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1-11-23
  •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出,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办法》还提到:

    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权利与义务: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 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履约保函: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

    保底售电: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 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

    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电力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 2 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11月11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09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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