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2-26
  • 国函〔2018〕2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项目新建鄂州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鄂政文〔2017〕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客运支线、货运枢纽机场,场址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杜湾村附近。
    二、 本期工程飞行区跑道滑行道系统按满足2030年旅客吞吐量15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330万吨的目标设计,航站楼、转运中心等设施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45万吨的目标设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飞行区等级指标4E,建设东西2条远距跑道,长3600米、宽45米;建设1.5 万平方米的航站楼、153个机位的站坪;建设1座塔台和5000平方米的航管楼,以及通信、导航等设施;建设场外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机场油库、加油 站等;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驻机场设置转运中心以及顺丰航空公司基地。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三、 机场总投资372.6亿元,其中:机场工程183.6亿元,由湖北省、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筹措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对机 场的客运支线功能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民航发展基金予以支持;转运中心工程135亿元、顺丰航空公司基地工程46.2亿元,由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供油工程7.8亿元,由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考虑运输机队规划、顺丰航空公司运力投放和经营战略、客机腹舱带货能力等因素,进一步论证本项目客、货运业务量预测和工程建设规模。
    (二)按照机场功能定位,以及支线机场公共航空运输设施和物流企业航空货运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中各方产权和投资责任等。
    (三)机场设计建设要贯彻国防要求,加强军民航协调,优化鄂州民用机场空域使用方案和飞行程序,保障飞行安全与效率。
    (四)科学规划机场周边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集疏运设施,合理预留与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方式联运的条件以及临空经济发展空间。
    (五)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集约节约建设用地,尽量减少机场对周边区域在噪声等方面的影响。
    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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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把握重要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 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适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立法工作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立法需求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修订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围绕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预备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广播电视法草案。 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学位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治化建设。 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能源法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 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煤矿安全条例。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推动党中央有关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快完成党中央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不断强化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支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其立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健全党领导各项事业的法律制度,不断提高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支持配合人大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配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立法工作计划,做好法律项目的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纂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起草、审查重要法律法规草案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贯彻和体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凝聚立法共识。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及时宣传解读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回应立法热点问题,讲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和故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 着力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影响。起草、审查法律法规草案时,同一或相近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应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现实问题。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补齐涉外法律制度短板,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立法战略研究,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依法审查,着重对法规规章是否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研究修改备案审查法律制度,优化完善备案法规规章数据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持续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立法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教育引导立法工作队伍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健全招录制度,加大交流力度,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狠抓贯彻落实,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起草部门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起草过程中遇到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汇报。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动立法进程,集中力量攻坚,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送审稿涉及重大体制改革、重要改革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央已经确定的改革方案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送。起草部门要按时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协调重大分歧、落实改革方案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况。 司法部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必要时提前介入、加快推动,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无缝衔接、按时完成。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司法部可以缓办或者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司法部应当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 附件:《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 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 2.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金融稳定法草案(人民银行起草) 4.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5.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6.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起草) 8.能源法草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 9.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10.铁路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 11.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2.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1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起草) 1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16.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 此外,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电信法草案、耕地保护法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6件)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海关总署起草) 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起草) 5.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6.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8.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9.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信办组织起草) 10.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 12.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 1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起草) 14.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15.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卫生健康委起草) 1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生态环境部起草) 此外,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条例,预备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 来源专题:耕地与绿色发展
    • 编译者:张毅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计划“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力争逐步实现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甲烷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具有增温潜势高、寿命短的特点。湖北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影响显著区,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是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协同推进污染物排放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等,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强化资源化利用,协同推进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减排,形成甲烷排放综合控制新局面。 ——坚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更加突出系统性,聚焦农业、废弃物处理、能源等甲烷排放领域和关键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控制行动。 ——坚持夯实基础,技术创新。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建立市场机制,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强化监测、核算、报告、核查等能力建设,夯实甲烷排放控制基础。 ——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风险。处理好甲烷排放控制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做到稳妥有序、先易后难,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 “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政策激励及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力争逐步实现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1.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强化稻田水分管理,缩短稻田厌氧环境时间,减少单位稻谷甲烷产生和排放。以荆州、黄冈、孝感等水稻主产区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高效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江汉平原、鄂北岗地发展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推动鄂东丘陵、鄂西山地因地制宜发展灌区规模小、灌溉方式多样的高效节水技术,推动城市郊区采取以喷灌、微灌为主的节水措施。推进化肥减施增效,2025年化肥使用量(折纯量)比2020年减少4%以上。改进稻田施肥管理,推广有机肥腐熟还田,选育推广高产优质水稻品种。提升优质再生稻综合种养生产水平,在江汉平原探索稻油连作、虾稻共作模式,减少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养殖,到2025年,畜禽规模化率达到7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8%以上。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长江、汉江、清江和重点湖泊流域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改进畜禽粪污存储及处理设施装备,推广粪污密闭处理、气体收集利用或处理等技术,探索实施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工程,探索沼气、生物天然气终端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沼气集中供气供热、发电上网及生物天然气车用或并入燃气管网等应用。到2025年、203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8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安全科学推动肠道发酵甲烷排放控制。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选育推广高产低排放畜禽品种,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和豆粕减量化行动试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多功能营养舔砖,改进畜禽饲养管理,实施精准饲喂,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肠道发酵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积极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大力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科学开展江汉平原、鄂北岗地、鄂东丘陵、鄂西山地等农区高标准农田、畜禽标准化养殖等示范建设。在江汉平原水稻主产区着力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粪肥就近还田等措施,改造灌溉排水涵闸、泵站,疏浚排水沟系,以绿色低碳稻作和稳粮增效模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在鄂东丘陵农区着力培肥改良土壤,提升土壤有机质,同步开展土壤酸化治理和甲烷排放控制示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推广应用甲烷排放控制技术。应用高产低碳品种、旱耕湿整、增密控水栽培、施用减排肥料等技术,加快甲烷氧化,降低甲烷排放强度。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利用土壤参数速测仪和小型气象站,在线实时采集土壤墒情、土壤酸碱度、土壤养分等,鼓励采用稻田甲烷在线监测技术和设施。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传感器等,提升施肥灌溉智能化水平。加大畜禽绿色养殖先进模式推广应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堆沤肥还田、液体粪污贮存还田等技术模式,采用亚临界水热反应生物质废弃物处理技术,减少畜禽粪污管理甲烷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1 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节水灌溉甲烷排放控制工程。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节水农业,依托农业科技试验基地建设,在节水灌溉、绿色投入品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实用技术成果,选育推广节肥、节水新品种。 化肥减量和有机肥替代工程。以粮食主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长江、汉江、洪湖、龙感湖等重点流域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水源地为重点,统筹推进化肥减量化。推广应用新型肥料,推进绿肥种植和秸秆多样化还田。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依托国家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开展清洁生产,改进设施装备,采取生产沼气、沼肥、基质等方式,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粪污和恶臭产生,控制甲烷排放。 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在江汉平原水稻主产区以绿色低碳稻作和稳粮增效模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在鄂东丘陵农区同步开展推广土壤酸化治理和甲烷排放控制示范工程。 (二)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 6.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老旧焚烧设施淘汰更新,提升焚烧烟气净化处理效率,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为主向焚烧为主转变。鼓励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协同采用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处置模式。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体系,加强垃圾分类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厨余垃圾协同处理模式。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提高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水平,推进恶臭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85%。(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加强污水处理甲烷收集利用。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科学开展污水管网清淤管护,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到2025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资源化利用,构建城市水循环系统,扩大再生水利用场景,有序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武汉市青山北湖流域等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高浓度有机废水分类收集处置及厌氧产沼气综合利用。推动城市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有效衔接,提升污泥收集能力,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采用污泥厌氧消化等方式产生沼气并加强回收利用。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2 废弃物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管理,减少垃圾填埋甲烷排放。推进城市原生垃圾零填埋。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市,原则上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应急保障填埋设施备用。推进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共建共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武汉、荆门、孝感、咸宁等地建设全生物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示范园区。 污水(含污泥)处理甲烷收集利用工程。强化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填埋。在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过程中,加强甲烷回收利用。 (三)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 8.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坚持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甲烷协同控制,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清洁能源替代,强化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针对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VOCs泄露问题进行整治。妥善处置工业生产产生的含甲烷可燃性气体。鼓励对废水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较好的行业依法依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纳管浓度,减少甲烷产生。开展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依照有关法规标准配套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支持回收油气资源化定向利用,实现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9.加强协同治理技术研发应用。在农业领域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在废弃物处理领域提升智能监测技术及自控技术水平,推广使用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高效产甲烷技术,配套高效处理技术。在能源领域推广使用超净油气回收、烃蒸汽回收利用、作业密闭化改造、安全氧化燃烧等技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3 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 挥发性有机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加强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协同控制燃料气甲烷排放。在江陵、枝江、宜都等现代煤化工重点示范区,探索协同控制VOCs与甲烷排放。协同控制钢铁行业焦炉煤气甲烷和其他污染物排放。 油气回收设施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工程。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基本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任务,协同控制污染物与甲烷排放。 (四)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10.强化甲烷回收利用。引导油田企业开展设备、流程升级改造,实行油气田放空甲烷排放管控,通过轻烃回收、集气技术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伴生气与放空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到2030年,油田伴生气集气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1.加强甲烷泄漏检测与修复。鼓励油气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水平,推动全产业链泄漏检测与修复常态化应用。加强智慧管网建设,强化管线先进维检修技术、设备的研究与应用,有效提升甲烷泄漏控制能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2.逐步减少油气开采常规火炬。推动数字孪生技术应用,优化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强火炬系统密封性排查、放空排查,推动工艺流程改造,减少火炬系统天然气燃烧量。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油气项目,严格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常规火炬燃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4 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工程 油气、煤矿安全风险治理与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实施化工园区和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提升工程,依托安全管理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甲烷泄漏检测与修复水平。 页岩气勘探开发甲烷排放控制工程。在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探索甲烷泄露探测、测算,开展甲烷减排技术研究。 (五)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 13.加强甲烷排放监测和信息化管理。依托神农架国家大气本底站、咸宁金沙国家大气本底站及现有城市(武汉)监测点位,持续开展甲烷监测,深化大气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分析与应用。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下,推动建立全省天空地一体化甲烷监测体系,完善地级以上城市甲烷浓度监测点位布设,开展火电、钢铁、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源监测试点。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开展区域层面甲烷排放监测。探索开展重点城市甲烷排放试点监测。加强甲烷排放数据采集、分析与利用信息集成,促进跨部门甲烷观测资源、数据共享。(牵头单位: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4.加强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依据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国家修订后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等,适时调整省级清单甲烷排放核算边界、排放因子。推动市州常态化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提高甲烷排放核算准确度。推动养殖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油气田等大型排放源定期报告甲烷排放数据。开展数据核查、抽查,稳步提升甲烷排放数据质量。(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5 甲烷排放观测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甲烷排放背景/本底监测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神农架国家大气背景站观测功能,新建武当山区域温室气体省级本底站。健全城市甲烷排放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提升武汉市温室气体监测能力,在襄阳、宜昌、荆州、黄石、鄂州、黄冈、咸宁、孝感、荆门、十堰、随州、恩施等地建设城市甲烷浓度监测点位。开展卫星遥感、无人机甲烷浓度监测。开展重点城市甲烷排放试点监测和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源监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及跨区域跨部门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温室气体融合监测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华中区域温室气体及碳中和监测评估中心能力建设。提升金沙国家大气本底站温室气体观测功能,实现温室气体全要素和重要示踪物在线观测。升级改造洪山、宜昌温室气体观测站,鼓励各地建设应用气象观测站(温室气体),开展甲烷通量观测。 (六)加强技术创新、政策激励和市场机制建设。 15.加强技术创新。深化土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江汉平原稻油连作、虾稻共作甲烷通量监测、排放特征、影响评估研究。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集成化、产业化。依托洪山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实现水稻高产低排放育种、甲烷水蒸气重整制氢等重点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6.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省绿色低碳发展母基金作用,支持将甲烷排放控制、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项目纳入省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投资甲烷排放控制项目建设,提升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发展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绿色票据等创新型产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投资甲烷排放控制相关领域,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建立市场机制。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开展包括甲烷减排量核算方法在内的研究,开发一批具有湖北特色、减排效果明显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创新甲烷排放控制模式,推进具有甲烷减排效益的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库和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动甲烷减排和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专栏6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创新工程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攻关工程。支持从事湿地和稻田甲烷减排增汇的科研单位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开展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甲烷通量影响、库区及湖泊甲烷排放权衡关系等科学研究。组织洪山实验室持续实施“优质营养水稻种质创制与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稻田水资源利用效率、土壤肥力投入、转化、损失平衡及温室气体排放,实现高产低排放育种技术突破。 甲烷排放控制技术转化工程。推动华中科技大学基于微波重整甲烷蒸汽的车载制氢装置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在钢铁企业推广应用冶金低热值煤气高效清洁智能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合力推进甲烷排放控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根据国家要求,定期调度落实甲烷排放控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甲烷排放控制监管,提升排放数据质量,强化专业化监管能力。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认真贯彻执行。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实施,落实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宣传培训。 运用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矩阵等,开展甲烷排放控制主题宣传和科普活动,推出相关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宣传推广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培养一批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及与污染物协同控制的相关培训,普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知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局) (三)开展交流合作。 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基地,加强与重点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甲烷排放控制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甲烷低排放技术、设备和产品认定标准合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外办)