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立军调研长江大保护工作》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4-30
  • 市委书记史立军深入沿江地区,调研长江大保护工作。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奋力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以过硬的成果守护好一江碧水。市委常委、秘书长张余松,副市长徐克俭参加调研。 史立军首先来到泰兴市滨江镇,实地察看健康长江泰州行动指挥中心建设情况,了解健康长江泰州行动的最新进展。健康长江泰州行动指挥中心目前在建,设有指挥中心、监控中心及快速监测室等,未来可24小时对长江泰州段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管调度。史立军说,推进健康长江泰州行动是我市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把泰州行动的各项部署落地落实,推动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要加快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运,实现长江泰州段环境视频、数据、排放的实时监测监管。 史立军十分关心沿江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先后考察了泰兴长江生态湿地和绿色廊道工程、高港滨江生态湿地保护带,认真听取沿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岸线整治及沿江一张图规划退出项目落实情况汇报。泰兴长江生态湿地和绿色廊道工程全长约12公里,通过江滩清理和环境整治,实现了船厂变森林、鱼塘变湿地、江堤变赛道、工厂变公园的巨大变化。高港滨江生态湿地保护带总长6.4公里,包括原生态芦苇荡、海军文化公园、春江花月夜、大桥风光带等,形成了原生态的长江湿地风光风貌。史立军强调,各地要按照“一带、二岛、三节点”沿江生态走廊规划要求,加快长江岸线整治修复、生态绿化、环保设施提升等项目实施,努力打造水美岸美产业美的“最美岸线”,让市民和游客畅享大江风貌。 泰兴滨江污水处理厂尾水涵养湿地工程应用“单元湿地”概念,采用“大断面、短路径、小阻力设计”,通过优化组合不同的“单元”湿地模块,达到对处理厂尾水进行水质净化的效果,今后泰兴化工园区内的入江河流将经过湿地生态过滤后,再排入长江。史立军对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给予肯定,他指出,要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办法,引进先进技术,以更加务实管用的举措,加快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水体生态修复。他还叮嘱泰兴市要紧盯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涵养湿地工程,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在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史立军观摩了企业安全环境与生产云控制中心。该公司投入15.3亿元,对整个厂区实施全范围、无死角、循环化改造,云平台可对“三废”及各类危险源实现可视化、数字化实时监控。史立军对企业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鼓励企业在抓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同时,坚持创新驱动,早日成为世界一流的“绿色+安全+智慧”工厂。 调研中,史立军强调—— 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 ◎各地各部门要更加深刻地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始终,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推动泰州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 ◎要坚持系统思维、科学治理,下硬功夫、啃硬骨头,抓好突出问题整改,更大力度推进沿江生态环境改善。 ◎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加自觉主动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不断提升沿江经济发展的含金量、含新量和含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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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cha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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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旅游报讯:一条河流,一部法律”,这是近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经验,德国莱茵河、法国塞纳河治理带来的改变,都是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的结果。   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支撑着全国40%经济总量的长江,何时能有一部自己的专门法律,为其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好规矩?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2019年立法任务时提到,将制定长江保护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保护长江 我们能做些什么   长江流域是世界上人口和城镇数量最多、产业体系最为完整的流域,长江经济带涉及的人口和产值均超过全国的40%。然而,近年来,生态环境尤其是水污染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有数据显示,长江沿线化工业产量约占全国46%,生产和运输的危化品种类超过250种。   对长江的生态保护,正是基于对长江生态形势的深刻分析判断。   早在20世纪90年代,长江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就已经组织开展。近几年,社会各界有关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呼声渐高。2018年7月,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在全面建立河长制发布会上指出,要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制定颁布。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抓紧立法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力争尽早促成法律草案。   2018年9月,《长江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法律草案正在逐步起草完善过程中。   2018年12月,在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指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应明确为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保护对象确定应全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的需求。   王金南认为,在严格遵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应将长江保护的特别定位和特殊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化,将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文件中的关键任务要求提升为法律约束,从根本上解决空间布局不合理、江湖关系不和谐、岸线开发不科学、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   长江立法 应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流域保护“四统一”原则,但就如何解决长江流域发展与保护、上中下游之间开发与补偿等各种矛盾和实际问题,还缺少特别规定和具体措施,只能靠制定专门的长江水环境保护法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为长江立法不易,立“良法”更重要。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首先必须突破部门立法模式,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从而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奠定良法善治的基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也曾表示:“《长江保护法》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怎么管,谁来管,管什么。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   民进中央今年《关于统筹利益相关方制定好〈长江保护法〉的提案》建议,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地方行政部门的职责,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及其范围;可设立综合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建立基于流域的整体执法管理体制,设立单独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并增强权力主体的互动;加大人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政府、检察院、法院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综合保护现状。   此外,上述提案还特别提出,《长江保护法》必须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主导,严格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使其成为一部专门针对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还建议,要为长江开发利用设置保护性红线,包括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从流域层面就长江保护对区域协调发展及沿江产业布局提出具体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硬约束,提供法治保障。   深入调研 全面梳理长江保护中的问题和短板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将成为涉长江流域管理事务的“小宪法”。有了这部法律,今后“共抓大保护”就有了依据。为此,相关部门也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其中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3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长江保护法》,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法院审理与长江经济带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也为人民群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江必新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拥护、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梳理长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冲突、短板、弱项,向全国人大提出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总结梳理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所积累的一些经验、规则,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司法建议,力求使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他说,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典型司法审判案例,供立法机关分析、诊断、研究,提高我们的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   “我们在整个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一边积极参与立法,同时积极完善司法审判制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江必新说。(作者 张聪 张倩)
  • 《共抓长江大保护若干重大关键问题的思考》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4-24
    • “共抓长江大保护”若干重大关键问题的思考 . 2020年04月15日 作者:卢纯 来源:中国环境网   2 客观分析长江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及演变的原因   2.1 发展观念转变滞后, 不同主体对长江生态环境重要性和修复治理必要性的认识不到位   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 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对长江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深度和行动目标不一致, 认识的多元化和行动的不统一导致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行动缓慢和力量分散。   2.2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性、结构性和积累性问题突出   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发展不均衡, 东、中、西部经济发展阶段、发展观念差别明显, 上、中、下游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系统特征差异较大。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结构性问题突出, 发展动能倚重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倚重重化工业, 社会主体能源倚重煤炭, 运输倚重公路和水运, 产业、人居和生态3个空间分布不科学, 产业集中度偏低, 人居空间过于集中, 生态空间受到侵占挤压, 导致应有的生态功能被损害。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积累性特征, 沿江产业发展惯性大, 在特定历史时期集中上马了一些技术水平较低的重化工产业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长江上、中、下游省市产业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同质化明显, 环保设施建设和排放处理标准偏低且未能及时跟上, 错过了生态环境最佳治理窗口期。   2.3 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体系不完整、碎片化、不协调, 影响“共抓长江大保护”整体合力的有效发挥   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缺乏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 国家整体规划刚性约束不强, 沿岸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各自独立、自成体系, 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序衔接, 既有中央与地方多个层级的纵向管理, 又有多个部委职能的横向管理, 涉及面广、责任主体多、资源力量分散, 这种分离状态导致管理职能出现“冲突区”或“空白区”, 跨部门协调难度大, 有些项目重复建设, 有些项目治理效果显现滞后, 影响当期投入积极性, 污染碎片化治理、应急式治理、末端化治理、表面化治理。   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共抓长江大保护”相关立法进程时间长, 人民群众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感还有待深化提高。这些都影响着“共抓长江大保护”整体合力的有效发挥。亟待建立中央统筹协调、地方政府主导、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共抓长江大保护”格局。   2.4 生态补偿机制和市场化运营机制尚未全面建立   尽管长江沿线多省市相继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补偿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生态补偿范围、对象、标准仍缺乏科学依据和统一规范, 市场化、多元化、长效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全流域整体均衡、局部动态浮动的利益合理分配、分享机制仍亟待建立。   “共抓长江大保护”市场化运营机制还未形成, 对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事业的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界定不清晰, 尚未形成有效的商业运作模式和投资回报机制, 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有限,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引导性投入不足, 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优势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覆盖生态环保全产业链的行业领军企业尚未出现, 生态环保行业“散、小、弱”的境况没有显著改善。   2.5 现代技术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副作用认识估计不足, 缺乏有效应对策略   在早期发展阶段, 产业发展在追逐高效益的同时, 缺乏对产业技术固有副作用及潜在生态环境风险的科学认识和有效预案, 导致产生污染之后未能及时有效治理。沿江部分城市在改革开放前后所引进、建设的重化工产业大多属于中低档技术, 有些甚至是西方淘汰的技术, 其负面影响经过几十年长期累积已经积重难返, 需要花长时间、大投入进行治理。   2.6 全流域、全系统的长江生态环境本底数据体系亟待建立, 监控、评价、考核缺乏系统权威依据   国家有关部委和沿江省市根据各自管理职能, 在长江沿线建立了水质量、水生态、水环境、水动能等监测点, 并积累了一定的历史数据资料, 对认识长江生态环境系统发展演变趋势发挥了重要参考作用。   但这些监测数据都是从各自部门不同的管理职能出发, 缺乏统一标准和全面系统性, 数据存储机制、共享机制和整合接口未形成, 至今仍未建立全流域范围、全生态要素、长时间尺度的长江本底数据库, 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承载能力的认识还停留在定性、宏观层面, 缺乏完整系统、精准量化的数据体系, 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监测、评价和考核缺乏科学、统一、系统、权威的标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