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4〕26号-国家能源局网站》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4-17
  •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4〕26号 .
    索引号:.
    000019705/2024-00121 .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202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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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4〕26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新型储能功能定位。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技术,具有建设周期短、布局灵活、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可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发挥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黑启动、惯量响应等多种功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技术。随着装机规模迅速增长,新型储能在促进新能源开发消纳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应结合新型储能功能定位和市场化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管理,持续完善新型储能调度机制,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有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明确接受电力系统调度新型储能范围。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可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二、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
      (三)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须制定新型储能并网细则及并网服务工作指引等,明确并网流程、相关标准和涉网试验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组织新型储能开展并网验收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新型储能应在并网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涉网试验。
      (四)优化新型储能调度方式。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需求,制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规程,科学确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方式,公平调用新型储能调节资源。积极支持新能源+储能、聚合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联合调用模式发展,优先调用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调用新型储能时,对于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安排新型储能运行,对于暂不具备参与电力市场条件的新型储能,通过调度指令进行调用。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五)加强新型储能运行管理。各地在制修订电力市场规则或《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时,明确、细化各类新型储能的考核实施细则。新型储能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报送运行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向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推送新型储能调用情况。
      三、明确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技术要求
      (六)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技术要求。新型储能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完成相应性能试验及涉网试验,新型储能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新型储能项目单位需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规程、现场操作规程、事故预案及应急管理措施、停运检修计划等,并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备。
      (七)明确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技术要求。新型储能应配备功率控制系统或协调控制系统。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具备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的能力,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AGC、AVC等系统,接受并执行调度指令,并具备信息安全防护措施。新能源基地配建新型储能调度原则按照《新能源基地送电配置新型储能规划技术导则》(NB/T 11194-2023)执行。
      (八)鼓励存量新型储能技术改造。鼓励存量新型储能开展技术改造,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满足相应技术条件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开展新型储能并网及调度工作。
      (九)推动新型储能智慧调控技术创新。结合新型储能多场景和市场化运行需求,积极开展新型储能与其他电源协同优化调度技术、规模化储能系统集群智能调度关键技术、基于新型储能的电网主动支撑技术、电动汽车等分布式储能虚拟电厂聚合互动调控技术等研发攻关工作,着力推动新技术应用。
     四、强化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协调保障
      (十)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本地区新型储能规划、备案、建设、运行、调用管理。
      (十一)做好新型储能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平无歧视地向新型储能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做好技术指导,优化并网接入流程,保障新型储能安全高效并网。
      (十二)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各地充分考虑新型储能特点,加快推进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关细则,丰富交易品种,考虑配套政策、电力供需情况,通过灵活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进一步丰富新型储能的市场化商业模式。
      (十三)加强新型储能并网调度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有关争议。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家能源局
      2024年4月2日
    《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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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来源:http://zfxxgk.nea.gov.cn/2024-04/02/c_13107710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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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督促落实能源安全保供责任。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动能源稳定供应。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4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附件: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一条主线,锚定保障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两个目标,创新开展过程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四个监管”,以更大担当和作为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能源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强化能源安全保供监管 (一)督促落实能源安全保供责任。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动能源稳定供应。 (二)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清洁能源交易、绿电交易,充分发挥区域内、省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辅助服务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 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强化清洁能源发展监管 (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监管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向新能源项目提供接网服务,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重点跟踪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交易、结算等情况。指导电网企业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提高并网时效,推动“沙戈荒”风光基地、分布式电源、储能、充电桩等接入电网。 (五)提升调节性电源利用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常态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办整改,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建立合理的电价和补偿机制,激励调节性电源的建设和运用。加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监管,确保调节性电源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节,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六)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 三、坚持公平公正,着力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七)建立健全电力、油气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反垄断、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企业监管,出台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相关办法。对有关能源央企落实“十四五”能源规划、保障能源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管,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 (八)加强电网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网企业落实国家规划、重大项目推进、公平开放、投资成效等情况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提供公平开放服务。探索穿透式监管方式,深入监管新能源接网困难、储能调用不合理等问题,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加强电网工程建设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九)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修订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检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信息公开和报送、独立核算、服务合同履约、公平开放服务等情况,完善相关投诉及纠纷处置机制和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油气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油气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顶层设计,着力强化电力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 (十)系统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编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厘清多层次电力市场功能定位,做好各品种之间有效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研究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综合示范,推动电力市场一体化设计。深化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华中等区域电力市场方案研究,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多层次市场协同运行。 (十一)健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研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规范辅助服务功能品种,加快推进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完善辅助服务品种设置流程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成本向用户侧合理疏导,进一步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十二)精准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力度,推动实现电力调度执行与交易组织情况的在线监测,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研究制定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提升市场监管的规范性和精准性。聚焦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管。 五、坚持依法依规,着力强化监管执法权威 (十三)持续打造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品牌。选取6个省份开展综合监管,集中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现场监管,聚焦煤电规划建设及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电网公平开放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以及频繁停电整治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电力市场秩序、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震慑力。建立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十五)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宣贯,严格执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管控、可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强化电力领域安全监管 (十六)坚决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落实运行方式常态化分析制度,将部分重要厂站纳入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服务范畴,进一步强化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制定出台防止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启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完善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十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从推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和煤矿本质安全、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七个方面,推动落实24项具体任务,着力提升能源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工程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 (十八)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强化质监机构监督,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起草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煤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安全监督管理。继续组织跨省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资质管理和信用监管 (十九)融合信用手段开展专项监管。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问题。深化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常态化监管。扩大信用手段应用范围,在电力市场领域探索开展信用监管试点。 (二十)完善许可和信用制度规范。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制度,优化许可流程,研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加强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十一)强化资质和信用数字化监管。升级完善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核验、事中事后核查、许可条件保持监督等功能,推动资质许可电子证照深化应用。扎实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定期通报许可和信用工作。加强政策制度宣贯,依法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信息。 八、坚持监管为民,着力强化民生领域用能监管 (二十二)持续推动解决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推进频繁停电线路和台区治理,适时开展频繁停电整治情况“回头看”,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年度台账销号机制。持续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重点跟踪清洁取暖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总体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取暖用能属地责任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取暖用能供需平稳。 (二十三)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巩固“获得电力”服务成效,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机制,推动破解高压办电难点问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加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研究,持续推动全国办电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高质量做好新一轮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电力”指标参评工作。 (二十四)持续发挥12398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梳理分析典型问题,加强重大问题督办,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整改责任,确保群众反映的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 九、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垂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全面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用好“能源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坚持在实战中锻炼队伍,组织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监管集中作战,持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七)强化干部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党员干部不逾底线、远离红线。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能源监管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廉政风险。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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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02
    • 11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升发电侧风险管控能力。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深化火电超低排放和“三改联动”机组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延寿运行、应急转备用等新场景以及深度调峰、频繁启停、快速爬坡、绿色低碳燃料掺烧等新工况下安全风险管控,补强风险监测手段,细化检修运维策略,优化机组调度运行方式,持续降低机组非停受阻水平。 加强发电厂全停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供煤、供水、供气、核电冷源等环节隐患排查及防范机制,避免非电因素引发全厂停电事故。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提升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配电网方面,主要明确了四大任务: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深化有源配电网运行风险管控;完善配电网调度运行机制,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配电网资源调配、故障处理和用户供电快速恢复能力;强化薄弱区段风险管控。 发电侧方面,强调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优化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用电侧方面:加强用户侧涉网风险管控,电网企业严格开展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调度机构加强用户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及参数的技术监督,指导用户合理制定相关运行方式及参数;引导用户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系统安全调节能力;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用户侧涉网风险治理机制。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电力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完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推进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共治,统筹推进电力安全各要素全面治理,构建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型电力系统结构特性深刻变化、民生保障要求提升等新问题新挑战,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坚持改革赋能,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以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电力安全治理系列措施增强安全治理效能。坚持依法监管,不断提升安全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大局,将电力安全治理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各方面各环节,实现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足动能。 二、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体系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电力安全治理各方面全过程。严格落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将电力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通过提升议事协调层级等方式,更好发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委会)作用,研究解决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治理相关重大问题。各级各类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部署、通报督办和评价考核等工作机制,构建上下联动、互相支撑的电力安全治理组织体系。 (二)健全主体责任体系 坚持团结治网,电网调度机构要严格履行并网管理、运行控制、风险管理、技术监督等安全职责。电力企业和各类并网主体依法承担电力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保障自身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各责任主体应通过夯实物理基础、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科技创新等方式,按照技术规定提升系统友好能力,承担涉网安全义务,协同打造共同而有区别的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 (三)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完善电力安全监管权责清单,健全跨部门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安全监管格局。进一步落实跨区输电、跨省大坝、点对网送电等建设运行模式下对调度管理、运行维护、信息报送、事故调查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开展政策法规适应性评估,以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形成“立改废释”清单并推动落实。加快《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599号)修订,健全完善特高压输电、配电网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等制度规范,针对性补强系统安全评估、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等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加强安全治理跨行业协同,推动在自然资源、森林消防、交通运输、市政建设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的制修订中充分考虑电力行业重大风险防范要求。 (五)优化标准规范体系 强化对标准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推动成立电力安全治理标准委员会,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国行企团地各级标准协调发展的电力安全治理标准体系。重点梳理涉网管理、运行控制、设备运维、网络安全等与电力安全强相关的标准规范清单,在规划设计阶段针对重点地区、特殊场景合理提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灾害防控标准的既有设施进行改造或迁移,尽可能规避电力安全事故风险。建立反事故措施整改评估机制,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推动行业反事故措施重点条款向标准转化。 三、增强电力安全治理能力 (一)提升大电网风险管控能力 进一步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特性研究,推进新能源涉网模型库统一管理与参数开放,掌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力系统、特高压交直流混联运行的稳定机理和运行特征。强化规划阶段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通过优化电源布局、完善电网结构、强化电网合理分区运行及黑启动能力等措施提升电网安全韧性,支持服务大型新能源基地规划建设,从源头消减大面积停电安全风险和隐患。 充分发挥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在风险评估和控制中的牵头抓总作用,提升大电网风险态势感知能力,科学安排运行方式,保持合理网架强度与安全裕度。动态开展稳控策略和控制限额核算,持续巩固和完善电力系统安全防御“三道防线”。健全大电网稳定破坏风险专项管控机制,围绕多回直流同时故障、重要输电通道全停、关键枢纽变电站(换流站)全停、负荷中心电压失稳、安控系统不正确动作等系统性重大风险,“一案一策”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强化配电网风险管控能力 健全配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机制,推动大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监视、控制体系向配电网延伸。深化有源配电网运行风险管控,加强并网管理,规范新能源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完善配电网调度运行机制,推动各电压等级分布式新能源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配电网资源调配、故障处理和用户供电快速恢复能力。加强设备双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等风险智能监视与预警,做好分布式电源出力及电压管控。建立基于运行风险的网架动态完善机制,针对性补强薄弱环节。 强化城中村、偏远农村地区薄弱区段及县域大范围停电风险管控,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电力安全治理需求,强化农村电力供应新要素接入风险管控,健全新要素并网调度、安全施工、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要求,全力保障民生用电安全可靠和惠民工程安全落地。 (三)提升发电侧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深化火电超低排放和“三改联动”机组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延寿运行、应急转备用等新场景以及深度调峰、频繁启停、快速爬坡、绿色低碳燃料掺烧等新工况下安全风险管控,补强风险监测手段,细化检修运维策略,优化机组调度运行方式,持续降低机组非停受阻水平。加强发电厂全停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供煤、供水、供气、核电冷源等环节隐患排查及防范机制,避免非电因素引发全厂停电事故。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提升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完善水电站大坝防汛调度、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登记、信息化建设等制度,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风险分析和隐患治理,强化高坝大库、抽蓄电站安全性评估能力。 (四)强化用电侧涉网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用户侧涉网风险管控,电网企业严格开展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督促用户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落实电网低频低压减负荷等稳定控制要求,按规定开展接入谐波评估和谐波治理,深入评估用户侧站内设备故障等威胁电网安全的风险,对用户提出管控要求。调度机构加强用户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及参数的技术监督,指导用户合理制定相关运行方式及参数,督促用户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要求,引导用户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系统安全调节能力。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用户侧涉网风险治理机制,组织用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能力 加强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电力设备质量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转,加强联合执法。将设备可靠性指标、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纳入电力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平台、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合监测。探索建立设备质量安全“黑名单”和重大缺陷电力设备“召回”制度,落实设备质量安全风险闭环管控。围绕设备可靠性提升、防灾减灾建设等方向,推进电力设备大规模更新改造。 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分类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督职责、方式、范围等要求。实施高标准、最严格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严防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导致电力安全事故发生。 (六)深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法规要求,严格管控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分区部署,重点加强新并网主体、新业务形态的分区管控,根据发展规模和新技术应用,及时优化调整分区防护策略、落实整改措施,杜绝违规分区。强化电力监控系统供应链安全与内生安全,优先采用安全可信产品,推广供应链全环节可信管理措施,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电力网信基础设施供应链,加强漏洞隐患闭环管控;落实系统本体安全加固要求,通过开发设计与配置等手段构建系统内生安全属性,逐步建立系统本体安全免疫能力。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丰富监测采集手段,扩展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电力应急能力 健全电力行业应急指挥协调机制,优化中央与地方分级响应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响应程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国家及各级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应急组织体系。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分布式电源对配电网的支撑作用,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气象信息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提高临灾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能力。建立应急处置后评估及反馈机制,指导电力企业与重要用户科学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增强跨区域联合处置能力,依托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加快开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规模、布局、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跨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提升重点区域突发事件的协同应对实战能力。 四、完善电力安全治理措施 (一)坚持统一调度 严肃调度纪律,各类并网主体应依法依规履行涉网安全责任,服从调度管理。调度机构严格落实标准规程要求,科学安排运行方式、强化定值及涉网参数管理、实施调控运行,杜绝违章作业,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细化对水风光储多能互补、流域水电综合开发等新业态调度管理要求,厘清调管界面。提升主配网一体化安全高效协同管理能力,增强海量新型并网主体调控能力,推动新型并网主体纳入调度管理范畴。深化电网调度运行与电力市场交易组织的衔接,严格开展安全校核,保障市场环境下电力系统的安全可控。 (二)深化双重预防机制 深化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健全适用于新型电力系统的风险识别、定级、监视和控制等全过程管控机制,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风险管控范畴,明确各方风险管控责任。充分认识新技术应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从新技术研发阶段开始建立安全风险全过程评估管控机制,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新技术安全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有效管控新技术研发应用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的风险。 强化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研究出台新型电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行业的电力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设备运维等各环节开展隐患整治,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三)加强技术监督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体系,积极培育电力行业技术服务市场,有效发挥市场化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的支撑作用。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制度标准,配备满足技术监督要求的人员、装备及相关资源,规范开展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夯实涉网技术监督机制,电网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落实涉网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检查与指导,加强调管范围内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监控系统技术监督工作。 (四)健全协同和联动机制 持续深化源网协同,完善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和网络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电网调度机构与电力企业、各并网主体的风险协同管控。深化跨部门联动,将关键枢纽变电站、换流站等重大基础设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纳入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公安、住建、应急、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部门的协同,定期会商研判,有效管控并消除外力破坏、山火、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重大风险隐患。 (五)坚持科技兴安 推动电力安全相关基础理论、重大技术和装备攻关,加快先进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撑。主动融入安全科技产业创新生态,推动电力安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加快电力安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积极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推动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力系统应用进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责任划分及监管原则,全面提升电力安全快速感知、实时监测、超前预警和安全评估能力,通过强化技术手段从源头消除安全风险与隐患。 (六)推进文化育安 树立“和谐守规、安全共治”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文化理念,搭建电力安全文化宣教平台,创新工作理念和传播形式,构建电力安全文化新形态。强化面向基层的宣传引导,电力企业应加强对新型并网主体投资者、运营者电力安全文化的宣教培训,将电力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融入日常供电服务工作,延伸到基层、拓展到各个单位、覆盖到广大群众,提升全社会人员的电力安全意识。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坚持集中性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建立全社会联合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机制,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方式加强预控,严厉打击破坏行为,营造群众监督、社会支持的保护格局。 五、提升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效能 (一)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加强电力安全执法检查,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通报、约谈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电力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健全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电力安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探索创新非现场等监管模式。 (二)加强安全信息管理 严格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针对新形势、新业态持续完善信息报送要求,建立电力安全信息快报、续报、核报、详报机制,分层分级规范开展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健全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等基础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电力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统一数据采集存储和统计分析标准,分级分类开放共享电力安全基础数据与信息,提升全行业风险预防预控能力。 (三)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严格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电力安全事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电力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明确的事故调查权限开展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开展调查,或者随意降低事故调查组织的等级。建立电力安全执法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执法的规范性。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后评估和责任倒查机制,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消极应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建立电力安全监管干部专业知识定期培训机制,创新学习方式方法,提升监管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车辆,建立电力安全专家库,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支撑体系。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牵头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电力安全治理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和重大风险,确保安全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监管和专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闭环。电力企业要加强任务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0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能发安全〔2024〕9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这份《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专门就全方位加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治理出台的政策文件。《意见》以贯彻落实习近平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目标,提出了推进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系列举措,为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一、《意见》的总体考虑 近年来,在“双碳”目标驱动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占比不断提升,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正发生深刻变化,其安全稳定运行成为能源保供的重要任务。国家能源局主动应变,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发展和治理,积极推动形成源网荷储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意见》在加强电力安全治理方面凸出了需要坚持的4个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共治、系统管控。统筹推进电力安全各要素全面治理,完善源网荷储治理力量布局,打造隐患联治、风险联控、安全联创的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理,构建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牵头、源网荷储各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电力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是坚持聚焦重点、助力转型。针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围绕新型电力系统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运行机理深刻调整、并网主体海理增多、民生保障要求持续提升等新形势带来的安全治理新挑战,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坚持改革引领、创新赋能。基于我国电力改革发展和安全治理实践经验,在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多方面制度上的探索和工作机制创新,在科技兴安、文化育安等方面也创新提出了系列举措,以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电力安全治理一揽子措施增强安全治理效能。 四是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大局。注重电力安全治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协同,做到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将电力安全治理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各方面各环节,加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落实的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足动能。 二、《意见》的重点内容 《意见》从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完善治理措施、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做出多项制度安排,提出系列改革举措,推进各方责任落地。 在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出通过提升议事协调层级等方式,更好发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委会)作用,构建上下联动、互相支撑的电力安全治理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了团结治网原则,厘清电网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和各类并网主体安全责任,提出协同打造共同而有区别的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多层级电力监管职责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提出了加快新形势下电力安全政策“立改废释”,健全完善配电网、新型并网主体相关制度政策。提出了推动成立电力安全治理标准委员会,强化对标准体系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以及建立反事故措施整改评估机制等要求。 在增强电力安全治理能力方面。《意见》针对大电网,提出了从风险辨识控制、风险源头治理、风险闭环管控等方面提升大电网风险管控能力。针对配电网,提出了推动大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监视、控制体系向配电网延伸的思路,对加强县域大范围停电风险管控能力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发电侧,在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强化新能源机组涉网性能管理等方面做出系列部署。针对用电侧,提出了加强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涉网设备技术监督等要求。《意见》还在设备和工程安全治理、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提升方面提出多项举措,主要包括,加强设备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电力监控系统结构安全、本体安全,健全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应急组织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健全跨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等。 在完善电力安全治理措施方面。《意见》提出,要坚持统一调度,新能源、新业态与新型并网主体要严格纳入调度管理,深化调度运行与交易安全协同。深化双重预防机制,推动新型并网主体纳入风险管控范畴,明确风险分级管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加强技术监督,组织建立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体系,积极培育电力行业技术服务市场,强化电力企业和调度机构技术监督职责。健全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电力规划与运行协同、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力企业、各并网主体的协同以及跨部门协同。坚持科技兴安,推动电力安全基础理论、重大技术和装备攻关,以及数智化技术融合创新应用。推进文化育安,树立电力安全文化理念,加强电力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全社会人员的电力安全意识。 在提升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效能方面。《意见》围绕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安全信息共享、严格事故调查、优化监督管理方式等提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效能提升举措。主要包括,完善安全监管程序,进一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完善安全信息报送机制,健全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等基础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建立电力安全基础数据平台。建立电力安全执法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后评估和责任倒查机制。以及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支撑体系。 另外,《意见》提出,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牵头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电力安全治理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和重大风险,确保安全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监管和专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闭环。电力企业要加强任务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