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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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12-03
  • 本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进行快5年了,人们对改革的成效褒贬不一:有的认为成效显著,尽管遇到了不少困难,但整个改革基本按照既定目标不断推进;有的则认为成效不大,在一定程度上还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亟需纠偏。之所以出现完全不同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

    从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算起,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18个年头了,什么时候基本结束,似乎难以预计。认为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指的是人们与时俱进的创新步伐永远不会停止,并不是说实现改革目标的时间可以随意拖延。电力体制改革不应当成为一场不可预期、无法评判的改革,实践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确立一个用以衡量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科学、统一的标准,并以此凝聚共识,排除干扰,确保改革沿着市场化的正确方向前进并快速达到预期目标。

    本文将重温并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确定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及相关要求,探讨衡量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标准。

    一、电力市场建设不能替代电力体制改革

    电力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决定了电力市场建设是本轮电改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改革近5年以来出台的配套文件,以及针对改革具体实践提出的诸如输配电价定价、电力交易规则制定、售电侧改革、现货市场试点等一系列指导意见,几乎涉及的都是电力市场建设的问题,而涉及体制的改革除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有关意见外,基本上还未看到其它文件。电力市场建设受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也成功吸引了民众的注意力,以至于很多人产生了错觉,以为电力体制改革就是电力市场建设,两者之间可以划等号,其实这是不对的。

    (1)电力市场建设并非电力体制改革的全部内容。电力体制改革这一概念实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体制方面的改革,后者则包含电力市场建设,在认识上将体制改革与市场建设区分开来,是非常必要的。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既提出了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也提出了体制改革的要求。尽管9号文对体制改革的任务着墨不多,但这并不代表体制改革可有可无。恰恰相反,从9号文确定的总体思路、改革的重点和路径看,体制改革的任务不仅是明确的,而且被放到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要位置上。

    (2)体制改革和市场建设各自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不同。本轮电改的基本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显然,中间能不能管住管好,是体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放开后的两头能不能实现公平有效竞争,则是市场建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从一个更高的视角看,体制改革的任务主要是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而市场建设的任务则主要是为电力这一特殊商品设计交易方案和建立相关机制。

    (3)体制改革与市场建设的关系类似楼房基础与楼体的关系。建设电力市场意味着要打破市场垄断和市场壁垒,开放电网,培育多元主体,实现从“独买独卖”到公平有效竞争的转变,如果一直保持发、输、配、售电垂直一体化的垄断体制,电力市场的建设将无从谈起。而且如果在市场中允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主体存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没有体制改革,或者体制改革不到位,电力市场的建设都是搞不好的。体制改革与市场建设,前者为后者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前者具有战略性特征,后者具有战术性特征。

    电力市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我国电力行业双轨制状况一时难以改变,决定了它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局部到全局,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较长过程(其实世界各国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也基本如此)。可以肯定,电力市场的建设不可能先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完成而完成,因此不能用对电力市场建设的评价替代对电力体制改革的评价。

    二、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关键任务

    电网体制和调度交易体制改革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两个主要内容,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任务是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

    中发(2015)9号文在“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一节中指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力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规范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继续完善主辅分离。

    由此可见,本轮电改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的要求是十分明确和具体的。9号文在“总体思路”一节中还指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人们常说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是必须在完善电力体制改革,形成“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这个基础的形成有赖于电网企业按照9号文要求进行重新定位,没有电网企业的重新定位,就不可能真正有“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因此,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在本轮电改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是改革的关键任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提法概括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很片面的,极易产生误解或误导。这一提法不仅回避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基础和前提,还回避了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的要求,而这些被回避的东西恰恰正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指出,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输配体制研究的要求,在9号文中是与“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并列提出的,同样是本轮电改必须要完成的课题,任何人无权将其屏蔽或删除。

    如果要简明概括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根据9号文的精神,准确全面的表述应当是:在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下,创造性地开展“三放开、一独立、一继续、三强化”的各项改革工作。

    三、电网企业的科学定位就是成为真正的公共事业企业

    理论上电网企业本来就是公共事业企业,但实际上我国的电网企业一直是需要完成利润指标、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业务混合、公共事业属性不明确的垄断型企业。中央(2015)9号文在“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第9和第10条中,提出了深化电网企业改革的任务,目标就是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即通过一系列改革,剥离其具有竞争性的环节和有关辅业,退出购售电竞争,完全回归公共事业属性,变成一个不以追求赢利为目标,只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自觉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的公共事业企业。电网企业完全回归公共事业属性意义重大,它是坚持电改市场化方向的需要,是实现“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前提,也是建设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的保障。

    电网企业成为真正的公共事业企业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输配合一,电网企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分开;二是输配合一,但与售电彻底分离,售电公司由其它资本投资组建并独立运营;三是输配分开,配售一体,同时鼓励成立单一售电公司参与售电竞争。

    第一种模式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存在资产纽带关系,电网企业事实上仍在经营售电,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这种藕断丝连的模式无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而且也不符合中央(2015)9号文关于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的要求。第二种模式电网企业完全退出售电,售电与配电也完全分离,这种模式同样存在较大问题,由于配电和售电两者密切相关,相铺相成,配电是售电的物理基础,售电是配电的实现目标,因此没有配电的售电,不仅难以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而且极不利于达成配电网吸引社会资本加快自身发展和进行混合制改造的目标。第三种模式则不仅克服了前两者存在的缺点,而且建立了真正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是一种较理想的模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放开两头”,其中一头是发电,另一头是售电,其实是一种误解。售电是肯定要放开的,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但它不是电力体制架构中完整的一头,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9号文在“总体思路”一节中说的“三放开”,其中一个放开是“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在第16项重点任务中又再次强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可见放开的另一头主要还不是售电,而是配电。输电网具有集中性、统一性、枢纽性的特征,是高度自然垄断业务;配电网具有分散性、区域性、终端性的特征,是有一定竞争性的业务,两者无法相提并论。因此,需要重新定位并必须管住的中间是输电网;配电网当然也需要监管,但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实现。

    输配分开不仅是电网企业回归公共事业属性的最佳途径,而且是深化电改的一步妙棋和无可替代的抓手。它除了为形成真正“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创造必要的前提外,还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是为避免调度独立提供了一个具有较强说服力的理由,使调度能够继续保持与输电网企业一体化的模式,有利于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是顺应时代潮流,从体制上为促进配电网的有源化、区域化、市场化、协同化、智能化、现代化创造了条件,可以极大地推动以低碳、绿色分布式能源为基础的能源互联网建设,加快我国能源转型步伐。

    三是开辟了社会资本投资配电网以及配电网实施混合制改造的广阔前景,能够真正吸引社会资本遵循市场规律,规模化、规范化参与配电网建设,促进配电网高质量发展。

    四是如果各发电集团(企业)经政府授权运营存量和增量配电网,可以充分利用新的平台,通过拓展诸如综合能源服务等更多的相关业务,解决传统燃煤电厂因能源转型需要关闭后,相关人员的工作出路问题。

    五是有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在电网管理上的责权关系,形成中央管输电,地方管配电的更加科学合理的行业治理体系架构,共同为投资者创造以更低的成本、更便捷的方法获得电力的营商环境。

    六是破解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面临的困境,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际上就是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因此两者基本上可以做到无缝衔接。

    四、衡量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基本标准

    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确定它的衡量标准,需要对各项改革任务间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这些关系可扼要归纳如下:

    第一,电力体制改革包括体制改革和市场建设两部分内容,前者不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是电力市场实现公平竞争的保障。

    第二,原来的电网体制与市场化以及能源转型的要求不相适应,是本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矛盾,而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则是解决该矛盾的关键。

    第三,电网企业重新定位的本质要求就是完全回归公共事业属性。电网企业在电改中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它自身的改革(重新定位)是否到位,是整个电力体制改革能否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并取得最后成功的决定因素。

    因此,只有当电网企业最大限度剥离其具有竞争性的环节和有关辅业,彻底退出购售电竞争,成为电力市场的服务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电网安全的守卫者、经济繁荣的助推者、能源转型的铺路者、电网重塑的引领者时,电力体制改革才算真正获得了成功。输电网企业的“六种角色”,就是衡量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基本标准。

    完全回归公共事业属性的输电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没有降低和减小,反而提高和增大了。输电网是电力市场的物理支撑,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没有输电网就没有电力市场,与输电网一体化的调度又是电力生产的“前线总指挥”,因此输电网企业理所当然既是政府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和组织交易的得力“助手和参谋”,又是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可缺少的“助理裁判”。由于没有利润考核指标,输电网企业可以更好地集中精力研究和应对能源转型对电网提出的各种挑战,包括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系统低惯量化、潮流双向并频繁反转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经济运行。同时在没有束缚和干扰的情况下,可以彻底解放思想,通过科学、务实、精细的电网规划研究,最大限度减少过度和低效投资,降低输电电价,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作出值得期待的贡献。

    从发展的眼光看,传统电网正在经历一场新的变革,它要重塑一个与低密度、低惯量、小型化、分散化的可再生能源相适应的现代电网。随着时间的推移,远距离输电容量以及输电网下网潮流都会逐渐减少,输电网的利用率也会随之进一步下降,这已经是可以预见的发展趋势。电网的重塑,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用互联网的新思维和能源革命的新技术,对输电网的存量改造和增量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显然输电网企业只有真正回归公共事业属性,摆脱各种羁绊,才能在电网的重塑中大展身手,真正成为时代潮流的引领者。

    输电网企业的“六种角色”体现的是一种与能源革命催生的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确立“六种角色”的衡量标准,并非必须经过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人们凭借相关常识和辩证思维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事实上,这个标准早已经是藏在人们心里或潜意识里的一把尺子,大多数人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这把尺子来衡量电力体制改革成效的。

    五、电力体制改革也要敢于攻克难关

    未能完全贯彻和执行中央(2015)9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改革一直忽视或回避了以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为核心的电网体制改革,导致新一轮电改难以真正深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走了样。显然,不是创造性地而是选择性地执行中央文件,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习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改革还有许多硬骨头要啃,还有许多难关要攻克,要坚持方向不变,决不能停下脚步;新时代的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习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对电力体制改革也有很强的针对性。

    电力体制改革快5年了,但人们看到那些本该属于竞争性行业的辅业依旧没有被剥离出去,一项本来十分清晰明确的“完善主辅分离”的任务,在由“执行”变成“博弈”的过程中,渐渐变得模糊起来,足见在实践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并非易事。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无疑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道难关,只有正视问题,牢记使命,下定决心攻下这道难关,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才能达到成功标准的要求,也才能向新时代交出一份人民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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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左右里外结合的治理模式。上下左右里外结合的治理模式体现为多方参与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和作为共同规则的宪章。为了平衡自然保护与地方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国大区公园采用了上下分工、左右协调、里外共赢的治理模式,即大区政府、省政府、所有加盟市镇及公园管委会等管理者之间,通过董事会形式在决策过程中使各方力量达成均衡;在大区政府的指导和统筹安排下,处于同一个生态系统的市镇以加盟区的形式纳入大区公园的统一管理,以利益相关者谈判形成的宪章为加盟区所有市镇之间在国土空间治理方面共同遵守的契约,并与公园管委会一道负责其具体实施。这样,虽然公园管委会基本没有加盟区内的规划权、执法权等,但是通过宪章实现了统一管理,形成了市镇与公园管委会的互利共治。当然,其前提是各级财政较好地支持了公园的保护,各级地方政府(大区、省、市镇联合体、市镇)支持了其每年85%左右的预算,其余资金来自中央拨款和其他项目渠道。 2.有较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和多种扶持手段。大区公园通过建立以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为代表的绿色发展体系,使符合标准的产品(不仅有农副产品,也包括民宿、餐饮、向导等第三产业产品)能获得明显的增值和更好的、统一的市场营销。加盟组织、企业和个人因此可以享受公园品牌所带来的惠益,但同时也需遵守宪章的条文、履行必须的环境保护义务。这一绿色发展体系将公园对周边社区经济个体的态度从防御转变为合作,最大程度地平衡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易于实现跨行政区管理。法国的行政资源配置也较多地受到行政区划的约束,但在董事会、宪章、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等措施下,大区公园跨省甚至跨大区的统筹管理易于实现,这样使得一个生态系统内的各区域能遵守统一的规划,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式的“联邦”管理模式。 上述体制,使大区公园与区内、周边市镇成为互利互惠的利益共同体,市镇对大区公园普遍表现出合作热情。尽管每个大区公园的运营状况和互利模式各有差别,但总体上兼顾了保护和发展,因此,与国家公园相比,大区公园体制较为成功。当然,大区公园的功能与国家公园有一定区别——将乡村地区的社会经济维持和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其角色是促发者(enabler),经济的后退会被认为损害了当地的景观和文化遗产价值。 问题导向型的改革和体制特点 1.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法国国家公园发展经历了40多年的类美国体制,在各类问题逐渐暴露之后,法国环保部借鉴了大区公园体制,于2006年启动了国家公园体制改革。2006年4月14日,法国政府发布了新的《国家公园法》。相对应的是,在操作层面上,法国环境部2007年2月23日发布了《国家公园改革法案实施条例》,标志着法国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全面启动。这次改革充分考虑了国家公园和周边的生态依存性、社会经济依存性,创新了管理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次改革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空间上以加盟区形式形成了对完整生态系统的统一管理。在旧体制下,法国国家公园按“核心区+外围区”的模式进行管理(类似中国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模式,在这种方式的划定中,常见的情况是土地权属的限制导致难以将完整的生态系统划入国家公园,且外围区没有法律地位,形同虚设,基本没有手段形成统一管理)。而这次改革建立了“核心区+加盟区”的空间结构,并赋予了加盟区法律定义和地位。其与“核心区+外围区”模式存在着本质不同:前者强调民主与包容,寻求严格保护和合作发展之间的平衡;后者只是强调以政府意志实施强制性的封闭保护,基本不考虑外围区如何形成保护的合力。为了推动“核心区+加盟区”模式的实施,法国将“生态共同体”(ecological区solidarity)的概念引入国家公园管理,明确在核心区和加盟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生态关联和利益共享基础。 二是治理体制上的上下结合。这次改革首次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参与管理的治理体制,并以宪章的形式确定了治理结构、各方权责,地方利益相关者被赋予了参与国家公园管理的更大权限和更多手段。宪章也使相关决策程序更科学,从而使社区居民(以农林牧渔和旅游相关产业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合理发展需求能被更全面地兼顾,最终实现在更大范围(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内的“保护为主”。当然,这种新的治理体制主要体现在加盟区范围,核心区内基本还是受严格法律保护和约束、中央政府通过管委会管理来主导,董事会在核心区范围只有建议和协调功能。但这种改革并非只是削弱中央集权,而是基于管理目标对国家公园的管理权进行更好的分配。 三是优化协调机制并实施执法体制配套改革。在具体的某个国家公园层面,对科学专家委员会,首次从法律角度承认了其职能(该委员会在2006年改革前已经存在于多数国家公园中,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另外,还成立了“经济、社会与文化委员会”,从自然科学和社会发展两方面协调推进国家公园的管理,并全面反映各利益相关方在国家公园管理上基于科学和发展的权衡。在这个统筹的改革之外,法国还于2012年启动了环境执法体制的改革,并直接影响到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执法。可以看出,2006年起始的改革主要在于理顺上下和里外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国家公园和社区的关系);2012年的执法体制改革着眼于执法的左右关系(多头执法、判决难等)。这样的配套改革,使国家公园上下里外左右的关系都更易于理顺。 2.法国国家公园的体制特点。要处理好国家公园上下左右里外的关系,国家公园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单位体制是关键。法国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正是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不仅形成了能平衡各方关系的体制,还构建了全面绿色发展机制以使这种关系平衡具有内生性和可持续性。一是以加盟区理念为核心的空间统一管理体制。加盟区的设置并非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管理目标,也不因资源的差异而区别对待,而是为了尽可能地以民主协商的方式扩大同一生态系统下国家公园的空间范围,最大程度地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保护并利于实现当地原住民文化的原真性保护。二是处理上下左右里外关系的治理体制和管理单位体制。包括以上下左右里外结合的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创新;以宪章为核心的管委会和社区多方治理、利益共享规则;以国家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为核心的绿色发展和特许经营机制。 总结起来,法国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形成了“共抓大保护”的体制。共抓大保护,实际上就是要形成自然保护的统一战线。 法国经验对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启示 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近期的相关工作包括体制试点评估、整合设立第一批国家公园等。2017年年底结束的体制试点工作,在治理结构、治理规则、保护与发展关系的处理及进行跨行政区的管理等方面遇到了重重困难,迄今只有中央特别支持的三江源大体形成了统一、规范的管理,而武夷山等试点区相关工作出现了多方无积极性的尴尬局面。借鉴法国经验,我们认为对这些主要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破解。 1.上下结合的治理结构才可能发挥各方所长并得到各方支持。中法两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同,中国的高价值保护地所处区域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土地权属复杂、原住民数量较多、发展诉求较高、替代产业发展条件不佳,这使中国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人、地”约束突出,必须从体制上解决“钱、权”难题。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垂直管理,会面临至少三方面的挑战:一是管理机构掌握的土地产权比例大多不高且治权有限,往往还存在多头管理,难以实施对人、财、物等资源的统一、高效调配;二是能力结构单一且力量有限,仅依靠中央层面管理者的管理手段和行政力量,难以处理土地权属带来的问题,难以调动各方面力量;三是相关决策难以充分反映各利益相关方诉求,难以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前述法国国家公园体制的三方面特点正好可应对这三方面挑战。 2.多方得利的绿色发展才可能形成保护合力。中央提出“共抓大保护”的思路,其核心在于“共”字,即要致力于形成各方协作的合力。与其他保护地类型相比,国家公园以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保护目标,包含的面积更广;以全民公益性为平行于生态保护的核心管理目标之一,涉及的利益维度更复杂。为此,需要形成普遍的正向激励机制,在国家公园管理中涉及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多数社区居民、广大社会团体等之间形成联动。上述上下结合的治理结构只是对地方政府形成了激励,但要确保基层地方政府、社区和相关企业也加强保护,就必须形成新的激励方式。换言之,要真正实现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的初衷,必须对“钱、权”相关问题有各方支持能得“利”的解决方案。法国国家公园管理中采用的产品品牌增值体系和对社区、行业的全方位扶持就是一种有效的多方得利模式。而在中国,武夷山试点区(其中的自然保护区)的茶产业在完成资源-产品-商品的升级后,初步形成了多方得利的帕累托改进,但其绿色发展方式需要体系化、制度化后才可能确保产品在保护地友好的前提下稳定增值从而在全国普遍化。而且,形成了环境友好和社区参与的绿色发展模式后,国家公园的人地关系就会发生变化。从管理角度而言,即使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核心区,也不必都一刀切地采用所谓生态移民的方式,而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分类处理,只要满足基于科研的保护需求即可,不必都要移民、都要改变土地权属。《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就已说明这样的发展方式适用于中国国家公园。 3.法规、规划、标准等合理化、体系化后才可能真正指导实践并形成推广标准。改革需要改之有利和改之有据,但目前的中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法规标准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缺陷:一方面,诸多依据缺失或不配套,甚至部分法规条文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另一方面,原有的相关法规(比如《自然保护区条例》)、标准(比如相关保护地的划定和分区标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也罔顾了操作层面的困难。法国国家公园管理中的宪章,不仅是体系化的依据,且在形成过程中就已经历了多方博弈、具备了操作层面的可行性,因此才可能避免“下有对策”的情况。另外,法国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中有专门的城市规划部门,对所辖市镇的规划方案进行统筹审核,以确保与宪章相吻合。中国的相关改革,在某些方面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关依据合理化、体系化。比如目前在钱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区所在地浙江开化形成的多规合一暨审批合一平台,就初步实现了规划层面的合理化和体系化。未来如果将其拓展到法规和技术标准层面,且采用多方治理模式下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共同签署、监督执行的模式,则也有可能达成法国改革后的局面。 4.可以用多种方式实现跨行政区的统一管理。上下结合的治理结构和多方得利的绿色发展都需要在跨行政区管理模式下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价值。法国国家公园的加盟区就是以国家公园宪章指引的绿色发展为纽带、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跨行政区的统筹治理和多方得利的管理模式。这种统一管理的优势除最大程度地团结周边区域以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借助目前在某些地区业已形成的多规合一、审批合一平台,在没有改变区域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更好地形成信息共享和规划协调,在巡查执法、项目审批等方面实现统一管理。 总之,中国的国家公园及其体制建设,必须适应中国的国情约束并博采各家之长。美国的公益性理念及地役权等相关体制创新,法国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经验等,均对解决中国的相关问题具有借鉴意义。《总体方案》已经在治理结构、绿色发展等方面将这些借鉴局部体现出来,未来的法规调整、标准设立和机制创新中若能更多地将国际经验本土化、制度化,2020年设立的第一批国家公园就可能顺利完成。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 苏红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副总编辑、研究员 苏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王宇飞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