.gov.cn/hbgxt/xwzx/snxw/617036/index.html
相关报告
  • 《关于做好2018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4-28
    • 工信部运行函〔2018〕131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2018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中央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机制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推动普遍性降费,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大对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的查处力度,完善涉企收费等清单制度,巩固各项治理成果,以更加明显的工作成效回应社会和企业期盼,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做好今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成员单位、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履职到位。二是完善清单,依法行政。强化清单制度建设,打造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政策标尺。研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要以社会和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切实回应社会和企业关切。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等重点任务,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任务落实。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推动普遍性降费。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停征或减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研究降低一批收支结余过大、明显超过服务成本收费标准的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收费,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区输配电价改革,扩大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电网企业税负,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电信资费,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等降费措施,降低流量资费和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以及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降低交通、物流领域收费,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稳步扩大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优惠通行费,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合并工作等。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指导地方抓紧出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规则,及时开展成本监审,重新核定省内输配价格,切实降低偏高的价格,规范输配企业收费行为,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减轻天然气用户负担。取消、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和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巩固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成果。各有关部门、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在前期已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基础上,继续完善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更新制度,建立资金台账,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加快返还。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工作成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实、资金台账建立,以及应返资金返还等方面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 (四)认真做好涉企有关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中央统一工作部署,今年集中开展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紧紧围绕提高创建示范活动质效、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这一工作要求,把清理规范创建示范工作纳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范畴加以部署,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自查自纠、全面清理等工作。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试点工作,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规范市场领域涉企检查行为。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项目,简化审批程序。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组织开展企业负担专项调查和评估工作。为全面掌握当前我国企业负担的总体情况,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依托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部署开展2018年度全国企业负担专项调查和评估工作。这次专项调查重点是了解企业对减负工作成效、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等的感受,通过调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运用专项调查成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情况以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重点惠企减负政策实施效果等开展评估,形成全国企业成本负担评价报告,公布各地区成本负担相关评价指数,作为地方提升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参考。(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六)健全和完善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作为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平台,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要进一步研究和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增加并吸收涉企保证金、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清理规范成果,完善平台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七)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监督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继续将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保证金、检查和罚款等工作纳入审计范围,关注涉企收费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形成督促政策落实和规范涉企行政行为的长效机制。(审计署牵头) (八)严禁乱收费等各类违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检查等项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收费,严禁越权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各种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以及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严禁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严禁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严禁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依托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以及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及时受理社会和企业举报,结合全国企业负担专项调查反映出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调查核实,分类予以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企业或人员。属于政策不落实的,要责成有关单位推动落实相关政策;确属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通过组织现场咨询、专家解读、政策培训等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区好经验和好做法。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部际联席会议将于2018年第三季度组织举办第七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各成员单位、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研究制定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规则。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总结近年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围绕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查处问题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减负联席机制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强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横向协作和部省间纵向联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十二)加强重大课题研究。围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跟踪新时代企业负担情况新变化,加强企业成本国际比较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鼓励各级减负联席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课题研究,推动部省合作、区域合作开展研究,并及时宣传推广优秀研究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衔接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负联席机制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分工任务落实。请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有关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工作协同。各级减负联席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密切工作交流,形成分工协作工作格局;要定期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反映具体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相关建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2018年第四季度,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各成员单位、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做好配合工作。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8年4月16日
  • 《福建省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2-27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要求,加快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国资、民资、外资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放宽企业准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推进项目建设,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加快创新转型,促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精准服务水平,破解“堵点”“痛点”,推动民营企业聚焦实体、做精主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经过三年努力,力争实现我省民营经济规模跃上新台阶,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化转型有效推进,绿色制造能力得到加强,形成“亲商、安商、富商”良好环境,打造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企业。 二、拓宽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三)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加大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增量配电和售电等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养老、医疗、教育、文体等事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不得要求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省内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及时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组的项目信息。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发展基金。 (五)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和后勤保障领域。研究出台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推动“民参军”“军转民”,鼓励和引导“民参军”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参与航空航天、卫星应用、海洋工程、核心材料、关键元器件等军民融合产业。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需食品、军队被装、通用装备制造维修、营房及水电设施建设、物流配送等部队后勤保障服务。 三、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六)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等政策。地方权限内的有关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法定税率幅度内下降到合理水平。推广简明易行、操作便利的办税服务方式,扩大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加快落实退还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稳定社保缴费方式,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补贴政策,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培训班,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取培训费。加大涉企保证金清理力度,凡不在公布的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项目一律取消(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违规收取以及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应及时全额返还企业。严肃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七)降低民营企业用地用电用气成本。对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可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扩大民营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范围,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用电报装流程,推行100KVA以下低压接入。根据福建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城市门站气价,加强成本监审和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支持中间供气企业与用气大户企业自主选择上游资源方和供气路径。 (八)减免缓征困难企业税费。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12个月。 四、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九)健全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尽快实现国家相关政策目标。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与银行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的激励机制,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做到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要求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督促各金融机构清理废除不公平的民营企业融资限制条件,严格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两控”目标,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加大无还本续贷推广力度,提高无还本续贷笔数及金额占比;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融资方式,拓宽银行抵(质)押物范围,并将其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十)设立政策性帮扶资金。省级分期设立和发行总规模150亿元的纾困基金和20亿元的纾困专项债。各地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辖区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实体经济领域上市公司、高成长性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关键重点企业纾困,化解股权质押等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救助。将全省政府应急周转金规模逐步提高至100亿元以上,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不履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行动,对已发生的拖欠款项“限时清零”。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十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产融对接,抓紧建设面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债转股,创设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充分发挥类金融机构作用,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比例。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亿元以上(含中央奖补资金),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用于代偿补偿、保费补贴等奖补资金。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总结推广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马尾基金小镇等基金运作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重点民营企业。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 五、鼓励民营企业创意转型 (十二)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完善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相挂钩的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对新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筹建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发挥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补偿资金作用,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 (十三)优化民营企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行业中介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通过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技术和产品质量。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创新“制造+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落实科技创新券等奖励政策,促进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育支持力度,在人才引进、评定及人才公寓申请、科研支持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谋划、落地和开工建设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补短板项目以及新兴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五个一批”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我省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一轮技改行动,实施智能化改造。深化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予以重点扶持。 (十五)推动民营企业品牌与标准建设。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分行业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打造更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补助标准上浮50%。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与拓展市场。鼓励民营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做大做强。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民营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及和解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再生。细化已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的相关措施,严禁各类采购招投标违规设置对民营企业不公平条款,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加大国际产能合作。 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七)全面开展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活动。主动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广厦门优化营商环境做法和经验,大幅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严禁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与审批时限,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中的运用。 (十八)深化行政审批和执法制度改革。推进工商领域“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试行“容缺预审”,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和“最多跑一趟”。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化常态化,推行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对诚信守法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 (十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加快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严厉打击滥用垄断地位、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打造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建立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和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专门化程序规则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大服务+大保护”发展模式,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高违法成本。 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一)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经营者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侵害企业产权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错案冤案,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甄别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的案件,要平等保护、尽快办结;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涉及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建立普惠金融诉调机制。对涉及企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进行调解,依法及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引导律师、公证机构等创新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建立投诉受理督办机制。 (二十二)进一步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报道;鼓励民营企业家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照全国工商联做法,发布我省年度民营100强企业名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推广“晋江经验”,发扬老一辈民营企业家艰苦奋斗、敢闯敢干精神,引导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为建立良好政治生态、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多作贡献。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重要性,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重大问题。严格防止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当干扰与不利影响,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及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税收等必要性的法定事项检查外,一般不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督查、考核,减少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频次,检查之前尽量与企业沟通,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对严重干扰、影响、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二十四)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健全“政企直通车”制度,真心真意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做到企业诉求有渠道反映、能得到及时解决。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开展帮扶民营企业专项行动,各地要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精准帮扶。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及时予以澄清。各级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过程中,既要严于律己、把握底线、清正廉洁,又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接触交往,为企业服务。 (二十五)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水平。研究出台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加强政策前后衔接、相互协调,留足企业适应与调整期,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舆论引导和执行情况督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将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有更多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要建立政策落实协调机制,督促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执行情况将定期组织“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