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广州能源研究所信息监测
  • 编译者: giecinfo
  • 发布时间:2016-04-07
  • 国能规划〔2016〕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发展
      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17日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能源规划工作,加强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衔接,发挥省级能源规划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引导本地区能源发展的统筹协调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报批、发布和实施等工作。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对一省(区、市)各类能源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建设布局、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的综合性、总体性能源规划。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套编制实施,规划期原则上为五年。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省级能源专项规划是指对一省(区、市)煤炭、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等能源发展特定领域进行具体安排的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当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一致并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主要指标应当衔接一致,并与本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衔接。
      第五条经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导本省(区、市)能源领域发展、核准(审批)能源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编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研、专题研究、市场分析预测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发展目标,并对需要纳入规划的能源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重点分析能源发展现状、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其中,发展目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目标,应当与国家能源规划衔接一致。约束性发展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明确能源发展布局、政策导向、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等重大行动举措,以及规划期内的能源项目等内容。
      能源项目一般应当按照规划期内建成投产、开工建设、开展前期工作等三个类别,在规划正文中专门列出。需经优选明确的能源项目,可以列出备选项目清单。核电、大型水电等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增设接续储备项目类别。国家级创新示范、试点试验类能源项目(工程)可以单独列出。
      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均应当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各类能源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
      (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规划任务顺利实施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内容。
      (五)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程序包括衔接、预审和批复三个环节。
      第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衔接材料。
      国家能源局结合国家能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平衡等工作,并出具衔接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项目,经衔接达成一致后,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纳入相应的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其中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未列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能源项目,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核准。
      第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衔接意见编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并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预审材料。有关省级能源专项规划可以作为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的附件一并上报。
      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是修改完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规划送审稿及相关材料。
      国家能源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开展第三方论证,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省级能源专项规划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不一致时,以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为准。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在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未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推进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中期,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必要时可以每年或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经评估需修订的,应当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第十七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论证且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在已批复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并将论证和调整说明材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拟调整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及申请调整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国家能源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调整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监管,每年编制并发布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监管报告,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和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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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清洁能源交易、绿电交易,充分发挥区域内、省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辅助服务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 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强化清洁能源发展监管 (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监管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向新能源项目提供接网服务,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重点跟踪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交易、结算等情况。指导电网企业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提高并网时效,推动“沙戈荒”风光基地、分布式电源、储能、充电桩等接入电网。 (五)提升调节性电源利用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常态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办整改,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建立合理的电价和补偿机制,激励调节性电源的建设和运用。加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监管,确保调节性电源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节,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六)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 三、坚持公平公正,着力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七)建立健全电力、油气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反垄断、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企业监管,出台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相关办法。对有关能源央企落实“十四五”能源规划、保障能源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管,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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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持续打造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品牌。选取6个省份开展综合监管,集中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现场监管,聚焦煤电规划建设及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电网公平开放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以及频繁停电整治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电力市场秩序、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震慑力。建立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十五)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宣贯,严格执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管控、可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强化电力领域安全监管 (十六)坚决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落实运行方式常态化分析制度,将部分重要厂站纳入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服务范畴,进一步强化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制定出台防止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启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完善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十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从推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和煤矿本质安全、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七个方面,推动落实24项具体任务,着力提升能源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工程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 (十八)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强化质监机构监督,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起草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煤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安全监督管理。继续组织跨省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资质管理和信用监管 (十九)融合信用手段开展专项监管。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问题。深化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常态化监管。扩大信用手段应用范围,在电力市场领域探索开展信用监管试点。 (二十)完善许可和信用制度规范。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制度,优化许可流程,研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加强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十一)强化资质和信用数字化监管。升级完善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核验、事中事后核查、许可条件保持监督等功能,推动资质许可电子证照深化应用。扎实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定期通报许可和信用工作。加强政策制度宣贯,依法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信息。 八、坚持监管为民,着力强化民生领域用能监管 (二十二)持续推动解决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推进频繁停电线路和台区治理,适时开展频繁停电整治情况“回头看”,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年度台账销号机制。持续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重点跟踪清洁取暖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总体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取暖用能属地责任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取暖用能供需平稳。 (二十三)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巩固“获得电力”服务成效,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机制,推动破解高压办电难点问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加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研究,持续推动全国办电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高质量做好新一轮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电力”指标参评工作。 (二十四)持续发挥12398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梳理分析典型问题,加强重大问题督办,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整改责任,确保群众反映的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 九、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垂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全面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用好“能源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坚持在实战中锻炼队伍,组织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监管集中作战,持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七)强化干部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党员干部不逾底线、远离红线。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能源监管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廉政风险。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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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战略信息监测
    • 编译者:giec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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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规范省级能源规划工作,加强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衔接,近日,国家能源局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印发《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附则五个部分,共二十一条。   《办法》强调,经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导本省(区、市)能源发展、核准(审批)能源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均应当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各类能源项目均应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   《办法》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衔接材料,国家能源局结合国家能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项目,经衔接达成一致后,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纳入相应的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其中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办法》还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发布实施及修订等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十三五”省级能源规划审批已完成衔接工作。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按照《办法》开展规划预审和批复,同时进一步完善能源规划管理制度,发挥规划导向作用,推动新形势下能源管理方式转变,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能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