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hujm
  • 发布时间:2020-09-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严防聚集性疫情、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水平,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会议同意,现就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要积极提供核酸检测社会化服务,确保愿检人群能及时接受检测。要按照检测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室改造扩建、仪器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培训等,做好实验室质控工作,保证检测质量。同时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妥善处置剩余生物样本和实验室废弃物。  
      二、加强支撑保障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着力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各省(区、市)可结合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自愿检测需求量,设立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费立项审批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作,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标准进行衔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控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指导,定期开展质量控制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要督促立即整改。相关疾控机构在确保核酸检测服务质量的同时,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 朱佩慧
      联系电话:010-68792153

  • 原文来源:http://www.nhc.gov.cn/caiwusi/s7788/202009/3bac506c1d5d453188bcac45aebdde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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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外送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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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采集的样本外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满足疫情防控需求。为切实加强样本外送检测管理,有效保证检测质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选择外送检测机构。各地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需将采集样本外送进行核酸检测时,尤其是对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人员进行外送核酸检测时,要严格选择检测机构。要查看实验室资质、室内质控记录和室间质评结果,选择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核酸检测机构,并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二、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接收外送样本的检测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等有关技术规范,扎实、规范提供实验室检测服务,加强质量控制,按规定时间报告检测结果。 三、强化实验室室内质控。从事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对于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要选择灵敏度较高的检测试剂,并选择与反转录及扩增试剂配套的提取试剂和扩增仪,在用于临床检测前进行性能验证。每批次检测时,应当随机放入至少1份弱阳性(1.5-3倍检测限)和3份阴性室内质控样本,进行质量控制,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假阴性和假阳性。 四、开展实验室室间质评。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要分别组织开展辖区内实验室室间质评工作,加强检测质量监管。对接收外送样本的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抽查频次,至少每月开展1次室间质量评价。室间质评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在检测室间质评样本时,应当与临床真实样本一同检测,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假阴性和假阳性结果,分析出现问题可能的原因并改进。 五、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国家和省级临床检验中心要发挥专业技术作用,对辖区内所用的检测试剂进行上市后评价,指导当地遴选采购灵敏度高、质量可靠的试剂。鼓励对快速检测设备开展上市后的临床质量评估,为检测机构选择设备提供参考。 六、强化行业监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重点对接收外送样本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定期通报室间质评结果。对室间质评不合格或检测结果不准确的实验室,暂停核酸检测业务,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各地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接收外送样本进行核酸检测的实验室进行摸排,查找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相关工作情况请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我组,电子版通过委省交换平台发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792200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2020年11月5日
  • 《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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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检测范围。加强核酸检测工作,既有利于巩固防控成果,维护群众健康,又有助于人员合理流动,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复学,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各地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将加快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作为常态化防控落实“四早”措施的首要举措。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对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应检尽检工作,全力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加快提升检测能力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金,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及早发现、精准防控,为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创造条件。   二、积极扩大检测范围,全力排查风险隐患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确定并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   (一)重点人群“应检尽检”。        1.密切接触者;   2.境外入境人员;   3.发热门诊患者;   4.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6.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   7.监所工作人员;   8.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   (三)加强公众监测预警。疾控机构定期对普通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工作。各地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常态化防控措施和动态推进应检尽检。   三、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全力满足检测需求        (一)加强实验室建设。各地要加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海关及有条件的县医院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陆路边境口岸城市,要对疾控机构、海关和1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必要时可采用移动方舱实验室。同步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   (二)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标准体系认证和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分批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每年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检测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妥善处置剩余生物样本,做好样本使用、保存、上送与销毁工作。   (三)加强人员规范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省市级疾控机构、临检中心、海关全面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实验室人员数量质量需求。做到采样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等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现标本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检测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化操作。   (四)加快设备产能提升。加强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以及移动方舱实验室等方面研究、审批和市场转化,抓紧增加更简便、更高效准确的检测设备生产,特别是核酸快速检测设备的生产扩能,扩大商业化应用,积极组织提升移动方舱实验室等新型检测设备产能应用规模。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评估当地检测需求和设备、试剂和耗材生产能力,制定供求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生产企业,根据需求尽快扩大设备、试剂和耗材等产能。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检测所需物资统一调配。   (五)确保信息安全畅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受检对象的信息准确、检测结果的规范管理和隐私保护。检测机构向受检对象提供检测证明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发现检测结果阳性要严格履行报告责任。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核酸检测相关信息互认共享,在全国一体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入境人员版统一标注。对伪造、篡改新冠病毒检测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提高检测效率        (一)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指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社会检测机构为“应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指定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为“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进行较大规模人群检测时,可采用将5至10份标本混检进行初筛的方法,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要加强对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的监管,将检测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考核内容,收集检测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密切接触者、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测工作,民政部门协调组织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检测工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所工作人员和新收被监管人员检测工作,海关负责组织境外入境人员、口岸检疫人员检测工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边防检查人员检测工作。教育、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优先组织、有序引导做好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复学学生、公共交通工具和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复工复产单位新到岗(返岗)人员检测工作。   (二)发挥社区单位作用。社区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主动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社区群众协助、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检测工作,依法接受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复工复产复学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核酸检测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联系卫生健康部门,有序组织开展检测工作。   (三)完善检测后续工作。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到检测对象。对检测结果阳性者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社会检测机构要及时将核酸检测结果阳性者信息报告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确诊患者立即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及时订正。各地以县(区)为单位,合理设置隔离点,做到应隔尽隔、应收尽收。   五、强化组织管理,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加强检测工作作为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扩大核酸检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舆情评估和风险应对,并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作动态调整。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党委政府要研究制订快速提升核酸检测能力的相关政策措施,调动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积极性。省级医保部门及时按程序将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本省域内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海关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的配备予以经费支持,特别要加大对人群相对密集、流动性较大地区和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支持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检测试剂和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范围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加大宣传倡导。各地宣传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广泛传播防控知识,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核酸检测的意识,促进愿检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