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下野生动物的界定与认定》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3-31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月24日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决定》无疑是禁食野生动物立法的重大突破:一是重在“全面”二字,也就是将野生动物禁食名单由406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展到全部种类的野生动物;二是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了法律后果,要求参照现行法律进行处罚。 在《决定》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后,如何有效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如何认定野生动物的物种就成为后续司法实践工作以及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修订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一、如何界定野生动物 实践中如何界定野生动物呢?我国实行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和负面清单制度,也就是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并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名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的具体种类。鉴于此前的立法只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总计406种(属)野生动物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清晰地划定出禁食范围,司法工作者对照名录就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定性。当禁食范围扩大到全部野生动物以后,大量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不在既有名录之中。对此,《决定》提出正面清单制度,即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将家畜家禽统统纳入其中,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所有陆生动物都属于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决定》在2月24日一经发布便开始施行,各级国家机关相继部署并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工作,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期内,既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农业农村部此前发布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就成为执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笔者以为,在办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案件和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严格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别是人工繁育、人工养殖的上述物种。二是严格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养殖的上述物种。三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三有”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应当注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的适用范围并不单单限于直接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应包括野生动物制品及其衍生物。这是因为,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或其衍生物给公共卫生风险带来的潜在威胁并不亚于直接食用野生动物,因为人们在获取和加工野生动物衍生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与野生动物发生密切接触,在此过程中同样可能发生病原体的转移和变异。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野生动物 《决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现行法律进行处罚。所以,相关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必须回应《决定》的要求,使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案件及相关案件的办理回到法制框架,通过行政执法乃至刑事诉讼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并对违法者作出公正的处罚。 无论是行政执法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的主要争点在于证明涉案的动物属于依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而证明则必须依靠证据,并且是具备证据资格且达到一定标准的证据。如前文所述,《决定》将野生动物禁食范围由此前的406种(属)扩展至全部种类的野生动物,数量多达上万种,但一般人只是对其中具有十分显著的外形特征的野生动物有一定的认识,能够大致确定其种属,至于其余的野生动物,根本无法有效辨别。正因为如此,在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相关案件中,仅有野生动物及其毛发、鳞片等物证并不足够完成证明,野生动物的物种这一专门性问题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者专家辅助人制度来解决。 司法鉴定是确定野生动物物种的首选路径。这是因为,鉴定是法律规定的解读物证这类“哑巴证据”的重要方式,由此取得的鉴定意见更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目前,开展此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主要采用形态学观察、显微镜镜检、理化检验、蛋白质分析、免疫学鉴定、DNA鉴定等方法对野生动物及其毛发、血液等生物学检材进行测量、检验和分析,取得该动物检材的种属特征,并与已知的物种特征数据库进行比对,以便确定其种属。然而,受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野生动物的物种都能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得到答案。首先,物种特征数据库显然是此类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但面对成千上万种的野生动物,已知的物种特征数据库并不足以覆盖全部物种。珍贵、濒危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由于过去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其物种特征数据大都被载入数据库,但除此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物种特征尚未被完整记载。其次,野生动物物种司法鉴定要求检材具备一定的条件,但生物学检材易发生变性或遭到破坏,可能无法进行鉴定。例如,在动物死亡后,其身体组织便开始变性、分解,在未低温保存的情况下很快会腐败,DNA等遗传物质随之解链,无法用于鉴定;若经加工、烹饪,野生动物的身体组织也会发生变性,极大地影响鉴定。 正因为上述局限性,司法鉴定并不能完全解决野生动物物种的专门问题。尤其是,一旦出现无法付诸鉴定的情形,面对案件的现实需求,人们就会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寻求帮助。在过往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以及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执法者向野生动物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寻求协助的情形并不少见,而相关专家、学者出具的检验报告、分析意见等书面材料或当庭作出的证言等就成为认定野生动物物种的主要依据。在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案件中,野生动物因遭到加工甚至烹饪而达不到鉴定条件的情形常常存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地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解决野生动物物种的专门性问题就尤为重要。正如上文所述,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案件的关键争点往往在于涉案动物是否是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在无法对其物种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就成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主要证据,倘若不认可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涉案动物的物种这一争议事实的证明将无证据支撑,那么又凭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要破除这一困境,恐怕还需要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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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野味产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日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在原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滥食野生动物打开了病毒传染的大门,不仅为人类健康带来深重隐患,也打破了大自然亿万年延续的生态平衡。此次对法律漏洞的修补,是顺时势、应民心之举,为彻底斩断“野味产业”黑色链条提供了“硬核”保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打掉“野味产业”供给端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仅脊椎动物种类就达6500多种,约占全球脊椎动物种类总数的10%。其中,陆生脊椎动物种类达2100多种。大熊猫、朱鹮、金丝猴、华南虎、扬子鳄等470多种陆栖脊椎动物是仅分布于中国的特有物种。斩断“野味产业”黑色链条,必须从供给端入手,强化源头治理。我国目前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但也存在一些管理的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出台专门决定,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以此次抗击疫情为契机,健全完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野生动物的范围和需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在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础上,将保护管理范围扩展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影响区域生态平衡的其他野生动物,特别是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严格规范利用,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修订《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坚决打击以生产养殖的名义收购和贩卖野生动物行为。组织开展公共卫生风险和生态环境评估,及时公布调整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名录。   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全面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狩猎、经营野生动物等活动的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整合执法力量和执法权限,联动执法,定期检查,从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等多环节全链条查处,常态化严打,斩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以严格监管谋求常态长效。   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彻底铲除需求端土壤   数据显示,我国养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产业规模巨大。目前,全国各地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多达几百种,包括龟鳖类、娃娃鱼(大鲵)、蛙类、鳄鱼、果子狸、蛇、雉鸡类、雁鸭类等,其中规模较大的有龟鳖类、蛙类、大鲵、蛇类等。同时,我国也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规模较大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仅海关公布的非法野生动物走私案件就涉及多达109种野生动物。仅2019年,全国海关就侦办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467起,查获包括象牙、穿山甲等各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1237.6吨。只要有食用野生动物的需求和习惯,非法买卖就会存在。因此,必须软硬兼施,既加强消费者教育,引导树立文明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又重拳出击,加大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彻底铲除需求土壤,让“野味产业”失去市场。   加强消费者教育,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长期以来,野生动物具有药用进补价值等思想观念尚未根本转变,再加上猎奇、炫耀心理作怪,食用野生动物存在一定的群众基础。对此,要充分利用全媒体的宣传阵地,邀请野生动物食补受害者及有关专家,广泛开展专业宣讲,增进对民间偏方辟谣、野味捕猎违法、捕食害人害己、各中药药性强弱的科普,谨防食客崇尚错误观念。从娃娃抓起,加大学校教育力度,普及健康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的通识教育,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带头抵制食用野生动物,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管住嘴、管住手,在野味面前不动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加强对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处罚。管住“舌尖上的野味”,不仅要继续加大对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处罚力度,管住供给端,也要加大对滥食野生动物消费者的处罚力度,管住需求端。建议推行供需一体处罚,坚决管住消费者的嘴,让滥食野生动物消费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加强对餐馆、酒店等场所的定期检查,将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行为人个人诚信档案,涉食的领导干部还要进行党纪和行政处罚。   总之,人类与野生动物共同生活于同一个地球,本应形成和谐共生的关系,成就缤纷多彩的生态画卷。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靠自然界生活。人类在同自然的互动中生产、生活、发展。中华文明强调要把天地人统一起来,按照大自然规律活动,取之有时,用之有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
  • 《Nature称中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hujm
    • 发布时间:2020-03-02
    • 2月26日,Nature网站发布“China bans eating of wild animals”的文章。文章指出,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已经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肉。1月,中国政府暂停了野生动物产品的买卖。在中国,野生动物产品通常用于食品、毛皮和传统医药。2月24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禁止食用野生肉类,包括圈养或饲养的动物,立即生效。该禁令不适用于水生野生动物(如鱼类)、长期饲养的动物(如兔子和鸽子)或驯养的动物(如猪、牛、鸡和鹅)。利用野生动物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医疗将受到现行法律的管制。一些研究人员呼吁全面禁止野生动物贸易,而另一些人则表示,允许一些动物的贸易对那些依赖贩卖野生动物谋生的人是有益的。据北京非营利组织“企业家生态协会”估计,禁止食用野生肉类可能会给中国经济带来500亿元人民币(71亿美元)的损失,并导致100万人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