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分布式/绿电直连等风光 上网电量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8-05
  • 7月28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对比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关阅读),新增竞价主体例外情况,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以及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等项目的风电、光伏发电,除自发自用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这意味能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的仅有集中式光伏、户用光伏以及风电,而全额上网的工商业光伏以及上述提到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的上网电量部分均无法参与机制电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

    文件提到,本实施细则新能源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即全容量并网,下同)的风电、光伏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6月1日及以后投产风电、光伏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此次新增分布式项目并网条件,分布式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应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具备在线参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投产时未满足“四可”条件的分布式项目,在满足“四可”条件当月月底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

    关于竞价组织时间,竞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组织,首次竞价于2025年8月份组织。

    关于竞价申报主体,竞价申报主体为已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投产(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关于机制电价起始时间,机制电价按项目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开始执行。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自入选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竞价申报前投产的项目,自公布竞价结果次月执行)。

    关于竞价上下限,根据新能源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现阶段竞价下限,原则上参考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合理确定。后期适时取消竞价下限。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5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9672.shtml
相关报告
  • 《绿电直连价格机制来了!两部门发布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9-15
    • 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文件明确,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 电价 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其中,平均负荷率暂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电网企业测算、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力推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对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新能源就近消纳,是促进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新能源实现更高水平的就近消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电网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对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按照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保障其安全稳定用电。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项目应当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 二、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一)输配电费。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其中,平均负荷率暂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电网企业测算、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二)系统运行费。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缴费过渡;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三、就近消纳项目平等参与 电力市场 。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具有平等市场地位,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项目上网电量交易和价格结算按照市场规则执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原则上不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不开展送电结算。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照下网电量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四、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总结实施经验,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项目业主单位等方面充分理解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项目业主单位向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电网企业提出接网申请,自主确定接入电网容量,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安全等相关责任。电网企业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核,并依据备案文件提供结算服务,每月将项目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有关情况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日期前已接网的就近消纳项目,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统筹衔接。
  • 《吉林: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超20%电量,不予接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07
    • 4月3日,吉林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此外,文件同时公布了吉林省2025年1、2季度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舒兰为红区,其他均为绿区。全省总计可计入容量为1794.921MW。其中,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辖区可开放容量为1716.1MW,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辖区可开放容量为78.821MW。 全文如下: 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改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能源局、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更好的推进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具体落实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衔接落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解读和宣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级电网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合理安排《管理办法》发布日之前已完成备案项目的并网接入工作,避免并网延误。 二、做好规划和工作统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本级“十五五”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将结合各地规划,将分布式光伏发展统筹列入省级能源规划。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分布式光伏与建筑设施融合发展路径,推动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科学布局、有序开发。 三、定期公布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电网企业要按年度编制《配电网承载力和提升措施评估报告》报省能源局,并同时上传至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省能源局依据电网企业报送的《配电网承载能力和提升措施评估报告》,按季度动态公布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每季尾月末在吉林省能源局官网发布)和预警等级(红、黄、绿,红色地区暂停接网项目备案)。各级电网企业要制定配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及时完成可开放容量不足区域的扩容改造工作。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认真统计本地各县(市、区)所有新增项目备案及并网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能源局。 四、强化管理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备案层级和工作要求,以省发改委的具体要求为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可开放容量科学、严谨、有序为投资主体提供备案管理服务,备案时不需要投资主体提供项目指标文件。依据“谁备案、谁负责”原则,各地如发生超接网容量备案、违规备案等并导致出现不良结果的问题,由备案机关承担有关责任。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建立退出机制,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建设期内核查工作,合理整改或清退劣质项目,避免出现“批而不建、批少建多、建而不成”等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科学工作制度、并网要求和设计方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对下属区域公司做好监督指导,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需调整为集中式模式,要及时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办理。 五、科学动态调整余电上网比例。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六、强化建设运行管理。项目投资主体企业在使用光伏组件时,应参照有关标准,充分考虑材料抗低温、抗雪压、反射率等指标,合理预留运维空间,开展专业运维管理,保障项目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各级电网企业应开展科学调度,支持投资主体采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形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要高度重视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自然人户用类项目建档立卡填报并提交信息,其余各类项目由各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负责提交信息。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要在项目建成并网1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七、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谁备案、谁负责”原则,认真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细则(全过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项目全覆盖。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开展屋顶载荷能力、环境安全等评估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维护,做好项目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吉林省能源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吉能新能〔2022〕89号)废止。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doc 吉林省能源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