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拟在西南海域开建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mall
  • 发布时间:2017-08-17
  • 8月9日,一段大群海豚飞跃在深蓝海水中的视频在微信群内传播。据视频拍摄者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简称中国科学院深海所)海洋哺乳动物研究团队估计,出现在三亚近海海域的这群海豚,数量有近百只。消息一经报道,就引起了中央多家媒体的关注及网友热议。据悉,三亚有关部门将在西南海域开设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旨在更好地保护这些“海洋精灵”。

      据了解,网上流传的视频记录下的是南海地区常见的长吻飞旋海豚,一种非常活跃、喜欢集群行动的海豚物种。亲眼见到这欣喜一刻的,是中国科学院深海所海洋哺乳动物研究团队成员。

      “在我们海上考察中,多次见到过海豚出没,但这次是群体规模较大的一次。”该团队负责人透露,海豚群出没在海南岛近海包括三亚海域,从生态学角度讲属正常现象。南海包括海南岛周边海域是海洋哺乳动物的天然家园,早在人类到来之前就已在此繁衍生息。从历史资料来看,南海海域包括海南岛周边海域,海洋哺乳动物资源较为丰富,有过记录的鲸豚动物物种30多种。

      记者查阅往年的媒体报道了解到,近两年来,在我省三亚、儋州洋浦、文昌等市县的近海海域,就有渔民、网友目击过成群海豚浪间跳跃的情形。“海豚喜欢在近海捕食一些小鱼小虾和软体动物。”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海洋生态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刘维认为,海南今年5月至8月中旬采取的休渔措施,让周边海域渔业资源得到涵养,丰富的饵料也许是吸引海豚徘徊于近海的原因。

      报道刊出后,网友们纷纷点赞留言:“对海豚有种发自内心的喜爱”“蓝色的大海配上一大群海豚,美极了!”“再一次深刻感受到爱护环境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记录,我们获得了大量的照片、视频以及声学数据,采集了海洋哺乳动物物种在三亚海域的组成、规模、分布规律、发声特征等生态学和行为学基础数据,将有助于进一步分析研究。”中国科学院深海所鲸豚研究专家表示,下一步,中国科学院深海所海洋哺乳动物研究团队将在资金充足情况下,对海南岛近海海域(离岸100公里范围内)执行周期性的鲸豚类海上科学考察,为海南海洋生态和珍稀海洋哺乳动物资源的保护及保护性开发(如发展赏鲸生态旅游业)提供基础数据。

      三亚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段德玉透露,三亚计划在西南海域建立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以更好保护海豚及栖息地环境。

      据了解,自2009年起,三亚在东部海棠湾、南部三亚湾、西部红塘湾等地建设海洋牧场,实施人工鱼礁投放和鱼苗增殖流放,涵养生物资源,同时从近两年开始实行,禁止3海里内海洋捕捞作业活动,进一步保护了三亚近海的生物资源,有效呵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相关报告
  • 《研究揭示广西三娘湾及其毗邻海域中华白海豚正经历快速种群衰退》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liguiju
    • 发布时间:2022-05-21
    • 2022年5月6日,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所李松海研究团队与汕头大学的刘文华研究团队合作,在国际期刊《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发表题为“Low Survivals and Rapid Demographic Decline of a Threatened Estuarine Delphinid”的学术论文。该研究整合了深海所与汕头大学2015年至2019年间个体照片数据库,对广西三娘湾及其毗邻海域中华白海豚进行种群建模,以评估该种群动力学发展趋势。研究结果显示,广西三娘湾及其毗邻海域的中华白海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种群;该中华白海豚种群存活率在调查期间存在较大的波动,提示该地区存在高强度的海洋应激源/压力源(stressor)。研究首次揭示该海域中华白海豚近期正经历较快的种群衰退,种群数量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下降了三分之一,并强调高分辨率数据对我们掌握野生动物种群状态的重要性。 一、中华白海豚概述 中华白海豚(又称“印太驼海豚”;Sousa chinensis)是驼海豚属四个物种之一。中国最早的发现纪录是在唐朝,虽然名为“白海豚”,然而刚出生的中华白海豚体色呈深灰色,“青少年”体色呈灰色,成年体色则呈粉红色,部分老年个体体色呈白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素有“美人鱼”和“水上大熊猫”之称,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评估为“易危”级物种。主要分布在从东印度洋贯穿东南亚直至中国中部长江入海口的近岸浅水海域。 中华白海豚体型健硕,呈中等大小,有较长且清晰明显的喙部,背鳍比其它驼海豚属物种稍大一些,呈三角形,略呈镰刀状,基部较宽,但无背部隆起。中华白海豚通常会避船并且行踪难以捉摸,很少在船艏乘浪。然而,它们会展示一些的空中杂耍动作,包括垂直跃水、侧身跃水以及前后翻筋斗。社交行为包括交配行为的特点是彼此间有非常频繁的肢体互动,包括身体接触(如动物间彼此碰触、撕咬和摩擦身体)和频繁的空中行为(如跃水和翻筋斗)。背鳍和尾鳍经常露出水面。 中华白海豚是机会主义捕食者,偏好取食各种河口以及近岸中小型鱼类,偶尔也会捕食一些中大型礁石鱼类。在香港海域,常发现该物种会跟在拖网渔船后面捕食。白海豚全年可交配和繁殖,没有非常明确的繁幼季节。雌性性成熟年龄为9—10岁,雄性性成熟年龄为12—13岁。雌性妊娠期为10—12个月,哺乳期可能会超过2年,产崽间隔期约为3年。对死亡海豚进行年龄鉴定,认为白海豚最大寿命可超过40岁。 二、广西三娘湾及其毗邻海域中华白海豚 在我国,中华白海豚零星地分布在东南沿海,包括厦门湾、台湾岛西海岸、珠江口、湛江、北部湾(包括三娘湾)和海南西南海域。自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高速发展以来,中华白海豚生存受到严峻威胁。90年代后期,由于香港大屿山北部水域的大规模填海造地,使得中华白海豚研究和保护首次进入研究者和保护工作者的关注视野。在内地海域,直到近年才开启较为系统的中华白海豚种群生态学研究。例如,一项生命统计表研究指出,珠三角(包括香港水域)中华白海豚的种群数量年下降速率为2.5%;随着育龄雌性逐步进入老龄化,种群补充减缓,种群衰退有加速的可能;厦门湾也是人类活动的密集区之一,当地的中华白海豚也有所下降。与之相比,广西三娘湾及其毗邻海域人类活动不如前述地区多样化和/或密集。因此,一般认为生活在该海域的中华白海豚种群状态较为理想。 迄今为止,不同团队建立的个体数据库尚未发现广西三娘湾及其毗邻海域中华白海豚与邻近中华白海豚种群之间存在个体交流。遗传分化更支持其与其它地理种群之间存在长期隔离。广西三娘湾海域是中国内地沿海目前唯一有商业赏豚活动的地区。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生态旅游的兴起可能增加了对白海豚的行为滋扰。但赏豚行为是否会造成动物适应度的下降尚且缺乏数据支持。 三、该研究发现 在此之前,已有两个独立研究对广西三娘湾及其毗邻海域的中华白海豚进行了种群规模研究,但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其中,Chen 等人首次提出该种群规模约为261头(95%CI:254-280,2011-2014)。Peng等人在另一项研究使用相同的方法所获得的结果为389头(95%CI:353-430,2013-2016)。鉴于该海域与日俱增的人类活动 (如填海造地、海岸改造、误捕和生态旅游等),及近海生态系统的持续恶化,研究人员认为该种群不存在种群膨胀的现实基础。因此,这些研究的统计值不太可能反映该中华白海豚种群的动力学发展趋势。 2015-2019年间,中国科学院深海所研究团队和汕头大学研究团队共开展了112天实地调查,成功识别出了198头海豚个体,包括147头高辨识度个体(D≥3)。在合并数据集中,累积识别曲线在2017年年初达到平台期,即已实现种群全覆盖;其中123头个体(83.7%)目击次数超过5次,是该种群迄今为止质量最高的个体识别数据库。 通过构建Robust design模型,该项研究提出三娘湾海域的中华白海豚从2015年的156头(95% CI:133-184)降至2019年的102头(95% CI:98-107)。与之对应的是,研究团队在调查期间记录到较多的死亡海豚。例如2015年12月就发现了三具新鲜尸体。遗憾的是,当时并没有针对死亡个体开展详细的剖检。因此,研究团队无法通过死因鉴定评估种群的主要威胁。 研究也发现该海域中华白海豚存活率(0.88-0.92)要显著低于厦门(0.976)、台湾(0.985)和香港(0.980)海域中华白海豚的存活率。此外,不同年龄层和性别间的存活率也与我们常规认识有所出入。一般而言,未成年海豚容易成为被攻击或捕食对象;而在成年个体中,雄性常常因交配权进行争斗。因此,存活率一般会呈未成年 < 成年雄性 < 成年雌性的趋势。但在调查的白海豚群体中,研究团队发现成年雌性的存活率较为稳定,但青年和未知性别成年个体的存活率在短期内剧烈波动。据此,研究团队提出调查海域中华白海豚在2015-2017年可能存在某种致死性的海洋应激源,造成该种群在这段时间内出现了种群快速衰退。 论文信息:Wenzhi Lin#, Ruiqiang Zhang#, Binshuai Liu, Shenglan Chen, Mingli Lin, Mingming Liu, Wenhua Liu* and Songhai Li*. (2022). Low Survivals and Rapid Demographic Decline of a Threatened Estuarine Delphinid. 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9:782680. doi: 10.3389/fmars.2022.782680 原文链接:https://www.frontiersin.org/articles/10.3389/fmars.2022.782680/full 参考文献 [1]Bingyao Chen, Xinrong Xu, Thomas A. Jefferson, Paula A. Olson, Qiurong Qin, Hongke Zheng, Liwen He and Guang Yang*. (2016). Conservation Status of the Indo-Pacific Humpback Dolphin (Sousa Chinensis) in the Northern Beibu Gulf, China. Advances in Marine Biology 73, 119–139. doi: 10.1016/bs.amb.2015.10.001 [2]Chongwei Peng, Haiping Wu, Xianyan Wang*, Qian Zhu, Thomas A. Jefferson, Chun-Chieh Wang, Youhou Xu, Jian Li, Hu Huang, Mo Chen and Shiang-Lin Hung*. (2020). Abundance and Residency Dynamics of the Indo-Pacific Humpback Dolphin, Sousa Chinensis, in the Dafengjiang River Estuary, China. Marine Mammal Science.36, 623–637. doi: 10.1111/mms.126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7-06-02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例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的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以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字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人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 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   (四) 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 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 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学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 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 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