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长江大保护落实河湖长制 构建健康河湖体系》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01-17
  • 作者简介:焦泰文,男,湖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主要从事河湖长制、河湖保护与管理、援藏援疆等工作。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18年4月视察湖北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保护好长江中华民族母亲河”“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

    “长江之病”是湖北省当前河湖健康状态的一个缩影。湖北因湖得名、因水而兴、因江而盛。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列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提前一年全面建立了河湖长制,在贯彻落实“两山论”的命题实践中交出了合格答卷。实践证明,河湖长制实施一年多来,湖北省河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是,根治“长江之病”“河湖之痛”仍任重道远,特别是对“病”“痛”的前期调查和研究亟需加强。

    2018年6月,湖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湖北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对“健康河湖体系”开展为期5个月的调查研究,通过查阅文献、对比分析、座谈了解、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摸排湖北河湖“病状”,分析“病因”,提出对策建议,探索研究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路径,为湖北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智力支持。

    1 湖北省河湖病状

    1.1 河湖形态破坏

    从河流来看,湖北省境5km以上河长的河流4 228条(不含长江、汉江、引江济汉),总长5.92万km。长期以来,河道以及堤防工程屡遭破坏,乱采、乱占、乱堆、乱建等问题十分突出。在乱采方面,2015年,仅湖北省水利、公安、海事联合执法的314次行动中查获非法采砂船只162艘,非法采砂已导致个别江段岸坡不稳、航道通航受阻,河道堤防安全受到严峻挑战。在乱占、乱堆、乱建方面,据湖北省交通运输部门统计,2015年年底,全省长江干线共有无证码头477个,占用岸线56.6km,黄石、黄州、枝江、嘉鱼等地沿江成为非法码头的重灾区[1];2018年,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清理中,流域面积1 000 km2以上61条河流共排查乱占、乱堆、乱建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615处。无序的岸线开发破坏了河道岸坡防护,建设坡道改变了堤防防洪通道形态,削减了堤防工程防洪能力。

    从湖泊来看,20世纪50年代,湖北省面积100亩以上的湖泊有1 332个,总面积8 528.2 km2[2]。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为活动影响,围湖造田、填湖造地、拦湖养殖等问题屡禁难绝,大片湖泊转化为农田、鱼池和建设用地。2012年的湖泊普查,湖北省仅余755个湖泊(含100亩以下城中湖),水面面积2 706.8km2,比50年代面积萎缩近70%[3]。以洪湖为例,现在的湖面面积大约为20世纪50年代的一半;四湖地区原有的“四湖”(即洪湖、长湖、三湖和白露湖)现仅存长湖和洪湖。虽然随着《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出台和河湖长制实施,河湖空间管控得到加强,但沿湖无序开发,侵占湖泊现象仍时有发生,湖泊数量、面积、容积总体萎缩态势还未完全扭转。据2018年全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摸排初步统计,流域面积1km2以上231个湖泊共排查乱占、乱堆、乱建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181处。

    1.2 河湖水旱频发

    受制于特殊的省情和水情,湖北省河湖在水量上往往呈现偏多乃至成灾,或偏少乃至断流、干涸的病状。特别是湖北处在南北气流的交汇带,受梅雨、台风影响大,加之近年来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容易形成暴雨洪灾。1949年以来,全省发生重大洪涝灾害11次,平均每6年发生一次重大洪涝灾害,每年汛期长达6个多月。然而全省自产水资源十分有限,多年平均自产地表水资源量981亿m3,地下水资源量285亿m3,人均水资源量1 724m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全省中等干旱年缺水55.7亿m3,特大干旱年缺水120.8亿m3。预测到2020年,在充分挖掘节水潜力的情况下,全省农业仍缺水52亿m3。不仅鄂西、鄂西北一带素称“旱包子”,是十年九旱之地,省内山丘岗地向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也屡遭旱灾侵袭。全省重点缺水城市达25个,46个县级以上城市缺水,40%的农田因旱不能保收。

    1.3 河湖水质堪忧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已然成为危及河湖健康的“心腹大患”。据统计,湖北省高峰期年污水排放总量67.8亿m3,比1980年的19亿m3增长了四倍。近年来,通过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年污水排放总量呈缓慢下降趋势,到2017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仍达51.86亿t,比安徽省多15.16亿t,比江西省多7.95亿t;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占比25.1%,第二、三产业废污水占比43.9%和31.0%,全省废污水入河量36.30亿t[5]。长江、汉江沿江城市近岸存在大段污染带,部分支流“水华”频发[6],城市内湖污染较严重,农村面源、城市点源污染尤其突出,水污染已呈现出点状向线状、线状向面状、平面向立体发展的趋势。2017年,长江水环境监测中心对长江、汉江、淮河干流湖北段及省内93条中小河流水质进行监测评价,长江、汉江干流水质总体情况较好,但支流水质恶化。93条中小河流劣于Ⅲ类水河长占10.9%,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5]。《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中295个湖泊的308处水域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的湖泊水域分别占28.9%、26.2%和33.4%。其中,达富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域共216个,轻度、中度和重度富营养的湖泊水域分别占比52.3%、38.0%和9.7%[7],河湖水体健康形势不容乐观。

    1.4 河湖功能萎缩

    河流湖泊具有调节洪水、引水灌溉、生态维护、文化娱乐、发电航运等功能,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宝贵的“天然财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河湖功能呈萎缩态势。一是调蓄能力下降。湖泊分割、水面面积及调蓄容积的缩小,导致江湖互连互通不畅,蓄滞洪涝能力降低。以梁子湖为例,其水域面积由20世纪50年代的406km2缩减到2012年的271km2,水面的减小直接导致蓄水容量降低,调蓄能力较20世纪50年代减少容积4亿m3。二是生态功能退化。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湖之“病”既是水生生物之危,也是自然生态之危。对河湖资源过度索取和破坏,导致河湖生态功能萎缩,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危及自然生态平衡。特别是一些“黑河”“臭湖”已难见鱼翔浅底、清水绿岸、鸥鹭纷飞的景致,更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三是其他功能削弱。如饮水灌溉功能不断弱化,大部分市内湖泊水质恶化,已无法达到饮用标准甚至市政公共用水标准。2017年,对30个重要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显示,合格率100%的仅有20个[5];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和引汉济渭等工程导致汉江中下游等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又如文娱景观功能遭受严重破坏,有的河湖已不再是记忆中的精神家园,“黑臭”“劣五类水体”已影响群众居住出行等日常生活。2017年底,湖北省纳入国家考核的114个水质考核断面,有5个是劣V类水体,地级城市40个黑臭水体还未整治销号。

    2 河湖病状原因分析

    湖北河湖“病状”的“病因”是多方面的,有特殊的省情、水情等自然原因,也有管理体制障碍、行政法规缺位等原因,更有历史发展阶段的人类生产生活因素的负面影响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使得河湖健康问题棘手而迫切。

    2.1 省情水情特殊

    湖北省位于中国地势第二级阶梯向第三级阶梯过渡地带,地势呈三面高起、中间低平、向南敞开、北有缺口的不完整盆地,山地、丘陵、岗地和平原兼备。全省虽地处典型的亚热带季风区内,但也紧靠秦淮气候分割线。因此,湖北省既大部分为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同时降水地域分布呈由南向北递减趋势明显,且时空分布不均。受地形地貌及降水影响,加之河湖众多、水网密布的实际情况,湖北省既得水之利、近水独优,又受制于水、因水而忧,全省水灾旱灾呈易发多发趋势。尽管湖北省建成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工程体系有效缓解了这一症状,但在水利工程保障薄弱地区以及部分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2.2 思想认识不到位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一些同志在抓生态环境保护上主动性不足、创造性不够,思想上的结还没有真正解开。这反映出思想认识既是长江大保护着重强调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河湖健康的第一动因。特别是有些地方领导仍然受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旧观念影响,认为在追赶发展阶段“环境代价还是得付”,没有正确把握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关系,没有真正充分理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导致政绩观出现偏差,重GDP、轻环保,重经济增长、轻污染防治,重城市形象工程、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时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增长,导致对河湖水体和侵害持续不断。

    2.3 体制机制不畅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水利、农业、环保、住建、交通等多个部门“涉水”职责,且普遍存在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多头管理等情形,管水量的不管水质,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回用,“多龙管水”“政出多门”,使治水管水处于混乱状态。尽管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以部门联动为关键的河湖长制实施以来,有效打破“九龙治水”困局,初步实现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根治河湖多年顽疾仍需久久为功。

    2.4 人为扰动侵害

    当前正值经济转型期,湖北省也正处于新旧动能交替发展的阶段,全省化工、钢铁、冶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小作坊式的粗放型经济难以短时间退除,众多“旧动能”尚未转化为绿色低碳环保的“新动能”。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对水资源需求较大的大城市、重工业以及种植业、养殖业依水发展导致水污染形势愈发严峻,江河断流、地下水严重超采、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破坏或影响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威胁水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此外,群众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尚未形成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爱水护水责任意识不足,造成非法电鱼、采砂、乱倒垃圾、倾倒渣土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治理好的河湖仍受人为扰动侵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任重道远。

    2.5 空间管控薄弱

    河湖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资源、水生态的重要载体,河道湖泊空间及其水域岸线是强化河湖管护、维护河湖健康的生命线。但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滞后,目前普遍存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等问题,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及人为活动随意侵占河湖范围,与水争地、侵害水域空间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河湖生态健康,损害河湖生态环境。

    2.6 技术支撑不足

    限于传统治水思维,湖北省河湖重建设轻管护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技术保障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河湖健康评价标准尚未出台,对河湖生态系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缺乏系统的诊断,不利于行之有效的考核目标的建立;二是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的水环境监测信息服务体系尚未建成,不利于为各级政府与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与决策支持;三是河湖规划统筹不够、约束不足,尚未实现“多规合一”和刚性约束。

    3 维护河湖健康的实践与经验

    破解湖北省“长江之病”“河湖之痛”需“对症下药”,实践表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之良药。全国及省内各地在推行河湖长制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做法,为湖北省破解河湖健康难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3.1 探索跨界联防联控

    为破解跨界水体治理难题,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打通两地行政壁垒、建立联合河长制,实施跨省“联合治水”[8]。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和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签订了《龙感湖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建立市县两级龙感湖河湖长制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监测、联合执法、联合巡湖行动,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自水环境保洁责任区域,落实辖区内的水污染重点工作任务。同时,还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市场的办法提升联防联控的激励约束作用。北京市推行生态惩罚措施,对水质不达标的,课以重罚,反促截污治污;江西省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此推动全省各级河长重视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2018年初,湖北省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部分流域开展试点。特别是宜昌市出台《黄柏河东支流域生态补偿方案》,流域内区县每年缴纳生态补偿基金,市政府预留一定磷矿采矿指标作为生态奖励指标;鄂州市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研究生态价值计量方法,将不同自然资源对生态的贡献统一度量为无差别、可交换的标准单位,先期按实际提供生态服务价值的20%权重进行补偿,逐年增大权重比例。

    3.2 严格河湖长制考核

    江西省报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河湖长制表彰奖励制度。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2018年度省级考核细则》,把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浙江省《2017年度河长制长效机制考评细则》《2017年度“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也把河长履职考核情况列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湖北省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纳入2018年度对市州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清单,考核结果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1)加强河湖健康监测。江苏省在全国首先启动湖泊水生态监测和湖泊流域监测,编制并颁布了地方标准《湖泊水生态监测规范》,对省管湖泊全面开展湖泊水文、水质和富营养化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包括70个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月报,并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研究,制定河湖健康状况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发布《江苏省主要河湖健康状况报告》,取得良好社会反响[9]。湖北省大冶市在1个国控、7个省控监测点的基础上,新增监测点位200个,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全市所有河湖、水库的水质进行全面检测,对水质异常变化的水体,由市河湖长办下达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河湖长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武汉市依托武汉市电子政务地图、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空间地理信息和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成武汉市智慧湖泊综合管理平台,在国内率先以“互联网+”思维保护湖泊。2018年武汉市“数据河湖长”上岗,建立以数据河湖长为支撑的全天候智慧水体系,实行数据河湖长与官方河湖长、民间河湖长“三长联动”,河湖治理管护取得新成效。

    (2)规范河湖空间管控。江苏省编制《省管湖泊保护范围界线勘界测绘技术大纲》《省管湖泊保护范围勘界设桩工作意见》等,对重要湖泊进行了保护范围线勘界设桩工作,同时开展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等省管湖泊湖区核心功能区设标试点工作,将省管湖泊保护规划划定的范围线落到实处[9]。山东省印发《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为建立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3)统筹河湖综合治理。“长江之病”“河湖之痛”问题表象在水中,根源在岸上。江西省把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作为“河长制”落地的重要抓手,以流域为单元,将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路、村等各要素作为载体,整合流域内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交通、旅游、文化等项目,打捆形成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协同推进流域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实现生态与富民双赢。江苏省政府出台《江苏省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7-2020年)》,统筹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和海洋渔业等各个部门力量,初步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永续利用、水环境整洁优美、水生态系统健康、水文化传承弘扬”的目标,展现“河通水畅、江淮安澜,水清岸绿、生物多样,人水和谐、景美文昌”的愿景。

    (4)引导社会共管共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代治水方针要“两手发力”,保护河湖生态、维护河湖健康离不开社会主体的参与。武汉市一直注重鼓励引导志愿者和公益组织参与河湖管护,2012年武汉湖泊志愿者发布了《武汉市湖泊调查蓝皮书》,2018年7月武汉市印发《武汉市深化河湖长制推进“三长联动”工作方案》,引导和发动民间河湖长共同参与监督与治理,力争武汉市每个重点水体都有1至2名志愿者担任民间河湖长。目前,武汉市实名注册志愿者超过120万人,占常住人口比例11.02%。宜昌市、黄石市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认领、多元参与”的河湖长制工作新格局,探索建立“企业河湖长”,旨在鼓励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与“官方河长”“民间河长”一道,共同为水生态环境保护建功立业。宜昌市夷陵区还出台了《夷陵区工业企业“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夷陵区“企业河长”制度》,动员企业河湖长共建美丽生态宜居河湖。

    4 构建健康河湖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省内外成功经验表明,必须把构建健康河湖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项目载体和重要抓手,采取立法、考核等多种措施,才能有效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有力提升群众对优美河湖成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

    4.1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在《求是》撰文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创新河湖管理体制机制,破解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治水领域的具体体现”。构建健康河湖体系,必须深刻把握和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为导向,以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规矩,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牢生态文明理念,推动河湖长制深入实施,持续发力打赢荆楚碧水保卫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4.2 强化健康河湖法规保障

    加快河湖长制立法步伐,完善河湖治理管护法规制度体系,为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加快河湖长制立法步伐。从法律层面明确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构架、各级河湖长权责利及有关部门联动等保障机制,实现河湖长制工作由行政手段推动向法治刚性约束为主转变,为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考责、问责提供法律支撑。鉴于目前省人大已将《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列入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治理类规划项目,纳入优先立法计划,下一步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

    二是健全河湖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参照《恩施州酉水河保护条例》《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模式,加快推进重点河湖立法保护工作,形成以《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河湖总体保护法律法规为骨架、单个河湖保护条例为脉络、多种保护方案、实施方案为基础的河湖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三是逐步完善“一河(湖)一策”。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湖施策,科学制定和完善“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和保护对策,强化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以“一河(湖)一策”为核心的差异化考核指标体系。注重规划统筹,推进涉河湖各专项规划“多规合一”,确保湖生态健康、功能永续利用。

    四是有序推进划界确权。实施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对于落实长江大保护、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项工作已纳入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要求,应尽快出台《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制定相应技术指南,迅速开展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2020年前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推进河湖岸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五是建立河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政府主导、综合施策,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合理引导、全民参与,权责一致、合理补偿等原则,推进河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联防共治的运行机制,助推共抓河湖流域健康保护的良好格局。

    4.3 完善健康河湖考核制度

    湖北省委书记、第一总河湖长蒋超良多次强调,河湖长要“既挂帅、又出征”,并批示“要切实担当起应尽的职责,坚决防止有名无实、形式主义”。2018年5月11日,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湖长王晓东在推进长江大保护、落实河湖长制洪湖会议上强调,“要在严格考核监督上狠下功夫。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倒逼责任落实。要注重做好总结评估和考核奖励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切实做到奖惩分明”。

    一是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围绕当前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精心选取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目标责任考核项目清单。考核指标应能够兼顾全局、突出重点、方便获取、社会认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差异化考核指标体系,确保考核指标体现工作重点、促进工作深入。

    二是严格组织考核。统筹好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和差异化专项考核,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严格实施考核,倒逼工作落实。按照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专项考核,确保真考核、动真格、求实效。

    三是落实考核奖惩。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补资金安排、离任审计评价重要依据。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河湖长、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排名靠后的河湖长,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4.4 落实健康河湖资金保障

    一是落实河湖长制专项经费。河湖长制工作以属地为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省相关部门应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湖管理与保护投入,设立河湖长制资金专项账户或建立集中统一账户,专门用于河湖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域岸线管控,为河湖长制推行提供财力保障。特别是应研究建立河湖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处罚机制,用市场办法、经济手段促进河湖生态治理管护。

    二是建立社会资本建设以奖代补机制。研究出台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日常管护等工作的“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对社会资本投入有利于河湖健康治理和保护的项目,制定相关以奖代补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河湖健康建设。武汉、宜昌、襄阳等条件合适的地区,可探索以规划和项目为载体,以土地开发、抵押贷款、PPP筹融资为手段,撬动引导社会资本、银行资金投入,实现河湖管护与开发、官方主导与民间参与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三是建立项目整合系统治理模式。湖北省相关部门应整合各部门涉河湖项目资金和资源,统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经费,推广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水岸人综合治理的项目模式,作为河湖长制专项项目支撑,并纳入长江大保护项目库予以重点支持。

    4.5 强化健康河湖技术支撑

    围绕长江大保护战略,紧扣河湖永畅长清目标,持续开展健康河湖科学研究、评价指标和标准制定等工作,为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维护健康生命提供技术支撑。

    一是制定健康河湖标准。深入研究健康河湖的概念和内涵,结合湖北省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特点,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的河湖类型,提出不同的健康指标,形成湖北省健康河湖标准体系。

    二是开展健康河湖监测。利用传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对河湖跨界断面、重要水功能区等重点河湖的水文、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数据信息纳入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系统,实现河湖流域水量、水质、水生态和水域面积变化情况、岸线开发利用状况等问题的主动发现、预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是开展健康河湖评价。对河湖生态系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评价、分类,摸排导致河湖健康出现问题的原因,掌握河湖健康变化规律,为制定河湖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6 推动健康河湖共治共享

    优美的水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必须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全民共建、全民共享,广泛凝聚保护河湖的强大合力。

    一是推进《河湖长制宣传“六进”方案》深入实施,持续开展河湖长制系列化、多样化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湖、建设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局面。近两年应重点聚焦“进机关”“进党校”。

    二是全面开展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参与河湖水环境治理。健全建强民间河湖长、校园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和各类志愿者队伍,发挥社会组织、河湖管护志愿者以及各类爱水人士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协同、居民参与良性互动。

    三是加强智慧河湖建设,提升河湖长制信息化水平,用新科技手段畅通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美丽河湖环境。

    4.7 开展健康河湖创建行动

    把创建健康河湖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抓手和项目载体,予以持续推进,努力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鱼翔浅底,提升群众对优美河湖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是制定健康河湖创建行动方案。开展健康河湖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提出河湖健康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按照“试点推进—集中治理—核查验收—巩固提升”的步骤思路制定健康河湖创建行动方案。

    二是开展健康河湖创建试点。在各地区推荐河湖基础上,优先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河湖开展健康河湖创建的试点。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健康河湖创建措施,建立健康河湖创建的技术体系和保障规程,形成完善的健康河湖创建体系。

    三是稳步开展健康河湖创建活动。统筹规划分阶段工作目标和创建重点,突出河湖生态功能建设,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实施河湖生态健康修复提升工程,加快推进退渔还水、退田还水、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河流河道不脱流、水质不下降、岸线不萎缩、功能不衰减“四不”目标,湖泊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五保”目标,在此基础上,稳步改善提升,确保健康河湖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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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物保护新体系》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1-03-05
    • 《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物保护新体系 .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但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状况日益恶化,形势严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痛心疾呼:“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突显长江生态健康状况的关键显性指标――水生生物保护,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为基本原则,构建了既突出重点又统筹整体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新体系,为强化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强化重点水域捕捞控制制度 长江保护法与渔业法等法律相衔接,强化了对长江重点水域捕捞活动的控制。一是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使得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和重点水域暂定10年禁捕等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比渔业法的规定更直接、更明确。 同时,长江保护法对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重点水域禁捕期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罚则的设定,相较于渔业法的规定在处罚类型和幅度上都更为严厉,在罚款数额上明确了下限,并将电鱼、毒鱼、炸鱼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上限提高到10万元。此外,对于收购、加工、销售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或者重点水域禁捕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部门,弥补了渔业法在此方面的不足,对长江禁捕监管执法形成了及时而有力的法律支撑。 重视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 栖息地对水生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关键性意义。栖息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破碎化、隔离是造成水生生物衰退和珍稀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因此,保护栖息地是保护水生生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和关键性措施。长江保护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突出了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要求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管控采砂活动。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数量。 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全 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水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有4300多种生物,其中特有鱼类180多种,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水生生物遗传资源库。物种保全是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的重要目标之一,在长江保护法中从多个方面得到了加强。 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标志性重要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规定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从生态整体性多角度支撑水生生物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水生生物保护的规定外,长江保护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的诸多规定,都从不同的角度形成对水生生物保护的支撑。 水污染防治。 良好的水质是水生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污染是威胁长江生物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江保护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均对水生生物保护具有支撑作用。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尤其重要:一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在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河湖岸线特殊管制。 河湖岸线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维护及其生存繁衍均有重要支撑作用。长江保护法加强了对河湖岸线的保护,规定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同时还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生态用水保护。 长江保护法从多个方面对生态用水保护进行了规定,涉及水生生物保护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湿地保护。 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江保护法规定加强湿地保护,要求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完善科学支撑体系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需要全面系统且强有力的科学支撑,为此长江保护法从标准、评价、调查、监测、信息、风险预警、咨询、评估、论证等多方面健全科学支撑体系。 规定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标准体系。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健全组织体制保障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与生态保护、修复及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尤其是各级政府各部分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同合作。为此,长江保护法首先规定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河湖长的保护责任,并进一步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作者系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院长、渔业法律法规研究与咨询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农村网、《农村工作通讯》 编辑:蔡薇萍 .
  • 《"1234"模式江西河长制升级版走起-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07-25
    • 江西自2015年底全面启动河长制,率先在全国成立以省委书记、省长为总河长、副总河长的最高规格省级河长组织架构,基本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在制度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宣传引导等基础性工作上扎实有效,得到中央的高度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多个省份先后到江西学习考察。2017年,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相关精神,在修订完善省级工作方案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以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掀起全面推行河长制、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热潮。 坚持一条主线 江西河湖密布,雨水丰沛,水资源量多质优。不论是水资源总量,还是水质达标率,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水资源是江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优势资源。长期以来,江西省委、省政府把水生态保护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从上世纪“山江湖并治”的发展观念,到本世纪初“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并重”的发展要求,再到近几年“绿色崛起”的发展方针,传承着一脉相承的绿色发展理念。2015年以来,江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启动河长制,今年又提出打造河长制升级版,坚持的就是“绿色发展”理念,,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要走出一条生态文明和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 健全两大体系 江西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实行党政同责,建立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省、市、县、乡、村五级的河长组织体系,并在基层村组(社区)设立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目前,按区域,江西省、市、县、乡均明确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行政区域内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按流域,共明确市级河长90人,县级河长834人,乡级河长3824人、村级河长15029人。全省基层共设巡查员或专管员20105人、保洁员51249人。 同时,构建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将涉及到的24家相关部门列为河长制省级责任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各部门日常工作中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及信息简报等平台、加强横向、纵向的沟通联系,形成较好的协作联动机制。在2016年全省开展的“清河行动”10个专项整治活动中,水利、环保、农业、交通、住建、农工部等6个责任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整治效果。 突出三大抓手 突出以问题整治为目的的清河行动。今年持续开展以“清洁河流水质、清除河道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清河行动”,进一步拓展行动涉及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加大行动持续开展的力度和精度,确保对影响河湖健康突出问题的整治取得重大成效。今年在2016年“清河行动“ 开展10个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增加5个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倾倒废弃物、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以及破坏湿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清理各类污染源。另外,全省消灭劣V类水工作已纳入河长制范围,力争用一年时间消灭劣V类水,带着IV类及以上水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突出以思路升级为主导的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转型升级河长制工作思路,以实施流域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为抓手,统筹推进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协同推进流域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实现生态与富民双赢。2017年已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力争在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地方产业转型,打造一批河长制示范河流,推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突出以纵横结合为手段的考核机制。2016年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了省政府对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今年再把河长制工作内容纳入省直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并明确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进行考核,将各级河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夯实四重保障 完善“4+3”的制度体系,在2016年已建立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和工作考核办法等4项制度的基础上,再制定出台督查制度、验收制度、表彰奖励办法等3项制度。同时明确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强化“1个平台+1个规划”的能力建设,一方面推进河湖保护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以河湖保护管理为核心,突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保障等核心业务,实现河湖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和系统化,建立河湖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开展“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围绕河长制工作目标的实现,在梳理河湖现状的基础上,调查摸清“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各流域保护治理的目标任务及对策措施,以流域和区域为单元,形成一套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为各级河长指导河湖保护和治理提供基本依据。 增强资金投入保障,2016年省、市、县三级财政结合实际,安排河长制专项工作经费2亿元,其中省财政专门安排5000万元资金。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要求部署,积极整合流域内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交通、旅游、文化等项目,打捆形成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同时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统筹使用财政性资金,加大对河湖管理与保护特别是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投入。 营造“培训+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各级加强培训,积极推进河长制进党校,倡导河长带头宣讲河长制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进园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宣传活动及河长制公益宣传;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知识进校园活动,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及涉水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