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超20%电量,不予接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07
  • 4月3日,吉林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此外,文件同时公布了吉林省2025年1、2季度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舒兰为红区,其他均为绿区。全省总计可计入容量为1794.921MW。其中,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辖区可开放容量为1716.1MW,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辖区可开放容量为78.821MW。

    全文如下:

    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改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能源局、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更好的推进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具体落实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衔接落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解读和宣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级电网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合理安排《管理办法》发布日之前已完成备案项目的并网接入工作,避免并网延误。

    二、做好规划和工作统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本级“十五五”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将结合各地规划,将分布式光伏发展统筹列入省级能源规划。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分布式光伏与建筑设施融合发展路径,推动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科学布局、有序开发。

    三、定期公布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电网企业要按年度编制《配电网承载力和提升措施评估报告》报省能源局,并同时上传至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省能源局依据电网企业报送的《配电网承载能力和提升措施评估报告》,按季度动态公布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每季尾月末在吉林省能源局官网发布)和预警等级(红、黄、绿,红色地区暂停接网项目备案)。各级电网企业要制定配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及时完成可开放容量不足区域的扩容改造工作。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认真统计本地各县(市、区)所有新增项目备案及并网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能源局。

    四、强化管理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备案层级和工作要求,以省发改委的具体要求为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可开放容量科学、严谨、有序为投资主体提供备案管理服务,备案时不需要投资主体提供项目指标文件。依据“谁备案、谁负责”原则,各地如发生超接网容量备案、违规备案等并导致出现不良结果的问题,由备案机关承担有关责任。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建立退出机制,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建设期内核查工作,合理整改或清退劣质项目,避免出现“批而不建、批少建多、建而不成”等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科学工作制度、并网要求和设计方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对下属区域公司做好监督指导,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需调整为集中式模式,要及时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办理。

    五、科学动态调整余电上网比例。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六、强化建设运行管理。项目投资主体企业在使用光伏组件时,应参照有关标准,充分考虑材料抗低温、抗雪压、反射率等指标,合理预留运维空间,开展专业运维管理,保障项目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各级电网企业应开展科学调度,支持投资主体采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形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要高度重视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自然人户用类项目建档立卡填报并提交信息,其余各类项目由各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负责提交信息。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要在项目建成并网1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七、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谁备案、谁负责”原则,认真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细则(全过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项目全覆盖。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开展屋顶载荷能力、环境安全等评估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维护,做好项目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吉林省能源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吉能新能〔2022〕89号)废止。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doc

    吉林省能源局

    2025年4月3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7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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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文中简称《管理办法》),是基于新型电力系统及分布式光伏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新发展而作出的调整,体现了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规范治理的原则,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鄂电价格”将通过系列学习报告,分析政策的核心、要点,提出思考和建议,推动分布式光伏新政走深走实,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增”“质升”。 分布式光伏增速超常 近年来,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增速十分惊人、数量庞大,规范备案管理才能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据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截至2024年底,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2013年底累计并网分布式光伏310万千瓦、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比重16%),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 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 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 单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容量一般低于30千瓦或6000千瓦。 42%、43%、41%,三组数据表明:无论累计装机、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十分明显,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 可以说,分布式光伏基本占据光伏市场的“半壁江山”,已经从“小而优”成长为“多而强”“多而散”。 规模如此庞大、分布如此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必须加强对其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才能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接入电网服务效率,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谁投资、谁备案 备案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即明确了“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其中: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国家能源局指出,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为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本次《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当然,新政策也给予了充足的衔接过渡期,明确了新老划断的例外条款,即:对于“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这项禁止性规定,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本来备案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这次大大简化了先前审批备案的程序。体现了国家层面鼓励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分布式光伏,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 备案变更规范有序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 这次《管理办法》相当于简化了变更程序,尽量减少重新备案情形。 对于上网模式的变更,在《管理办法》第35条有规定,“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即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在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中再次选择一次,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二种模式中再次选择一次。 再次选定后,不允许第三次变更,有利于稳定预期,降低电网企业配电网接网投资调整频率,降低全社会投资成本。 此外,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调整:一是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可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二是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建档立卡意义重大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有规模小、布局分散、发电量不稳定等特性,特别是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点多零散,参照数字化管理方法,给每个项目赋予一个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的建档立卡号,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后续监管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混乱。 《管理办法》提出:建档立卡方面,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时间上,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是后续光伏发电消纳监测预警、核发绿证、入市交易、电费资金支付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前提。因此《管理办法》提出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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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12日,据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数据发布,该公司2020年全年服务20176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容量约144.93万千瓦。截至2020年年末,浙江并网运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已超23万个,总容量1070.139万千瓦,相当于我省最高用电负荷的九分之一。这是浙江分布式光伏装机首次超过千万千瓦,按装机容量排序,光伏发电已经取代水电成为浙江第二大电源。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电网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不少居民在自家屋顶建起来的光伏多属分布式。目前浙江居民光伏项目约21.94万个,容量179.919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有利于浙江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但光伏看天发电、间歇性、波动大的特性,也让追求平稳、持续供电的电网经受考验。特别当光伏、风电等不稳定电源比例过高、电网无法消纳时,电网安全平稳供电受到冲击,会出现类似西北光伏、风电集中区前些年频发的弃风弃光现象。 针对这一难题,国网浙江电力近年来,积极开展光伏发电消纳、送出及并网影响研究。以未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的主动配电系统为研究对象,建立含高渗透率可再生能源配电系统的规划典型方法,实现分布式电源与可控负荷、储能的协调配置,提高光伏消纳水平。并通过在全国率先建设多元融合高弹性电网,极大提高了电力系统“(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各环节的友好互动,确保了浙江清洁能源100%全消纳。 在海宁市尖山新区的观景电梯内,海宁市供电公司电力调控中心负责人施海峰看着安装在新区各厂房楼顶的光伏板说:“以主动配电网为支撑的硬件系统,能‘驾驭’这些不稳定的分布式电源,实现高密度新能源就地消纳。”据介绍,在2020年上半年疫情防控期间,整个尖山新区因用电负荷偏低、分布式电源高密度接入导致电流大幅倒送电网。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通过建设主动配电网,实现主动规划、主动管理、主动控制、主动服务及负荷侧主动响应、电源侧主动参与,高水平消纳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同时保障了电网稳定运行。 2020年11月份,国网浙江电力在“网上国网”APP上线“光伏体检码”,及时提醒光伏设备运行异常用户开展检查与运维,确保光伏项目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