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 关于公开征求国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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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发布时间:2017-10-12
    •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5 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邱立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 8 号院乙   邮编: 100012   电话:( 010 ) 84943109 、 84943223 、 84943224 、 84943136 (传真)   邮箱: qiull@cnemc.cn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wangyang
    • 发布时间:2020-05-24
    •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已实施十八年,期间《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条例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修订完善。为此,省生态环境厅在调查研究、专题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报送省司法厅审查。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保护原则]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供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饮用水安全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负责,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饮用水受益地区与水源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倡导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 第八条 [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益诉讼]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