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对新能源项目的影响分析》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5-29
  • 近期,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发布了《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的方式进行了部分调整。我们结合山东部分场站的历史数据,对“新规”中影响电费的因素进行分类分析,期望为山东各新能源场站积极参与现货市场提供可借鉴的措施,同时为现货市场下寻找具有竞争优势的风光资源、投资具有较高经济性的项目探索一种新的方法。
    (来源:兰木达电力现货 作者:李再忠 吕伟 张华宇)
    一、“新规”变化影响
    (一)结算
    电价
    最小单位
    “新规”将发电侧的结算电价最小单位由1小时改为15分钟,1小时电费结算公式改为:
    由公式(1)可知,若1小时内每15分钟的电量或电价保持不变,则结算电费仍不变。由于新能源出力与现货电价具有负相关性,即新能源出力增加时现货电价将降低,故“新规”因发电侧结算电价最小单位变化将影响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市场主体结算电价降低。
    采用部分场站15分钟级实际数据,根据公式(1)计算,“新规”结算电价最小单位变化后将影响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结算电价降低约0.5元/兆瓦时左右。
    (二)电能量市场
    新能源场站参与现货方式仍分为两种:
    第一种改为以实际上网电量的α市场%(对应α非市场%=100%-α市场%)被动参与现货交易(当前α市场%暂取10%,即实际上网电量的90%作为优发电量、以基准价结算,日前出清电量与优发电量的差值以日前市场出清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与日前出清电量的差值以实时市场出清电价结算),其每日电能量市场结算公式变为:
    第二种保持不变:若以100%电量参与现货交易,则可自主签订中长期合约。其每日电能量市场结算公式仍为:
    公式(3)可以看作当公式(2)中的α非市场%=0%时,通过签订中长期合约来规避现货电价风险、托底电费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须综合考虑市场规则中的典型合约曲线、净合约量约束、中长期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对比等因素,且在月内应根据中长期现货电价预测动态调整持仓量。
    新能源场站以第一种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时,当α市场%由10%变为(10+Δ)%、α非市场%由90%变为(90-Δ)%时,由公式(2)可知,其电能量市场电费变化为:
    由公式(4)可知,新能源电能量市场电费的变化取决于参与现货市场的电量比例变化以及现货市场日前电价与基准电价差值,且当i时段的电量越多、日前电价越低时电费变化越大,这在山东现货市场中正好对应了光伏发电的馒头曲线和现货电价的峡谷曲线,即随参与现货电量比例增加光伏电站的电费降幅远大于风电场。
    新能源场站以第二种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时,根据公式(3),若中长期合约增加Q?中长时,即Q′中长=Q中长+Q?中长,则电能量市场电费变化为:
    由公式(5)可知:(1)中长期合约量变化对电价的影响与新能源场站出力曲线特性无关;(2)当预判未来某月份现货市场电价升高或降低概率较大时,可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提前签订较为理想的中长期合约;(3)如采用现货辅助决策软件或根据其他工具,判断月内未来一段时间内日前电价高于中长期合约电价时,应利用月内竞价、挂牌等交易机会适当减少持仓量;反之亦然。
    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根据公式(4)计算,若新能源参与现货比例增加10%,风电场电能量市场电价降低6.97元/兆瓦时,光伏电站降低18.15元/兆瓦时。
    (三)市场化容量
    “新规”仍根据发电侧的市场化容量计算容量补偿电费。光伏电站市场化容量计算方法不变,风电场的市场化容量由日平均市场化上网电力改为负荷高峰时段平均市场化上网电力。风电场市场化容量受该场址的风资源禀赋影响,即该场址所处位置在负荷高峰时段风力与全天风力的对比,可以采用历史数据统计方法验证。
    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计算风电场负荷高峰时段风力与全天风力对比,平均降幅约6.82%。其中位于山东东部的部分场站平均升幅5.8%,位于山东西部的部分场站平均降幅16.9%。
    (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
    “新规”要求发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约中的合约电量除按照中长期合约价格结算外,还要结算发电企业所在节点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日前电价差值,每日中长期合约电费结算公式如下:
    “新规”明确现阶段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为用户侧统一结算点,即用电侧各节点 15 分钟出清电价、出清电量的加权平均计算值。由公式(6)可知,当新能源场站所在节点因网络阻塞导致日前边际电价低于用户侧统一结算点的日前电价时,其中长期合约电费将减少。由此警示我们,今后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时特别要注意场站所处的节点是否存在电源过于集中、线路或电网断面的潮流可能发生越限等问题,规避结算电价过低的风险。
    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复盘分析,风电场签订100%中长期合约时,电能量市场电价较基准值低43.15元/兆瓦时;而光伏电站较基准值低159.98元/兆瓦时。从公式(5)看出,风电场应根据日前电价走势合理签订中长期合约;因光伏电站出力具有间歇性特点,在现货电价较低时段其出力高于中长期合约曲线、现货电价较高时段出力低于中长期合约曲线,现阶段不宜签订中长期合约。
    二、分类分析
    (一)分析思路
    从现货市场新能源场站的结算电费构成看,由于新能源场站在现货市场中现未提供辅助服务、无补偿费用,各新能源场站的分摊和返还费用按上网电量均分,考核费用主要是功率预测偏差所致,而根据公式(2)可知在第一种方式下影响电能量市场电费的主要因素也是日前功率预测数据(同时也是根据日前电价与实时电价相对差值来制定交易策略、提升电价的方法)。故日前功率预测是影响结算电价和交易策略研究的重点。
    (二)分析方法
    第一步,将公式(2)中α非市场%由90%变为0%,可得新能源100%电量参与现货的电能量市场电价。
    第二步,将公式(2)中的Q日前i用Q实时i来替换,可得到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为100%时的电能量市场电价,此电价与第一步中电价的差值反映了日前功率预测对结算电价的影响。
    第三步,以基准价与第二步的电能量市场电价对比,则反映了该场站风光资源禀赋对电能量市场电价的影响。
    (三)分析结果
    继续以部分新能源场站一个完整年度的小时级结算数据进行计算。
    1.100%电量参与现货的电能量市场电价:风电场均值317.03元/兆瓦时,光伏电站均值为208.08元/兆瓦时。
    2.日前功率预测影响:风电场因功率预测准确率影响电价平均降低8.18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10.37元/兆瓦时;光伏电站因功率预测准确率影响电价平均降低5.27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2.4元/兆瓦时。总的来说,选取的新能源场站功率预测均存在一定偏差,其中风电场的功率预测准确率影响更大。提高功率预测准确率是减小电价降低的重要手段
    3.风光资源禀赋影响:风光资源禀赋体现了各场站风光资源与现货市场电价的相关性(相关性越高,则电价越高)。风电场因风资源禀赋影响电价平均降低40.89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41.66元/兆瓦时,风资源对比优劣非常显著;光伏电站因光资源禀赋影响电价平均降低152.75元/兆瓦时,场站间最大相差29.21元/兆瓦时;光伏电站较风电场均值低111.86元/兆瓦时。可见光伏发电在现货市场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即发电曲线明显与现货市场电价负相关,或者说风电场可以承受较大的现货电量比例。
    由上述分析可见,新能源场站最终的结算电价受参与现货方式、交易策略、功率预测准确率、风光资源禀赋、所处节点位置等各因素叠加影响。
    三、有关建议
    1.正确认识、积极应对现货市场
    如期实现“3060”双碳目标,大力发展新能源是必然趋势。随着新能源装机容量比例的不断提高,其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应按现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结算,公平承担辅助服务责任、分摊系统运行成本。受制于其出力曲线的波动性、随机性和间歇性特点,新能源场站在参与现货市场后的结算电价不断降低,如何适应
    电力现货市场
    规则,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现货市场建设,是今后发展和运营新能源项目、做好营销管理的必要措施。
    2.正确把握、深入理解政策变化
    随着新能源市场的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与交易规则会出现阶段性的调整与变化,对政策与规则的理解与落实程度,会直接影响现货交易策略的决策,可能会导致在现货交易时出现失误和损失。及时把握政策动向并加深对市场规则的把握是提高现货交易策略的正确性的重要手段。
    3.持续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新能源场站需要分析庞杂的数据来把握市场变化,包括电网网架结构、市场电力需求、市场交易结果等信息。因此,需要利用辅助决策工具、特别是最新的AI算法等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较为专业的预测和分析能力对市场变化进行预测,及时调整策略来应对市场的波动。
    4.合理决策,努力提高盈利水平
    各省份现货市场的运行,对于新能源场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前期开发中,要充分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以发展的眼光分析目前现货市场及未来变化趋势;同时应注意拟开发场站所处的节点地理位置,及时防范因弃风弃光或网络约束降低收益的风险。在项目运营中,要开展各种方式下的分析,量化各类影响因素,制定有效和可控措施以提高盈利水平。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528/1379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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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每年年初会同电网企业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系统调节需求、项目建设需求和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研究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制定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能源局汇总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省能源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需求、项目功能定位和技术方案等,对各地市年度建设计划开展科学评估论证,对适宜建设的项目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并网接入等工作。 第六条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一年内开工建设,按照合理工期承诺建成投产时间。 第七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项目单位推动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滚动修编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及时建成投产。 第八条拟建设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根据省规划布局指引,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各市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要求,重点开展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条件。电源侧新型储能电站需纳入所在地市的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新型储能电站规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条鼓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新型储能电站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应用场景项目组成部分的,可以单独办理备案,也可以在项目整体中统筹办理核准(备案)。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按季度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属地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在实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要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型储能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如确需对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并纳入所在地市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与电网企业做好沟通衔接,电网企业要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规划建设、并网接入服务等各项工作。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相关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储能技术选型和安全设施建设,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能源局关于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电站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电站本体建设相协调,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或新型储能电站与电网企业规划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时序不匹配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网企业应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和建设总体目标,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应在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并在纳入属地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尽快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评审申请。电网企业应优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以及对外公开审批资料情况,对提供资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并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并网检测,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站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作为黑启动电源的新型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积极配合开展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标准要求的储能电站禁止并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新型储能电站在正式投运前应通过连续试运行。储能电站应每年安排检修计划,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检修作业;及时评估储能系统健康状态,制定或调整运行维护检修策略。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调度运行。新型储能电站按照要求纳入并网主体管理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应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运行状态信息,满足运行数据及储能状态可测,实现储能出力可调可控。 第六章 安全应急 第二十六条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保障电站安全投入运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重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升电站抵御火灾能力;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并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能源电力部门报备应急预案,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电化学储能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第三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第七章 监测监管 第三十三条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建设省级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数据同步接入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各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性能、电站运行状态,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电网公司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调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单位应配合广东省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运维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安全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展改革(能源电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机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安〔2023〕32号)职责分工,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自按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市、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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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者按 “如何落实减排行动”这一关键问题已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焦点。《格拉斯哥气候协定》不仅关注燃煤发电的碳排放,还强调了市场机制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以市场机制引导碳排放空间资源配置,控制高耗能企业排放,在经济上鼓励低排放企业。因此, 碳市场 已成为低成本、可持续有效的碳减排政策工具。中国燃煤发电碳排放占全社会排放总量的40%以上。充分挖掘碳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减排潜力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电-碳市场一体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与此同时,燃煤上网电价逐渐全面有序放开。随着碳市场进程不断推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煤电机组 参与电力市场的经济性,碳成本将会增加煤电机组的发电成本,从而影响煤电上网电价,显著降低煤电的竞争力。 《中国电力》2024年第5期刊发了李祥光等人撰写的《 电碳耦合 对煤电机组现货市场结算电价影响分析模型》一文。文章基于碳市场中碳价、配额有偿分配比例和配额分配基准值三重分析维度,分别设定轻度、中度和重度3种碳市场情景,构建考虑碳排放成本的煤电现货市场竞价模型,并通过算例模拟不同碳情景下碳成本对机组出清电价的影响,结果表明随着碳市场规则的逐步完善,煤电机组现货市场清算价也随之提高。 (来源:《中国电力》 作者:李祥光, 谭青博, 李帆琪,李旭东,谭忠富) 摘要 煤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比最多,首先被纳入了全国性碳市场,而碳排放成本又对煤电现货市场结算电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此,构建了现货市场下不考虑碳排放成本的煤电机组竞价调度模型,并进行了模拟分析;继而构建了考虑碳排放成本的煤电机组竞价模型;再以广东省为例,模拟了煤电机组在“有无风光出力”“不同碳市场”情景下煤电机组现货市场报价及出清情况的变化。结果显示,随着碳市场的逐步完善,碳价和配额总量进一步收紧,煤电机组报价逐渐升高,现货市场结算电价也随之提高,夏季有风有光情景下轻度、中度、重度碳市场的平均出清电价分别为0.1607元/(kW·h)、0.1863元/(kW·h)、0.2461元/(kW·h),较未引入碳市场时分别增加了0.18%、16.14%、53.41%。 01 碳排放交易市场与碳价形成过程 1.1 欧盟碳市场运行情况 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是世界上规模最大、运行时间最长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图1梳理了2005年以来欧盟碳排放配额期货每日结算价和2021年以来欧盟碳排放配额现货每日结算价数据。 图1 欧盟碳配额价格 Fig.1 European Union carbon quota prices 由图1可知,欧盟碳排放配额价格波动性很大,具体可分为4个阶段。第1阶段是2005—2007年的试验阶段,实行95%免费配额比例、5%拍卖配额比例方法,该阶段欧盟各成员公布实际排放数据,碳配额供给大于需求,同时,欧盟宣布碳配额不能跨期使用,引发抛售,碳价近0;第2阶段是2008—2012年的过渡阶段,免费配额比例降低至90%,该阶段碳价先是由于欧盟“3个20”行动目标大幅回升,基本回到甚至高于EU-ETS初期水平,随后受金融危机影响,碳价大幅下降,2009年经济逐渐复苏,碳价维持在一个中间水平,2012年底由于欧债危机和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过程,碳价再次大幅下跌;第3阶段是2013—2020年的改革阶段,大力推行拍卖配额、设定统一的配额总量上限并逐年减少1.74%、给新纳入碳市场的企业预留5%配额等措施,该阶段整体呈现多年低价平稳发展、政策目标刺激下碳价大幅回升的特征;第4阶段是2021年以来的深化改革阶段,能源危机叠加碳减排目标提升,配额总量进一步收紧,导致碳排放配额结算价飙升。另外,欧盟利用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从市场中撤回过剩的配额,有助于碳价稳定提升。 1.2 中国碳交易市场运行情况 1)八大试点碳交易市场。 自2013年起,中国陆续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广东、湖北、福建8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截至2022年7月8日,试点碳市场累积配额成交额高达136.76亿元。从覆盖范围来看,试点碳市场主要包括电力、交通、建筑等高排放行业;在配额分配方式上,各试点主要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采用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确定配额分配数量,但广东等部分试点区域已引入有偿分配;在现货交易品种方面, 8个试点区域都拥有地方碳配额和国家核证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现货交易2种交易品种,广东、福建和北京还推出了地方核证自愿减排量现货交易;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方面,各试点抵消比例一般为核发配额量或年度实际排放量的5%~10%。 图2梳理了2013—2022年中国八大试点碳市场配额年均成交价。总体来看,各试点碳市场碳价存在较大差异,但大多经历了开市碳价较高、前期价格走低、后期碳价回升的过程。 图2 2013—2022中国八大试点碳市场碳配额年均成交价 Fig.2 Annual transaction price of carbon quota in China's eight pilot carbon markets from 2013 to 2022 2)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2021年7月16日,中国正式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同时启动配额交易。全国碳市场试运行阶段与地方试点碳市场同步运行,交叉重叠的控排企业将逐步转移至全国市场。由于现阶段全国碳市场制度将排放强度列为约束性指标,全国碳市场采用行业基准法进行配额分配,该方法在强度控制的基础上,以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作为基准进行配额分配。全国碳市场由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组成,一级市场为配额初始分配市场,包括免费发放和拍卖2种配额分配方式;二级市场为自由交易市场,各排放主体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单向竞价等方式。 图3展示了2021年7月16日—2023年2月6日全国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变化趋势。整体来看,全国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在40~60元/t范围内波动,基本保持平稳。截至2023年2月20日,全国碳市场累计交易量约为2.3亿t,总成交金额约为105.05亿元,市场交易换手率在3%左右。与欧盟碳市场高达417%的换手率相比,全国碳市场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未来应不断提高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而有效促进碳市场换手率的大幅提升。 图3 全国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变化趋势 Fig.3 Trend of daily transaction average price in national carbon market 1.3 碳交易机制及碳价形成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主要流动商品有强制型碳排放商品 ——碳排放配额(carbon emission allowance,CEA)和激励型碳抵消商品 ——国家核证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两种。其中,碳排放配额交易遵循“限额与交易”原则,即政府或者监管部门以控制碳排放总量为目标,先确定碳市场中的碳配额总量上限,再为各排放源进行碳配额的初始分配。纳入碳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分配、自行拍卖等多种渠道来获得对应的碳配额,并且可在自身实际排放量的基础上进行碳配额的自由市场化交易,达到成本最优化从而使减排目标得以实现。碳交易过程如图4所示。 图4 碳交易过程 Fig.4 Carbon trading process 碳交易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对CO2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以达到让企业有积极性通过提升自身技术等手段进行减排的目的。对于电力行业,在碳市场发展初期一般采用以无偿为主的方式进行初始碳配额的分配,而在碳市场发展后期,免费比例大大减小。初始碳配额的发放与系统发电量相关,对于超出或不足部分可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仍有不足的部分则需要接受惩罚。因此,碳配额的价格主要由企业的需求曲线决定。 02 电力现货市场与发电结算电价 2.1 中国“8+6”现货市场试点 2017年8月28日,《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宣布全国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有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202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辽宁、上海、湖北、江苏、安徽、河南等6个地区作为第二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省份。 在现货交易市场的组成上,浙江、广东、山西、福建、四川、甘肃都采用“日前市场+实时市场”模式,蒙西增加了日内市场,山东增加了“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环节;在价格机制上,现货试点地区发电侧结算大部分都采用节点或区域边际电价的价格机制,用户侧结算系统电价采用加权平均节点电价机制;在交易报价方面,各现货试点地区发电侧均采用“报量报价”模式,广东、山西、山东、四川在用户侧采用“报量不报价”的模式,其他试点地区用户侧目前不参与报价。 2.2 发电结算电价形成过程 1)电网调度规则。 一般来说,竞争性电力市场应结合机组边际成本定价原则确定各机组参与经济调度的顺序,优先调度边际成本较低的机组,最终满足区域内所需电力供应的边际机组的电能成本即为最终结算的上网电价。在特殊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在边际机组电能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资源的稀缺性来确定电价上限或者容量机制,以确保电力电量平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以及机组容量的投资收益。在实际情况中,鉴于电力系统运行环境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应当考虑电力电量平衡、电力系统备用需求、发电机组出力限制等约束条件,进而确定机组的调度顺序。 2)电力市场出清机制。 现阶段,电力现货交易价格机制包含参照各市场主体的报价结算和依据统一边际出清价格结算2种方式。统一边际出清电价机制下,将每个时段机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排序,并在满足电力系统和机组各项约束的条件下依次成交,直到累计的机组出力刚好满足该时刻的负荷需求,最终成交机组的报价即为边际出清价格,该时段所有中标机组统一按照此边际出清价格结算。目前国外电力市场大多采用边际出清价格机制进行统一结算,同时国内市场成熟度最高的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也采用统一边际电价出清机制。因此,本文采用边际电价出清机制的假设,构建电-碳耦合市场下煤电竞价调度模型。 03 电-碳市场耦合关系与运营机制分析 3.1 碳市场对电力市场的影响 由于引入碳市场,预计电力批发市场的出清顺序将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对目前发电侧的利益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发电侧机组调度决策时会考虑碳成本,这将增加排放强度较低的发电机组的使用,并影响电力市场的出清结果。例如,在引入碳市场前,燃煤机组的边际成本往往低于燃气机组,这使其在电力批发市场的集中清算和优化调度中具有竞争优势。引入碳市场后,燃煤机组比燃气机组的减排成本要高,在需求相同的情况下,电力批发市场的出清顺序可能会有所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边际成本优势的燃气机组可能会取代燃煤机组,从而增加其利润率。 在引入碳市场后,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将被内部化,差异化减排成本的运营收益差异将有所增加。其中,高能效企业可能会通过出售剩余减排量获取额外收益,这将鼓励企业投资并研发低碳技术,从而获取更高收益,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随着碳价格的上涨,化石能源机组的碳排放成本和供电成本差距同步拉大,高能效机组的成本竞争优势增大,而低能效机组的市场占有率将有所下降,化石能源机组的整体效率得以提高。 3.2 电-碳市场耦合关系设计 碳市场是政策工具市场,电力市场是需求驱动市场。虽然这2个市场是独立运作的,但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2个市场机制在实施中互相辅助、相互制约。本文设计的电-碳市场耦合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电-碳市场耦合关系 Fig.5 Coupling relationship in“electricity-carbon” market 进一步分析图5可以看出:1)ETS和电力部门是独立运作的,有各自的政策、管理和交易体系。碳价格和电价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碳价格通过发电厂的利润和电力供应来影响电价。2)对于火电企业来说,发电过程一定会产生碳排放,碳市场根据电力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来确定碳配额。3)对于配额过剩或不足的排放控制企业,通过碳交易确定碳价格和交易量。因此,这2个市场通过碳价和电价联系在一起。 碳市场和电力市场减排目标一致,共同推动电力行业低碳转型。1)在碳价格强制机制下,发电厂淘汰落后机组,增加可再生能源机组投资,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2)运用碳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加强碳资产管理,优化碳排放空间配置。3)通过碳交易的经济激励,促进发电厂的技术创新。最后,碳价格将传递到消费者终端,使消费者减少用电量。碳价格是碳市场效率的核心。一个有效的碳价格信号不仅可以促进碳市场与电力部门的联动,引导资源配置,而且还可以刺激电力企业淘汰落后燃煤机组,降低碳排放的社会成本。 3.3 电-碳市场协同运营分析 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的结算周期不同,电力市场的结算周期分为年、季度、月、日、小时,而碳市场主要结合年度核算和实时交易结算。因此,电-碳市场的交易结算周期应与实时平衡的电力交易品种同步,以减少不同结算周期在电-碳市场间造成的成本分配和转移不确定性的影响,从而更好发挥市场对用电侧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电-碳市场的3种典型协调一体化运行模式如下:1)事前碳权预存模式。碳市场允许电力用户购买一定的碳权量,当储备碳权量耗尽后,不再允许其参与电网需求响应,并实时清算碳排放收益和响应收益。2)事后碳交易抵消模式。电力用户按月参与电力交易和需求响应交易,计算电力碳排放并参与碳权市场,平衡上月碳排放赤字。3)碳权期货模式。碳权期货交易允许电力用户按需锁定未来的碳权量,并进行季度或年度交付。由于国内电力市场和碳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电-碳市场的交易出清和结算成本必须紧密匹配。事前碳权预存模式针对碳市场的实时市场属性,并基于碳权的实时交易价格进行“日清”结算,有助于引导电力用户及时调整用电量。 04 电-碳耦合市场下煤电竞价调度模型 目前关于发电商同时参与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相关研究中未见考虑现货市场,故本文主要聚焦发电商在现货日前市场中的决策行为,暂不考虑实时市场。 4.1 基本假设 1)本文假设现货市场在各个时刻的出清结果能够使该时刻的系统边际成本为最低值,满足这一条件的煤电机组组合的表达式为 2)随着碳市场的发展,配额免费分配比例将不断降低,拍卖比例不断升高。本文基于碳市场发展的不同程度,分别设定了轻度碳市场、中度碳市场和重度市场3种情景(见表1),以此研究不同程度的碳市场对现货市场中煤电上网电价的影响。 表1 碳交易市场情景设置 Table 1 Carbon market scenario settings 表1中指标说明如下。 有偿配额比例:广东省2020年电力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5%,拍卖配额比例随着碳市场程度加深不断提高。以欧洲碳市场发展进程为例,3个阶段的拍卖配额比例分别为5%、10%和20%。基于此,本文设置不同碳市场情景下有偿配额比例分别为5%、30%和50%。 碳价:广东省2022年碳配额现货市场价格与拍卖市场价格基本相同,都在58元/t 左右。因此本文设定在轻度、中度和重度情景下,碳价分别为58.53元/t、100元/t和200元/t。 机组碳排放强度根据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供电煤耗确定。 配额基准线:在“双碳”目标的压力下,中国碳市场程度将不断加深,配额总量逐步收紧也将成为必然趋势,基于此,本文参照《2019—2020 年燃煤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和相关课题的压力测试分析设定了对应的配额基准线。 4.2 模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