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开始了》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 icad
  • 发布时间:2025-07-04
  •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要素条件》),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四个层级进行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均须满足《要素条件》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组织本地区、本集团规上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有关中央企业做好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并将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二、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

    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

    3. 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 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5〕155号,以下简称《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工业增加值排名前1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40个;排名第11~2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0个;其他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所在省统一推荐。

    3. 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4.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卓越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

    三、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

    2. 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

    3. 申报主体须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深度应用,开展未来制造模式初步探索,加速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智能化变革。

    4. 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 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数量超过20(含)个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10(含)~19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少于10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和有关中央企业的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统一推荐。

    3. 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5),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4.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培育对象名单并发布。

    5. 培育对象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指导下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培育期不超过2年。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及时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初审后,六部门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进行验收认定,并发布名单和宣传推广。

    四、其他事项

    1.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 智能工厂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


  • 原文来源:http://www.chmia.org/detail.html?id=17&contentId=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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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i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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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近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要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要完善绿色制造支撑体系,强化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绿色低碳标杆培育体系,制定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办法,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制造业绿色发展工作,黄坤明书记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大会上要求要以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为抓手推进产业绿色化发展,不断提高广东制造的“含智量”“含绿量”“含金量”。王伟中省长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进一步擦亮广东制造业绿色发展底色,筑牢新型工业化绿色发展根基。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30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起草的目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定义和内涵,明确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遵循的原则,以及省、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培育工作中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培育要求 ,明确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创建程序 ,明确了评价报告编制的方式和要求,省级绿色制造培育对象、省级绿色工厂名单产生方式及管理要求。同时列明了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情形。 第四章动态管理 ,明确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及移出名单的情形。 第五章配套机制 ,明确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激励和支持政策及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 ,明确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等。 三、参与梯度培育的基本条件 参与梯度培育的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且不能出现一票否决项。 一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 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 要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 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二是一票否决项。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参与梯度培育的具体流程 企业、园区参与梯度培育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企业、园区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逐级提交。 (二)市级遴选。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园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程序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组织本地市绿色制造单位创建,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地市推荐名单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在充分征求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将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