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构建我国土壤生态环境规划与政策体系》

  • 来源专题:农业立体污染防治
  • 编译者: 季雪婧
  • 发布时间:2019-11-20
  • 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正处在行政手段为主、配套经济政策零散不健全的初期阶段。当前重点发展的场地风险管控手段和常规监管政策难以从整体支撑区域土壤生态环境战略安全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构建土壤环境管理的经济政策及评估模型工具,探索投融资机制和规范化模式,建立系统完整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技术体系,明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中长期风险防控的重点任务和路线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对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和确保土壤资源环境可持续和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土壤生态环境是支撑建成美丽中国最根本和最关键的要素之一。相对水、气环境管理,当前我国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政策调控能力匮乏,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更长期的努力和长远的谋划,对综合、整体和全局规划的要求更高。

    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表明,从总量控制向质量管理再到满足功能的生态环境成效提升,在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质改善领域经验成熟,可达预期效果。但对于土壤环境管理,尤其在农用地环境的可持续管理、城市工业地块的修复与再开发领域,欧美各国的环境政策差异巨大、变化频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度更高,国际经验和教训各半。

    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底子薄、起步晚,社会治理体系能力弱,监管现代化水平低,治理投资额度不够。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的短板缺陷必将迅速显露出来,并有可能在局部地区成为掣肘美丽中国实现的重要生态环境制约要素。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和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的逐步强化调整,针对生态环境各要素管理的路线将更加清晰。对大气污染攻坚战的阶段性划分共识更加明显有效,对水环境断面达标的考核监管体系更加合理可行。但对于土壤生态环境要素的监管,我国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仅仅依靠现有的环境行政监管和环境经济政策来有效支撑和保障。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从重点源的预防管控到关键风险受体的安全保障都远远比水、气环境管理更加综合,更加需要系统、全局和整体的规划措施,以稳步调控和确保土壤污染风险可控、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全面稳步提升。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稳步推进,工业体系规模持续增长和新时期国内基本矛盾的妥善解决,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将在相对更长的时期负重前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拐点的出现,相对于水、气来讲,土壤会更加延迟和难以定量判断。一是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消化解决需要待以时日;二是经济增长对土壤污染的压力短期难以缓解;三是国际上对土壤中污染物管控的标准更加趋严趋紧。这些压力重叠后,将导致我国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更加坚定的努力和长期负重前行,需要更加长远和系统的规划谋划。土壤污染防治除具有专业性相对更强的技术特征之外,更重要的关键特征是要更加突出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

    从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发布,到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我国快速发展了一套以行政监管措施手段为主,配以必要的相关技术导则的土壤环境保护快速启动之路。近期在摸清家底调查和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加速推进,监管部门很快将意识到对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的综合规划和体制机制革新的要求变得尤为迫切。及时跟进和谋划长远发展土壤生态环境管理规划政策支撑能力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针对土壤生态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的技术体系,近几十年在国内外都有较快发展,土壤污染修复与管理的国内外技术壁垒削弱,技术扩散速率将大大加快。而客观系统分析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历史和面临形势,结合高质量增长和社会发展长远目标,系统设计我国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路线图是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迫切需要系统创立我国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支撑体系。

    首先,当前,土壤生态环境管理与政策保障领域的发展要同时兼顾支撑土壤环境行政管理和经济政策基础储备,发展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土壤生态环境规划技术体系,推动可持续风险管控与绿色修复管理、技术和产业健康发展研究,构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一体化的区划技术与方法体系。在土壤环境管理领域,我国必然要走可持续风险管控之路,需推进绿色可持续修复的管理、技术和产业体系。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早期阶段,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产业发展壮大的呼声高,实际需求也十分迫切,但产业发展的速度滞缓、产业规模明显偏小偏弱、产业健康发展度低。环境修复产业的自我造血、自我调整、自我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很弱,迫切需要在产业政策、经济政策、转移支付等方面强化基础,产学研管等多方共同促进环境修复产业健康发展。

    预计“十四五”期间,产业投融资、省级基金、基准标准等环境经济政策和法规导则会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技术体系的现状,在逐渐摸清家底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需构建“国家—省—市级”土壤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制度和配套技术体系。随着大数据和智能化对传统行业和规划体系的冲击,提前谋划储备大数据技术等在土壤生态环境管理领域的应用技术基础,对于发展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基础能力和有力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都十分关键。

    其次,国际上已经进入土壤污染绿色修复与管理的新时代。在工业化早期阶段,大量的工矿业污染物都排放进入土壤,如果要全部使用工程化措施把这些污染物再拿出来,各国都将无法承受由此带来的巨大能耗物耗以及难以控制的修复活动二次污染影响。因此,注重土壤污染防控的可持续理念在国际社会深入人心,发展绿色可持续修复管理体系是落实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政策的重要支撑,也是推动我国土壤环境治理和风险管控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更是实现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和修复产业创新发展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

    第三,土壤健康在很大程度上是实现土地景观功能和支撑区域生态文明的最重要环境要素。在环境区划领域有机纳入土壤生态环境指标是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区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域生态环境监控、预警和风险管控的关键要素。因此,在生态红线、功能区划、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估体系中充分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生态环境指标的技术和方法学体系,可作为确保土壤健康的重要基础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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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位一体”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领域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回应,是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举措。   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会上提出,新时期的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要以“区域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监察执法—督察问责”六位一体模式为基本管理框架。其中,区域环评形成“三线一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环境准入清单,实行空间管控;规划环评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要求;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对排放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进行全过程管理;监察执法是兜底;督察问责督促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的各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六位一体”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既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积累的好经验、好制度和好做法,也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地方实践中的有益探索,谋划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使之内部融合、外部衔接。对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内外衔接   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是为了识别区域、空间、行业政策和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明确区域或行业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与此同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行业)规划中也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甚至单列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因此,在实践中,强化区域或规划环评与规划本身的衔接就十分必要。   一是深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行业)规划的衔接。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行业)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章节(或单列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目标和内容上有很多一致之处,如果区域环评或规划环评没有很好地应用到区域或行业规划上,将失去价值。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开展了创新性的探索。比如,天津市试行产业园区区域整体性环境评价,只要在评价报告中列入的项目,就可以直接审批环评,这实际上是用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替代园区规划环评的功能。   二是增强规划环评的决策属性。规划环评的重要功能是在规划层面解决重大项目或污染源的布局、规模、选址选线等问题,将决策关口前移,减轻项目环评承担的决策负担。但是,目前的规划环评审查管理方式,其效力不及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发挥刚性约束,还需要体制机制创新。如果规划环评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则项目环评就能聚焦到污染治理设施有效性等具体问题上。   探索排污许可核心制度借鉴吸收环境影响评价功能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以及“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调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在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的构建中,应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可考虑一定程度上融合环评的功能。   一是固定污染源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与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开展。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长远来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少量存在较大生态环境影响、社会争议大、公众参与度高的固定污染源新改扩建项目,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类是部分建设项目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为满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要求,需要对特定环境因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也就是在许可证申请中融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第三类是对大多数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要求和承诺达标排放等条件下,可同步办理环评审批和(或)申领排污许可证。这些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生态保护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要求即可。   二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可借鉴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分类名录的经验。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分类目录,对固定源覆盖的全面性较好。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调整,更好地考虑到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程度。通过两套目录的相互借鉴和融合,最终变成一套名录,可减轻企业管理负担,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边界。   完善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以生态类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一般在建设期的生态环境影响较为明显,在运行期存在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的生态环境影响。目前对生态类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和后评价环节分别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和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分别行使行政审批、监督业主自行验收、受理备案等职权,其中,事中事后的监督力度不及事前审批。   为强化全过程监管,特别是针对生态影响类项目可能存在的长期性、不确定性的生态影响,可考虑将不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前后衔接,强化其延续性。后一期的评价文件要以前期文件为基础,而中间的间隔期可根据项目类型和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而定。在评价文件的内容上,需要预测就做预测,不需要预测就进行现状评价。总的来说,评价文件编制的主体是业主,管理部门主要是通过审查文件,明确项目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应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和相关要求。但是,延续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及其审查方式,与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完全匹配,需要进行法律修订。   提升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监察执法能力   建设项目或固定源在审批后,如果日常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则移交监察执法队伍进行执法。当然,监察执法队伍也需积极主动执法。但目前来看,监察执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的支撑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是按照监管对象的数量和类型匹配监察执法力量。全国每年几十万个新建项目、数百万个固定污染源,要保证日常监管对象全覆盖、监察执法全兜底的目标,还需配备相应的监察执法和日常监管技术力量。其中,市县级的监察执法和监管能力亟待加强,尤其是一些县级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审批管理仅1-2人,环境监察队伍仅数十人,难以满足需要。   二是探索将地市级作为监察执法和监管的主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改革后,地市级将成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监察执法和日常监管的主体。《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但是,地市级能否作为监察执法和日常监管的主体,还需进一步明确。目前的“谁审批谁监管”模式,可能出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要强化监察执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的支撑,还需从制度设计上解决权责和能力统一的问题。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覆盖的对象   督察问责是保证“六位一体”生态环境管理体系落地的重要一环。从对象来看,区域环评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相关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申请者分别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固定污染源法人,其审批责任主体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建设项目和固定污染源的监察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这些督察对象涉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市场主体。因此,在督察中需正确识别责任主体、职权范围,明晰责权、合理问责。   创新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为主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监管模式   第三方咨询机构参与了区域环评(“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验收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工作,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的重要技术力量。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属于职业资格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即对第三方监管的范畴限于项目环评。然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项目业主,如果出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造假等问题,应首先处罚建设项目业主。目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处罚,虽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也有观点认为对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自律应留给行业和市场。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对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监管应更加重视市场化手段,特别是要用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这一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质量、水平和声誉来带动第三方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将监管重心回归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身上。此外,也可考虑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要求延伸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的其他第三方咨询工作中,以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