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000万资金直达项目!四川节能减碳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8-12
  • 四川省发改委近日印发了《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与能源结构优化的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全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节能增效、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低碳、煤炭清洁化利用、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新型储能和氢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能源消费端绿色低碳转型及涉改乡镇农村电网等。 资金补助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的资金安排标准,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安排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本专项投资适用于四川省内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包括已完工或试运行的项目。 四川省发改委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年度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工作。
  • 原文来源:https://huanbao.bjx.com.cn/news/20250808/1455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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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7-09
    • 7月8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提出,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具体安排标准如下: (一)节能增效项目、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低碳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省本级投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二)煤炭减量及清洁化利用类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三)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6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建或改造项目:新建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40%,改造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新增投资的4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满足涉改乡镇农村电网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建或改造项目:按项目总投资(财务决算审计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需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式及额度进行安排。 详情如下: 《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推动 绿色低碳 循环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指导本领域项目申报,尽快下达本年度资金计划,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fgwzhc@163.com。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 邮 编:610021 邮 箱:scfgwzhc@163.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附件: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领域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 第三条 省预算内投资应当安排用于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 第四条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已经足额安排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包括: (一)节能增效项目。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和能耗替代项目的节能改造升级,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园区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清洁生产改造,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项目。 (二)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升级改造,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废综合利用,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等项目。 (三)低碳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重大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项目。 (四)煤炭减量及清洁化利用项目。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煤层气(矿井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项目,8%以下超低浓度瓦斯利用项目,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煤基清洁燃料与高端材料产业化项目,矿区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与近零排放项目,矿区智慧能源管理与新能源耦合建设项目。 (五)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汽轮机通流改造、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煤电机组能量梯级利用改造、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煤电机组清洁化利用等实现现役煤电机组降低供电煤耗或污染物排放的煤电升级改造项目。 (六)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独立新型储能和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能源领域应用项目。 (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存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脱酸、脱硝等设施改造和烟气系统提标改造等项目。 (八)消费端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满足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建或改造项目。 (九)涉改乡镇农村电网项目。满足涉改乡镇农村电网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建或改造项目。 (十)国家安排我省需省级配套的项目。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年度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时,根据国家层面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具体安排标准如下: (一)节能增效项目、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低碳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省本级投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二)煤炭减量及清洁化利用类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三)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6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建或改造项目:新建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40%,改造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新增投资的4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满足涉改乡镇农村电网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建或改造项目:按项目总投资(财务决算审计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需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式及额度进行安排。 (八)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统筹安排资金。 第八条项目所在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分轻重缓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合理投资需求,不得盲目夸大投资需求,不能出现“报大建小”、“半拉子工程”等问题。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九条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 (二)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三)未获得省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已完成相应行业领域要求的前期工作,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新开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申报时工程进度未超过50%; (五)具备有效监管措施和绩效管理措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 《上海市印发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4-27
    •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集聚。实施落后产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数字赋能,推进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落实“百一”行动计划,推进100家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能源审计。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本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抓实抓细各项工作,为“十四五”收好尾、“十五五”开好头。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 完成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各区、各行业、各重点区域夯实目标分解和推进机制,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按照完成“十四五”规划总目标设置年度目标。努力推进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持续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二、不断完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体系 持续开展节能目标管理,科学确定和分解市、区两级节能目标。研究制定“十五五”碳排放双控考核办法。开展“十五五”上海市 节能降碳 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推动15个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应用场景布局落地。推动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开展重点产品碳标识认证试点。落实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结合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审查等工作,推动重点单位购买绿证。 三、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加快引入市外绿电资源,力争蒙电入沪核准并开工,启动首批深远海风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持续提升,绿电交易规模力争超过70亿千瓦时。推进绿色燃料产能建设,前瞻谋划绿色燃料重大工程。 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 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联合评审机制,做好源头管控,当所属区或所属领域未完成能耗双控目标进度时,单位产值能耗超过全市工业平均水平的新建两高项目,实施缓批限批,暂停节能审查批复。加紧制定出台重点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持续推进能效诊断工作。 五、深入推进工业通信业领域碳达峰 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集聚。实施落后产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数字赋能,推进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落实“百一”行动计划,推进100家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能源审计。 六、系统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 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2025年阶段性任务落地。推动全部民用建筑落实75%的节能设计要求,推进重点区域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超低能耗建筑及以上标准。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600万平方米以上。持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商场、绿色餐厅、“无废城市细胞”等建设。 七、加速推动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加快完善低碳综合运输结构,至2025年底海铁联运量超过100万TEU,完善轨道交通、市域铁路站点公交配套服务,持续开展慢行交通出行品质项目。加速推进城市公共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转型。推动航空、航运领域绿色燃料应用。完善充(换)电设施网络,加大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推广,加大交通枢纽站场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持续加力扩围推进“两新”工作,扩大消费以旧换新补贴品类范围。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等工作。加快推进湿垃圾集中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推进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场景。持续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九、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 深化本市未来能源和前沿颠覆性降碳技术战略研究,制定绿色燃料、可控核聚变等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创新与未来产业培育的工作方案。实施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攻关行动,落实一批未来能源前沿颠覆性技术攻关项目。培育一批节能低碳和新能源研究机构。定期征集和筛选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 十、不断提升碳汇能力 完成“千园工程”建设,全年新增城乡公园120座,新建改建口袋公园60座,新建绿地1000公顷。持续推进造林工作,新建60个开放休闲林地。完成全市互花米草治理,巩固互花米草治理成效。 十一、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全民参与 组织好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持续开展能效领跑者、绿色低碳出行月活动。举办2025年上海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和成果博览会。 十二、大力实施绿色低碳区域行动 组织黄浦区积极开展国家碳达峰试点。支持崇明推进落实《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碳中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支持宝山区打造以宝武(上海)碳中和产业园为主的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持续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 十三、持续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 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持续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加快构建本市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协同推进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十四、加力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实施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郊环内限行,推动车辆淘汰。研究推进剩余燃油锅炉炉窑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持续推广包装印刷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建成一批污水处理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78.9万立方米/日。 十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开展《碳排放智慧监管系统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核算标准》等文件、标准修订。制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和近零填埋工作方案。延续实施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政策。研究制订《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修订建筑节能支持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机制。加快构建完善绿色金融工作体系。持续稳定运行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深化上海碳市场改革,扩大碳普惠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覆盖范围。 十六、深化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执法 推进各区将各项目标责任进一步分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时总量测算和评估预警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和碳排放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推动组建市级层面监察队伍,加强节能降碳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