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新建地源热泵等新能源供热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1-15
  • 根据《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西发改文〔2024〕82号)和《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西发改文〔2024〕9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北京市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今天(2025年1月9日)在官网下发了《关于征集2025年度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储备项目的通知》,正式开展储备项目征集。根据《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显示,西城区鼓励建设新能源供热项目。对区域内获得市级补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等。 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原文来源:https://www.nengyuanjie.net/article/109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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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14
    • 江苏昆山: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4/11 16:40:00 ?? 我要投稿 ?? 关键词: 智能电网微电网节能降碳 电力交易员技能提升培训班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4月10日,江苏昆山印发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昆政办发〔2024〕25号)。其中提到,对按要求接入昆山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采用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绿色电力占年用电量50%及以上的企业,在实施电力负荷管理时优先保障。 同时,支持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发供用高比例绿色能源示范园(区)、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等示范,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措施明确,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氢能、储能、 智能电网 、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 节能降碳 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原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 (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 (二)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按规定连续两年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镇) (三)强化项目资源要素保障。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全市统筹调剂污染物总量指标和环评预审机制。加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力度,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实施业态调整,确需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要素跟随项目走”原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区镇优先予以保障,不足部分予以市级统筹。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当量)以上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能耗指标全市统筹,项目投产后在能耗“双控”考核中对相应区镇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鼓励创新园区探索低碳园区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对经认定的“工业上楼”特色项目,所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生产服务设施地上建筑占比的上限由15%提高到30%,相对独立分区,提高部分用于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等生产性服务设施,鼓励配套设施集中设置、共用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各区镇) (四)拓展项目招商引资渠道。支持楼宇运营主体招引重点支持方向的企业,按照昆山市楼宇招商政策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发挥本市低碳领域重点产业链带动作用,支持“链主”企业通过委托外包、市场采购、投资合作等方式,招引低碳领域上下游优质项目,鼓励产业链配套企业积极协助引进重点支持方向“链主”企业。对“链主”企业和上下游关联配套企业成功落地、协同投资给予支持。鼓励各区镇与招商机构开展合作,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各区镇) 三、推动低碳产业培优育强 (五)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重点支持方向的存量企业,鼓励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和设备投资力度。对年度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对单个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6%~15%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按规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80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域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 (六)支持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称号的低碳企业分档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低碳领域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低碳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低碳产业领域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区镇) 四、强化低碳科技创新支撑 (七)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低碳领域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联动支持最高200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联动支持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对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部分科研设施投入和部分运行经费给予联动支持。对获得认定的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联动支持最高100万元。支持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在昆山建设运营专业化、品牌化的低碳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首次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备案或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年度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绩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镇) (八)加强低碳核心技术攻关。全面落实昆山市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创新主体开展研发项目,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前资助。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对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持续创新攻关的,单个项目按照攻关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根据其获得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市低碳领域各类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每年遴选具有突破性、原创性、引领性的攻关成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各区镇) (九)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构建低碳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经苏州认定后根据其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加强祖冲之攻关计划对低碳领域企业支持,引导大院大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大院大所建设的低碳领域科技创新载体获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联动支持。支持大院大所在昆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联动支持最高200万元。支持在全球智力比较密集地区建设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对于获得认定的苏州市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给予联动支持每家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镇) 五、做优绿色低碳发展生态 (十)加强低碳产业金融支持。支持国有资本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昆山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针对高成长性优质低碳企业,通过股权投资、阶段性持有、适时退出的方式进行产业投资。鼓励企业运用绿色金融工具,对参保绿色保险的企业按年度最高补贴5万元,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常态化摸排低碳产业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建立健全后备上市挂牌企业梯队。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低碳企业的投资力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一家及以上低碳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区镇) (十一)强化低碳人才培育引强。聚焦低碳产业发展领域加快引进行业顶尖人才,对认定为“头雁人才”个人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头雁人才”团队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认定为“头雁人才”创新平台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2亿元资助。对入选昆山和苏州市级以上双创人才计划的低碳产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和1000万元资助;对入选昆山和苏州市级以上双创团队计划的低碳产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各区镇) (十二)支持交流合作及产品推广。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行业协会承接绿色低碳领域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政府购买服务。绿色低碳行业协会主办、承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及一定规模的绿色低碳领域行业大会、创新创业大赛、展会等活动,可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补贴。支持符合重点方向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昆山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服务征集,支持相关企业参与低碳应用场景开发和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各区镇) 六、加快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十三)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工业循环经济、清洁原料替代等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开展节能诊断服务的机构予以补助,对获得能(水)效“领跑者”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水务局,各区镇)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碳排放管理。对于未纳入全国碳交易管控范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要求首次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实践,对经认定的“近零碳工厂”予以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相关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绿色低碳企业标准,对主导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按要求接入昆山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采用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绿色电力占年用电量50%及以上的企业,在实施电力负荷管理时优先保障。支持近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区镇在特色专业创新园区中优先试点,并按条件给予建设主体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各区镇) 七、支持低碳先进技术应用 (十五)支持建筑绿色低碳发展。鼓励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项目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等绿色低碳建筑开发,支持项目申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成功的项目给予省奖补资金额外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政府新建或既有建筑改造效能提升项目申报高品质绿色建筑,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按《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获评的单体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补助,二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20元/?O,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30元/?O,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镇) (十六)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重点支持电源侧、电网侧储能设施布局建设,鼓励工业企业、数据中心、产业园区等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加快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氢)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开展可调节电力负荷全量排查,引导可调节负荷接入负荷聚合管理平台,对参与需求响应的按规定予以电价补贴。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支持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发供用高比例绿色能源示范园(区)、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等示范,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各区镇) 八、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府办会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承担。相关部门依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与原有相关政策文件重复的则按原文件实施。碳核查、绿色建筑、昆山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政策所涉及资金,原则上由市级财政保障投入。 (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三)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分享到: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北极星投稿热线:陈女士 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换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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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26
    • 5月19日,北京经开区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其中提出,针对市场需求端应用新技术时了解不足、渠道不畅等情况,着重在新型储能、碳中和、碳足迹及循环利用等方面,推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积极开展活动,初步构建路演、推广和试点的应用体系。强化“合作研发-技术集成-评价认证-能力提升-政策支持”一体化技术创新服务,初步搭建跨领域、跨主体协同的创新机制,加速助力绿色低碳领域关键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通过需求侧激励和供给侧扩容双向发力,重点支持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企业率先参与绿电交易,同步推动绿证核发、碳核算与电力交易数据互通。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 鼓励企业、园区通过实施光伏、风电、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绿电绿证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园区、部分厂房或车间净零碳排放。 原文如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7日 (此文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推动美丽亦庄建设,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典范区,着力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聚焦产业发展、环境治理、能源供给、标杆示范,强化低碳技术新应用,培育绿色制造新动能,打造试点示范新场景。到2027年,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实现新突破,服务体系和供给能力进一步强化;新质生产力含绿量提升达到新高度,建立一批零碳工厂、园区示范,形成一批科技集成应用试点;新能源车(械)推广应用实现新跃升,班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树立新标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取得新进展,加快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低碳先行区。 二、实施科技强绿行动,打造绿色低碳产业高地 聚焦低碳零碳技术突破、人工智能与低碳场景融合创新等,通过技术攻坚、场景应用、平台筑基,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培育绿色技术策源和低碳产业发展高地。 (一)强化新技术创新引领 1.绿色治理技术揭榜挂帅。促进能源技术迭代升级、新型治理技术突破创新,聚焦低碳、零碳、负碳能源技术研发,以及工业特征污染物废水、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固废减量及资源化、新污染物监测治理等重点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建立“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等协同创新技术策源机制。经评审,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含,以下同)。(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2.绿色制造科技成果验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提升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且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二)创建新技术应用场景 3.数智强链创新应用场景。聚焦工业智联、新型能源、智慧水务、管网巡检、环境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技术与绿色低碳场景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智转型。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深度减排、节能提效、智能治污、无人检测等应用场景,经评审,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4.全链条能碳污精细化管控场景。聚焦清洁能源、深度治理、精准管控、循环经济等重点方面,集成创新性成果,创建全链条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绿色低碳科技集成规模化应用,经评审,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三)完善新技术服务体系 5.搭建新技术应用服务平台。针对市场需求端应用新技术时了解不足、渠道不畅等情况,着重在新型储能、碳中和、碳足迹及循环利用等方面,推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积极开展活动,初步构建路演、推广和试点的应用体系。强化“合作研发-技术集成-评价认证-能力提升-政策支持”一体化技术创新服务,初步搭建跨领域、跨主体协同的创新机制,加速助力绿色低碳领域关键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6.促进新技术应用人才协同。联合高校研究团队、行业协会实践专家、重点企业技术骨干等,构建“经验交流-技术共研-场景验证”的产才融合机制。鼓励企业组建绿色技术队伍,通过新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经验技术交流、节能减排诊断、共建实证项目等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减排最佳实践指南。(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三、实施治理创绿行动,提升新质生产力含绿量 以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制造绿色化为导向,推动企业全方位治理改造提升,培育绿色企业发展梯队,提高绿色企业占比。 (四)深化循环经济与“无废城市”建设 7.源头减量替代。优化生产领域资源利用方式,鼓励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推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噪声治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8.“无废城市”成果巩固。深化“无废理念”全域宣传推广,持续建设“无废细胞”,完善“小箱进大箱”等工作机制。通过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平台,服务企业跨主体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探索工业固废内循环的互联网互助途径。(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五)持续推进生产过程深度治理 9.废水废气深度治理。在废气和废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其中,工业污水特征污染物治理改造的,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含运行费)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0.燃气锅炉环保绩效争A保B。锅炉使用单位因地制宜,通过新能源利用、深度低氮改造、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并达到绩效分级水平。根据《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规定的绩效A级和B级有关要求,依次按照锅炉改造部分总投资的50%、30%给予支持,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支持比例为100%;其中通过安装碳污计量即可达到绩效B级及以上的,每套计量设备给予5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1.扬尘精细管控。推广应用施工工地基坑气膜等新技术,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裸地扬尘,使用基坑气膜的施工工地,按照基坑气膜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2.绿色安全施工。获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且未因环境影响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未受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完工后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六)系统构建绿色制造示范体系 13.绿色制造体系培育。持续完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建立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开展绿色诊断,按照从生产到产品立体化绿色发展路径,实施绿色战略升级;壮大绿色供应链,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带动链上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完成绿色诊断的企业,奖励10万元;绿色诊断实施的设备更新,且获得国家或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0.5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级称号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产业促进局、生态环境建设局) 14.企业绿色绩效评价。鼓励在绿色制造基础上,加强环境管理水平,获评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企业;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促进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项目对接。获得北京市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称号的企业,依次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5.环保绩效“退D创A”。工业涂装、汽车维修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治理改造、管理升级等措施,按照空气重污染应急环保绩效评级要求,提档升级为A级、B级、C级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6.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推动生产过程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7.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通过源头防控和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精细化治理方案,完成验收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四、实施交通促绿行动,加速零排放运输结构提级 推动落实大宗货物“公转铁+新能源车”运输模式,推动公共、社会领域车辆“油换电”“油换氢”,建设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进一步提升新能源车比例。具体相关要求见附则。 (七)加速自有商用车新能源更新 18.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聚焦优化运输结构、强化减排实效两大方向,通过“市级补贴+区级配套”双重激励机制,加速存量车辆淘汰更新进程。自有柴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大中型客车报废或淘汰转出北京市,置换为新能源且获得市级补贴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配套支持差额;国五及以上燃油燃气货车、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给予支持;燃油燃气专项作业车置换为新能源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9.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聚焦“零碳物流”建设目标,通过以奖代补、分级激励方式,重点鼓励大宗物流、城市配送等领域龙头企业率先绿色转型,试点打造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对于自有货物运输车辆规模大于等于10辆的车队,鼓励企业自主提高新能源车辆使用比例,新能源车比例达到100%的,奖励50万元;新能源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新能源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八)深化租赁商用车低碳合作 20.绿色通勤和绿色物流。鼓励企业从短期租赁向绿色长期协作模式转变,支持物流服务商、用车单位、能源供应商共建标准化货物运输新能源运力池,加强上下游供应链协作,共同推进物流全面绿色转型。企业将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燃油燃气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燃气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车辆一次性6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九)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 21.老旧柴油机械淘汰更新。通过建立“一机一码”数字化监管体系,推动存量机械绿色升级;同步支持设备租赁商、施工企业、制造商共建新能源机械共享平台,推动新能源机械新技术场景化应用,为打造非道路机械零排放示范区提供创新支撑。在经开区进行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6类柴油机械报废并置换为新能源机械的企业,按照新能源机械终端售价的30%给予支持,其中获得国家或市级补贴的,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配套支持差额。(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22.工地车械电动化。通过试点先行、分类推进等方式,力争破解施工领域非道路机械污染治理瓶颈,探索零碳施工试点示范。鼓励施工工地试点应用车械电动化(小型机械电动化、大型机械试点电动化、进场车辆新能源化),开展试点的工地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开发建设局) 五、实施能碳筑绿行动,构建节能降碳协同体系 加速推进能源、建筑低碳化发展,构建低碳产业生态,重点推进绿色能源应用、能效提升和建筑绿色化改造。 (十)实施能效碳效双提升工程 23.节能降碳技改。围绕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支持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按照市级部门核定的节能量和奖励数额给予1:1配套支持,项目应建设完成,且通过市级部门最终审核及公示。(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市级奖励的项目(其中1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项目应由经开区审核后报市住建委),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元/平方米,且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5.绿色建筑创新示范。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项目,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6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有突出业绩、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经评审,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或者北京市科技、创新类奖项的,单个项目再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6.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获得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市级奖励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十一)系统布局新能源应用体系 27.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光伏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厂房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满足荷载条件的存量厂房宜建尽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800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若场地业主方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由项目投资方申请,项目投资方享受全额奖励资金。(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8.新能源供热。构建绿色低碳智能供热体系,新建建筑及新建供热项目优先采用新能源供热或采用新能源耦合常规能源供热。获得市级补助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进行配套支持,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等新能源供热系统。(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9.绿电交易。聚焦能源消费结构转型,通过需求侧激励和供给侧扩容双向发力,重点支持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企业率先参与绿电交易,同步推动绿证核发、碳核算与电力交易数据互通。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0.绿电碳汇服务。依托全国首家绿电碳汇联合服务工作站,构建绿电交易和减排认证的闭环生态。促进绿色能源消费,协助企业对接绿电绿证资源;持续优化工作站,围绕企业用能信息管理、绿色低碳管理和绿色能力提升需求提供“一企一档”、能耗计算、碳排放测算等功能,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1.节能减碳服务。围绕经开区“绿色服务生态圈”建设目标,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十二)深化碳中和试点示范行动 32.碳中和认证。鼓励企业、园区通过实施光伏、风电、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绿电绿证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园区、部分厂房或车间净零碳排放。 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已获得经开区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有资质的碳排放核查企业进行碳核查(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方认证的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资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六、实施对标树绿行动,培育低碳发展全球标杆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气候投融资、低碳领跑者等试点建设,推广美丽园区、美丽工厂、美丽社区等“美丽细胞”案例。鼓励企业对标行业各类绿色评价标准,建设示范标杆。 (十三)推动绿色认证国际对标 33.全链降碳。以“链式创新”推动全生命周期降碳,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减碳创新联合体,实现供应链碳足迹整体降低。(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4.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充分发挥绿电碳汇联合服务工作站的服务效能,优先引导汽车整车制造、液晶面板等相关产业,以及其他先进制造业重点产品开展碳足迹核算和碳足迹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并获得认证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5.国际认证。提升企业国际市场认可度,绿色技术标准国际接轨,通过认证牵引、市场拓展和品牌增值的联动机制,支持企业对接欧盟分类法、ISO国际标准等前沿规范,形成“以认证促转型、以标准拓市场”的良性生态。鼓励企业、园区结合业务需求,主动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盟NG认证等国际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6. ESG评价。提升企业ESG实践和国际竞争力,建立ESG评价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将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治理效能深度融入发展战略。政策牵引推动企业健全ESG管理体系,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应用,全面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国内外主流ESG评级中,获得A级及以上或同等水平级别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十四)培育低碳领跑示范标杆 37.低碳领跑者。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碳排放管理体系,运用多能源耦合、数字化管理技术,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行业标杆模式,带动重点行业领域低碳转型。获得北京市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低碳领跑者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8.节能目标评价。设立节能目标评价等级,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消费模式。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多种手段,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9.水效领跑者。重点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据中心等领域,支持企业应用智慧水网、零排放工艺等前沿技术,鼓励各类用水主体在节水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施升级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获得国家级、市级“水效领跑者”企业,依次奖励5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40.花园城市建设。推动城绿融合,鼓励非公共建筑主动开放、打开边界,打造花园办公和花园工厂示范场景,鼓励企业通过“认建”和“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城市绿化新格局。企业“认建认养”公共绿地,且面积合计超过0.8公顷的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认建”、“认养”工作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七、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中第7~11、14~22、34~37、39~40条支持措施适用于经开区60平方公里范围,以及新扩区域内赋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 2.其余的支持措施,适用于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 (二)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本措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经营。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机械所有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奖励,以及施工工地车械电动化试点奖励的申请主体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2.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工程类或改造类项目,分两批次给予支持,项目开始实施后,原则上按照奖励额度的50%进行兑现;待项目实施完成后,且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的,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对于其他类项目,按照事后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进行兑现。本措施中的项目总投资为不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车辆终端售价为不含税金额。 5.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 (2)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数据中心项目。 (3)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八、附则 (一)各主责部门依据本措施制定办事指南,并面向社会发布,具体申报要求以办事指南为准。 (二)商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其他相关要求: 1.新能源车辆和机械是指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和机械,其中置换的新能源机械应向经开区申请机械编码登记。 2.本措施中的6类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挖掘机、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和平地机。 3.在强制报废期限前一年(不含)以内进行报废解体的车辆不予支持。 4.对于报废车(械)辆数和更新车(械)辆数不一致的,以报废或更新的车(械)辆数量下限为准。 5.老旧车辆报废时间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档案注销办理时间为准,机械报废时间以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时间为准; 6.购置新能源车辆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购置新能源机械时间以购置发票时间为准,领取经开区机械环保登记号码时间以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领取机械登记号牌时间为准。 7.政策发布之后在经开区登记的从事货运经营的、从事客运经营的及自有自用的燃油燃气车辆置换,不予支持。 8.申报主体属于经开区重点用车单位的,需安装门禁并联网。 (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2023年11月28日发布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京技管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四)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