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3.0版)发布!涉及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7-10
  •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信厅、辽宁省发改委、东北能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
    电力市场
    运营规则及配套细则(试行3.0版)的通知,在辽宁省
    电力现货市场
    试运行期间执行。
    “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7个配套实施细则。
    其中《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3.0版)中提到,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一般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
    中长期交易主要包括省间中长期交易和省内中长期交易。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
    详情如下: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709/1387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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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7-06
    • 国际能源网获悉,日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2024年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文件提出,推进可再生资源利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光伏、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设施建设,推广使用可再生水,鼓励和倡导企业使用低成本、替代性资源,开展节能改造。 原文如下: 深圳市2024年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深圳市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进一步构建市场机制有效、政府保障到位的市场化营商环境,全力培育和保护经营主体,更大力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聚焦经营主体需求,围绕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要素配置、政务服务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优化提升举措,持续推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打造准入制度更完善、市场竞争更公平、信用体系更健全、要素配置更高效、政务服务更便捷的市场化营商环境,为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1.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工作。争取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同步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探索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推动实现L3级别及以上自动驾驶产品量产上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推动商事登记“跨境办”。与香港公证人协会等机构签署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开展跨境商事登记注册服务工作合作备忘录,在河套“e站通”设立深港跨境委托公证服务窗口,为香港投资者办理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咨询服务及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优化身份被冒用经营主体税务解绑流程。针对身份被冒用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税务解除关联关系,实行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联办,通过系统衔接、数据校验等方式,简化税务解绑登记环节,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撤销商事登记主体决定书”撤销商事登记后,税务部门自动校验办结税务解除关联关系事宜。(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4.推广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在河套合作区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开展经营范围主题式服务,按照行业类别整理归纳新兴行业、高频行业政策,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向其推送该行业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推广开办企业音视频双录电子签名。在前海合作区、河套合作区、盐田区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开办企业音视频双录电子签名,实现全市范围内开办企业无需银行U盾或CA证书作为电子签名介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试行公平竞争集中审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公平竞争集中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7.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的政策文件,通过推行分类分级管理、规范市场诚信行为等工作措施,对于超过4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中小企业参与份额提高至40%及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支持香港专业机构作为代建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前海合作区先行先试,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制管理办法,构建灵活委托、香港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全过程代建与施工代建双轨并行的代建体系。(责任单位:市前海管理局) 9.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各业务板块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推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政府采购板块与其他业务板块数字证书兼容互认,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构建包括采购人评价、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三类指标体系,实现政府采购分级分类监管。聚焦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深圳市开展政府采购易发多发问题源头治理工作方案》,形成对采购活动参加人(含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上线履约保函在线申请、提交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在线提交履约保函。将深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功能延展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外的常规采购板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提升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 12.完善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机制。将信访焦点、投诉举报热点等要素纳入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名单精准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推动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价格、统计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基本实现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 14.规范实施经营主体失信约束。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约束措施实施,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实施惩戒,避免超期惩戒。完善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服务、财政资金资助环节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促进数据交易和监管降本增效。制定深圳市数据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数据交易信用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深圳信用(征信)服务平台共享机制,构建事前“信用核查+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测+信用预警”,事后“信用激励+信用惩戒”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16.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出台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准和监管规范,招引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高要素保障能力 17.降低土地(用房)成本。研究制定降低土地(用房)成本专项工作方案,深挖土地供给潜力,加快土地整备速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供应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制,拓展市外产业发展新空间,为企业提供高品质、低成本的产业空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 18.降低用工成本。研究制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专项工作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围绕企业招工、培训、留工等用工全生命周期,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供给,加强企业用工需求保障,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缓解企业用工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9.降低融资成本。研究制定降低融资成本专项工作方案,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强对贷款中介行为的规范管理,推动降低收费水平;创新“股权+债权”融资服务,发挥各产业专项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增信支持,进一步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分险作用,帮助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20.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制定降低物流成本专项工作方案,优化物流软硬件服务配套条件,强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港口进出口查验配套设施升级,促进政府部门、港口与企业间的数据信息共享,稳步提升货物通关效率,强化进出口环节收费监督,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1.降低税费成本。研究制定降低税费成本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好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推动税费优惠直达快享,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推行优质高效办税服务,优化监管执法,确保企业切实享受到税费优惠政策红利和更加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的办税缴费服务,减轻企业办税成本。(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22.推进可再生资源利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光伏、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设施建设,推广使用可再生水,鼓励和倡导企业使用低成本、替代性资源,开展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23.完善工业及产业用地管理机制。修订《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健全用地规划、项目招商、供后管理等产业用地全周期协同监管服务机制,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4.完善人力资源生态服务平台。构建求职招聘、灵活用工、技能提升、创业服务、人才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等七大场景式服务专区,推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5.加大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制定扶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绿色金融相关主体及绿色金融业务活动的激励作用。全年认定不少于30家绿色金融机构,推动不少于100个绿色融资企业和绿色融资项目入库,支持入库企业及项目获得绿色信贷。(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26.推行创新积分增信支持。结合企业创新能力、发展前景、技术成熟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与涉企金融政策联动,为积分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27.加强中试平台建设和概念验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梳理研究中试平台公共服务需求情况和建设模式,多元化筹措资金,布局建设一批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水平中试平台,支撑企业创新技术迭代。深度挖掘用户需求,加快推动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精准对接,提升成果转化效率。面向原理验证、产品小试等实际需求,加大力度支持重点领域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 28.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实施力度。围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医药与医疗器械、低空经济与空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产业集群重点布局区域,定期征集并梳理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需求,以场景清单形式集中发布,打造应用场景重点试验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9.推动数据资产化加速落地。制定数据资产入表操作指南、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指南、数据资产入表披露指引、数据安全合规评估指南、行业数据资产标准等数据资产入表系列指引。依托深圳数据交易所搭建数据资产入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出台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在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金融、电力等重点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30.强化企业数据交易合规激励。制定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建立数据交易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机制,将数据合规的激励效果延伸至行政监管领域。建立企业数据交易合规容错机制,探索数据交易领域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制定企业数据交易领域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 (五)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31.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研究制定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专项工作方案,建立企业群众需求和问题常态化收集响应机制,分对象、分场景动态梳理发布高频事项清单;针对重复填写、多次提交等问题推进业务流程再造,提升行政审批、咨询等政务服务效率;制定符合服务对象阅读习惯的导办指引,迭代升级“i深圳”“深i企”等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服务稳定性、流畅性、精准性。(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32.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审批、快速办理。打通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批系统,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次提交环评与排污许可申报材料,深圳本地系统抓取企业申报数据后将环评申报材料自动推送至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生成环评申报业务,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实现“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3.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出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有关规定,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区认定的重大项目,可申请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限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新增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区域评估事项,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结果“一单尽列、免费公开”。建立公配设施建设统筹对接机制,由政府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单位征求配套设施涉及使用单位意见,推动各相关主体在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办理阶段就设计要点、装修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反馈建设单位。完善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的方案设计核查服务,开展提前介入技术审查,并同步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对已取得设计核查意见、且未改变设计图纸的项目,免于再次提交设计文件,实现工程规划许可“秒批”。(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4.打造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全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登记平台、多规合一平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联合验收管理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项目代码和房屋建筑编码为数据标识,实现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用地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等相关数据的全面共享应用。统一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图抽查、行政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联合验收等环节所产生的电子图纸信息,实现房屋建筑工程在各审批审查环节都以同一套电子图纸为依据,形成“一套图纸走到底”的应用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5.探索优化勘察、设计等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研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支付节点、支付比例,试行勘察、设计咨询服务费用与实际工程进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等相挂钩、据实支付的实施路径。(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36.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企沟通渠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办理等阶段,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审批人员与企业直接沟通意见的功能,便利企业在线了解意见并修改资料,减少系统直接驳回频率。畅通施工图监督抽查沟通渠道,搭建设计单位、政府部门与第三方专家团队咨询交流平台,提高沟通效率和设计质量。(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37.提升高端装备制造和珠宝加工两个领域专利预审服务深度和广度。针对高端装备制造和珠宝加工两个新增预审领域,进一步拓展预审领域分类号,制定预审质量管理、预审流程管理、预审周期管理等业务规范,提高预审审查质量和效能,全年实现新增预审服务备案企业1200家以上,完成预审案件不低于5000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8.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支持力度。在南山区试点推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公证费用减免。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跨境电商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结合企业出海需求优化海外维权案例库和法律信息库,增加热点地区政策、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区) 39.构建多维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定统一互认的商业秘密认定、立案、证据等标准,进一步推动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综合效能。以黄金内湾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为依托,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海外商业秘密保护援助体系。建立海外维权援助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海外商业秘密保护智库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检察院) 40.推行跨境税费退库。根据纳税人退库申请,将退税、退费资金按原缴款币种跨境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减少退税、退费资金中转环节。(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41.优化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额度管理。根据纳税人风险、信用等状况,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票开具等情况采取“自动+人工”方式优化数电票额度管理,满足企业合理开票需求。(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42.探索集团企业乐企直连“湾区通办”。结合集团企业跨区域分布经营的特点,联合广东省税务局创新探索乐企直连使用单位“湾区通办”。通过“局对局”沟通和“办对办”协调,助推湾区内成员企业批量接入乐企平台,提升集团企业接入效率和服务体验。(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43.大力推进惠企利民事项“免申即享”。将分散的政策补贴事项在“i深圳”“深i企”平台统一上线,按业务场景分类展示,集约化管理。加强事项标准化管理,梳理事项申请对象、办理条件等要素,对“i深圳”“深i企”平台用户加强数据分析,用主动精准的推送方式将政策补贴惠及企业群众。基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对对象明确、审批条件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政策补贴事项,实现“一键确认、免申即享”,全年新增50项惠企利民事项“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4.积极推动城市公园绿地及文体设施开放共享。丰富公园服务设施供给,在“公园深圳”“深i公园”设置全市公园开放共享信息发布、活动预约板块,打造“公园+市集”“公园+露营”等一批“公园+”系列公园消费体验活动。推进“i深圳”体育场馆一键预约平台建设,实现新增体育场馆资源120个以上,更好满足市民体育场馆使用需求。深入推广“i深圳”文艺一键通平台,全年展示全市文艺演出展览活动不少于1200场。(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各有关单位要把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对照本工作方案,细化本单位落实措施,形成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责任制,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推进。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收集和通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区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凝聚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度宣传解读,挖掘先进典型,提炼经验做法,大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深圳—民意速办”平台、“深i企”一站式服务平台等沟通渠道作用,健全营商环境问题反馈和督办解决闭环机制,厚植经营主体发展的肥沃土壤,把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成为深圳最闪亮的金字招牌。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06
    •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智能微电网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电网企业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明确服务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与被聚合资源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被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仅可被一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代理。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法改〔20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zhong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依据《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智能微电网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电网企业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明确服务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 三、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管理。新型经营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相关政策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 四、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与被聚合资源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被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仅可被一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代理。 五、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按照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则办理手续。其中,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被聚合资源均应履行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六、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引入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产品,加快实现分时段交易结算,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电力电量平衡需求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等灵活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为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准确的价格信号。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研究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七、做好计量结算工作。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类型,依据电能量计量装置进行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新型主体结算依据。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在批发市场中结算数据由被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加总形成。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八、加强组织保障。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标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技术要求、交易细则等,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提升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和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