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5-20
  • 5月19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南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合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并网主体分类差异化编制并网调度协议模板及协议所需资料清单。并网主体提出申请后,在电网公司组织下完成协议签订,调度机构完成归档,已并网主体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需完成补签。电力调度机构在与虚拟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时,可根据聚合可调节资源所在电网物理电气分区的不同,将聚合可调节资源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虚拟电厂单元。虚拟电厂内部接入的电源,要按照并网电源要求进行涉网安全管理,虚拟电厂整体执行运行管理要求,不涉及涉网参数和性能管理。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河南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河南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371-6583666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hndjbaq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河南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

    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和文件宣贯座谈会精神,完成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涉网安全整改,提升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涉网安全能力和监视调控能力,完善新型电力系统涉网安全管理机制,促进源网荷储协同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原则上2027年底前完成存量主体涉网安全整改及监视调控能力提升的总体工作目标。

    二、工作范围划分

    纳入涉网安全能力提升工作范围的并网主体为集中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微电网等新型并网主体,具体如下:

    集中式新能源:河南统调集中式风电场、光伏电站(含配建储能装置)。

    分布式新能源: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由地、县(配)调调管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380/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380/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适时纳入工作范围。

    新型储能:河南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新型独立储能电站,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

    虚拟电厂: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包括第三方聚合平台等。

    微电网: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包括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

    涉网设备包括不限于自动电压控制(AVC),自动发电控制(AGC),静止无功补偿器(SVC),静止无功发生器(SVG),调相机等无功补偿装置,有功及无功控制系统与保护装置,相量测量装置(PMU ),网络安全、通信、自动化等与涉网安全相关的设备。

    涉网试验包括不限于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测试、无功/电压控制能力测试、无功补偿装置并网性能测试、惯量响应和一次调频测试、场站建模与模型验证、故障穿越能力仿真验证、电压频率适应能力验证以及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的其他测试。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涉网参数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加强对并网主体涉网参数的统一管理,梳理已并网存量主体涉网参数资料情况,通知并督促缺少涉网参数的并网主体及时补充提交完整。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相关设备的控制逻辑和参数、涉网保护定值等不得擅自调整,关键技术参数的升级或改造相关方案应经充分论证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新增主体在申请并网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交涉网参数资料,各项参数应准确完整,并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

    (二)严格开展并网验收。并网主体应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以及风电、光伏、储能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保证涉网性能及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配置符合要求,避免“带病入网”。并网前,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组织开展并网验收,核查确认涉网设备的配置、参数、性能、信息采集调控能力等并网条件,并网主体提供设备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中国计量认证)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电力调度机构参与并网验收,严格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及时出具验收审核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

    (三)合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并网主体分类差异化编制并网调度协议模板及协议所需资料清单。并网主体提出申请后,在电网公司组织下完成协议签订,调度机构完成归档,已并网主体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需完成补签。电力调度机构在与虚拟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时,可根据聚合可调节资源所在电网物理电气分区的不同,将聚合可调节资源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虚拟电厂单元。虚拟电厂内部接入的电源,要按照并网电源要求进行涉网安全管理,虚拟电厂整体执行运行管理要求,不涉及涉网参数和性能管理。

    (四)提升监视调控能力。并网主体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满足电网实时调控和电力市场运行等技术要求。分布式新能源应满足运行数据实时采集、并离网控制及发电功率柔性调节要求,实时上传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等遥测量和主要设备位置、重要保护信号等遥信量,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信息上传应满足分钟级采集要求,相关运行信息和调度控制功能应接入调度系统,通信方式、通信协议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提升对分布式新能源的监视调控能力。在可观可测方面,实现运行数据分钟级采集(5分钟以内),调度端数据延时缩短至3分钟以内。提高分布式新能源功率预测能力,初期实现覆盖全县域的分布式新能源总体出力预测,远期实现以220千伏变电站为颗粒度的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建模预测。在可调可控方面,近期实现全容量分钟级刚性调节控制能力,远期实现全容量的柔性调节控制。在系统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协同集控体系,深化断面潮流控制、过载过压防控等功能应用。

    (五)强化建模及参数实测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基于并网主体实测建模,对新能源场站等并网主体接入电网开展机电暂态仿真、电磁暂态仿真或机电-电磁混合仿真校核。并网主体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建模及参数实测,并网前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并网发电设备相应型号的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模型。未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可由设备厂家代为提供。

    (六)落实涉网参数复测要求。电力调度机构要完善并网主体涉网参数全周期、精细化管理机制,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分析结论科学准确。并网主体的AGC、AVC、SVG、一次调频等涉网参数应定期开展复测,复测周期不应超过5年,检测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七)建立涉网性能核查机制。电力调度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涉网性能技术监督,对各类并网主体的涉网参数、二次系统、监控系统等方面进行核查评估,确保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对于核查不合格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核查结果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时报送河南能源监管办及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相关设备控制逻辑或参数发生变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涉网性能复核测试,确保满足涉网性能要求。

    (八)强化网络安全和通信管理。并网主体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优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供应链安全管控,禁止擅自设置或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采用云平台等互联网技术进行监测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当按照法规、标准,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并向调度机构备案。虚拟电厂的技术支撑系统(或平台)的涉控功能的网络安全防护应当严格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要求。接入电力通信网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通信设备的运行条件应符合电力通信网运行要求,通信设备应纳入电力通信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通信调度运行检修管理要求。上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应完整、齐全、准确,通讯链路应可靠稳定。

    (九)加强并网主体专业培训。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类并网主体的特点,研究确定培训内容要点、培训组织形式、参加培训人员。通过线下和线上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宣讲与考试相结合等方式,宣贯网源协调、电力平衡、电力系统稳定等专业内容,检验学习成果,确保并网主体相关人员树立涉网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

    五、工作推进要求

    对于目前并网的存量项目,稳妥有序推进涉网安全能力治理提升。

    存量集中式新能源场站,2025年底前完成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2026年6月底前提交改造提升计划,报送调度机构审核,2026年底前完成整改。

    存量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新能源2027年底前完成涉网安全能力治理提升工作。

    存量380/220V电压等级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2027年底前完成涉网安全能力治理提升工作。

    存量项目整改后应与增量项目具有相同的涉网安全能力,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要求。未按期完成涉网性能改造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电网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考核或做出相应处理。各地电力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电力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辖区内电力调度机构和新型并网主体做好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和能力提升工作。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密切跟踪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性能改造情况,按季度分别向属地电力安全监管部门、河南能源监管办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汇报进展情况。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50520/14422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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