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8月起实施》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5-19
  •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自然资源部制定发布该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

    《指标》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总体指标、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及场内道路用地指标。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等级计算确定。

    《指标》适用于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明确了工程项目用地原则,即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统筹用地。

    文件原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规范项目用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一)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二)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一)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各地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二)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用地监管

    (一)部门协同。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与管理措施,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用地日常监管与执法。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3月20日

  • 原文来源:https://solar.in-en.com/html/solar-2423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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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建筑楼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各类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和先行示范,探索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建立试点项目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评价机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十四五”期间,开展首批100个市级试点创建,根据试点成效,择优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级示范试点创建项目。 二、试点类型 按创建对象的类型不同,主要开展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建筑楼宇、企事业单位等五类试点。创建主体可根据自身碳排放特点和发展阶段,选择以碳达峰或碳中和为目标开展各类试点创建。 综合性区域试点。 面向新城或其他边界明确的片区,围绕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化规划引领、统筹协调,选择能源、工业、新基建、城乡建设、交通、循环经济、科技创新、碳汇等特色领域实施减排增汇行动,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打造体现区域特色的碳达峰、碳中和新高地。 产业园区试点。 着力优化园区产业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化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合理控制生产过程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建立以碳排放强度为重要门槛指标的综合评价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塑造绿色低碳产业新载体。 居民社区试点。 建设低碳社区、气候韧性社区,着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住宅等节能低碳建筑,建设多层次绿化空间和慢行道路,优化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加强节能低碳宣传,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新方式。 建筑楼宇试点。 引导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着力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开展楼宇节能改造和绿色运营,降低建筑楼宇碳排放,打造多类型的低碳零碳建筑新样板。 企事业单位试点。 大力实施自身减排行动,着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工艺流程低碳化改造、各类机械和运输工具电动化、办公场所低碳运行。推动供应链减碳行动,推出碳中和产品,对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实施碳中和,强化碳排放科学管理,提高碳汇能力。开展各类碳中和实践,构建丰富多样的碳中和新典范。 三、试点内容 鼓励创建主体根据自身特点,综合利用各种低碳技术、方法和手段,创新机制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一)能源领域 集中攻关、试点试验、示范应用一批低碳零碳能源和新型储能技术,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在保障能源系统稳定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实现能源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 1.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储能。 实施组织“光伏+”专项工程,加快近海风电开发,推进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因地制宜布局陆上风电和地热能项目。 鼓励大容量风电、光伏建筑一体化、农光互补等技术创新和项目落地。 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园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低成本、大容量、高安全和长寿命的新型储能技术。 2.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研究支撑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友好并网的智能电网技术,提高天然气、高效燃煤机组灵活性,开展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示范应用和推广。 发展以分布式“新能源+储能”为主体的微电网,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模式试点,发展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系统。 3.加快新型能源开发利用。 实施氢能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重点突破燃料电池全链条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氢能制储输用产业链上下游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研发和创新。 发展先进生物液体燃料、氨燃料、合成燃料等低碳零碳燃料技术创新,积极拓展机场、港口、产业园区、社区等应用场景,扩大在重点领域示范应用。探索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项目试点。 (二)工业和新基建领域 加强低碳零碳各类先进适用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发力高耗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打造具有可复制性的零碳工厂、绿色供应链,打造绿色新基建,构建面向碳中和的绿色制造和供应体系,实现制造和供应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 1.实施高耗能行业和工艺绿色低碳转型。 创新低碳冶金、节能降碳减污增效协同等技术,开展先进成熟的绿色低碳工艺路线与装备技术示范应用。实施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可再生能源替代和能源梯级利用。参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上海市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等,综合考虑成本效益,选用节能高效设备,提高电气化水平。 2.构建绿色制造和绿色供应链体系。 开发绿色低碳产品,增加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开展绿色设计试点示范,试点打造零碳工厂、零碳园区、零碳供应链。重点区域、园区试点实施绿色工厂应建尽建、应改尽改。 3.开展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 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在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部件、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争取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4.打造绿色数据中心和数字化基础设施。 通过模式创新和先进技术的试点示范应用,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城乡建设领域 实施建筑全过程绿色低碳发展,从设计、建造、运营到建材循环利用开展低碳零碳路线实践,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 1.完善绿色低碳规划。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以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为指引,全面贯彻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建设施工等建设全过程,指导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的城乡建设。 2.组织高效能建筑示范应用。 提升超低能耗建筑、近零碳建筑标准执行力度,提高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水平,开展太阳能光热、光伏与建筑装配一体化应用。 3.应用绿色建造方式。 落实绿色施工,提高绿色低碳建材使用比例,推行全装修住宅,扩大建筑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 4.完善节能管控和智能管理。 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对标达标和能源审计,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额管理制度。探索建筑设备智能群控和电力需求侧响应。 5.探索先进绿色技术集成应用。 推进“光储直柔”(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建筑信息模型(BIM)、智能管控、装配式节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四)交通运输领域 结合自身特点发展绿色低碳交通,实施零碳低碳交通运输工具全面升级替代,打造完善的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实现交通运输碳强度明显下降。 1.扩大低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和替代。 实施交通工具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升级改造与替代,积极扩大电力、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氢能等清洁能源在交通领域的应用。 2.开展绿色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低碳交通运输工具低碳规划和发展情况,选择并适度超前开展绿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助动自行车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港口岸电、机场地面辅助电源等。 3.完善综合交通服务配套。 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环境,完善轨交站点配套接驳设施,发展共享出行模式解决园区通勤需求。依托“15分钟生活圈”建设,完善慢行交通基础设施,打造品质宜人的慢行空间。 (五)循环经济领域 锚定资源循环型产业,发展高能级再制造产业,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和模式,将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到更高水平,降低材料碳足迹。 1.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区域内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产业园区完善固废中转、储运体系,布局利用处置设施,探索无废园区。 2.培育发展再制造产业。进一步发展汽车零部件、电池、机电产品等领域再制造,为汽车产业链头部企业提供支持。引入、培育循环经济龙头企业,提升固废循环利用水平。 3.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新模式探索。完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最高要求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组织开展绿色包装意识提升活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的包装物,实施物流快递企业绿色包装转型行动。 (六)碳汇领域 持续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做好绿化、生态建设与其他领域低碳发展的融合,全面提升适应气候变化水平。 1.多渠道增加绿化。在城市更新中见缝插针改建或新建口袋公园,提高建筑屋顶/立面绿化面积,增加绿道建设。在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融合绿化提升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碳汇项目。 2.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合理选择绿化树种,实施蓝色海湾、海岸带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和整治行动,因地制宜开展湿地保护修复。 3.建设生态系统碳汇基础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海洋、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七)碳排放管理 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参与碳排放相关标准制定,优化项目准入管理,完善碳排放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确碳排放管理专门机构或人员,常态化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自评价、后评估等全过程碳排放管理,编制碳排放统计台账,定期监测审核碳排放目标进展,落实相关预防和纠正举措。 2.规范碳排放统计核算行动。建立符合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依据行业、企业特点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开展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融合应用试点。 3.参与碳排放相关标准制定。参与本市能耗和碳排放标准的制定修订,提升重点产品准入和评优标准。积极参与节能、可再生能源、氢能等国际标准制定,以行业龙头为引领制定团体标准和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4.优化项目准入管理。科学评估新增项目对区域、园区能耗和碳排放的影响,将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或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作为重要指标融入规划布局、项目引入、土地出让等项目落地关键环节。 (八)机制体制创新 打造先进碳中和科研实体,开展绿色低碳科技研发机制和绿色投融资机制创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低碳发展机制新模式。 1.布局碳中和科研实体。培育、集聚降碳和新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碳中和实体,组织区域、园区、大学、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等对接合作,聚焦重点领域布局碳中和前沿科技项目,深化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应用场景和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 2.完善科技创新机制。组织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活动。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新机制新模式。高校加快绿色低碳学科建设,健全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机制,联合相关企业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建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 3.创新绿色投融资机制。区域、园区等围绕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参与绿色项目库建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实体投资活动。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 4.健全市场化机制。持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等市场化方式,推广“一站式”综合能源服务模式。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碳普惠等市场机制创新。 四、组织实施 (一)推进机制 试点建设工作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整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统筹协调,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遴选、监督指导、评价验收、复核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开发公司)负责本区域、园区范围内试点建设工作的动员、组织、初审、推荐和指导协调工作,建立试点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各试点创建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建设工作。 (二)主要流程 1.组织申报。在全市开展重点区域、园区等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征集工作。创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要求编制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在沪央企总部、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开发公司)可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市级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市级试点示范的推荐名单,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2.评估遴选。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独立专家团队对申报的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特色鲜明、指标科学、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创建对象。 3.建设实施。创建主体按照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建设工作。 4.过程跟踪。市、区联动,定期跟进创建对象建设情况,指导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5.评价验收。创建主体完成实施方案建设任务(或实现阶段性目标)时,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编制自评估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或阶段性评价)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独立专家组开展成果验收(或阶段性评价)工作。符合有关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相应的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创建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授予相应的示范称号。 (三)申报主体和要求 1.申报主体 综合性区域试点申报主体为其行政主管部门。 产业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公司)。 居民社区试点申报主体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建筑楼宇试点申报主体为开发商、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企事业单位试点申报主体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要求 (1)创建对象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节能降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2)创建对象在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能够根据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准确清晰核算碳排放量。 (3)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试点示范建设和运营管理。 (4)创建主体编制符合自身特点、具有显示度和可操作的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包括目标指标体系、实现路径、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等。其中,综合性区域试点应至少包括五个领域的试点内容;产业园区、居民社区试点应至少包括四个领域的试点内容;建筑楼宇、企事业单位试点应至少包括三个领域的试点内容。 (5)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类创建对象区域面积达到1平方公里以上;中心城区居民社区类创建对象住户达到2000户以上,郊区居民社区类创建对象住户达到1500户以上;建筑楼宇类创建对象单体或者成片建筑的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企事业单位类创建对象在创建周期内产生的减排量超过50%,且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等特殊情况由专家评审认定。 (6)碳达峰试点示范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碳中和试点示范可分阶段提出试点目标和实现路径,每一阶段创建完成时需满足本市碳中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无特殊情况下分阶段目标应逐步提高,首阶段目标推荐为3年内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支撑保障。组建专家团队,在试点示范建设实施的各阶段提供技术指导。充分利用各类已有资金政策做好相关保障。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创建对象提供金融支持。 (二)加强教育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展示试点经验、做法及阶段性成效,引导先进理念、创新模式复制推广,推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营造各方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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