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对新能源项目的影响分析》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5-29
  • 近期,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发布了《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的方式进行了部分调整。我们结合山东部分场站的历史数据,对“新规”中影响电费的因素进行分类分析,期望为山东各新能源场站积极参与现货市场提供可借鉴的措施,同时为现货市场下寻找具有竞争优势的风光资源、投资具有较高经济性的项目探索一种新的方法。
    (来源:兰木达电力现货 作者:李再忠 吕伟 张华宇)
    一、“新规”变化影响
    (一)结算
    电价
    最小单位
    “新规”将发电侧的结算电价最小单位由1小时改为15分钟,1小时电费结算公式改为:
    由公式(1)可知,若1小时内每15分钟的电量或电价保持不变,则结算电费仍不变。由于新能源出力与现货电价具有负相关性,即新能源出力增加时现货电价将降低,故“新规”因发电侧结算电价最小单位变化将影响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市场主体结算电价降低。
    采用部分场站15分钟级实际数据,根据公式(1)计算,“新规”结算电价最小单位变化后将影响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结算电价降低约0.5元/兆瓦时左右。
    (二)电能量市场
    新能源场站参与现货方式仍分为两种:
    第一种改为以实际上网电量的α市场%(对应α非市场%=100%-α市场%)被动参与现货交易(当前α市场%暂取10%,即实际上网电量的90%作为优发电量、以基准价结算,日前出清电量与优发电量的差值以日前市场出清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与日前出清电量的差值以实时市场出清电价结算),其每日电能量市场结算公式变为:
    第二种保持不变:若以100%电量参与现货交易,则可自主签订中长期合约。其每日电能量市场结算公式仍为:
    公式(3)可以看作当公式(2)中的α非市场%=0%时,通过签订中长期合约来规避现货电价风险、托底电费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须综合考虑市场规则中的典型合约曲线、净合约量约束、中长期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对比等因素,且在月内应根据中长期现货电价预测动态调整持仓量。
    新能源场站以第一种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时,当α市场%由10%变为(10+Δ)%、α非市场%由90%变为(90-Δ)%时,由公式(2)可知,其电能量市场电费变化为:
    由公式(4)可知,新能源电能量市场电费的变化取决于参与现货市场的电量比例变化以及现货市场日前电价与基准电价差值,且当i时段的电量越多、日前电价越低时电费变化越大,这在山东现货市场中正好对应了光伏发电的馒头曲线和现货电价的峡谷曲线,即随参与现货电量比例增加光伏电站的电费降幅远大于风电场。
    新能源场站以第二种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时,根据公式(3),若中长期合约增加Q?中长时,即Q′中长=Q中长+Q?中长,则电能量市场电费变化为:
    由公式(5)可知:(1)中长期合约量变化对电价的影响与新能源场站出力曲线特性无关;(2)当预判未来某月份现货市场电价升高或降低概率较大时,可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提前签订较为理想的中长期合约;(3)如采用现货辅助决策软件或根据其他工具,判断月内未来一段时间内日前电价高于中长期合约电价时,应利用月内竞价、挂牌等交易机会适当减少持仓量;反之亦然。
    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根据公式(4)计算,若新能源参与现货比例增加10%,风电场电能量市场电价降低6.97元/兆瓦时,光伏电站降低18.15元/兆瓦时。
    (三)市场化容量
    “新规”仍根据发电侧的市场化容量计算容量补偿电费。光伏电站市场化容量计算方法不变,风电场的市场化容量由日平均市场化上网电力改为负荷高峰时段平均市场化上网电力。风电场市场化容量受该场址的风资源禀赋影响,即该场址所处位置在负荷高峰时段风力与全天风力的对比,可以采用历史数据统计方法验证。
    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计算风电场负荷高峰时段风力与全天风力对比,平均降幅约6.82%。其中位于山东东部的部分场站平均升幅5.8%,位于山东西部的部分场站平均降幅16.9%。
    (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
    “新规”要求发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约中的合约电量除按照中长期合约价格结算外,还要结算发电企业所在节点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日前电价差值,每日中长期合约电费结算公式如下:
    “新规”明确现阶段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为用户侧统一结算点,即用电侧各节点 15 分钟出清电价、出清电量的加权平均计算值。由公式(6)可知,当新能源场站所在节点因网络阻塞导致日前边际电价低于用户侧统一结算点的日前电价时,其中长期合约电费将减少。由此警示我们,今后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时特别要注意场站所处的节点是否存在电源过于集中、线路或电网断面的潮流可能发生越限等问题,规避结算电价过低的风险。
    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复盘分析,风电场签订100%中长期合约时,电能量市场电价较基准值低43.15元/兆瓦时;而光伏电站较基准值低159.98元/兆瓦时。从公式(5)看出,风电场应根据日前电价走势合理签订中长期合约;因光伏电站出力具有间歇性特点,在现货电价较低时段其出力高于中长期合约曲线、现货电价较高时段出力低于中长期合约曲线,现阶段不宜签订中长期合约。
    二、分类分析
    (一)分析思路
    从现货市场新能源场站的结算电费构成看,由于新能源场站在现货市场中现未提供辅助服务、无补偿费用,各新能源场站的分摊和返还费用按上网电量均分,考核费用主要是功率预测偏差所致,而根据公式(2)可知在第一种方式下影响电能量市场电费的主要因素也是日前功率预测数据(同时也是根据日前电价与实时电价相对差值来制定交易策略、提升电价的方法)。故日前功率预测是影响结算电价和交易策略研究的重点。
    (二)分析方法
    第一步,将公式(2)中α非市场%由90%变为0%,可得新能源100%电量参与现货的电能量市场电价。
    第二步,将公式(2)中的Q日前i用Q实时i来替换,可得到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为100%时的电能量市场电价,此电价与第一步中电价的差值反映了日前功率预测对结算电价的影响。
    第三步,以基准价与第二步的电能量市场电价对比,则反映了该场站风光资源禀赋对电能量市场电价的影响。
    (三)分析结果
    继续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进行计算。
    1.100%电量参与现货的电能量市场电价:风电场均值317.03元/兆瓦时,光伏电站均值为208.08元/兆瓦时。
    2.日前功率预测影响:风电场因功率预测准确率影响电价平均降低8.18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10.37元/兆瓦时;光伏电站因功率预测准确率影响电价平均降低5.27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2.4元/兆瓦时。总的来说,选取的新能源场站功率预测均存在一定偏差,其中风电场的功率预测准确率影响更大。提高功率预测准确率是减小电价降低的重要手段
    3.风光资源禀赋影响:风光资源禀赋体现了各场站风光资源与现货市场电价的相关性(相关性越高,则电价越高)。风电场因风资源禀赋影响电价平均降低40.89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41.66元/兆瓦时,风资源对比优劣非常显著;光伏电站因光资源禀赋影响电价平均降低152.75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29.21元/兆瓦时;光伏电站较风电场均值低111.86元/兆瓦时。可见光伏发电在现货市场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即发电曲线明显与现货市场电价负相关,或者说风电场可以承受较大的现货电量比例。
    由上述分析可见,新能源场站最终的结算电价受参与现货方式、交易策略、功率预测准确率、风光资源禀赋、所处节点位置等各因素叠加影响。
    三、有关建议
    1.正确认识、积极应对现货市场
    如期实现“3060”双碳目标,大力发展新能源是必然趋势。随着新能源装机容量比例的不断提高,其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应按现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结算,公平承担辅助服务责任、分摊系统运行成本。受制于其出力曲线的波动性、随机性和间歇性特点,新能源场站在参与现货市场后的结算电价不断降低,如何适应
    电力现货市场
    规则,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现货市场建设,是今后发展和运营新能源项目、做好营销管理的必要措施。
    2.正确把握、深入理解政策变化
    随着新能源市场的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与交易规则会出现阶段性的调整与变化,对政策与规则的理解与落实程度,会直接影响现货交易策略的决策,可能会导致在现货交易时出现失误和损失。及时把握政策动向并加深对市场规则的把握是提高现货交易策略的正确性的重要手段。
    3.持续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新能源场站需要分析庞杂的数据来把握市场变化,包括电网网架结构、市场电力需求、市场交易结果等信息。因此,需要利用辅助决策工具、特别是最新的AI算法等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较为专业的预测和分析能力对市场变化进行预测,及时调整策略来应对市场的波动。
    4.合理决策,努力提高盈利水平
    各省份现货市场的运行,对于新能源场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前期开发中,要充分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以发展的眼光分析目前现货市场及未来变化趋势;同时应注意拟开发场站所处的节点地理位置,及时防范因弃风弃光或网络约束降低收益的风险。在项目运营中,要开展各种方式下的分析,量化各类影响因素,制定有效和可控措施以提高盈利水平。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528/1379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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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uction,CCER)现货交易2种交易品种,广东、福建和北京还推出了地方核证自愿减排量现货交易;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方面,各试点抵消比例一般为核发配额量或年度实际排放量的5%~10%。 图2梳理了2013—2022年中国八大试点碳市场配额年均成交价。总体来看,各试点碳市场碳价存在较大差异,但大多经历了开市碳价较高、前期价格走低、后期碳价回升的过程。 图2 2013—2022中国八大试点碳市场碳配额年均成交价 Fig.2 Annual transaction price of carbon quota in China's eight pilot carbon markets from 2013 to 2022 2)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2021年7月16日,中国正式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同时启动配额交易。全国碳市场试运行阶段与地方试点碳市场同步运行,交叉重叠的控排企业将逐步转移至全国市场。由于现阶段全国碳市场制度将排放强度列为约束性指标,全国碳市场采用行业基准法进行配额分配,该方法在强度控制的基础上,以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作为基准进行配额分配。全国碳市场由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组成,一级市场为配额初始分配市场,包括免费发放和拍卖2种配额分配方式;二级市场为自由交易市场,各排放主体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单向竞价等方式。 图3展示了2021年7月16日—2023年2月6日全国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变化趋势。整体来看,全国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在40~60元/t范围内波动,基本保持平稳。截至2023年2月20日,全国碳市场累计交易量约为2.3亿t,总成交金额约为105.05亿元,市场交易换手率在3%左右。与欧盟碳市场高达417%的换手率相比,全国碳市场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未来应不断提高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而有效促进碳市场换手率的大幅提升。 图3 全国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变化趋势 Fig.3 Trend of daily transaction average price in national carbon market 1.3 碳交易机制及碳价形成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主要流动商品有强制型碳排放商品 ——碳排放配额(carbon emission allowance,CEA)和激励型碳抵消商品 ——国家核证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两种。其中,碳排放配额交易遵循“限额与交易”原则,即政府或者监管部门以控制碳排放总量为目标,先确定碳市场中的碳配额总量上限,再为各排放源进行碳配额的初始分配。纳入碳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分配、自行拍卖等多种渠道来获得对应的碳配额,并且可在自身实际排放量的基础上进行碳配额的自由市场化交易,达到成本最优化从而使减排目标得以实现。碳交易过程如图4所示。 图4 碳交易过程 Fig.4 Carbon trading process 碳交易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对CO2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以达到让企业有积极性通过提升自身技术等手段进行减排的目的。对于电力行业,在碳市场发展初期一般采用以无偿为主的方式进行初始碳配额的分配,而在碳市场发展后期,免费比例大大减小。初始碳配额的发放与系统发电量相关,对于超出或不足部分可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仍有不足的部分则需要接受惩罚。因此,碳配额的价格主要由企业的需求曲线决定。 02 电力现货市场与发电结算电价 2.1 中国“8+6”现货市场试点 2017年8月28日,《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宣布全国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有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202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辽宁、上海、湖北、江苏、安徽、河南等6个地区作为第二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省份。 在现货交易市场的组成上,浙江、广东、山西、福建、四川、甘肃都采用“日前市场+实时市场”模式,蒙西增加了日内市场,山东增加了“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环节;在价格机制上,现货试点地区发电侧结算大部分都采用节点或区域边际电价的价格机制,用户侧结算系统电价采用加权平均节点电价机制;在交易报价方面,各现货试点地区发电侧均采用“报量报价”模式,广东、山西、山东、四川在用户侧采用“报量不报价”的模式,其他试点地区用户侧目前不参与报价。 2.2 发电结算电价形成过程 1)电网调度规则。 一般来说,竞争性电力市场应结合机组边际成本定价原则确定各机组参与经济调度的顺序,优先调度边际成本较低的机组,最终满足区域内所需电力供应的边际机组的电能成本即为最终结算的上网电价。在特殊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在边际机组电能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资源的稀缺性来确定电价上限或者容量机制,以确保电力电量平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以及机组容量的投资收益。在实际情况中,鉴于电力系统运行环境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应当考虑电力电量平衡、电力系统备用需求、发电机组出力限制等约束条件,进而确定机组的调度顺序。 2)电力市场出清机制。 现阶段,电力现货交易价格机制包含参照各市场主体的报价结算和依据统一边际出清价格结算2种方式。统一边际出清电价机制下,将每个时段机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排序,并在满足电力系统和机组各项约束的条件下依次成交,直到累计的机组出力刚好满足该时刻的负荷需求,最终成交机组的报价即为边际出清价格,该时段所有中标机组统一按照此边际出清价格结算。目前国外电力市场大多采用边际出清价格机制进行统一结算,同时国内市场成熟度最高的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也采用统一边际电价出清机制。因此,本文采用边际电价出清机制的假设,构建电-碳耦合市场下煤电竞价调度模型。 03 电-碳市场耦合关系与运营机制分析 3.1 碳市场对电力市场的影响 由于引入碳市场,预计电力批发市场的出清顺序将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对目前发电侧的利益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发电侧机组调度决策时会考虑碳成本,这将增加排放强度较低的发电机组的使用,并影响电力市场的出清结果。例如,在引入碳市场前,燃煤机组的边际成本往往低于燃气机组,这使其在电力批发市场的集中清算和优化调度中具有竞争优势。引入碳市场后,燃煤机组比燃气机组的减排成本要高,在需求相同的情况下,电力批发市场的出清顺序可能会有所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边际成本优势的燃气机组可能会取代燃煤机组,从而增加其利润率。 在引入碳市场后,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将被内部化,差异化减排成本的运营收益差异将有所增加。其中,高能效企业可能会通过出售剩余减排量获取额外收益,这将鼓励企业投资并研发低碳技术,从而获取更高收益,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随着碳价格的上涨,化石能源机组的碳排放成本和供电成本差距同步拉大,高能效机组的成本竞争优势增大,而低能效机组的市场占有率将有所下降,化石能源机组的整体效率得以提高。 3.2 电-碳市场耦合关系设计 碳市场是政策工具市场,电力市场是需求驱动市场。虽然这2个市场是独立运作的,但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2个市场机制在实施中互相辅助、相互制约。本文设计的电-碳市场耦合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电-碳市场耦合关系 Fig.5 Coupling relationship in“electricity-carbon” market 进一步分析图5可以看出:1)ETS和电力部门是独立运作的,有各自的政策、管理和交易体系。碳价格和电价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碳价格通过发电厂的利润和电力供应来影响电价。2)对于火电企业来说,发电过程一定会产生碳排放,碳市场根据电力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来确定碳配额。3)对于配额过剩或不足的排放控制企业,通过碳交易确定碳价格和交易量。因此,这2个市场通过碳价和电价联系在一起。 碳市场和电力市场减排目标一致,共同推动电力行业低碳转型。1)在碳价格强制机制下,发电厂淘汰落后机组,增加可再生能源机组投资,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2)运用碳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加强碳资产管理,优化碳排放空间配置。3)通过碳交易的经济激励,促进发电厂的技术创新。最后,碳价格将传递到消费者终端,使消费者减少用电量。碳价格是碳市场效率的核心。一个有效的碳价格信号不仅可以促进碳市场与电力部门的联动,引导资源配置,而且还可以刺激电力企业淘汰落后燃煤机组,降低碳排放的社会成本。 3.3 电-碳市场协同运营分析 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的结算周期不同,电力市场的结算周期分为年、季度、月、日、小时,而碳市场主要结合年度核算和实时交易结算。因此,电-碳市场的交易结算周期应与实时平衡的电力交易品种同步,以减少不同结算周期在电-碳市场间造成的成本分配和转移不确定性的影响,从而更好发挥市场对用电侧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电-碳市场的3种典型协调一体化运行模式如下:1)事前碳权预存模式。碳市场允许电力用户购买一定的碳权量,当储备碳权量耗尽后,不再允许其参与电网需求响应,并实时清算碳排放收益和响应收益。2)事后碳交易抵消模式。电力用户按月参与电力交易和需求响应交易,计算电力碳排放并参与碳权市场,平衡上月碳排放赤字。3)碳权期货模式。碳权期货交易允许电力用户按需锁定未来的碳权量,并进行季度或年度交付。由于国内电力市场和碳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电-碳市场的交易出清和结算成本必须紧密匹配。事前碳权预存模式针对碳市场的实时市场属性,并基于碳权的实时交易价格进行“日清”结算,有助于引导电力用户及时调整用电量。 04 电-碳耦合市场下煤电竞价调度模型 目前关于发电商同时参与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相关研究中未见考虑现货市场,故本文主要聚焦发电商在现货日前市场中的决策行为,暂不考虑实时市场。 4.1 基本假设 1)本文假设现货市场在各个时刻的出清结果能够使该时刻的系统边际成本为最低值,满足这一条件的煤电机组组合的表达式为 2)随着碳市场的发展,配额免费分配比例将不断降低,拍卖比例不断升高。本文基于碳市场发展的不同程度,分别设定了轻度碳市场、中度碳市场和重度市场3种情景(见表1),以此研究不同程度的碳市场对现货市场中煤电上网电价的影响。 表1 碳交易市场情景设置 Table 1 Carbon market scenario settings 表1中指标说明如下。 有偿配额比例:广东省2020年电力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5%,拍卖配额比例随着碳市场程度加深不断提高。以欧洲碳市场发展进程为例,3个阶段的拍卖配额比例分别为5%、10%和20%。基于此,本文设置不同碳市场情景下有偿配额比例分别为5%、30%和50%。 碳价:广东省2022年碳配额现货市场价格与拍卖市场价格基本相同,都在58元/t 左右。因此本文设定在轻度、中度和重度情景下,碳价分别为58.53元/t、100元/t和200元/t。 机组碳排放强度根据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供电煤耗确定。 配额基准线:在“双碳”目标的压力下,中国碳市场程度将不断加深,配额总量逐步收紧也将成为必然趋势,基于此,本文参照《2019—2020 年燃煤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和相关课题的压力测试分析设定了对应的配额基准线。 4.2 模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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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2-25
    • 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向与趋势。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为新能源项目投资和绿电交易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此背景下,深刻理解电力市场与新能源投资的经营主体,有望在政策变革中抢占发展先机。 为进一步探讨政策影响与市场建设路径,2月14日下午,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邀请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举办“风光加速度: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与企业参与”专题研讨会,并发布合作研究报告《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现状与展望》(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通过重点梳理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相关规则,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理论逻辑与运作机制,为未来市场建设与企业参与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借鉴,也帮助经营主体理解政策变迁背后不变的逻辑,并据此制定合理的长期投资和采购策略。     会议由绿色和平东亚气候与能源项目经理唐大旻主持,绿色和平中国总负责人袁瑛、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立、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刘毅致辞。 绿色和平中国总负责人袁瑛在致辞中提到,中国正在不断拓宽新能源消费的场景与边界,而省级电力市场将在未来发展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立教授在致辞中期待本次研讨会在绿电市场发展逻辑和跨区交易、价格机制等核心议题上开展有科学性与前瞻性的讨论。 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刘毅在致辞中强调,报告与国家政策高度契合并提出了未来发展机遇与方向。 绿色和平东亚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吕歆和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研究所副所长蔡元纪对报告的主要发现进行了解读。      吕歆在发言中分享了报告的设计思路。她提到,新能源的大规模部署和入市需要考量三个现实问题,首先是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新能源本身的发电特性对其长期稳定的收益预期产生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而后聚焦于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在因地制宜发挥地方优势与符合全国电力市场统一规范中找准平衡;最后对于多区域参与市场的经营主体来说,理解各省级市场机制与规则,并灵活的制定多元化的绿电采购策略尤为重要。      在此基础上,吕歆介绍了报告的研究脉络。报告从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历程出发,梳理了关键共性问题和典型市场机制设计。同时,选取了中国八个典型省(市、地区)电力市场,围绕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和绿电交易四个方面的关键市场机制进行了总结。 蔡元纪在分享报告研究思路时指出,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是手段而非目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他强调,以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的模式,既未体现市场的供需关系,也未明确相关经营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结合海外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案例,蔡元纪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应对电力电量失衡的市场及配套机制、提升超短期灵活性需求的辅助服务市场、应对多重市场营收风险的保障机制,以及支持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体现的绿证制度。     他提到,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历了从产业探索到产业发展再到产业成熟的转变。报告梳理了中国对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选取了广东、山西、甘肃、蒙西、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八个典型省(市、地区)的绿色电力市场,对其建设经验、理论逻辑和运作机制进行展开。     通过对比八个省(市、地区)各具特色的市场机制,报告提炼出创新且有效的机制设计,为更广泛的市场提供参考。例如,分布式聚合交易、绿电事后交易、绿证偏差交易、消费侧绿电补贴等探索,为企业多样化的绿电采购策略提供了借鉴与激励。     最后,蔡元纪总结了报告指出的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广政府授权合约和长期购电协议、强化绿色电力消费场景、推广先进试点经验等政策建议,以及设立100%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定多元化绿电采购策略、推动新型绿电消费商业模式等企业建议。 本次嘉宾讨论的环节由两个圆桌组成,其中圆桌1“企业绿电交易经验分享”由《财 经》杂 志高级记者韩舒淋主持,巴斯夫亚太区电力及可再生能源高级经理查琳、腾讯数据中心能源电力专家牛凯、法电新能源企业售电业务高级经理谷雨、绿色和平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研究员谢雯雯参与讨论。 圆桌2“绿色电力市场建设中的关切问题”由《能 源》杂 志副主编武魏楠主持,华北电力大学专职研究员赵云灏、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研究所副所长蔡元纪等嘉宾参与讨论。    靴子落地:136号文将如何影响中国新能源的发展? 136号文的出台,将从多个维度深刻影响未来中国新能源的发展,其中创新地引入机制电价对未来新能源价格、发用双方的精细化管理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省一级的市场政策也将进一步明确各地区绿色电力市场发展方向。      机制电价:新能源价格新逻辑     136号文不仅明确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还引入了机制电价这一重要变革。这一机制与海外电力市场中的差价合约(Contract-for-Difference,CfD)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以英国的CfD为例,参会专家指出,中国的机制电价与英国的CFD在设计和执行上有所不同。针对“价差”的计算方式,英国的CfD基于实时交易价格计算,而中国采用月度平均交易价,这一设计更激励项目参与市场并提高竞争力。她强调,这一政策有助于优化风电和光伏的布局,推动开发者选择高价区域等。 此外,关于机制电价与绿证收益的核算问题也是各方关注的重点。对此,赵云灏表示,绿证与绿电交易将趋向于独立并行,而非市场耦合。他提出,绿电绿证市场可长期独立存在,但未来可在价格机制上进行协同。     此外,对于新能源波动性对系统调节能力带来的挑战这一问题,他表示,随着新能源逐渐成为主力电源,应认可新能源在绿色转型中的积极作用,电力行业需进一步研究新能源出力特性,以电力市场保障新能源的合理收益,多维度细化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并在电力市场运营过程中科学地发现灵活性资源的价值,以市场和电价机制引导灵活性资源有效发展。 在讨论PPA中定价格策略的经验时,查琳总结了三个关键点:首先,买卖双方应对未来能源价格有一个一致或稳定的预期;其次,光伏和风电项目在电力市场中的价值差异,合约曲线等因素都将影响定价策略;最后,她认为136号文中的机制电价或将成为未来签署长期PPA的价格锚点,最终将取决于供需关系。她强调,尽管长期PPA的价值在近年来有所体现,但仍需更多政策激励和信贷支持,以体现长期PPA对更多新能源项目开发的推动。     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已来     对发电企业而言,新能源全面入市是必然的趋势,其对发电企业带来的挑战也是显著的,如何增强市场能力成为关键。谷雨指出,投资前发电企业可通过包括长期购电协议(下称“PPA”)在内的形式与电力用户紧密合作,提前明确消纳方式和机制,以提升市场确定性。此外,投资前的技术准备亦至关重要,未来需细化投前评估环节,尤其是节点级的供需情况。 谷雨指出,在运营期间,由于此后机制电价对标全市场交易均价而非单个场站收入,新能源电站的收入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市场表现。因此,发电企业需提升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能力,包括系统、算法、数据等基础设施及用户粘性、交易策略等能力。     牛凯指出,新文件打破了传统的绿电定价模式,设定了竞价的上下限,这一变化更强调公平竞争,而非依赖补贴电价。他强调,发电和用电双方都需精细化操作,特别是在短期波动和分时电价管理上。传统上对这些因素的忽视可能导致用电成本上升,市场化要求双方在操作上更加细致。     未来省级政策值得关注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136号文后续对应各省级相关部门的细化政策展开了深入讨论。谷雨在发言中指出该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建议与绿电、绿证、PPA等市场机制形成耦合而非互斥,以保证各方应用市场工具的灵活性。他表示,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投资急需确定性,尤其是在电量和电价方面的确定性。因此,该文件为行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但具体量价及期限尚待各地政策落地。他针对期限方面特别指出,尽管当前文件对存量项目的执行期限尚未明确,但适当延长固定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将有助于增强投资信心。此外,新项目将参考同类项目回收投资的期限,其具体定义也建议考虑实际投资的视角,采纳折现回收期等口径。     谢雯雯指出,136号文作为全国顶层设计,赋予了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各省市根据顶层设计出台的地方细则将直接影响政策未来的执行效果,除了量、价和执行期限等核心问题外,她举例说明,文件中提出“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在实际操作中将如何落地仍未有明确答案,这类问题为省级市场留下了较大的思考空间,后续地方如何因地制宜设计细则、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值得关注。     查琳则特别提到,未来机制电价的设定将对电能量价格产生深远影响。在当前现货价差较小的情况下,大部分纳入机制的电量,在开展差价结算时可能以补为主。用户分摊系统费用如果太高,可能导致企业总成本上升,这都需要政策制定者进一步权衡。      在场的业内专家也表示,顶层设计对未来供给侧投资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区域情况。整体上,136号文有助于稳定新能源发展预期,而新能源发展速度将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电网消纳能力、新能源竞争能力和用户侧电价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影响。在新能源超规模发展的地区,新政策推动新能源理性发展,可能导致发展速度放缓。此外,是否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项目进行区分也至关重要。业内专家表示,文件中纳入的分布式光伏、集中式光伏和陆上风电三类项目是否采用统一机制电价竞价,依托成本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让市场自主选择,还是区分机制电价竞价场景,仍需各省政策进一步明确。      从“开盲盒”到稳定供应:企业绿电采购的现实难题       查琳分享了巴斯夫在中国绿电采购的经验,她表示,巴斯夫在江苏和广东等省内新能源资源禀赋较好的地区,都通过签订长期PPA做到了较大比例或100%的绿电覆盖。 查琳表示,尽管企业努力挖掘绿电资源,地方也积极推动交易,但仍然存在缺乏稳定供应,通道问题,难以制定可持续的采购计划等挑战,每年只能“开盲盒”期待可用的电量,这使得长期且可持续的采购变得艰难。其次,她强调仅靠自愿驱动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需求。企业虽然有碳中和目标,但绿色价值变现不足,因此需要更明确的绿电和绿证消费场景。       牛凯分享了腾讯通过绿电采购为主、分布式自发自用和购买绿证为补充的方式,推动实现2030年100%绿电目标的经验。他强调了几个关键点:首先,企业在实现碳中和目标时,不仅要关注价格,更重要的是用电量的保障。他以广东省的事后交易模式为例,认为在新能源波动、用户计划用电与实际用电存在偏差的客观条件下,这种允许以事后交易来实现100%绿电供应的模式值得推广。 其次,牛凯提到跨省跨区绿电通道中的现实问题,例如部分时段可能面临供应不足的情况。最后他预见,随着AI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将持续增长,这将为数据中心企业带来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