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加快发展虚拟电厂》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29
  • 4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件明确,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有序推动发展绿电直连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智能微电网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推动大功率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提出以下若干举措。

    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

    (一)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核电项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水电、油气储备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二)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有序推动发展绿电直连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智能微电网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推动大功率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与研究制定能源科技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鼓励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协同攻关,实现成果开放共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国家科技专项,引导民营企业与国企、其他机构协同创新,针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攻关。支持“沙戈荒”大基地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应用一定规模的前沿技术光伏组件,助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民营能源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在煤矿、电厂等智能化改造中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营企业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构网型技术改造,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高出力预测精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育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五)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民营企业更便捷进入油气市场竞争性环节。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许可管理,提升许可工作服务水平,推动承装(修、试)企业提质增效。制定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施工企业积极参与电网建设。研究推进电力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市场化改革,促进技术监督服务市场向民营企业开放。

    (六)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制定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用电企业,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电网、油气管网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能源企业要及时公开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输送能力、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等信息,为民营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探索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发更多符合能源领域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

    (七)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健全能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依法监管整治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行政不当干预等行为,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发电企业利用“发售一体”优势违规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监管,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为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三、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八)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简化能源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地方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能源项目,实行一窗受理、在线并联审批。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提高配电网特别是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

    (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能源领域政企沟通协商制度,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完善民营企业权益维护机制。深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公开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能源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完善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修复等机制,规范失信约束措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稳妥开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绿色能源项目合作,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利用国内外智库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向能源企业宣介有关国家能源政策,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各地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23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84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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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80号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国家能源局称,下一步,将继续推动煤电行业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发展。 一是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坚持着眼当前、谋划长远,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大容量、高参数、低能耗、调节能力好的发电机组。 二是优化存量煤电机组结构。统筹行业发展和电力保供,按照延寿运行、淘汰关停、“关而不拆”转应急备用等方式分类处置、逐步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大力度规范管理和整治燃煤自备电厂。 三是大力实施煤电“三改联动”。重点推动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煤电灵活性改造、“三北”地区和工业园区供热改造,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水平和促进新能源大规模发展。 详情如下: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80号 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升清洁能源供应能力推动河北能源转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围绕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光电基地,合理规划建设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支撑性煤电,充分发挥煤电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进一步夯实煤电的电力保供“压舱石”作用,促进新能源开发外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你们的建议对促进河北能源供给清洁低碳转型、切实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关于加快蒙西—京津冀电力通道及送端电源建设前期工作的建议 跨省区输电通道是结合电力供应保障和清洁能源外送消纳需求,由国家总体统筹布局的重大项目,通道规划中需要考虑电力市场空间、电网输电技术、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内蒙古自治区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光资源,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电力输出省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我局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了实施蒙西至京津冀输电通道,进一步提高蒙西地区电力外送能力,确保京津唐和华北地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为做好蒙西至京津冀输电通道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确保网源协调发展、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新能源可靠并网消纳,我局已研究确定跨省区输电通道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程序,委托咨询机构抓紧开展蒙西至京津冀输电通道配套电源方案评估工作。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发挥“十四五”跨省跨区输电工程调度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解决蒙西至京津冀输电通道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抓紧明确配套电源方案,科学研究论证、加快前期工作进展,力争工程尽快具备核准建设条件,早日开工建设,“十四五”建成投产发挥作用。 二、关于坚持“等容量、减煤量、减排放”原则,允许河北利用关停机组容量建设大型高效煤电机组,发挥煤电作为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的作用的建议 充分发挥煤电的基础保障作用和灵活调节作用,对推动煤电清洁低碳高效转型和促进新能源大规模开发消纳至关重要。我局高度重视煤电行业清洁高效发展,积极推动煤电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2021年10月,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统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能源开发消纳调峰需要,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2022年4月,举办全国煤电“三改联动”典型案例和技术推介会,进一步推广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成熟适用技术。 2021年以来,陆续推动河北省符合条件的落后煤电机组淘汰关停,进一步改善环境和降低碳排放,促进煤电结构优化调整。目前,我局正组织相关评估机构抓紧对河北省“十四五”中后期拟淘汰的落后煤电项目进行评估。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动煤电行业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发展。一是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坚持着眼当前、谋划长远,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大容量、高参数、低能耗、调节能力好的发电机组。二是优化存量煤电机组结构。统筹行业发展和电力保供,按照延寿运行、淘汰关停、“关而不拆”转应急备用等方式分类处置、逐步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大力度规范管理和整治燃煤自备电厂。三是大力实施煤电“三改联动”。重点推动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煤电灵活性改造、“三北”地区和工业园区供热改造,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水平和促进新能源大规模发展。 三、关于充分考虑河北资源禀赋和转型压力,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关注、支持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重点支持河北省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绿色产业领域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是构建绿色金融政策体系。2021年末,指导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促进河北省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搭建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拓宽绿色融资渠道、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加强绿色金融保障等,为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构建了顶层设计。围绕首都生态环境支撑区和水源涵养区功能定位,紧抓联合北京举办2022年冬奥会和争创国家级氢能产业示范城契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助推张家口市完善氢能产业链条,建设氢能应用城市。围绕雄安新区高标准建设任务,开展绿色金融创新,有力支持雄安新区更好实现双碳目标。 二是优化信贷结构。发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窗口指导作用,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货币政策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绿色金融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领域。按季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三是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两项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绿色发展和能源转型领域倾斜。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一是发挥产业财税金融政策合力。加强与发改、工信、生态环保等部门协作,进一步畅通政、银、企三方沟通交流渠道,深入挖掘河北省产业、能源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满足项目融资需求。二是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加充分认识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加大绿色项目储备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是围绕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出台绿色金融支持张家口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指导意见。开展氢能产业园区、集群融资对接,推进金融支持京津冀氢能全产业链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1月2日
  • 《两部门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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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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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5〕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的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作用日益显著、需求日益增长。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提升虚拟电厂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坚持统一认识,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和市场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多元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结合自身优势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建设和运营。 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二、规范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 (一)虚拟电厂的定义。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二)虚拟电厂的功能定位。虚拟电厂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在系统运行方面,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可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三、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 (三)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在发展规模、业务类型、运营模式、技术要求等方面作出安排,针对省级、地市级电力调节需要,培育不同特点的虚拟电厂主体,完善虚拟电厂发展体系,围绕聚合分散电力资源、增强灵活调节能力、减小供电缺口、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四)持续丰富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推动虚拟电厂立足核心功能,公平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获取相应收益。鼓励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提供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拓宽收益渠道。 四、持续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统一省内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规范,明确项目建设、接入管理、系统调试、能力检测、上线运行等流程,提升虚拟电厂项目实施和运行效率。动态监测评估虚拟电厂的运行效果、发展趋势等,不断完善虚拟电厂管理体系。 (六)完善虚拟电厂接入调用机制。虚拟电厂根据参与业务的技术要求、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运行管理需要接入相应系统。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或通过接入负荷系统参与部分交易品种。电力调度机构或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要根据虚拟电厂发展需要优化工作机制,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开展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评估,确保满足参与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的准入要求,高效有序实施虚拟电厂调用或资源组织。 (七)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系统或负荷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所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跨节点聚合资源。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五、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 (八)明确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虚拟电厂在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省级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结合职责,明确并组织发布虚拟电厂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规则细则。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初期,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九)健全参与电能量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并明确相应的电量电费计算原则。虚拟电厂在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健全完善中长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十)完善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向虚拟电厂开放,针对虚拟电厂特点完善交易品种和技术要求。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公平设定各类辅助服务品种申报价格上限,不应对各类主体设立不同上限。建立完善适应虚拟电厂发展阶段的考核机制,保障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可靠性。 (十一)优化需求响应机制。完善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机制,扩大聚合分散需求侧资源的规模,提升需求侧资源响应水平。根据“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需求响应补偿标准,需求响应价格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同步健全需求响应分摊机制。 六、提高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 (十二)提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水平。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虚拟电厂,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虚拟电厂与调度系统、负荷系统等交互应满足相应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软硬件配置和安全监测,确保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应急模拟演练,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明确虚拟电厂与电网企业各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不断提升应急响应与快速恢复水平。虚拟电厂根据接入的系统,定期向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聚合资源清单和变更申请。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按要求执行调节指令。 (十三)提升虚拟电厂自身安全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落实技术监督等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虚拟电厂及各分散资源的安全责任。加快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严格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使用满足要求的密码产品,确保数据源头加密和防篡改。加强异常监测,及时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并快速排除。 七、推动虚拟电厂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展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调节能力、智慧调控、交易辅助决策、安全稳定及评估检测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智能量测与通信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撑实现分散资源广泛感知、精准响应、高速互联,持续提升虚拟电厂调节性能和运行控制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加快推动虚拟电厂聚合响应、并网调控、智能计量、数据交互、安全防护等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制与发布。对行业亟需但标准尚未覆盖的领域,应通过技术指引等政策性文件先行规范。结合发展实际修订已发布标准中的不适应条款,增强标准的适用性。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各方责任。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虚拟电厂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支持各有关主体建立虚拟电厂发展交流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分工编制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配套文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的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高效组织分散资源参与电力系统互动。电网企业与虚拟电厂运营商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电力安全供应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结合职责推动解决。 (十七)完善支持政策。积极落实“两新”(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电厂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虚拟电厂提供低息贷款、信用担保、绿色债券等支持。 (十八)加强评估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虚拟电厂建设、运行情况,适时总结先进项目和经验,做好推广工作,及时完善考核等相关政策。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虚拟电厂相关支持政策、标准规范和市场化运营机制等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培育先进虚拟电厂运营商,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3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