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1-25
  •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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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电力建设电力工程电力项目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1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 电力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提出,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12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结果
    第四条 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
    (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
    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
    (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 对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情况;
    (二)质量监督注册情况;
    (三)质量监督程序执行情况;
    (四)质量监督廉洁制度执行情况;
    (五)质量监督专业人员管理情况;
    (六)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情况;
    (七)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管理情况;
    (八)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情况;
    (九)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十)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十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指导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或者文件的;
    (二)擅自将受委托质量监督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实施的;
    (三)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质量监督的工程仍然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事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不予扣分:
    (一)电力质监机构已按照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但建设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及时申请质量监督,由此造成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缺失的;
    (二)相关参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信息,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或者质量评估报告不准确,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无明确规定,无法对检查内容合规性作出准确判断的;
    (五)已按照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但未被抽查到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但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暂停施工或者停缓建的工程,在质量监督中止期间或者终止后,相关参建单位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以基本条件考核和工作情况考核中的较低等次为最终考核等次。
    基本条件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工作情况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至89分为良好,60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每三年完成一轮对电力质监机构的全覆盖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实施。每年1月,国家能源局公布本年度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分为机构自评、现场考查、结果审定等三个步骤。
    (一)机构自评。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我评价,并填写《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现场考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有关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现场考查。工作组应当认真阅读《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熟悉电力质监机构相关情况,并依据《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见附件2)和《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见附件3)进行现场考查和量化评分。现场考查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及时向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反馈现场考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工作组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现场考查工作。
    因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开展现场考查的,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查阅书面文件资料等形式开展考查。
    (三)结果审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对《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和相关支撑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请国家能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公布。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该机构的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整改报告。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当同时申请重新考核,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重新考核的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的,国家能源局不再委托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电力质监机构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
    第十四条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文件应当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质量监督工作涉及的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法人变更、主要负责人任免、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举办单位变更主要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等可能影响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事前协商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监督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质量监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举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或者变相干预电力质监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
    第十九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廉洁质量监督书面回访要求,认真核查质量监督专业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线索。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电力质监机构或其举办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专职从事质量监督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在编、返聘、外聘、借用、借调、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人员。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设立独立专职机构承担一定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考核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
    2.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
    3.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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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来源:http://www.chinasmartgrid.com.cn/news/20240119/6522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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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国家能源局网站》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3-06-30
    •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 索引号:. 000019705/2023-000076 .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2023-05-31 .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我们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3年5月31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 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其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替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效能。   第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收取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章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要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十条 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齐全。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第三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   (一)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质监大纲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二)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且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三)规模以下且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四)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分散式发电建设工程,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第十二条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电力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第十二条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安排。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及时开展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工程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并网意见书。工程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对于第十二条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还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将质量监督报告报相关单位。   (二)第十二条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批次工程建设计划发布1个月内,集中提交批次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项目比例。   电力质监机构应按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抽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批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批次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对发现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组长或带队人员应由电力质监机构专职人员担任。   质量监督组现场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须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质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意见。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电力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   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电力质监机构举办单位要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网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提交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电力质监机构作出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工程其他参建各方应在合同中向建设单位作出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要建立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制度。在每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及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并存档留底,对违反廉洁规定的电力质监机构和质监专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建设工程、核电建设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功率100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军事电力建设工程,核电站核岛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建设工程,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工程,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含用户侧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即在用户所在场地建设,与用户电力设施共同接入电网系统、关口计量点物理位置相同或相近的新型储能电站工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等兼具电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等不适用本规定。需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以上建设工程,按其行业规定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相应质监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