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疑难问题:雨水口“超标” 如何定性和处罚?》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wangyang
  • 发布时间:2020-07-24
  •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实行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执法中经常在企业雨水排放口发现有污水排放,监测结果显示也“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排放限值,对于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实务中做法不一,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所以,即使是雨水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了相关排放标准,也只是一种不规范的“超标”,出现的原因是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雨水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相关排放标准,可以构成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如上海、无锡)规定的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违法行为。

    (4)《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措施违法行为

    (5)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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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cha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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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网北京5月31日电(余璐)31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将召开2018年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向媒体介绍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如何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刘志全表示,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生命线,客观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环境管理决策,评价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重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从法规上,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项工作我们正在加紧编制,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 二、从政策上,我们认真贯彻两办意见,正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研究编制、已经或陆续发布关于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据了解,已经有近一半省份发布或即将发布实施方案。 三、从体系上,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环境监测类方法标准,统一监测规范,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建立定期日常检查(就是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就是不打招呼直接去现场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6大区域质控任务,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 四、从行动上,每年我们都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落实两办意见,2018年我们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就启动,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其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准入门槛;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 最后,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生态环境部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今年生态环境部已通报了9个案例,2017年年底通报了两起,都是喷淋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案例,发现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将责成地方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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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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